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教育部奖励私立大学校院校务发展计画要点汇编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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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70074735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80073146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80207564D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90153138C號令修正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私立大學校院全面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學校健全發展及推動整體特色發展,縮小公私立大學校院之教育資源差距,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對象:
(一) 本部主管之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二) 學校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三)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補助。 (四) 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獎勵:
1. 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2. 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3. 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五) 學校、分校、分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學校提送年度申請書,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
成立獎勵補助審查小組,經審核後得依該學校、分校或分部之學生數,增加其獎勵、補助經費:
1. 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且該直轄市、(縣)市未設有公立大專校院。 2. 設立之類科、系、所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學校未能充分設立。 (六) 宗教研修學院依規定申請獎勵、補助者,採定額方式辦理;其金額,由本部定之。 (七) 依各校性質區分為綜合大學類、醫學類及宗教研修學院等三個類組,為利計畫經費核
配作業,綜合大學類依各校學生類組屬性,分為「綜合大學一類組」、「綜合大學二類組」及「綜合大學三類組」等三組,各校所屬類組分別如下:
1. 綜合大學一類組:東海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淡江大學、中國文化大學、靜宜大學、銘傳大學、世新大學、實踐大學、真理大學、華梵大學、長榮大學、南華大學十三校。
2. 綜合大學二類組:中原大學、逢甲大學、大同大學、元智大學、中華大學、大葉大學、義守大學七校。
3. 醫學類組:高雄醫學大學、中國醫藥大學、臺北醫學大學、中山醫學大學、長庚大學、慈濟大學、馬偕醫學院七校。
4. 綜合大學三類組:玄奘大學、開南大學、立德大學、台灣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佛光大學、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明道大學、亞洲大學九校。 5. 宗教研修學院類組:法鼓佛教學院一校。
三、補助核配基準:
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各校(不包括宗教研修學院)補助金額核算基準如下(占總獎勵及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一) 現有規模(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八十六):考量學校規模之差異及學生實際成本,各校核
配公式及指標如下:
3399?33??學生數??教師數??職員人數??生師比?? 100100100100???86補助經費現有規模= ?9?1007?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占所有教師比率??樓地板面積???100 ?100?1. 學生數(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三十三):
(1) 以各校加權學生數占所有學校加權學生數總和之比率核配。
學生數=各校加權學生數 ?所有學校加權學生數總和(2) 學生數以當年度三月十五日具正式學籍之中華民國國籍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等
在學學生為計算基準。全年在校外實習之學生數、選讀生、休退學、延畢生、學分班、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或無學籍學生不列入計算。 (3) 學生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加權核計:
1醫學系三.五倍。 ○
2醫學院其他各系、工學院、理農學院類及建築設計藝術類學系之研究生三倍;○
大學日間部及第二部一.五倍;大學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0.六倍。 3文法商管學院之研究生二倍;大學日間部及第二部一倍;大學進修學士班及二○
年制在職專班0.四倍。
(4) 性質特殊學系(例如新聞傳播學系、資訊管理系及特殊教育系等),得依其學雜
費收費標準分別歸屬於工學院或理農學院類。但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本部核定。
2. 教師數(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三十三):
(1) 以各校現有合格專任教師職級加權數總和占所有學校教師職級加權數總和之比
率核配。
各校教師職級加權數總和教師數= ?所有學校教師職級加權數總和
(2) 現有合格專任教師(包括兼任折算):指當年度三月十五日現有合格專任及兼任
教師,並完成聘任。合格專任教師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跨院、系、所合聘之師資,僅得於主聘之院、系、所列計為專任師資,不得重複列計。
(3) 教師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加權核計:
1教授二倍。 ○
2副教授一.七倍。 ○
3助理教授一.四倍。 ○
4講師及本部介派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一倍。 ○
(4) 合格專任教師指:
1經本部審定資格並支給合格專任教師薪資之教師。 ○
2合格專任教師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相關規定。 ○
3名列於當年度三月薪資帳冊者。 ○
4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其於填報截止日以前取得合格證書者,納入計○
算。
5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
人員繼續任教未中斷者,比照專任講師納入計算。 6依學校相關規定審核通過留職留薪之專任教師。 ○
7未於學校附屬機構或其他機構擔任專職者。 ○
(5) 兼任教師指:
1符合學校聘任教師資格並於前一學年度下學期內授課之教師。 ○
2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並支給鐘點費,且領有專任聘書之 ○
教師,採計為兼任教師。
3名列於當年度三或四月薪資帳冊者。 ○
4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 ○
(6)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經學校教評會
審議通過者,比照專兼任教師之職級。
(7) 校長、講(客)座教授之專任教師得採計。講(客)座教授得依專任教師聘用規定、
薪資及資格,納入專任師資人數計算,專任講(客)座教授約聘需達一年以上。 (8) 合格專任教師,經校方同意借調至其他校院者,列入調任後服務學校之合格專任
教師,借調至政府機關服務者,得列原校之合格專任教師。 3. 職員人數(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九):
(1) 以各校職員人數占所有學校職員人數總和之比率核配。
各校職員人數 職員人數=
?所有學校職員人數總和(2) 職員人數以當年度三月十五日現有正式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行政職員、助教、
專門技術人員、工友(包括技工)、警衛人員及以學校人事費支出,且非專案計畫聘任之約聘人員為計算基準。 (3) 職員指:
1名列於當年度三月薪資帳冊者。 ○
2非專案計畫約聘人員連續累積聘期應達一年以上始得列計。 ○
3依學校相關規定審核通過留職留薪之職員。 ○
4編制內及外包之全時人員(由學校支給全額薪資)。員工有日、夜間部兼職情形○
者,以其專任為主。
5不包括兼職人員、短期臨時人員及委辦或補助計畫聘任之行政或研究人員。 ○
4. 生師比(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九):
(1) 學校應符合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提報作業說明全校生師比值相關規
定,始得核配。
(2) 前小目合格學校,以加權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包括兼任折算)總數之比率為加
權生師比。 加權生師比?加權學生數
合格專任教師(含兼任折算)總數(3) 依各校加權生師比換算為配分後,除以所有學校配分總和之比率核配。計算配分
方式如下:
Y=分數 X=生師比 Y=100 for X≦15
Y=130-2X for 15<X≦20 即 90≦Y<100 Y=170-4X for 20<X≦25 即 70≦Y< 90 Y=245-7X for 25<X≦35 即 0 ≦Y< 70 Y=0 for X>35 生師比=各校配分
所有學校配分總和?
(4) 加權學生數:依當年度三月十五日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不含休學生、全學年
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學制班別 加權數 延畢生加權數 學士班 一 一 日間學制 碩士班 二 一 博士班 三 一 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 0.八 0.八 夜間學制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一.六 一 5.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占所有教師比率(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九):
(1) 學校應符合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提報作業說明之專任師資結構相關規
定,始得核配。
(2) 前小目合格學校,以各校合格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人數除以各校合格專任教
師人數之比率占所有學校比率總和核配。
?各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人數?????各校合格專任教師人數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占所有教師比率=??
