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及用水调查对象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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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 录
一、台账建设的目的 ........................................................................................... 1 二、台账建设的对象和范围 ............................................................................... 1 三、台账建设的主要内容 ................................................................................... 1 四、台账建设的原则与要求 ............................................................................... 2
(一)台账建设的原则 ............................................................................... 2 (二)台账建设的要求 ............................................................................... 3 五、取用水量指标获取及台账建设方法 ........................................................... 3
(一)灌区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 3 (二)工业企业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5 (三)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 6 (四)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建设........................................................... 6 (五)取水量(用水量)获取方法........................................................... 7 六、台账建设的步骤 ........................................................................................... 9
(一)基础资料收集整理 ........................................................................... 9 (二)确定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名录 ............ 10 (三)河湖取水口预清查登记 ................................................................. 10 (四)落实建立台账单位 ......................................................................... 10 (五)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 ..................................................................... 11 (六)发放台账表 ..................................................................................... 11 (七)开展典型调查 ................................................................................. 11 (八)建立台账 ......................................................................................... 11 (九)监督检查 ......................................................................................... 11 (十)台账录入与审核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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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账建设的组织分工 ................................................................................. 12 八、台账建设的时间安排 ................................................................................. 12 九、河湖取水口清查表及填表说明 ................................................................. 12 十、台账表及填表说明 ..................................................................................... 16
(一)台账表目录 ..................................................................................... 16 (二)台账表及填表说明 ......................................................................... 16 (三)辅助台账表 ..................................................................................... 23 附件2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办法 .................................. 31
一、居民生活 ............................................................................................. 31 二、农业 ..................................................................................................... 33 三、公共供水企业 ..................................................................................... 34 四、工业企业 ............................................................................................. 36 五、建筑业及第三产业 ............................................................................. 40 六、调查对象名录表及填表说明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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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动态指标台账建设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台账建设的目的
为准确获取普查动态指标数据,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结合基层管理需要,建立台账表,记录动态指标的过程数据。台账建设的目的是便于管理单位记录、整理普查所需的取用水量过程数据,提高普查效率,便于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指导、检查动态数据获取工作,确保动态数据真实可靠;同时,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强取用水的管理,为实现水利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台账建设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要求对以下两类对象建立台账。
1、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确定的所有灌区用水户、工业用水户、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户。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详见附件2“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办法”。
2、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
作为用水户调查的灌区取用水量台账,直接在河湖上取水的工业用水户、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取用水量台账,应与相应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结合建立,避免重复工作。
三、台账建设的主要内容
台账记录的主要内容为灌区用水户、工业用水户、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户2011年的取用水量,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2011年的取水量。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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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区取用水量台账:渠系引入县内灌区的取水量、当地水库及塘坝取水量、当地河流湖泊取水量、地下水取水量、其他水取水量;耕地灌溉用水量、非耕地灌溉用水量、非农业用水量,以及总取水量和总用水量。
2、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自来水利用量、直接利用水库的取水量及用水量、直接利用河流湖泊的取水量及用水量、直接利用地下水的取水量及用水量、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再生水利用量、海水淡化利用量、雨水集蓄利用量、海水直接利用量,以及总取水量和总用水量。
3、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当采用计量法或断面流量估算法时记录取水量;采用用电量法估算时记录用电量;采用耗油量法估算时记录耗油量。
