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10 08: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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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各种户外运动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多样化健身需求,推动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利用山川、河流、海洋、湖泊、沙漠、园林、广场等自然资源建设的,主要用于开展户外全民健身活动,具有特色、规模较大、项目多样的户外公共体育场地,包括具有特色的户外体育营地、大型体育公园、文体广场等。

第三条 辽宁省体育局为基地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基地的命名资助、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科学论证。

(二)基地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取得当地政府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支持。

(三)立足于当地的自然地理、旅游资源、民俗风情、体育传统等条件建设,将体育健身与休闲度假、旅游观光融合起来,交通便捷,形成特色。

(四)基地设施已经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投入使用,或已启动项目建设、进行了先期投入,短期内能够初具规模。

(五)体育场地设施集中连片,设施配置及所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和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六)所提供的体育服务能够辐射至周边地域,吸引众多体育健身爱好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七)服务充分体现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等特定人群给予优惠,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免费户外体育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申报基地应当由基地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向省体育局提出申请,由省体育局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应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文本形式报送:

(一)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正式申请; (二)申报表(见附件); (三)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命名资助

第七条 省体育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和评审,在对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后,综合评审和考察结果做出命名决定;对申报材料齐备、管理维护有经费和人员保障、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高、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强示范作用的申报单位,优先给予命名。

第八条 省体育局利用列入本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对获得命名的基地给予资助;资助方案及金额根据省体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各市申报基地情况、对基地的综合考察结果确定。

第九条 资助资金专用于基地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禁止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或挤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纳入省体育局关于基地建设的统一管理体系,享受有关政策并履行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基地所在地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地资助资金的监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应上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基地的有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基地的建设与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营和管理。每年12月31日之前应通过所在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用电子和书面两种文本形式向省体育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不定期地对被命名资助的基地进行评估,每3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 (二)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对外提供体育服务是否体现公益性;

(四)场地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能否安全、正常使用; (五)管理运作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情况。

对复查不合格的基地,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批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进行通报并撤销其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申报表

基地名称 (须注明包含哪些场地设施) 所在地址 主管单位 市 县(区)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产权归属单位 1.□在建中 (拟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已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拟建成于 年 月;预工程进展及投资(请在“□”里打“√”) 计月均接待参加体育活动 人/次) 2.□已建成 (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建成于 年 月;月均接待参加体育活动

人/次) 体育项 目名称 所开展的 体育运动 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 优惠体育 免费体育 项目名称 已办理证照、所具备资质、通过体育服务认证详细信息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市级体育行政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注:1.此表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2.须打印盖章后上报,不得涂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f3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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