?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3) 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指學校當年度專任講師(包括留職留薪)以上教師,但不包
括下列人員: 1兼任教師。 ○
2本部介派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
3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
人員。
4其他不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名義之專任教師。 ○
6. 樓地板面積(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七):
(1) 以本部大學總量規模與資源條件提報作業說明規定之「應有樓地板面積」為基
準,以「實有樓地板面積」及「應有樓地板面積」之差,除以「應有樓地板面積」後之比率(超過百分之百以百分之百計算),占所有學校總數之比率核配,未達「應有樓地板面積」標準者以零分計算。
(2) 核計基礎係以最近一年總量提報資料計算,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百分
之十為上限。
(3) 樓地板面積指標核算補助經費公式如下:
?各校實有樓地板面積?應有樓地板面積???各校應有樓地板面積? 樓地板面積=??所有學校該項總和(二) 整體資源投入(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四):依各校資源投入換算積分並核算應得之補助
經費,補助金額核算公式及定義如下:
?57??43??14 整體資源投入???整體教學資源投入????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補助經費 ???????100??100??1001. 整體教學資源投入(占整體資源投入經費百分之五十七)
(1) 以各校前一學年度之行政管理、教學研究及訓輔(包括教學圖儀設備)及獎助
學金三項支出決算數總額(以上均不包括本部補助之經費)不得低於學雜費收入(不包括宿舍、電腦實習費、重補修及延修費用等收入)百分之八十為合格,合格學校得參與本目之核配。 1行政管理支出○(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二0填寫),不含折舊及攤銷(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二五)、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0填寫),不含折舊及攤銷(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五)及學雜費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一0填寫)。
2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0填寫),不含折舊及攤銷(會計○
科目編號五一三五),應包括機械儀器及設備(依會計科目編號一三四一填寫,並填報前一學年度當期增加數),含電腦軟體(依會計科目編號一四二一填寫,並填報前一學年度當期增加數)、圖書及博物(依會計科目編號一三五0填寫,並填報前一學年度當期增加數)、維護費(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三填寫,並填報前一學年度當期增加數,但不包含報廢),不包括部派軍訓護理教官薪資。 3獎助學金支出(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四0填寫)○,不含政府補助獎助學金支出及本部補助之經費。
4學雜費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一0填寫),學雜費收入不包括住宿、電腦實○
習費、重補修及延修費用等收入。
(2) 前小目合格學校,以前一學年度教學資源經費除以學雜費收入之比率占所有合
格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此項百分之五十之補助款後,再計算各校教學資源經費占所有合格學校教學資源經費總和之比率核配此項百分之五十之補助款。教學資源經費以機械儀器及設備(依會計科目編號一三四一填寫),含電腦軟體(依會計科目編號一四二一填寫,並填報前一學年度當期增加數)、圖書及博物(依會計科目編號一三五0填寫)及維護費(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三填寫,不包含報廢)為限。
(3) 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本目經費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合格學校教學資源經費???全校學雜費收入?50?合格學校教學資源經費?50?整體教學資源投入=?????經費總和?100?合格學校該項比率總和100??所有合格學校教學資源
(4) 前三小目應依據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科目編號支出與收入填報
金額。
2.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占整體資源投入經費百分之四十三):
(1) 以各校前一學年度捐贈收入(包括董事會捐資)、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
其他教學活動收入、財務收入、附屬機構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和占所有學校校務發展經費籌措總和之比率核配。
1校務發展經費籌措包括捐贈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五二填寫)、建教合作○
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三0填寫)、推廣教育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二0填寫)、其他教學活動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四0填寫)、財務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七0填寫)、附屬機構收益(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六0填寫)及其他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九0填寫),含住宿費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九三填寫)之收入金額。 2前小目之○1應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科目編號支出與收入填○
報金額,且均不包括本部補助之經費。
(2) 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本目經費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各校捐贈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
??其他教學活動收入?財務收入?? ?附屬機構收益?其他收入等金額???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所有學校校務發展經費籌措總和?
四、獎勵核配基準:
本要點之獎勵指標依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政策績效等指標核配,各校(不包括宗教研修學院及改制或招生未達二年之學校)獎勵金額基準核
算如下(占總獎勵及補助經費百分之八十):
??12??66??1?? ??100?評鑑成績???100?辦學特色???100?行政運作????????? 獎勵經費?????10???11? ?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政策績效????????100???100?
(一) 評鑑成績(占獎勵經費百分之十二) :
1. 大學校務評鑑(占評鑑成績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1) 以最近一次接受校務評鑑結果為計算基準。校務評鑑項目如下:
1校務項目評鑑:包括教學資源、國際化程度、推廣服務、訓輔(學生事務)、○
通識教育及行政支援等六項進行評鑑。
2專業領域評鑑:區分為六大專業領域,包括人文藝術與運動領域、社會科學○
(包括教育)領域、自然科學領域、工程領域、醫藥衛生領域及農學領域等專業領域,並就其師資、教學、研究三項進行評鑑。 (2)以各校校務項目評鑑成績中表現較佳項目占該校受評項目之比率占
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此目百分之七十之獎勵款後,再計算各校「專業領域評鑑」中「表現較佳」項目占該校受評項目之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此目百分之三十之獎勵款。
?校務項目評鑑較佳項目???該校受評項目??70? 大學校務評鑑???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100?專業領域評鑑較佳項目???該校受評項目???30 ?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1002.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占評鑑成績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1) 本小目獎勵經費之核配方式如下:
1已評鑑之大學校院以其餘百分之八十八獎勵經費中實際配得總額所占之比○
率核配。
2未評鑑之大學校院以該校於其餘百分之八十八獎勵經費中核配金額與所有○
未評鑑大學於其餘百分之八十八獎勵經費中核配之總金額比率核配。 (2) 已評鑑學校依最近一次接受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結果,通過者每院、所、系、
學位學程以五分計、列待觀察或未通過者未予配分(以其他經本部認可之認證取代系所評鑑者,其認證結果通過者以五分計、未通過者未予配分),核算各校已評鑑院、所、系、學位學程之均分後,再依該校均分之排序換算為級分,以該校級分占所有學校總級分之比率核配,級分分配比率如下:
各校通過院、所、系、學位學程評鑑數?5已評鑑學校之均分=
該校參與院、所、系、學位學程評鑑數
前百分之十學校 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二十五學校 百分之二十六至百分之四十學校 百分之四十一至百分之五十五學校 百分之五十六至百分之七十學校 百分之七十一至百分之八十五學校 百分之八十六至百分之百學校 十分 八分 六分 三分 二分 一分 0分
已評鑑之學校?88%獎勵經費中實際配得總額已評鑑之各校級分?所有已評鑑學校於其餘?額?所有學校於其餘88%獎勵經費中實際配得總?所有已評鑑學校總級分未評鑑之學校???所有已評鑑學校於其餘88%獎勵經費中實際配得總額??1?????額?所有學校在其餘88%獎勵經費中實際配得總??未評鑑之各校於其餘88%獎勵經費中實際配得總額88%獎勵經費中實際配得總額?所有未評鑑學校在其餘(二) 辦學特色(占獎勵經費百分之六十六) :
1. 質化指標(占辦學特色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50??50??75??????質化指標????教學?研究???100?100辦學特色??100??????(1) 教學質化指標(占質化經費百分之五十):
1審查方式:學校提送「當年度教學、研究、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與電腦化○
暨整體經費支用計畫書(包括前一年度辦理成效)」至本部,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獎勵補助審查小組,並安排學校至本部簡報後進行審核,審核完竣再依各類組總成績核撥本目獎勵款。
2參考指標:依各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核心及國際○
化參考指標辦理(附件一)。
(2) 研究質化指標(占質化經費百分之五十):
1審查方式:學校提送「當年度教學、研究、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與電腦化○
暨整體經費支用計畫書(包括前一年度辦理成效)」至本部,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獎勵補助審查小組,並安排學校至本部簡報後進行審核,審核完竣再依各類組總成績核撥本目獎勵款。
2參考指標:依各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書及本部擬定之各項研究參考指標辦○
理(附件二)。
2. 量化指標(占辦學特色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1) 教學(占量化經費百分之五十):
1合格專任教師授課情形(占教學經費百分之十九):各校應訂定專任教師基本○
授課時數相關規定,並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始得核配。以各校前一學年度下學期合格專任教師平均每週授課時數之遞增排序換算為級分,再以該校級分占各類組所有學校總級分之比率核配,級分分配比率如下:
前百分之三十學校 百分之三十一至百分之六十學校 百分之六十一至百分百學校 合格專任教師授課情形?五分 三分 一分 各校教師授課級分
?各類組所有學校總級分2學生參與實務實習(占教學經費百分之十九): ○
A. 依各校前一學年度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不包括教育學程之學生)參與實務實習總時數除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人數之比率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總和之比率核配。
B. 學生實習:指學校系所必修或選修課程,具有學分或時數規定,學生應進行實務與理論課程實習,實習終了取得考核證明繳回學校後,始得獲得學分或取得畢業證書。外國學生來臺實習,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外國學生來臺實習之規定辦理。
參與實務實習總時數????各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人數? ?學生參與實務實習?率總和?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3畢業生流向及生涯發展規劃(占教學經費百分之十九): ○
??30??35??職生比????100?畢業生流向???100?就業輔導工作專職人員?????19畢業生流向及生涯發展規劃???教學經費??100 ?35??平均每位學生就業輔導活動經費????????100?