四、台账建设的原则与要求
(一)台账建设的原则
1、按照“在地原则”, 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取用水单位开展动态指标台账建设工作。县级普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确定需要建立台账的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组织指导取用水单位获取取用水数据,建立台账。相关取用水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该项工作。
2、取用水单位应尽量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规范取用水运行记录管理,确保取用水量数据准确可靠。
3、台账的建立应方便、实用,既满足普查需要,又兼顾日常管理要求,不流于形式。相关取用水单位应在全面深入分析用水结构、用水规律、计量设施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准确获取取用水量数据,对不同来源的取水量、不同去向的用水量、不同计量方法的取水量等进行记录,建立台账。
4、对不在本次台账建设范围内,但需要填报2011年取水量、用水量、供水量、入河湖废污水量的普查对象(如水库、引调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户、河湖取水口、取水井、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等)及其管理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日常管理需要,认真获取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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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用水量、供水量、入河湖废污水量等动态数据,并做好记录,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准确可靠。
(二)台账建设的要求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安排普查员,指导取用水单位建立取用水量台账,定期核查取用水量台账数据。对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检查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协助取用水单位选择取用水量计算方法,指导各项参数的选取。
2、县级普查机构应在2010年12月底前发放台账表。
3、相关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取用水量台账管理。根据取水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相关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应根据取用水实际情况,建立辅助台账表(详见附表),细化记录内容,可“日记月报”,逐日进行分类登记,月底汇总填报台账表。灌区取用水量可根据实际灌溉情况,逐次进行记录。
5、台账表由取用水单位填写,台账记录应及时、准确、规范、清晰,不准随意涂改,并保证台账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取用水单位应妥善保管台账记录,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对台账数据的检查、指导及核对工作。
6、台账登记完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取用水单位公章。
五、取用水量指标获取及台账建设方法
(一)灌区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灌区取用水量台账的主要指标是灌区的取水量和灌区的用水量。 1、灌区取水量的获取
灌区取水量指灌区各取水口取用的水量(水井按井口出水量统计),如该灌区取水口取水量中有一部分直接输入另外灌区的则应扣除该输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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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取水口包括县境外水源渠系向该县境内输水的分水口(以县界为取水口)、以及当地水源(水库、塘坝、湖泊、河流、地下水等)取水口。对选定灌区的各取水口应建立健全计量设施(可以为固定计量设施、临时计量设施或移动计量设施),记录各取水口的逐次取水量,从而获取灌区全年的取水量。
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水库、湖泊上取水的灌区取水口取水量,可直接利用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河湖取水口取水量成果;利用电动机、柴油机等动力机械抽取地下水的灌溉机电井取水量,可直接利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对应的灌溉机电井取水量成果。其余取水口则应记录逐次取水量。
灌区取水量的计量:
①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准确记录各月取水量(包括水量、流量、水位、取水时间等),并作为取水量统计的依据。
②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口,应记录各月取水时间、取水耗电量、灌溉面积等用于计算取水量的相关数据,综合分析计算各月取水量。
各取水口可参考附表1格式,逐次记录取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
当灌区有多个取水口,应分别记录相应取水量;当取水口数量多且取水规模小时,可适当合并记录。
2、灌区用水量的获取
灌区用水量指灌区实际用于灌溉的水量,按灌区各用水计量点的用水量统计,用水计量点指斗渠入水口(渠灌区)或井口(井灌区)。参与调查的灌区用水计量点,应根据当地情况选取一定数量能代表本灌区种植结构和灌溉制度的典型斗口或进口进行计量。对于有排涝功能的斗渠,如该水量不用于本灌区灌溉则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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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流、水库、湖泊上取水直接送往田间的灌区用水量等于取水量,利用电动机、柴油机等动力机械抽取地下水的灌溉机电井用水量等于取水量。其余用水计量点应记录逐次用水量。
灌区用水量的计量:
①斗口计量推荐采用固定式量水堰,也可采用便携式流速仪或浮标测流等巡测的方法;
②井口或小型泵站口的计量推荐采用水表或IC卡,也可采用抽水时间、水泵额定流量及用电量推求抽水量的方法;
③无计量的斗口用水量可参照同期临近有计量的斗口用水量按灌溉面积或取水时间等因素推算。
灌区用水量应按耕地灌溉用水和非耕地灌溉用水分别计量统计,一个斗口内有不同用水时应分别统计。用水计量点的用水量可参考附表2格式记录用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
(二)工业企业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工业企业取用水量台账表(T302)由工业企业填报,普查员要对表格内容填写进行相应的指导。该表是逐月记录台账表,由于计量设施情况不一,在进行台账记录时,可根据本企业的计量设施情况分别记录工业企业的取用水量数据。
工业企业的水源类型较多,自来水是工业取用的主要水源,大部分有计量设施,比较容易填写;直接利用水库、河流湖泊水和地下水水源时,需要分别获取取水量和用水量。在实际进行台账建设时,可针对不同水源作如下考虑:
(1)自来水:由于在公共供水企业调查中考虑了漏损量,在统计工业自来水用量时按进入企业的总表计量,认为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
(2)直接利用水库水: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将水库取水口作为计量点记录的水量;用水量为经处理和输送后进入企业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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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将河流、湖泊取水口作为计量点记录的水量;用水量为经处理和输送后进入企业的水量。
(4)直接利用地下水: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将取水井作为计量点记录的水量;用水量为经处理和输送后进入企业的水量。
(5)水源类型为利用周边单位供水、再生水、海水淡化、雨水集蓄和直接利用海水时,只记录用水量,不考虑相应的损失量。
(6)当直接利用水库水、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和直接利用地下水的取水距离较近时,可认为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
有水表计量的水量可参考附表3的格式,记录各月月初水表读数,根据下月初与当月初的水表读数差计算当月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
无水表计量的水量可参考附录4的格式,记录取水时间、流量、用电量或耗油量等辅助数据计算各月用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无水表计量时,可要求企业每月选几天进行流量的测定,作为推算每月用水量的依据。当企业取水流量比较稳定每月可少选几天和少选测定次数;当企业取水流量不稳定时每月可多选几天和多选测定次数。
(三)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本次调查规定取水量的计量点在地表取水口或地下水井的井口,用水量计量点在进入用水户的边界处。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主要水源为自来水,由于公共供水企业中考虑了漏损量,在统计建筑业与第三产业自来水用水量时按进入用水单位的总表计量,认为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其他水源一般取水路径较短,输水损失可以忽略,因此,本次调查认为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的取水量和用水量相等。
有水表计量的用水户要求月初读数进行台账记录;无水表记录的用水户要记录取水时间、流量、用电量或耗油量等辅助数据来估算水量台账数据,用水量的获取方法与工业企业相同。
(四)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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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按实际计量的水量,或计量的取水流量和记录的取水时间计算,或按计量的流速、时间和过流断面参数计算取水量。计量设施包括测流仪、超声波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明渠测流堰槽、进行过流量参数率定的水工建筑物等。
