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进展、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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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进展、问题与对策

作者:胡杰成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4年第28期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目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仍然面临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与制度改革进展

第一,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总量仍然偏少、领域分布不均衡。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全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54.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8.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5万个、基金会3549个。但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总量依然偏少。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发达国家平均为50个,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个,而我国目前仅4个。从我国社会组织的业务领域来看,教育、社会服务、农业及农村发展三个领域的社会组织最多,而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弱势和贫困群体权益保障、对外交流合作等领域的社会组织较少。

第二,近些年来我国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一是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从2012年7月1日起,广东省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外);成立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截至2013年初,全国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9个省份下放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8个省份下放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4个省份开展了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试点。

二是对社区社会组织探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上海、山东、江西、陕西、宁夏、青岛等地实行由县(区、市)民政部门统一备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备案管理制度,使得大量活跃于社区、为基层群众服务但又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能够取得合法地位并进入政府的管理视野。

三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断取得进展。在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出现在上海。随后,广东、江苏、浙江、北京等地纷纷开始探索在教育、养老、扶贫、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前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已成为许多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方式。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已连续三年开展面向社会组织的购买服务公开招标活动。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等作出规范。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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