A. 畢業生流向(占畢業生流向及生涯發展規劃經費百分之三十):大專校院畢業生流向資訊平台填答:依「大專校院畢業生流向資訊平台」各校前二個學年度取得學位之畢業生,畢業後一年流向追蹤調查填答率及前一學年度應屆取得學位之學生,畢業流向調查填答回收率換算為級分核配,再以該校級分占各類組所有學校總級分之比率核配,其級分分配比率如下: 等級 特優 優 良 普通 急待改善 前二個學年度畢業後一年填答回收率 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至未滿百分之七十 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至未滿百分之五十 達百分之十以上至未滿百分之三十 未達百分之十 前一學年度填答回收率 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至未滿百分之九十五 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至未滿百分之八十五 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至未滿百分之七十五 未滿百分之六十 級分 十分 八分 五分 二分 0分
前二個學年度取得學位之畢業生畢業後一年流向追蹤調查填答回收率 各校前二個學年度取得學位之學生畢業後一年填答回收數?
各校前二個學年度取得學位之學生總數 前一學年度應屆取得學位之畢業學生填答回收率各校前一年度取得學位之學生填答回收數?各校前一年度取得學位之學生總數
畢業生流向=各校畢業生流向填答回收率級分?各類組所有學校總級分B. 就業輔導工作專職人員職生比(占畢業生流向及生涯發展規劃經費百分之三十五):以各校當年度三月十五日校內就業輔導工作人員除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之比率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
各校就業輔導工作人員????各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就業輔導工作專職人員職生比??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C. 平均每位學生就業輔導活動經費(占畢業生流向及生涯發展規劃經費百分之三十五):以各校前一學年度提撥經費辦理學生就業輔導相關活動之總經費除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之比率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不包括本部補助之經費。
活動之總經費??各校辦理就業輔導相關??各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平均每位學生就業輔導活動經費=??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4外國學生、僑生及交換學生人數(占教學經費百分之十九): ○
A. 以學校當年度三月十五日具備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僑生及交換學生人數除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之比率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
B. 外國學生:指未具僑生身份,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並具正式學籍者。
C. 僑生: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僑生資格申請入學,並具正式學籍者。
D. 交換學生以修習雙方學校學分者為限,不包括遊學取得之學分。
交換學生數??各校外國學生、僑生及??各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外國學生、僑生、交換學生數之比率??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5學生英語檢定通過率(占教學經費百分之十九): ○
A. 依各校前一學年度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通過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合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B1級以上考試加權人數除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之比率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
B. 非英語類系所學生權值以二倍計算。
C. 本項目以學生數計算,不因個人通過次數多寡而重複計算。
等級考試加權人數??各校通過中級英語檢定??各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學生英語檢定通過率??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
6學生參與競賽成效(占教學經費百分之五): ○
A. 以各校前一學年度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以學校名義參加國際(外)、全國或其他由各級主管機關主辦之專業學術或技(藝)能競賽決賽得獎之加權後總人次除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之比率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
B. 專業學術或技(藝)能競賽包括學術碩士、博士論文獎等;國際競賽應至少三個國家參與競賽,其權值以二倍核計。各項比賽僅獲得入圍、入選或初賽,未於決賽中得獎之件數不予採計。
得獎加權後總人次????各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學生參與競賽成效???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2) 研究(占量化經費百分之五十):
1合格專任教師學術研究計畫成效(占研究經費百分之三十七): ○
A. 以各校合格專任教師前一學年度獲國科會或非國科會學術研究計畫件次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總和之比率核配此項百分之五十獎勵款。 B. 以各校合格專任教師前一學年度獲國科會或非國科會學術研究計畫總經費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總和之比率核配此項百分之五十獎勵款。 C. 學術研究計畫不包括國科會或非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應以校內合格專任教師擔任計畫主持人始得列入,多年計畫得分年度分別重複列入,且經費得依執行月數分配列計,並以契約所訂之執行起始時間為計算基準點。 D. 本小目指標經費來源均不包括本部補助之經費。 合格專任教師學術研究計畫成效?各校合格專任教師獲國科會或非國科會學術研究計畫件次50??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總和100?各校合格專任教師獲國科會或非國科會學術研究計畫總經費50?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總和100?2鼓勵合格專任教師研究、升等、進修補助成效(占研究經費百分之三十八): ○
A. 各校應制定獎勵教師研究、升等、進修等相關規定,並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始得參與核配。
B. 合格學校以各校前一學年度學校獎勵、補助合格專任教師獲得校外研究(產學合作)計畫、發表學術著作、參加國外國際學術研討會,及鼓勵教師升等、校外進修之總經費除以各校合格專任教師數之比率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此項百分之三十五獎勵款。
C. 以各校前一學年度接受學校獎勵、補助校外研究(產學合作)計畫、發表學術著作、參加國外國際學術研討會及鼓勵教師升等、校外進修之合格專任教師人數(次)除以各校合格專任教師數之比率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總
和之比率核配此項百分之三十五獎勵款。
D. 以各校前一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升等後之職級加權除以各校合格專任教師升等人數之比率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百分之三十獎勵款(各項職級加權配分:教授三倍,副教授二倍,助理教授一倍);採計作品、著作、技術報告及展演申請通過升等件數。但以學位送審升等者不予採計。新聘合格專任教師於前一學年度任職他校期間通過升等者,得認列原學校通過升等人數。
E. 本小目指標經費來源均不包括本部補助之經費。 鼓勵合格專任教師研究、升等、進修補助成效?各校獎補助合格專任教師研究、升等、進修等之總經費? ???各校合格專任教師數? ??率總和?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35?100師研究、升等、進修等人數??各校獎補助合格專任教??各校合格專任教師數???35?率總和100?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後之職級加權??各校合格專任教師升等??各校合格專任教師升等人數???30率總和100?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3學校產學合作績效(占研究經費百分之二十): ○
A. 績效構面:依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之大專校院產學
合作績效評量,以「爭取產學經費與效率」、「產學合作參與廣泛程度」及「智權產出成果與應用效益」為績效構面。
B. 進步指標:依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之大專校院產學
合作績效評量,以「爭取企業機構產學經費與效率」、「智慧財產授權收益與效率」達進步顯著學校前三名為進步指標,績效構面排名前十名且進步指標達顯著者不予重複計分。
C. 以各校產學合作績效級分總分占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 D. 各校產學合作績效級分總分計算方式,如下表所示: 績效構第四名至前三名 面排名 第八名 三項 二項 一項
學校產學合作績效?各校產學合作績效級分總分 ?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總和第九名至第十名 六分 四分 二分 進步指標 二項 一項 十五分 十分 五分 九分 六分 三分 第十一名以後 達顯著未達前三名 顯著 二分 一分 0分 0分 4學生參與國科會研究計畫成效(占研究經費百分之五): ○
A. 依各校前一學年度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獲國科會研究計畫件次占各類組
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此項百分之五十獎勵款。
B. 依各校前一學年度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獲國科會研究計畫經費占各類組
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此項百分之五十獎勵款。
C. 獲得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畫及研究創作獎,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公告為主。
學生參與國科會研究計畫成效?各校學生參與國科會研究計畫總件次50各校學生參與國科會研究計畫總經費50???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總和100各類組所有學校該項總和100??