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断面流量估算法、用电量法、耗油量法、用水定额法等方法分析推算取水量。
(五)取水量(用水量)获取方法 1、有计量设施情况
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取用水量数据。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
(1)水量计(水表):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台账表中。
(2)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3)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4)水工建筑物计量: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2、无计量设施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下述几种方法分析推算取水量(用水量)。 (1)断面流量估算法
对于输水明渠,根据输水时间、水流流速、过流断面推算取水量。 公式为:
取水量=取水小时×水流流速×过流断面面积×0.36 取水量单位:万m3。
水流流速——没有测流设施时,可用浮标测流或根据渠道设计资料确定,单位: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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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标测流法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选择较为顺直的渠道,在上游的某一位置放置漂浮物,并记录到达下游某一位置的时间,根据两个位置的距离,可以算出水流的流速,重复几次,计算平均值,并乘以流速系数后,作为断面平均流速。
测流要求:选取稳定的典型过流断面,在有代表性的取水时段内进行测流。采用流速仪测流时,测速历时应大于100秒。
过流断面面积——可根据渠道设计资料、水深确定,单位:m2。 (2)用电量法
使用电力提水设施的取水口如泵站工程,按取水时间、用电量、水泵功率、额定流量等指标推算取水量。公式为:
取水量=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用电量÷104 式中:
取水量单位:万m3。
用电量——该泵站统计时段(可按月记录)的用电量,单位:kW·h。 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可根据泵站的实际输出功率(可近似采用水泵铭牌上的额定功率),额定流量、取水条件变化情况分析确定,单位:m3/kW·h。
(3)耗油量法
对用柴油机等内燃机带动水泵取水的取水口,可采用耗油量法推算取水量。公式为:
取水量=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耗油量÷104 式中:
取水量单位:万m3。
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已有成果或典型调查结果并经平衡分析校验后综合确定,单位:m3/L;应根据取水设备、流量、扬程分类选取典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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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油量——内燃机耗油量,为统计时段(可按月记录)的耗油量,单位:L。
(4)用水定额法
对于不需要建立取水量台账的河湖取水口,除上述推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法推算2011年取水量。
1)居民生活年取水量
居民生活年取水量=供水人口×365×居民用水定额÷107; 式中:
居民生活用水月取水量单位为:万m3。
供水人口——实际供水人口数量,参考有关统计资料中的常住人口数确定,单位:人。
居民用水定额——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用水定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7-2006)、《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的典型调查结果和当地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单位:L/人·d。
2)农业灌溉年取水量
农业灌溉年取水量 = 灌溉面积×综合灌溉定额 式中:
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单位为:万m3。
灌溉面积——该取水口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单位:万亩。 综合灌溉定额(为毛灌溉定额)——单位灌溉面积的全年总灌溉水量,根据当年灌溉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单位:m3/亩。
六、台账建设的步骤
(一)基础资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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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台账建设的对象和范围,县级普查机构应收集整理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取水口等相关资料;收集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搜集整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等相关普查资料。
(二)确定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名录 根据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办法(见附件2),确定本次调查的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名录。
(三)河湖取水口预清查登记
由于台账建设工作需在2011年1月份开展,而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在2011年4月正式开始,因此,需对应建立台账的取水口(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进行预清查登记,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1、县级普查机构分析整理当地取水口管理资料、取水许可资料、灌区资料,初步编制需建立台账的万亩以上灌区在本县范围内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初始名录,做为取水口预清查工作的基础。
2、根据需建立台账取水口的初步数量和分布,确定取水口预清查的普查分区,取水口数量较多时,可按乡镇行政区为普查分区;取水口数量较少时,可按县级行政区开展预清查,不再划分普查分区。
3、根据取水口初始名录,主要通过档案查阅、电话核实、走访登记等方式开展取水口(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清查登记,逐个进行核实,填写河湖取水口清查表(Q401),分析取水口规模,确定是否需要建立台账。
4、编制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名录,采取与初始名录分析对比、县内用水大户取水情况分析等方式核对名录,确保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不重不漏。
(四)落实建立台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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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谁管理,谁填报”的原则,确定台账表填表单位,即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没有管理单位的用水户台账或取水口台账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填报。
(五)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
各地应根据取用水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制定具体措施,要求取用水单位尽量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装水表、量水堰,或购置便携式流量计等措施。
(六)发放台账表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对应建立台账的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发放台账表,普查员详细讲解取用水量获取方法和台账表填表要求,指导并检查台账表填报工作。
(七)开展典型调查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当地取用水户取用水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典型调查的方式,确定无计量设施的取用水量计算参数,如典型泵站的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当地用水定额等,指导取用水户获取取用水数据。
(八)建立台账
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按要求获取台账数据,填写辅助台账表。对于被调查的灌区,应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用水计量点(斗渠入水口或井口)进行计量,并分析推算灌区总用水量。根据辅助台账表记录数据,逐月进行分析整理后,填写台账表。台账建设期间,普查员应进行指导、帮助。
(九)监督检查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对普查对象台账建设进行周期性和经常性检查,审核台账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台账录入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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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表填报完成后,普查员回收台账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录入、审核,对有问题的台账表及时返回填表单位进行核实,并限期上报。
