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港龙腾航道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27 13: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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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港龙腾航道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湛江港龙腾航道的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湛江沿海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湛江VTS中心)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 湛江港龙腾航道范围

湛江港龙腾航道范围是指从龙腾航道1号灯浮起至该航道与南三岛西航道延长线交点处(21o 05' 16\,110o 31' 19\)的航道水域。

第三条 通航

1. 龙腾航道实行24小时交通管制,原则上只允许吃水大于9.0米的船舶单向通航。

2. 吃水6至9米的船舶,原则上只能使用斗龙村北航道进出湛江港(特殊情况下经湛江VTS中心同意的船舶可以使用龙腾航道)。

3. 吃水小于6米的船舶可以在龙腾航道外缘通航水域航行,但不得妨碍使用龙腾航道船舶的航行安全。

4. 使用龙腾航道的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的或业经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四条 富裕水深

航行龙腾航道的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不小于1.2米; (2)吃水14米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大于其实际吃水的 12%。

(3)载重吨20万吨级以上的油轮富裕水深应大于其实际吃水的15%。

第五条 安全保障

1. 使用龙腾航道的船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 2. 下列船舶使用龙腾航道应采取申请引航、拖轮伴航或巡逻艇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

(1)吃水大于14.5米的船舶; (2)长度大于240米的船舶;

(3)载重吨大于80,000吨的油轮及所有液化气体船舶; (4)湛江VTS中心认为需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其他船舶。

第六条 候潮锚地

1. 龙腾航道外设有候潮锚地(位置:21°01'24\°51'36 \,半径1.5海里,水深20.5米)。通过龙腾航道进港的船舶,应在候潮锚地附近等候;出港船在港内各锚地抛锚等候,具体锚位由湛江VTS中心指定。

2. 船舶抛锚后,应向湛江VTS中心报告锚位。

第七条 引航起止点

1. 龙腾航道外设有引航起止点(位置:21°02'18\°43'52\),实施船舶引领的引航员应在引航起止点附近登离船舶。

2. 禁止引航员在龙腾航道内登离船舶。

第八条 申报

1. 拟使用龙腾航道的船舶必须提前24小时由船舶、船公司或代理公司按照《通过龙腾航道船舶申报表》(见附件1)格式要求书面向湛江VTS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方可使用航道。

2. 未经申报审核,船舶不得使用龙腾航道。

第九条 航道使用计划

1. 航道使用计划编制优先原则为:限于吃水船舶优先于不限于吃水船舶,进口船舶优先于出口船舶,载有货物的船舶优先于空载船。具体航道使用计划由湛江VTS中心编制。

2. 湛江VTS中心编制航道使用计划后,提前2小时在VHF08频道上公布或直接通知船舶、船公司及代理。

第十条 船位报告

1. 经湛江VTS中心审核同意使用龙腾航道的船舶,应在进入航道前4小时通过VHF、电话、传真等有效手段按照《船舶VHF报告格式》(见附件2)向湛江VTS中心报告。

2. 进港船舶经过龙腾航道1号灯浮,出港船舶经过龙腾航道15号灯浮时,应向湛江VTS中心报告船位。

3. 抛锚等候通过龙腾航道的船舶,应在起锚前向湛江VTS中心报告,经湛江VTS中心同意后方可起锚。

第十一条 安全距离

龙腾航道航行的前后两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海里。

第十二条 安全航速

船舶在龙腾航道应以安全航速航行。

第十三条 守听

使用龙腾航道的船舶,应在VHF08频道和16频道连续守听,随时保持与湛江VTS中心的联系,回答湛江VTS中心询问,服从湛江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四条 追越

禁止船舶在龙腾航道内追越。

第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

能见度小于1500米时,禁止未进入龙腾航道的船舶进入航道航行,已进入航道航行的船舶应谨慎驾驶,并保持与湛江VTS中心的联系。

第十六条 禁止捕捞

禁止任何渔业船舶在龙腾航道及航道两侧各500米的水域进行任何方式的养殖、捕捞等渔业活动。

第十七条 避让责任

1. 在龙腾航道及附近水域从事航道疏浚、扫测等作业、航行及穿越的船舶应主动避让龙腾航道中航行的船舶,并不得妨碍其航行安全。

2. 交通管制区内的要求:

(1)湛江港南三岛南航道和龙腾航道的交汇处(位置:21°03′42〃N,110°35′12.5〃E),半径1海里的范围为交通管制区。

(2)在交通管制区内航行的所有船舶必须谨慎驾驶,保持正规了望,密切注意该水域的船舶动态,发现来船应主动联系,按规定提早采取避让行动,必要时可与湛江VTS中心联系获取船舶动态信息。

(3)进出南三岛南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进出龙腾航道的船舶;使用龙腾航道的船舶,出港船应主动避让进港船,必要时出港船可在17、18号锚地附近做适当的等待,待进港船离开龙腾航道后,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 异常情况

1. 船舶在龙腾航道内发生异常情况不能正常航行或影响航行时,应立即向湛江VTS中心报告,听从湛江VTS中心的指挥,并通告在航道内航行的其它船舶,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在航道内碰撞或搁浅。

2. 对在龙腾航道内发生事故、严重妨碍和影响其他船舶通行的船舶,湛江VTS中心依法可以采取将船舶拖离、冲滩搁浅等强制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人员及有关责任方,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解释

本规定由湛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生效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2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ee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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