(三) 行政運作(占獎勵經費百分之一) :
行政運作???50 ??50??1??????100?落實學校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與電腦化???100?建立及落實學校財務審查機制???100獎勵經費? ???????
1. 質化指標:落實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與電腦化(占行政運作經費百分之五十):
(1) 審查方式:學校提送「當年度教學、研究、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與電腦化
暨整體經費支用計畫書(包括前一至二年度辦理成效)」至本部,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獎勵補助審查小組,並安排學校至本部簡報後進行審核,審核完竣再依各類組總成績核撥本獎勵款。
(2) 參考指標:依大專校院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參考指標辦理(附件三)。 2. 量化指標:建立及落實學校財務審查機制(占行政運作經費百分之五十):依各校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之財務行政成績核算(附件四),各校成績除以所有學校成績比率總和核配。
(四) 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占獎勵經費百分之十) :
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
??55????當年度支用計畫書之規劃成效????????100?10????100獎勵經費??45?????前一年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成果及訪視結果?????100????1.質化指標:當年度支用計畫書之規劃成效(占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百分之五十五):各校提送本年度獎勵、補助經費支用計畫書至本部,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獎勵補助審查小組,並安排學校至本部簡報後進行審查,審核完竣再依各類組總成績核撥本獎勵款。
2. 量化指標:前一年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成果及訪視結果(占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百分之四十五):依前一年度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之成績核算,各校成績除以所有學校成績總和之比率核配本獎勵款。
(五) 政策績效(占獎勵經費百分之十一) :
??45??5????10????????助學措施?升等授權自審??智慧財產權保護????100???100?????100???????10??15????11獎勵經費????政策績效?????體育專案評鑑計畫????學生事務及輔導??100?100??100?????10???5????校園無障礙環境???????100?校園安全及衛生條件與設備?????????100??1. 助學措施(占政策績效經費百分之四十五): (1) 助學成效(占助學措施經費百分之九十):
1助學金總額(占助學成效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各校前一學年度依大專校○
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所核發助學金之總額除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之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本指標經費來源均不包括本部補助之經費。
2生活學習獎助金總額(占助學成效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各校前一學年度○
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所核發生活學習獎助金總額除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之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
3工讀助學金總額(占助學成效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各校前一學年度各校○
扣除生活學習獎助金總額,所核發之工讀助學金總額除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之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本指標經費來源均不包括本部補助之經費。
4研究生獎助學金總額(占助學成效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各校前一學年度○
所核發之研究生獎助學金總額除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之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本指標經費來源均不包括本部補助之經費。
助學成效?各校核發之助學金總額?助金總額???各校核發之生活學習獎????生總數?25?各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25?各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100?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100?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總額?金總額??各校核發之工讀助學金?各校核發之研究生助學????生總數?25?各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總數?25?各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100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100??(2) 就學貸款宣導成效(占助學措施經費百分之十):
1各校應辦理就學貸款講習或宣導,並於學生畢業前後以多元管道(例如:畢○
業生校友簡訊、畢業生流向調查等)提醒申貸學生還款義務,且具有證明者,始得參與核配。
2申辦就學貸款學生參與宣導講習比率:前項合格學校,以各校前一學年度○
參與就學貸款宣導講習之實際貸款學生人次占全校申請就學貸款實際總學生人次之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
學生人次??各校參與就學貸款宣導講習之實際貸款??全校申請就學貸款實際總人次??就學貸款宣導成效??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2. 升等授權自審(占政策績效經費百分之五):
(1) 各校依本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規定,獲得授權自
審教師資格者,得參與本目經費核配。
(2) 經本部正式核定或觀察期之授權自審學校總數平均分配本目經費。
3. 智
升等授權自審?1?經本部正式核定或觀察期之授權自審學校總數慧財
產權保護(占政策績效經費百分之十):
(1) 各校依本部頒訂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執行推動智慧財產權相關措
施,並填列大專校院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執行自評表,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審查,再依審查成績核配。
(2) 以各校前小目審查成績除以所有學校審查成績總和之比率核配。
智慧財產權保護?各校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執行自評表審查成績?所有學校該項審查成績總和4. 體育專案評鑑計畫(占政策績效經費百分之十):學校體育專案評鑑依最近一年 度評鑑成績為計算基準,原始分數轉換為四等第,等第分配如下: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八十分以上者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未達六十分者 各校體育評鑑成績於等第內平均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所有學校體育評鑑成績總和
體育專案評鑑計畫?5. 學生事務及輔導(占政策績效經費百分之十五): (1) 學輔訪視(占學生事務及輔導經費百分之二十):
1依最近一次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訪視之成績核○
算;訪視成績之評定依以下七項總成績核配: A.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執行成效 B. 學生事務與輔導經費支出與帳務處理狀況 C. 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D. 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計畫特色 E. 學務工作整體發展符合專業標準情況
F. 落實教育部政策方案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執行成效 G. 獎助學生事務與輔導經費使用狀況及效益
2依該校學輔訪視總成績換算為級分後,以各校級分占所有學校總級分之比○
率核配,級分分配如下: 特優 優等 良好 尚可 不佳 九十分以上 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 七十分至七十四分 七十分以下 七分 五分 三分 一分 0分 學輔訪視?各校級分?所有學校總級分
(2) 品德教育(占學生事務及輔導經費百分之二十):
1依各校以下六項達成率為計算基準: ○
A. 將品德教育列入學校整體校務發展計畫中。
B. 校長及行政團隊積極倡導品德教育,並將品德教育列入各行政單位年度 施政計畫中。
C. 辦理或參加品德教育相關研習與進修,提升教師及行政人員品德教育專 業知能。
D. 開設品德教育相關課程或結合服務學習開設相關課程。
E. 針對學生辦理全校性之品德教育活動或結合學生社團/學生自治團體活 動推動品德教育。
F. 對於學校品德教育的實施情形進行自我檢核。
2以各校前小目之○1達成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 ○ 各校前6項達成比率品德教育?