七、台账建设的组织分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台账建设的统一组织、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各流域普查机构应做好相应省区台账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做好直管对象的台账建设工作。
县级普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县域内台账建设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确定本次调查的经济社会用水户;开展河湖取水口预清查登记,编制预清查名录;开展典型调查;发放台账表,指导台账表填报;定期检查辖区台账填报情况;录入并审核台账表。
台账建设期间,地级普查机构应按照省级普查机构的总体安排,进行经常性指导,并监督检查台账建设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八、台账建设的时间安排
2010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查机构完成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预清查工作,确定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调查对象,并将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及用水户名录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2011年1~12月,获取取用水数据,开展普查对象动态指标台账登记工作。
九、河湖取水口清查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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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普查
China Census for Water
河湖取水口清查表
201__年
表 号: Q 4 0 1 表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2.行政区划代码 1行政区划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取水口管理单位 □□□□□□ 取水能力 12.主要取水用途11.最大年是否为农取水量 业 3(万m) 序号 3.河湖(水库)4.取水口名称名称及编码 及编码 5.取水口位置 6. 单位名称 7.联系人 8.联系电话 9.隶属关系 10.取水流量 3(m/s) 1 2 3 4 □中央□省□地 □县 □乡 □中央□省□地 □县 □乡 □中央□省□地 □县 □乡 □中央□省□地 □县 □乡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普查员: 日期:201 年 月 日 普查指导员: 日期: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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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01表 河湖取水口清查表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清查范围为县域范围内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包括截潜流工程的取水口。
开展预清查时,可只填报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
本次清查不包括水电站发电用水的取水口、河口附近取用海水(潮水)的取水口、灌区内以及引(供)水渠道上的取水口;不包括天然河流上以外的以引水充库(湖)的人工湖泊、平原水库上的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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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行政区划名称】填写清查对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区县的代码。
【3.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指取水口所在的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河湖名称及编码填写;水库编码按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水库工程的编码填写。如水库未在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范围内,则填写所在河流的名称及编码。
河湖名录中的河流标准为流域面积50km及以上、湖泊标准为常年水面面积1km及以上。 如取水口所在河湖(如小河流、小湖泊等)未在本次普查的河湖名录上时,则取水口所在河湖名称及编码填写该河湖所汇入的具有编码的上一级河湖的名称及编码。
【4.取水口名称及编码】取水口名称: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取水口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可按照取水单位名称或取水口位置对该取水口命名后填写。取水口编码:严格按照本次水利普查编码方案中的普查对象编码规则要求,对取水口进行编码并填写。
【5.取水口位置】指该取水口所在河湖上的具体位置,用文字描述。河道上的取水口填写水利部门确定的堤防桩号,如:黑龙河左堤桩号15+623;湖泊围堤边上的取水口填写围堤桩号,如:黑龙湖南围堤桩号15+623;水库边的取水口填写相对位置,如:黑龙水库坝上左侧约3500m,在水库大坝坝体上的取水口填写相对位置,如:黑龙水库大坝坝体左坝肩处。在没有统一桩号的情况下,填写至具体行政单位的何方位置或按照明显地物填报,如:王村下游左堤约100m处,××桥下游左堤500 m处。
【6.单位名称】指取水口的取水单位(个人)或直接负责管理取水口的单位(个人)。 当有取水许可证时,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时,直接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如××水厂、××灌区、××企业(公司)、××村庄等;如为个人取水,可直接填写个人名称。
【7.联系人】取水口管理单位指定的联系人姓名,一般为取水工程的具体管理人或取水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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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常用的电话。
【9.单位隶属关系】指管理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和其他。各取水口管理单位均填写本项,在相应隶属关系前面的“□”内划“√”,单项选择。流域机构管理的取水口在中央前面的“□”内划“√”,县级以下街道、镇、乡和其他则均在乡前面的“□”内划“√”。
【取水能力】指取水工程的现状取水能力,以取水流量和年最大取水量表示。
【10.取水流量】当工程及设施完好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运行正常时,填写设计取水流量;单位为m/s,保留2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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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因工程设施问题导致取水能力下降,则根据取水能力下降程度,分析后填报现状最大取水流量。如引水渠道淤积,导致过流断面缩小,则根据断面比例计算现状取水流量。如泵站机组设备损坏,则根据现状能正常运行的机组台数及效率估算现状最大取水流量;单位为m/s,保留2位小数。
【11.最大年取水量】填写2008~2010年年取水量的最大值。单位:万m,保留整数。 【12.主要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根据取水口主要取水用途判断,单项选择。农业用水包含农田灌溉、林、牧、渔业用水。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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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台账表及填表说明
(一)台账表目录
台账表目录
序号 表号 1 2 3 表名 填报对象 灌区管理单位 T301 灌区取用水量台账表 T302 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表 工业企业、建筑业或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 T401 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表 取水口管理单位
(二)台账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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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普查
China Census for Water
灌区取用水量台账表
2011年
2.编码(普查机构填写) 表 号: T 3 0 1 表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1.灌区名称 3.灌区地址 □□□□□□□□□□ 4.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6.用水量(万m) 3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5.取水量(万m) 5.2当地水5.3当地河流5.4地下水 5.5其他水 库、塘坝水 湖泊水 3□□□□□□ 6.4合计 月份 5.1渠系引入县内灌区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5.6合计 6.1耕地 灌溉用水 6.2非耕地 6.3非农业 灌溉用水 用水 全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复核人: (填表单位公章) 注:灌区取用水量台账表也可按逐次灌溉取用水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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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01表 灌区取用水量台账表填表说明
