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2-30 16:1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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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监督 项目 不良执业行为 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每人); 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每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进行公开,或者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或者佩戴胸卡的技术职称与实际不相符; 机构执业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许可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的; 管理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 方式、服务对象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效验期,逾期不主动申请效验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的;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医疗文书管理 向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实习的人员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的; 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的; 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到卫生行政部门的; 分值 0.5 0.5 1 1 1 1 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室除外); 0.5 1 1 1 2 4 4 6 6 6 6 6 12 1 1 1 4 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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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项目 不良执业行为 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每人);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超出核准范围的; 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分值 0.5 6 6 2 4 6 6 0.5 2 2 2 2 4 4 12 12 12 2 12 0.5 2 母婴 保健 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药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的;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设备管理 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专项技术的; 传染病有迟报漏报的(每例);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传染病防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传染病 院感及 医疗废 物管理 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疗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未按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时及时向所在地方行政部门备案的; 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的; 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政府调遣的; 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不含使用非法定血源或非法采供临床 血行为); 用血 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 使用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每人);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放射关规定和要求的; 诊疗管理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或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4 - 2 -

监督 项目 不良执业行为 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分值 1 2 4 1 2 4 6 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 宣传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人物传记、新闻、健康讲座、健康热线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广告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医疗 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 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 冒用、买卖、出借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例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2 签等; 无故不参加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不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2 其他 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 违反抗生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责任制的; 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4 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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