?所有學校該項達成比率總和(3) 生命教育(占學生事務與輔導經費百分之二十):
1依各校以下四項達成率為計算基準: ○
A. 已規劃辦理跨校性或單一學校之學生生命教育體驗學習活動,提供學生 生活化之生命體驗。
B. 已辦理生命教育及憂鬱自傷防治相關研習與進修,提升導師、教職員、 教官、家長相關知能。
C. 已開設生命教育相關通識課程,或已設立生命教育學程或生命教育碩士 班。
D. 持續推動學生憂鬱自傷防治工作,落實通報學生自我傷害事件,進行事 件危機處理、後續轉介及追蹤輔導等事宜。
2以各校目前達成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 ○
生命教育?各校4項達成比率?所有學校該項達成比率總和(4) 性別平等教育(占學生事務及輔導經費百分之二十):
1依各校以下七項達成率為計算基準: ○
A. 定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依據法定任務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年度 實施計畫。
B. 編列年度經費預算,以及進行年度成果報告與檢討。 C. 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D. 建置友善之學習環境與資源,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
E. 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之儲訓課程時,已 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F. 學校訂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有效宣導。 G. 依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2以各校前小目之○1達成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達成比率總和核配。 ○
性別平等教育?各校前7項達成比率
?所有學校該項達成比率總和(5) 服務學習(占學生事務及輔導經費百分之二十):
1依各校以下九項達成率為計算基準: ○
A. 已成立服務學習中心或由教務處、學務處等一級單位或納入學校現有單 位專責辦理規劃服務學習課程
B. 已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全校性共同必修課程」、
C. 已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必修或選修課程之系科所比例占全校系科所百 分之二十以上
D. 已將服務學習表現優異學生,列為申請各項獎學金及工讀之審查條件之 一
E. 已辦理校內服務學習相關研討會,增加各系所交流與觀摩機會 F. 全校學生自治團體或社團參與服務學習活動比例占整體數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G. 已評選各系所實施服務學習成效優良者,適時獎勵與表揚,並辦理經驗分享與相關活動
H. 已結合民間團體資源,推動服務學習相關活動 I. 最近二年曾獲教育部服務學習績優或特色觀摩學校
2以各校前小目之○1達成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達成比率總和核配。 ○ 各校前9項達成比率
服務學習?總和?所有學校該項達成比率6. 校園安全及節能(占政策績效經費百分之十):
(1) 校園災害防救教育與宣導(占校園安全及節能經費百分之五十):
1依各校訂定校園災害防救計畫(四十分)、辦理全校性之大規模疏散避難演○
練(三十分)及在校學生當年度修習防災教育相關課程人數(三十分)等三項成效為計算基準,其總分為一百分。
2以各校前小目之○1總得分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 ○
各校獲得此項指標總 校園災害防教 分救育與宣導??所有學校該項總分(2) 校園節能績效(占校園安全及節能經費百分之五十):
1配合行政院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院臺經字第0九八00七七七七八號函○
核定修正之推動政府機關及學校全面節能減碳措施辦理。用電指標(Energy Use Index, EUI)定義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年度用電度數,單位:kWh/m2/year。
2依九十八年度之EUI相較前一年度之負成長情形評定分數,以各校級分占○
所有學校該項級分總和之比率核配,級分分配如下: 自評EUI較前一年度負成長百分之五(含)以上者。 十分 自評EUI較前一年度負成長大於百分之二,未滿百分之五者。 六分 自評EUI較前一年度為零成長或負成長未滿百分之二者。 自評EUI較前一年度為正成長者。
校園節能績效?各校EUI之級分?所有學校該項級分總和三分 0分 7. 校園無障礙環境(占政策績效經費百分之五):
(1) 依學校填報無障礙設施清查系統之完整性程度核算,經本部查核,填報達百
分之五十者,得參與本目經費核配。
(2) 合格學校,依該校填報完整性程度換算為級分後,以各校級分占所有合格學
校該項級分總和之比率核配,級分分配如下: 達百分之百至百分之九十者 達百分八十九至百分之七十者 達百分之六十九至百分之五十者
校園無障礙環境?各校填報完整性之級分?所有合格學校該項級分總和十分 七分 五分
五、獎勵審查、經費訪視及行政考核:
(一) 教學、研究、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與電腦化暨整體經費支用計畫書之獎勵審查:
1. 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獎勵補助審查小組進行獎勵補助審查,並以遴聘具備大學校院行政經驗者為原則。
2. 獎勵補助審查委員應本於專業評分、審查,並提供學校發展之相關審查意見;曾任或現任審查學校之董事、專(兼)任教師者應迴避,且不得有利益輸送之情事。獎勵補助審查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
(二) 經費訪視之審查:
1. 本部得依規定委由專業學術及團體,辦理各校(不包括宗教研修學院)前一年度私立大學校院執行本部獎勵校務發展計畫之經費訪視,並簽訂契約書。 2. 由本部組成經費訪視小組進行審查,經費訪視委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經費訪視委員應本於專業給予學校查核結果及改進意見,並得依規定支領實地訪評費用及交通費。
3. 經費訪視之相關訪視指標應依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相關私立學校及大學相關經費管理、運用及帳務等規定辦理。
(三) 行政考核:行政考核項目指未依本部各單位研擬私立大學校院行政運作考核項目表
辦理(附件五),或因行政(包括財務)缺失經本部相關單位糾正或限期改善者, 本款依下列方式提獎勵補助審查小組討論,減計其部分或全部金額:
1. 學校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
形之一,曾經本部糾正:減計全部獎勵經費。
2. 學校違反第一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減計獎勵經費至多新臺幣一千萬元。
3. 學校違反第一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整頓改善,屆期已改善:減計獎勵經費至多新臺幣五百萬元。
4. 學校違反第一目以外法令規定,情節輕微,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減計獎勵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 本要點所聘請之獎勵補助審查委員或經費訪視委員對各校所提資料有疑義者,學校應提出舉證資料供委員參酌。
六、原始評分資料之保存:
各校所報教學、研究、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與電腦化暨整體經費支用計畫書及私立大學校院執行本部校務發展計畫之經費訪視等相關原始評分資料,以密件方式保存十年。 七、獎勵、補助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獎勵、補助經費使用原則:
(一)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本部所定資本門與經常門支用比率及流用方式,資本門不得
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其流用以百分之十為限。購置固定資產,其單價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二)獎勵、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部所指定之用途;其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校內
財產清冊,並辦理登錄。
(三)本獎勵、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為優先。改善師資結構得
支用獎勵、補助經費支付二年內新聘教師薪資、補助教師編纂教材、製作教具、改進教學、研究、研習、進修、著作、升等送審之用途等,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並經校內各專責單位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四)本獎勵、補助經費得用於支應研究生獎助學金,經費支用應不低於九十九年度本
部補助私立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分配金額。學校應就研究生獎助學金之核發訂定辦法,並經校內專責單位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五)本獎勵、補助經費得支應國內新聘及現職之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彈性薪資,經費以
總獎勵、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為限。
(六)本獎勵、補助經費應用於大學校院學生,不得用於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
及相關設施,例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機電(發電機)、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建築,亦不得用於興建教學建築貸款利息補助及附屬機構。但學校用於改善無障礙設施及空間、游泳池改建、修建或建物因遭受突發性、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需之安全查核、鑑定評估、復建等事項經事前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為加強學校環境安全衛生工作之推動,各校應加強辦理全面採用省水器材、實習
實驗、校園安全設備、環保廢棄物處理及其他永續校園綠化等相關設施,並優先辦理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教育訓練及防護設備等相關工作。
(八)為利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之推動,學校應提撥總獎勵、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一點
五,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工作或購置學生社團活動所需之器材設備,經常門經費至多四分之一得用於部分外聘社團指導教師之鐘點費。各校提撥上開經費應由學務處統籌規劃辦理。