【1.灌区名称】按照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的现行名称填写,应与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中的名称一致。 【2.编码】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中的编码。
【3.灌区地址】填写灌区灌溉范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名称,灌溉本县多个乡(镇)的,可填到县(区、市、旗)名,而不填乡(镇)名。
【4.行政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县级行政区的代码。
【5.取水量】分别填写灌区在本县境内部分从不同水源的取水量,如灌区取水口取水量中有一部分直接输入到另外灌区的,则应扣除该输出水量,以万m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应分别按下列水源的取水量统计:
5.1渠系引入县内灌区水 指从主水源渠系分水口引入本县境内的水量,以分水口的计量数统计。 5.2当地水库、塘坝水 指从本县水库和塘坝中引入灌区的水量。以水库、塘坝取水口计量数统计。 5.3当地河流湖泊水 指直接从本县河流湖泊中引入灌区的水量。以河流湖泊取水口计量数统计。 5.4地下水 指灌区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用于灌溉的水量。以井口计量数统计。 5.5其他水 指灌区直接利用的上述水源以外的灌溉水,包括污水处理再利用、集蓄雨水利用、矿坑水等。
5.6合计 指渠系引入县内灌区水、当地水库塘坝水、当地河流湖泊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的取水量之和。
【6.用水量】分别填写灌区内的耕地灌溉用水量、非耕地灌溉用水量和非农业用水量,对于有排涝功能的斗渠,如该水量不用于本灌区灌溉,则不统计。用水量以万m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
6.1 耕地灌溉用水 主要指水田和水浇地的灌溉用水总量。水田的灌溉用水包括水田的泡田用水和洗盐用水。
6.2 非耕地灌溉用水 主要指林果、牧草和渔塘等的灌溉/补水用水总量。
6.3 非农业用水 指除上述灌溉用水以外的用水,包括生活、工业和生态环境等用水的总量。 6.4 合计 指耕地灌溉用水、非耕地灌溉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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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普查
China Census for Water 1.县区名称 3.单位名称 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
取用水量台账表
2011年
表 号: T 3 0 2 表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2.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6.直接利用水库 3 水量(万m) 7.直接利用河流 3 湖泊水量(万m) 7.1 取水量 7.2 用水量 8.直接利用地下 3水量(万m) 8.1 取水量 4.编码(普查机构填写) □□□□□□ □□□□□□□□□□□□ 14.合计(万m) 备注 3月份 5.自来水利用量 3(万m) 6.1 取水量 6.2 用水量 9.利用周10.再生11.海水12.雨水13.海水边单位的水利 淡化利集蓄 直接 水量 用量 用量 利用量利用量8.2 14.1 33333(万m) (万m) (万m) (万m) (万m) 用水量 取水量 14.2 用水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复核人: (填表单位公章)
注:建筑业与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调查对象不需填写“6.1”、“7.1”、“8.1”和“14.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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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02表 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表填表说明
所有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包括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都要建立台账表。本表填报单位为企事业单位,普查员要对表格内容进行相应的指导。企事业单位在填写每月台账时要根据记录的实际用水量如实填写。有水表计量的企业要求逐月读数进行台账记录,无水表记录的企业要记录取水时间、流量、耗电量或耗油量等辅助数据来估算月水量并计入台账中。
【1.县区名称】要求填写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2.行政区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县级行政区划的代码。
【3.单位名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4.编码】普查机构填写,与调查对象名录表编码相同。
【5.自来水利用量】指工业企业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购自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水量。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保留4位小数。
【6.直接利用水库水量】指直接从水库引提的全年水量。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指取水口计量的水量,包括输水损失;用水量是指进入企业的水量,不包括输水损失。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6.2项)。保留4位小数。
【7.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量】指直接从河流、湖泊引提的全年水量。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指取水口计量的水量,包括输水损失;用水量是指进入企业的水量,不包括输水损失。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7.2项)。保留4位小数。
【8.直接利用地下水量】指工业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抽取的地下水水量。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指取水口计量的水量,包括输水损失;用水量是指进入企业的水量,不包括输水损失。如果自备井距离企业较近,可认为取水量和用水量相等。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8.2项)。保留4位小数。
【9.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利用周边其他单位提供的水量,如接受电厂供应的热水。保留4位小数。
【10.再生水利用量】由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直接供给的经过处理后的水量。保留4位小数。 【11.海水淡化利用量】指企业利用海水淡化的水量。保留4位小数。 【12.雨水集蓄利用量】指企业利用雨水集蓄的水量。保留4位小数。 【13.海水直接利用量】指企业直接利用未经淡化处理的海水量。保留整数。
【14.水量合计】水量合计=自来水利用量+直接利用水库水量+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量+直接利用地下水量+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再生水利用量+海水淡化利用量+雨水集蓄利用量(不包括海水直接利用量)。注:14.1=5+6.1+7.1+8.1+9+10+11+12;14.2=5+6.2+7.2+8.2+9+10+11+12;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14.2项)。保留4位小数。若有表中未列出的水源类型可计入表中相近水源类别中,并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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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普查
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表
2011年
2.取水口编码:□□□□□□□ China Census for Water
表 号: T 4 0 1 表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3.河湖(水库)名称 1.取水口名称 4.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划 县(市、区、旗) 乡(镇) 行政村 5.行政区划代码 □□□□□□-□□□-□□□ 6.管理单位名称 8.逐月数据 7.取水量确定方法 项目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9.年取水3量(万m)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合计 □计量法或 断面流量估算法 取水量 3(万m) 用电量 (kW·h) 耗油量 (L) 3 3 — □用电量法 □耗油量法 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 m/ kW·h 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 m/ L 复核人: 公章:
注:行政区划代码、取水口编码均由普查机构填写。年取水量保留3位小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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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1表 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表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由取水口管理单位建立。要求对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建立取水量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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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取水口名称】【2.取水口编码】取水口名称: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取水口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可按照取水单位名称或取水口位置对该取水口命名后填写。名称及编码应与清查时的名称及编码完全一致。
【3.河湖(水库)名称】指取水口所在的河湖(水库)名称。
【4.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划】填写取水口所在的县(市、区、旗)、乡(镇)、行政村的名称。
【5.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至行政村一级。 【6.管理单位名称】填写取水口管理单位全称。
【7.取水量确定方法】单项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在计量法或断面流量估算法、用电量法、耗油量法前面的“□” 中划“√”。
【8.逐月数据】在对应的获取方法中按月填写。合计值为12个月数据之和。 【取水量】当采用计量法或断面流量估算法时,根据计量值或断面流量估算法计算值填写逐月取水量。单位:万m,保留3位小数。
【耗电量】当采用用电量法计算时,填写逐月耗电量。单位:kW·h。
【单位耗电量的取水量】当采用用电量法计算时,填写该取水口的单位耗电量的取水量,单位:m/kW·h,保留1位小数。
【耗油量】当采用耗油量法计算时,填写逐月耗油量。单位:L。
【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当采用耗油量法计算时,填写该取水口的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单位:m/ L,保留1位小数。
【9.年取水量】为该取水口2011年总取水量,单位:万m。保留3位小数。 (1)当采用计量法或断面流量估算法时,年取水量等于12个月取水量数据之和。 (2)当采用用电量法时,年取水量=耗电量合计值×单位耗电量的取水量÷10。 (3)当采用耗油量法时,年取水量=耗油量合计值×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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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辅助台账表
辅助台账表是为填报正式台账表而设计,记录详细取用水量(如逐次取用水记录)数据的辅助表。取用水单位可根据实际取用水情况,修改辅助台账表样式。普查员检查并指导取用水单位填报辅助台账表,辅助台账表无需上报县级普查机构。
辅助台账表目录
表号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表名 灌区取水辅助台账表 灌区用水辅助台账表 有水表计量取用水户辅助台账表 无水表计量取用水户辅助台账表 填报对象 灌区管理单位 灌区管理单位 取用水单位 取用水单位 23
附表1 灌区取水辅助台账表 1.灌区名称 3.灌区地址 4.行政区划代码 5.取水口名称 7.取水口水源类型 8.取水口计量方式 9.开启时间 日期 (日/月) 时间 (时:分) 2.灌区编码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 6.取水口位置 □渠系引入区外水源 □当地水库、塘坝 □当地河流、湖泊 □地下水 □其他水源 □测水位,推算流量和水量 □测流速断面,推算流量和水量 □流量计 □水表 □测用电量,推算水量 □根据水泵额定流量推算 □其他方式 10.关闭时间 日期 (日/月) 时间 (时:分) 日期 (日/月) 24
11.流量记录 时间 (时:分) 水位 (m) 流量 3(m/s) 12.取水量汇总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水量 3(m)
灌区取水辅助台账表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为灌区取水台账的辅助台账表,灌区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辅助台账表进行记录,作为填报正式台账表(T301表)的基础。
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灌区名称】按照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的现行名称填写,应与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中的名称一致。
【2.编码】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中的编码。
【3.灌区地址】填写灌区灌溉范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名称,灌溉本县多个乡(镇)的,可填到县(区、市、旗)名,而不填乡(镇)名。
【4.行政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县级行政区的代码。
【5.取水口名称】包括地表水取水口和地下水取水口。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取水口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可按照取水单位名称或根据取水口位置对该取水口命名后填写。地下水取水口填写水井名称或地下水源地井群的名称。
应与《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和《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的取水口名称一致。 【6. 取水口位置】包括地表水取水口和地下水取水口。填写取水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等名称。
河湖取水口位置是指该取水口所在河湖上的具体位置,河道上的取水口填写水行政系统确定的堤防桩号,如:黑龙河左堤桩号15+623,湖泊围堤边上的取水口填写围堤桩号,如:黑龙湖南围堤桩号15+623,水库边的取水口填写相对位置,如:黑龙水库坝上左侧约3500m,在水库大坝坝体上的取水口填写相对位置,如:填写黑龙水库大坝坝体左坝肩处。在没有统一桩号的情况下,请填写至具体行政单位的何方位置或按照明显地物填报,如:王村下游左堤约100m处,某桥下游左堤500 m处。
地下水取水口(井口)位置是指该井在村级行政区内的位置,如村东100米路北、××厂院内。
渠系引入区外水源取水口位置是指该渠系进入该县境内的位置,应填写县(区、市、旗)、乡(镇)、村级行政区内的位置如××县××乡××村东100米路北、××厂院内。
【7.取水口水源类型】根据取水口水源的类型,在相应类型前打“√”。 【8.取水口计量方式】根据取水口水量计量方式,在相应类型前打“√”。 【9.开启时间】指从取水口开始取水的日期和时间。 【10.关闭时间】指本次取水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25
【11.流量记录】指每次记录流量时的日期和时间,以及此刻的水位(如为井灌或有水表计量,则此项不填)和流量。每次取水过程应有多次流量记录,以确保获得较为准确的取水量。
【12.取水量汇总】根据(9)、(10)和(11)项汇总统计各个月份的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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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灌区用水辅助台账表 1.灌区名称 3.灌区地址 5.用水口名称(或村名) 7.用水口类型 9.计量方式(有计量选) 10.估算方法(无计量选) 11.开启时间 日期 时间 2.灌区编码 4.行政区划代码 6用水口位置 □□□□□□□□□□ □□□□□□ 8.有无计量 □有 □无 □斗渠进水口 □机井出水口 □小型泵站出水口 □斗渠出水口(农渠进水口) □测水位,推算流量和水量 □测流速断面,推算流量和水量 □流量计 □水表 □测用电量,推算水量 □根据水泵额定流量推算 □其他方式 □根据临近用水口水量测定结果估算 □根据以往灌溉定额估算 □其他方法 13.流量记录 日期 时间 水位 (m) 流量 (m/s) 312.关闭时间 日期 时间 14.用水量汇总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水量 (m) 315.用水量分解 15.1耕地灌溉用水 面积(亩) 水量(m) 315.2非耕地灌溉用水 面积(亩) 水量(m) 315.3非农业 用水(m) 3(日/月) (时:分) (日/月) (时:分) (日/月) (时:分) 27
灌区用水辅助台账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为灌区用水台账的辅助台账表,灌区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辅助台账表进行记录,作为填报正式台账表(T301表)的基础。
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灌区名称】按照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的现行名称填写,应与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中的名称一致。 【2.编码】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中的编码。
【3.灌区地址】填写灌区灌溉范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名称,灌溉本县多个乡(镇)的,可填到县(区、市、旗)名,而不填乡(镇)名。
【4.行政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县级行政区的代码。
【5.用水口名称(或村名称)】填写用水口所在的最小行政区名称,如村。
【6.用水口位置】填写用水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等名称。
【7.用水口类型】根据用水口的类型,在相应类型前打“√”。如果斗渠控制面积超过2000亩,则用水口选取斗渠出水口(农渠进水口)。
【8.有无计量】当用水水量有计量设施时,在“有”前打“√”,否则在“无”前打“√”。 【9.计量方式(有计量选)】当用水水量有计量设施时,在相应的计量方式前打“√”。 【10.估算方法(无计量选)】当用水水量无计量设施时,根据适当的估算方法对用水量进行估算,并在相应的估算方法前打“√”。
【11.开启时间】指灌区用水开始的日期和时间。 【12.关闭时间】指灌区用水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13.流量记录】指每次记录用水流量时的日期和时间,以及此刻的水位(如为井灌,则此项不填)和流量。每次用水过程应有多次流量记录,以确保获得较为准确的用水量。
【14.用水量汇总】根据(11)(12)(13)项汇总统计各个月份的取水量。
【15.用水量分解】灌溉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到整数;用水量以m为单位,保留到整数。 15.1 耕地灌溉用水 指水田和水浇地的灌溉面积和用水总量。水田的灌溉用水包括水田的泡田用水和洗盐用水。
15.2 非耕地灌溉用水 指林果、牧草和渔塘等的面积和用水总量。
15.3 非农业用水 指除上述灌溉用水以外的用水,包括生活、工业和生态环境等用水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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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有水表计量取用水户辅助台账表