(九)使用本獎勵、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獎勵、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校內相關採購規定程序辦理。各採購案
辦理結束後(不論使用獎勵、補助經費額度多寡),應將辦理情形(包括依據法規、採購標的名稱與其內容、預定採購金額、本部獎勵、補助經費所占金額、決標金額及得標廠商等資料)公布於各校網站,採購相關資料併同獎勵、補助經費相關資料,留校備查。為利瞭解學校辦理公開招摽(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情形,學校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寫「○○年度○○○○大學使用教育部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經費辦理採購案之彙整表」(附件六)報本部列為獎勵、補助經費訪視查核項目之一。
(十)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
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十一) 各項獎勵、補助經費應有效運用,據實核支並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且採
專款專用及專帳管理。原始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應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七章會計事務處理原則辦理,並妥為保管至少十年以上,以備查核,並適時將實際使用狀況公告校內師生周知。
(十二) 使用本部獎勵、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貼妥「○○年度教
育部校務獎勵、補助經費」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十三) 獎勵、補助經費支用情形、執行成效及採購案件等資料,應予公開;學校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九、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撤銷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附件一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核心及國際化之參考指標
一、 師資
(一) 建立完善之教師專業成長(包括教學專業能力、實務能力之提昇)之輔導措施。 (二) 確實提供教師改善教學所需之各項協助措施,並落實教學助理制度(T. A. System),
所設立之專責單位(如教學資源中心)其功能及運作完善。
(三) 建立並落實健全之教師評鑑(含教師獎勵及淘汰措施)及教學評鑑制度。
(四) 建立教學成效績優教師之獎勵機制以鼓勵教師投注於教學,並逐步落實於教師升等
制度。
(五) 嚴格要求教師開授課程與專長相符,教學人力應充實及提升,並逐年降低生師比以
達合理之比例。
(六) 教師授課負擔(授課時數)之合理性。
(七) 教師積極對學生進行課後輔導(含Office Hour之要求)。 (八) 鼓勵教師開發教材。 二、 學生
(一) 訂有學生基本能力指標之要求及落實學生學習(實習)成效之考核(可包括專業技
能檢定)。
(二) 合宜且具彈性之選課機制且有相關輔導措施。
(三) 對於學習成效不佳學生應有預警機制並有完善之輔導措施(如學習資源中心之設置
等)。
(四) 境教及學生輔導等達成教育目標之完整配套措施。 (五) 建立強化校園內師生互動之有效機制。
(六) 積極掌握畢業生就業狀況(包含就業率、雇主滿意度、畢業生之滿意度等)且建立
追蹤機制,並作為調整課程、教學之依據。
三、 課程規劃
(一) 健全之課程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課程規劃過程廣納校內外學者專家及產業界意見。 (二) 專業課程、共同課程及通識課程之規劃妥適完善。
(三) 系所院開設之課程建立完善之檢討評估機制,並適度納入校外評估機制;課程發展
規劃應加強跨領域學門知識的整合;課程及學程之設計配合學校特色、學術發展趨勢、整體教學目標及學生畢業後之就業需求。
(四) 落實教師規劃提報教學綱要及課程內容,並公布於學校網站。 四、 教學品質管控機制
(一) 落實全校教學單位之評鑑制度。
(二) 確實追蹤教學評鑑改善建議之後續辦理情形。 五、 教學資源之充實
(一) 充裕的圖書期刊及網路資源。
(二) 充裕的視聽教學設備、教學實驗及實習相關資源(如善用產業企業、政府機關、研
究法人等之設備及資源,或運用夥伴關係增廣資源運用)。
六、 國際化推動情形
(一) 推動英語或外語教學,提升學生外語能力相關措施與成效。 (二) 改善學校外語環境之相關措施。
(三) 交換學生人數(含來台及前往國外之學生)及相關措施與成效。 (四) 與其他國家締結姐妹校的情形及互動成果。
(五) 專任教師受聘赴國外講學或研究及外籍學者來訪情形。
(六) 國際學術研討會、國際中大型運動賽會、國際藝文活動等情形。 (七) 教師參與重要國際學術活動或擔任國際學術團體職位之情況。 (八) 學校各學院系所參加或申請加入國際性學院系所組織情形。 七、 其他提昇教學成效之具體成果與特殊性、創新性之規劃
附件二
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之研究參考指標
一、鼓勵研究措施
(一) 學校鼓勵教師積極從事研究(含共同研究)之相關措施及其成效。 (二) 與業界交流情形及鼓勵措施與辦法。
二、研究成果之獲獎與貢獻
(一) 獲中央研究院院士、教育部學術獎、行政院體委會運動科學獎、吳大猷
獎、國家文藝獎、國家講座、國科會傑出獎或特約研究人員等獎勵情形。 (二) 研究成果應用於社會與企業界情況及對學術研究的創新及貢獻程度。 (三) 具審查機制之各項展演、創作、競賽等舉辦情形(包含主動邀請、受邀
請)。
附件三
大專校院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
項次 第一層內容 第二層內容 1.學校沿革圖 2.組織架構 3.基本數據及趨勢 第三層內容 一 校務基本資料 (1)基本資料:(應從創校迄今,創校初期,可以5年或10年為一期呈現。另至少應提供最近5年資料) A. 學生人數(分為大學部及研究 所) B. 教職員人數 C. 學生人數趨勢圖、教師人數趨 勢圖 D. 生師比 E. 校地及校舍(或樓地板)面積 (以公頃為單位) (2)學校設備和資源:圖書及儀器設備 (3)財務規模(如有特別預算應說明) 4.學校特色 5.學校發言人 二 整體財務資訊1.財務報表資訊 及分析(含共同 性或個別性收支分析):內容呈現由整體到個別,提供至少3年資料。 2.財務資訊分析 (1)現金收支概況表 (2)業務收入明細表或收入明細表 (3)業務支出明細表或支出明細表 (4)平衡表(資產負債表) (5)現金流量表 (6)資本支出明細 (1)收支概況分析 (每張財務報表分析之項目,(2)收入分析 以不超過10項為原則,但重(3)支出分析 要項目仍應保留。) (4)財務比率分析 (5)重要支出趨勢分析(按金額大小 依序分析): A. 人事費支出 B. 水電費支出 C. 固定資產支出 D. 獎助學金支出(獎助學金占 學雜費比例、獎助學金金 額、獎學金與助學金比例) E. 現金流量分析 F. 長期貸款資訊(先製作總 表,再呈現單筆貸款細項) G. 資產負債分析 H. 財務結構分析等。 (6)推廣教育成果分析 三 校內財務審核1.學雜費調整審議程序 程序:(各程序2.預算編審程序 以標準作業流3.財務採購作業流程 程(SOP)方式呈4.相關委員會之設置及運作 現) 情形:如經費稽核委員會及採購修繕委員會等。 各單位補助比例) 2.個別補助項目與經費分析 2.中程發展需求(說明未來3 至5年計畫需求或期程) 3.未來展望(策略或使命):內 容描述應更具體,如未來重 大建設與規劃等。 六 學校其他重要1.未來學生人數概估 資訊 2.學校發展優勢或瓶頸 3.財務發展(如財務結構變 更) 4.外部及內部審核警訊:如審 計處或會計師所提出的警 訊,重點摘錄即可,不必原 件呈現。 5.過去3年評鑑結果(含大學 四 政府或民間補1.整體補助經費之圖表(接受 助及委辦經費分析 與預算需求 五 學校發展計畫1.校務發展願景 訪視結果報告等,簡要分析即可,不宜超過2頁)及未來努力方向(或因應策略) 6.其他:如董事會運作、關係人交易、未完重大工程合約、未決訟案、重大捐贈及承諾等。 備註:各校財務資訊公開內容,以各校決算書之數據為準,提供資料應適時更新(國立大學以
「年度」為基準,私立大學以「學年度」為基準。
附件四 私立大學決算報告及預算執行評分表
學校 編號: 學校 名稱: 收文日期: 收文文號: 備查日期: 備查文號: 單項 扣分 編號 檢查項目 是 否 數 扣 量 分 1 會計師查核報告未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未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未出具可歸責於學校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註:若僅為揭露式的意見則不予扣分 2 以學校為名義之收入,並無漏列、低列或以收支相抵後之淨額入帳? 3 支出事項之查核並無缺失? 4 資產事項之查核並無缺失? 5 6 7 8 負債事項之查核並無缺失? 預算及決算是否有依時限前報部備查? #101會計月報表依時限於次月15日前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學校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未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或校內其他行政職 務,且尊重學校之行政權,未違反私立學校法第29條之規定? 9 學校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設立與教學有關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 業,其財務是否與學校之財務嚴格劃分(為獨立之會計個體) ? 10 本學年度決算財務報表是否依據90年12月25日台(90)會(二)字第 90176749號令發布之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第5條之規定,於學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相關報表公告於學校網站? 11 「決算表」與「查核報告」金額並無差異(錯一張報表扣1分) ? 12 「決算表」中應編列之明細表無遺漏編列(漏一張報表扣1分) ? 13 「決算表」固定資產預算數與決算數增減差異若達50%,是否敘明理由? (漏一個科目扣1分) ? 14 「決算表」借款及還款之預算數與決算數增減差異若達30%,且差異達 5,000萬元,是否敘明理由?(漏1個扣1分) ? 15 「決算表」之收入與支出明細表各科目(第三級如4110學雜費收入科目) 預算與決算差異若達20%,且差異金額達100萬元,是否敘明理由?(漏1個扣1分) ? 16 「決算表」中其他報表之編製是否無錯誤?5分 17 其他違反規定之項目(請於備註欄敘明)?5分 固定資產變動表中「預付土地、工程及設備款」預算數與決算數增減差異已達50%,未敘明理由,漏ㄧ個科目扣1分。 備 註 扣分合計: 1 總分: 99 (總分100分)
附件五 私立大學校院行政運作考核項目表
一、行政考核部分
應依規定執行之業務項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依大學法規定秉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辦理招生;另應依招生簡章執行招生事務,產生之招生糾紛應依規定妥適處理。 學則及各項教務章則之修正,應依校內審核程序辦理,並於當學期報部,與法規牴觸經糾正者,應即配合修正報核。 學校對於學生有關學籍學則之陳情,應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以維護學生權益。 應依相關法令及學校組織規程、校長遴選辦法,辦理校長遴選、聘任、續聘案。 校內組織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修正組織規程報部。 學生依申訴或訴願決定,恢復學生就學權益者,應即依規定通知復學。 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校外教學場地應先核准後始得使用,境外開班計畫表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於三個月前報核等。 辦理學生各類學雜就學減免,應於註冊時逕行減免,不得先收費再退費。 應提撥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或總收入百分之二以上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依學雜費彈性收費方案規定辦理。 每學期應依學雜費彈性方案規定,將學校相關雜費資料及財務報表資料上網或更新。 (十一) 針對家庭年收入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學生,給予助學金及生活學習獎助金。 (十二) 輔導學生辦理就學貸款,應於註冊時逕予扣除貸款額度,俟銀行撥款後如有不准者,再行通知補繳費用,並應辦理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 (十三) 所核定就學貸款海外研修費之申請對象,以本部「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計畫獲獎學生或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九條經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雙聯學位)為限,不包含一般交換學生、短期海外遊學。 (十四) 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之使用,應依經費使用原則之規定辦理,相關採購程序,應符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十五) 課程規劃或修正,應於該實學年度(學期)開始前,完成經相關委員會研議,提教務會議通過之程序。 (十六) 學校原則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竣「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補強作業並報部解除列管,如有特殊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檢附相關理由說明及檢討報告專案報部辦理展延,經本部同意者,補強時程可有條件延後,但展延以一次為限。 (十七) 購買土地、不動產處或處分校地,應依程序辦理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並付款。 (十八) 經本部依私校法第五十五條糾正,限期整頓改善者,應依有關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辦理。 (十九) 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等規定及期限辦理。 (二十) 董事會(包括董事長、董事)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三十三條等相關法令規應依規定執行之業務項目 定運作。 (二十一)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校長之任期及改選應依規定辦理。 (二十二) 校地應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二十三) 教師升等申訴案,應依中央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議辦理,而無影響教師權益之情事。 (二十四) 教師資格於學校初審時應依規定與程序審查而無致影響教師權益之情事。 (二十五) 教師資格送部複審,應依規定時限及程序辦理,而無影響教師權益之情事。 (二十六) 其他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或應依期限內報部者,應在期限內完成。 (二十七) 校內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牴觸本部法令或大法官解釋等,經本部糾正而未改善,致影響教師權益者。 (二十八) 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設立相關組織、人員及管理制度,實施自動檢查及人員教育訓練,並編列所需預算支應相關工作。 (二十九) 各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擬具教學計畫,送課程相關委員會研議,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三十) 各校應定期評鑑學校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並做成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三年。 (三十一) 學校應成立資安推動組織、訂定資訊安全策略。 (三十二) 建立配合「國家資通安全緊急應變中心」建立緊急通報應變組織,處理資安問題,資安事件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通報,並於三十六小時內處理完成。 (三十三) 針對資安主官、主管、技術人員、一般師生教職員(分別各需至少二、六、十八、四小時)規劃充足時數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三十四) 建立網路、主機、資料庫、網站等系統對外服務申辦作業,並建立安全檢核機制,確認安全無虞後再行開放對外服務,針對已上線系統應每季定期安全檢核。 (三十五) 建立行政人員、教職員、學生等人員個人電腦使用安全規範。 (三十六) 建置防火牆、防毒、IDS(大學)等系統,防火牆應建立安全策略,阻絕外部對內網路連線通訊埠,依網路申辦作業適時開放連線。 (三十七) 學校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妥善分類、貯存及處理學校廢棄物,並依水污染防治法妥善處理實驗室及生活污水,並編列所需預算支應相關工作。 (三十八) 學校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落實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並編列所需預算支應相關工作。 (三十九) 規劃及開設與環境教育有關的課程。 (四十) 學校應落實綠色採購(即採購時優先購買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產品、再生資源或以其一定比例以上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四十一) 學校應依法核予教職員娩假、陪產假,並應由學校支應教師代課鐘點費。 (四十二) 學校應依法核予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 (四十三) 依法辦理不適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宜。 應依規定執行之業務項目 (四十四) 建立「校園無菸害」支持環境,實施全面禁菸(於校園設置吸菸位置)或明顯處所標示禁菸標記,禁止於校園供應菸品。 (四十五) 各大專校院應推動春暉專案宣導相關活動。 (四十六) 各大專校院應鼓勵成立反毒、拒菸「春暉志工」服務團隊及運作,並完成培訓,且實際到校輔導轄區內高中職以下學校反毒、拒菸教育義務服務。 (四十七) 各大專校院應編列春暉專案執行經費。 (四十八) 基於維護學生安全,各大專校院應辦理校園安全宣導、學生交通安全研習、相關法律常識講座、賃居生研習、工讀安全教育,並主動協調當地警政消防機關實施安全檢查及實際演練等相關措施。 (四十九) 各大專校院應對賃居生應實施訪視(賃居環境安全檢視與評估、學校宿舍安全檢視紀錄),對學生駕照及保險實施清查、危險駕駛學生造冊列管,並依規定執行校內外學生違規行為如賭博、偷竊、網路犯罪等之清查。 (五十) 各大專校院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啟動危機處理小組運作,迅速處理重大突發事件及通報制度,並建立會議紀錄備查,對媒體披露事件應即時周延處理。 (五十一) 學校應依報核之訓輔工作計畫執行本部獎勵、補助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經費支出依照「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內容執行。 (五十二) 學校應提撥本部獎勵私立大學校務發展計畫經費百分之一點五,用於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或購置學生社團活動所需之器材設備,其中經常門經費至多四分之一得用於部分外聘社團指導教師之鐘點費;另各校提撥上開經費應由學務處統籌規劃辦理。 (五十三) 學校應訂定學生申訴辦法(要點),並報教育部核定。 (五十四) 訂有推動校園學生憂鬱與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並確實執行。 (五十五)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需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五十六) 學校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其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至三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五十七)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其辦法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二、會計行政部分