单位名称 水源类型 计量位置 月份 1月1日 2月1日 3月1日 4月1日 5月1日 6月1日 7月1日 8月1日 9月1日 10月1日 11月1日 12月1日 12月31日 □水源地 □ 入户 水表1读数 □水源地 □ 入户 水表2读数 □水源地 □ 入户 水表3读数 说明:
(1)本表为安装水表的取用水户辅助台账表,作为填报正式台账表的基础; (2)本表由安装有水表计量的取用水户填写;
(3)用水户有多个计量水表时,应逐个填写,并注明水源类型,与台账表T302中的水源类型对应。(1-自来水利用量,2-直接利用水库水量,3-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量,4-直接利用地下水量,5-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6-再生水利用量,7-海水淡化利用量,8-雨水集蓄利用量,9-海水直接利用量);
(4)当月用水量可根据下月月初读数和当月月初读数之差进行计算; (5)工业企业应分别按取水水源地计量点和入户计量点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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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无水表计量取用水户辅助台账表 单位名称 水源类型 计量位置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取水时间(时:分) (时:分) (h) □ 水源地 □ 入户 流量(m/h)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平均 3日期 水量 3(万m) 注:(1)本表为未安装水表取用水户辅助台账表,作为填报正式台账表的基础;(2)本表由未安装水表计量的取用水户填写;(3)用水户有多个水源时,应逐个填写,并注明水源类型,与台账表T302中的水源类型对应。(1-自来水利用量,2-直接利用水库水量,3-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量,4-直接利用地下水量,5-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6-再生水利用量,7-海水淡化利用量,8-雨水集蓄利用量,9-海水直接利用量);(4)工业企业应分别按取水水源地计量点和入户计量点分别填写;(5)日平均流量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当安装有流量设施且日流量变化较大时,可每日读取3次流量,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日平均流量。当安装有流量设施且日流量变化不大时,可每日读取1次流量,直接作为日平均流量。若没有安装任何计量设施,应采用便携式流量计测流、水泵铭牌、或适宜的方法推算各月的日平均流量,月内各日的平均流量可采用同一数值;(6)日水量可根据日取水时间和日平均流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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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办法
调查对象确定是进行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的基础性工作,主要依据其他普查资料和有关成果进行。需要进行确定的调查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典型用水户、灌区、规模化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
一、居民生活
(一)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居民生活用水涉及面广,人员众多,本次不进行清查,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调查的对象均为家庭住户,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调查,确保最小有效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数量为100户。
本次城镇和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的抽样采用选取街道(镇区)和乡镇、居委会和村委会、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三个阶段,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系统的抽样方法(系统PPS)抽样。
(二)调查对象确定的具体步骤
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系统PPS抽样方法将选取街道(镇区)和乡镇(不包括镇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三个阶段进行抽样。具体步骤如下:
第1步:获取街道(镇区)和乡镇的名录及其人口数量,按照城市化水平(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确定街道(镇区)和乡镇的个数(具体见表1-1),抽取街道(镇区)和乡镇;
第2步:获取被选取街道(镇区)和乡镇的居委会和村委会名录和人口数量,并在每个街道(镇区)或乡镇抽取2个居委会(或村委会);
第3步:在抽取的10个居委会(或村委会)中,每个居委会(或村委会)抽取10个居民户,总共100户作为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
在具体选择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10个居民典型用水户时,可参考如下原则直接选取:
典型户的选择应以当地主要住宅类型(平房、楼房和别墅)为主,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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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其他住宅类别。
典型户的选择应考虑家庭用水条件差异,如有无供排水系统,拥有的用水设备和卫生条件的差别,以当地主要家庭用水条件为主,适当兼顾其他情况的家庭。
典型户的选择尽量选择用水计量较好、认真负责的家庭住户,以有水表的家庭住户为主,兼顾无水表的家庭住户。
典型户的选择应兼顾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的住户,以当地主要供水方式为主,兼顾其他供水方式。
对家中长期无人居住、或出租房等情况的住户,不宜作为典型用水户。 对没有街道(镇区)、乡、居委会、村委会、户主名称名录等数据的县级行政区,依据该县的城市化水平,并遵循典型用水户的确定原则,按样本分配标准表中相应的单元个数,可人工依次选取街道(镇区)、乡、居委会、村委会和典型用水户,但选取的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总户数要达到100户。
第4步:县级普查机构将抽取的100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名单填入典型居民家庭用水户名录表(Q301表),形成居民用水户的调查对象名录,并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具体SPSS软件抽样过程可参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教材之四: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中“附录A: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SPSS软件实现系统PPS抽样过程演示”。
表1-1 居民生活用水户样本分配标准表
抽样单元 城市 化水平 90%以上 70%-90% 50%-70% 30%-50% 10%-30% 10%以下 合计 街道及镇区 5 4 3 2 1 0 5 32
初级单元数 乡镇 0 1 2 3 4 5 二级单元数 居委会 10 8 6 4 2 0 10 村委会 0 2 4 6 8 10 三级单元数 城镇居民户 100 80 60 40 20 0 100
农村居民户 0 20 40 60 80 100
二、农业 (一)灌区
1、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县级普查办收集现有灌区名录,将灌区分为跨县灌区和非跨县灌区,非跨县灌区根据灌溉面积分为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灌溉面积≥1万亩)和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将跨县灌区和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全部列为调查对象,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选取典型灌区列为调查对象。最终确定的跨县灌区、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和规模以下典型灌区形成灌区调查对象。
2、调查对象确定的具体步骤
第1步:县级普查机构收集现有灌区名录; 第2步:对现有灌区按边界及灌溉面积进行分类;
按灌区边界将灌区分为跨县灌区和非跨县灌区两大类。对于边界不明确的灌区(如井灌区、井渠结合灌区和南方河网灌区),以行政村为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灌区处理。
非跨县灌区根据灌溉面积分为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灌溉面积≥1万亩)和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在没有1万亩及以上灌区的县,可调整规模以上标准下限值为2000~5000亩。
第3步:确定灌区用水调查对象
将跨县灌区和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全部列为调查对象,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选取典型灌区列为调查对象。
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采用分类选取的方法确定调查对象,将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按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灌区、地下水灌区和混合灌区三种;根据各类灌区总数,由县普查办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取。典型灌区数原则上不应小于该类型灌区总数的20%。
第4步:形成灌区调查对象名录并填表上报。最终确定的跨县灌区、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和规模以下典型灌区形成灌区调查对象,县级普查机构填写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Q302)并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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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调查对象确定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完成,通过收集农业部门资料、污染源普查资料和实地调查,获取畜禽养殖场信息,根据畜禽养殖场的划分标准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将不同类别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畜禽数量等信息填入调查对象名录表Q303。
2、调查对象确定的具体步骤 第1步:基础资料的获取和收集
县级普查机构通过收集农业部门资料、污染源普查资料和实地调查,获取不同类别的畜禽养殖场相关信息。
第2步: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见表1-2。对于同时养殖多种畜禽的养殖场,可按照大牲畜:小牲畜:家禽=1:5:150的比例折算为小牲畜后确定其规模。
表1-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种类 大牲畜 小牲畜 家禽 规模 ≥100头/匹 ≥500头/只 ≥15000只 备注 大牲畜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等 小牲畜包括猪、羊等 家禽包括鸡、鸭、鹅等 第3步:形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调查对象名录并填表上报。填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单位名称、单位代码、不同类别的畜禽数量等信息,生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调查对象名录表(Q303),由县级普查机构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三、公共供水企业 (一)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县级普查机构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全国城市供水信息系统”或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获取城市(包括建制市与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名录。将其全部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利用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中提取镇区和农村的集中供水单位初始名录。镇区和农村的集中供水单位中列入城镇类型的公共供水单位,全部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镇区和农村的集中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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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列入农村类型的公共供水单位,需根据其日供水规模和供水范围内的用水人口确定是否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
(二)调查对象确定的具体步骤 1、基础资料的获取
县级普查机构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全国城市供水信息系统”或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获取城市(包括建制市与县城)自来水企业的信息,获取城市(含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名录。利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中提取的企业名录,选择其行业代码为4610(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镇区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不含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企业)作为其初始名录,信息应包括供水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所在地址等。
2、补充核实公共供水企业信息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为2008年的数据,因此需要逐个对初始名录的单位核实其真实性,确认其是否仍在运行,确认其是否属于公共供水单位,并按供水范围划分为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农村公共供水单位。供水覆盖范围包括镇区的均作为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供水覆盖范围仅包括农村地区的作为农村公共供水单位。
此外,还需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后新增加的镇区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以及初始名录中遗漏的农村集中供水单位进行补充。补充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向建制镇镇区范围供水的自来水供水单位;(2)向农村供水的规模较大的公共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在1000吨及以上或供水范围内的用水人口在10000人及以上)。
经核实和补充的镇区和农村的集中供水单位名录,作为选取调查对象的基础。
3、确定调查对象
①所有从“全国城市供水信息系统”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获取的城市(含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全部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
②镇区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中列入城镇类型的公共供水单位,全部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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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镇区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中列入农村类型的公共供水单位,需根据其日供水规模和供水范围内的用水人口确定是否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如果该农村公共供水单位的日供水量在1000吨及以上或供水范围内的用水人口在1万人及以上则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否则不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不需进行调查)。
4、形成调查对象名录
确定后的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形成最终的公共供水企业调查对象名录(Q304),由县级普查机构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四、工业企业
(一)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工业企业用水户的调查对象确定工作主要依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资料,获取此项资料是确定调查对象的基础。公共供水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但本次要求单独调查,因此工业企业的调查对象确定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调查对象确定的步骤主要包括基础资料获取和整理、初选调查对象、补充和核实调查对象、形成调查对象名录。
(二)调查对象确定的具体步骤 1、基础资料的获取和整理
为确定工业企业的调查对象,需要获取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所在地址、行业类别及代码、用水量级别等,有条件的县级行政区也可获取企业近年的年用水量和总产值,具体表见Q305表。
基本信息主要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中获取。工业行业共有38个工业大类(代码区间为06-46),需要从经济普查资料中提取和整理除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代码为46)以外的所有工业大类,即:行业代码前2位为06~45的所有工业企业。其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大类代码:44)中一些水力发电企业属于河道内用水,必须删除。工业企业按照用水量档次和4位行业代码进行排序,形成工业行业调查的初始名录。工业行业大类名称及代码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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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工业行业大类名称及代码
类别 火核电工业 工业行业大类名称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纺织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采矿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烟草制品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业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行业代码 44 14 15 17 22 25 26 27 28 32 33 6 7 8 9 10 11 13 16 18 19 20 21 23 24 29 30 31 34 35 36 37 39 40 41 42 43 45 高用水工业 一般工业 2、初选调查对象
以初始名录作为基础,根据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确定方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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