應依規定執行之業務項目 (一) 預算編製檢查項目表 1. 應依據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按規定編列各項預計表。 2. 各項預計表之預算科目或會計科目名稱,應與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相符。 3. 收支餘絀預計表各科目金額與收入預算明細表、支出預算明細表應與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相符。 4. 收入預算明細表各項收入,應依據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說明估計之基礎及計算式。 5. 支出預算明細表各項支出,應依據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說明估計之基礎及計算式。 6. 各項預計表合計金額應正確。 7. 學校若有附屬機構,學校收支餘絀表之作業收益或作業損失應與附屬機構收支餘絀表之本期餘絀金額相符。 8. 應提撥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或總收入百分之二以上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依學雜費彈性收費方案規定辦理。 9. 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私立學校法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專任者報酬之支領應依捐助章程及相關法規定辦理。 10. 學校若有附屬機構,應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報經本部核准。 (二) 決算編製檢查項目表 1. 會計師查核報告不宜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2. 決算表與查核報告金額並無差異。 3. 會計記帳基礎採權責基礎。 4. 決算表中應編列之明細表無遺漏未編列。 5. 固定資產預算數與決算數增減差異若有達百分之五十,是否敘明理由。 6. 借款預算數與決算數增減差異若有達百分之三十且差異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應敘明理由。 7. 償還借款預算數與決算數增減差異若有達百分之三十 且差異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應敘明理由。 8. 收入明細表各科目(第三級)預算與決算差異若有達百分之二十且差異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應敘明理由。 9. 支出明細表各科目(第三級)預算與決算差異若有達百分之二十且差異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應敘明理由。 10. 決算表中有關報表之編製無錯誤。 11. 學校未動支本年度經費(如本年度收取之學雜費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財務收入、其他收入)購置上市股票、公司債、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 應依規定執行之業務項目 12. 學校年度剩餘資金轉列投資基金之金額,依據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無虛增轉列情況。 13. 學校投資基金之投資項目,依據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僅購買國內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無購買上開範圍以外之有價證券。 14. 學校投資基金之投資項目,依據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投資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未逾可投資基金額度之百分之十,亦未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15. 學校年度剩餘資金轉列投資基金之金額,依據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董事會同意。 16. 學校經費及基金之管理使用,符合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存放於金融機構、購買公債、短期票券及學校自用之不動產。 17. 學校若動支經費及基金購買外國貨幣,能明確說明所欲購買之國外商品或勞務,並非為賺取匯率價差利益。 18. 學校基金及經費無寄託或借貸予學校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19. 學校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特種基金、投資基金及其他約當現金無寄託或借貸予學校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20. 不得以學校營運資金購置股票或公司債。 21. 與教學研究服務使用有關之不動產未提供抵押借款。 22. 不動產之出售、交換、報廢、出租或無償出借,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23. 學校增購土地無違反規定,業經本部核准。 24. 增加銀行借款無違反規定。 25. 動用設校基金未違反規定。 (三) 其他財務查核項目 1. 會計師查核未發現學校內部控制之重大缺失。 2. 會計師查核以前年度發現學校內部控制之重大缺失事項,本年度應予改善。 3. 會計月報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函送教育部;預、決算應依規定程序、期限函報教育部。 4. 投資基金變動明細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函送教育部。 5. 會計主任資格應符合規定。 6. 學校受領教育部補助款其會計處理應依據教育部補助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辦理。 7. 學校使用教育部補助款購置之財物、勞務若補助金額超過所購置財物、勞務價格之半數以上,且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採購程序應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8. 學校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9. 學校辦理與教學有關之實習或實驗機構,其財務是否與學校之財務嚴格劃分。 10.學校董事長、董事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附件六
○○年度○○○○○大學使用教育部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經費辦理採購案之彙整表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
一、基本資料 學校 填報單位 填報人 電話 傳真 E-MAIL
二、調查表 編號 1 2 3 4 5 6 7 辦理方式 依據政府採購法使用獎勵、補助採購標的物之成採購標的物名稱/內容 (公開、限制之條次 經費之金額(元) 交總金額(元) 性、選擇性招標) 得標廠商 備註 (表格不足,請自行展延)
製表人: 覆核: 單位主管: 校長:
備註:請依採購辦理方式(公開招標-使用獎補助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限制性及選擇性招標),分別填報本彙整
表,並請於次年度1月31日前將彙整表函送本部,並將檔案傳送至yalan@mail.moe.gov.tw信箱(溫雅嵐 小姐),俾利彙整。謝謝!
八之一、100年度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經費申請作業基本資料表
校名( 請加蓋官防) 校址 填表 單位 填表人 填表單位主管 會計主任 校長 填表 日期 填表注意事項:
1. 填表時請詳細參閱教育部公佈之「100年度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等相關規定。 2. 學校填寫之基本資料若有誤、不確實或延誤申報,以致於影響所有私立大學校院之成績計算時間, 為維護各校權益,本部將以記錄各校申報狀況為依據,作為獎懲參考。 3. 請各校將基本資料表依序排列裝訂成冊,並加蓋貴校官防。
聯絡人
姓名: 單位及職稱:
電話: 傳 真:
E-mail: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月 日 壹、基本資料明細表
一、學生人數明細表(填表基準日:民國99年3月15日) 學院 名稱 系所 名稱 系所分類博士班 (A/B/C) 碩士在職大學 碩士班 專班 日間部 大學第二大學 部(乙部、夜間部 B部、轉型) 說明: 1. 請以系所為基準填寫學生人數。 2. 請依99年3月15日具備正式學籍之中華民國國籍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人數為計算基準。 3. 外國學生:指未具僑生身分,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並具正式學籍者;含雙聯學制學生。 4. 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大學日間部、大學夜間部及大學第二部(乙部、B部、轉型)欄:全年在校外實習之學生數、選讀生、休退學、延畢生(繳納全額學雜費及僅繳納學分費者)、學分班、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或無學籍學生不列入計算。 5. 大學夜間部學生數:指原夜間部學生及授予學位之進修學士班學生。 6. 二年制技術學系在職進修班於日間上課者歸屬大學日間部,於夜間上課者歸屬大學夜間部;若學生上課時間包含日、夜間則歸屬於夜間部。 7. 系所分類如下: A類含醫學系。 B類含醫學院其他各系(例:醫學所、學士後中醫系、牙醫系及獸醫系等)、工學院、理農學院類及建築設計藝術類學系。 C類含文法商管學院學系。 8. 若學生有全年輪流於校內上課與校外實習者,可認列學生數。 9. 性質特殊學系(例如新聞傳播學系、資訊管理系及特殊教育系等),得依其學雜費收費標準分別歸屬於工學院或理農學院類。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部核定。 10. 請各校自行留存學生證、入學證明、外國學生之雙方學校簽約文件等相關證明資料備查。 二、繳納全額學雜費延畢生人數明細表(填表基準日:民國99年3月15日) 學院 名稱 系所 名稱 系所分類博士班 (A/B/C) 碩士在職大學 碩士班 專班 日間部 大學第二大學 部(乙部、夜間部 B部、轉型) 說明: 1. 請以系所為基準填寫學生人數。 2. 請依99年3月15日具備正式學籍之中華民國國籍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之繳納全額學雜費延畢生人數為計算基準。 3. 延畢生參照『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提報作業說明』,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含碩士在職專班)自第3年起、博士生自第4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始得認列;亦即碩士生(含碩士在職專班)自第3年起、博士生自第4年起未繳納全額學雜費者,不需計入延畢生,亦不計入學生數。 4. 外國學生:指未具僑生身分,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並具正式學籍者;含雙聯學制學生。 5. 大學夜間部學生數:指原夜間部學生及授予學位之進修學士班學生。 6. 二年制技術學系在職進修班於日間上課者歸屬大學日間部,於夜間上課者歸屬大學夜間部;若學生上課時間包含日、夜間則歸屬於夜間部。 7. 系所分類如下: A類含醫學系。 B類含醫學院其他各系(例:醫學所、學士後中醫系、牙醫系及獸醫系等)、工學院、理農學院類及建築設計藝術類學系。 C類含文法商管學院學系。 8. 性質特殊學系(例如新聞傳播學系、資訊管理系及特殊教育系等),得依其學雜費收費標準分別歸屬於工學院或理農學院類。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部核定。 9. 請各校自行留存延畢生學生證、入學證明、外國學生之雙方學校簽約文件等相關證明資料備查。
三、專任教師人數明細表(填表基準日:民國99年3月15日) 藝術類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系所分類(A/B)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軍護教師 86/3/21前之助教 說明: 1. 請以系所為基準填寫專任教師人數 。 2. 藝術類分類如下: A類為藝術類系所含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及設計類院、系、所、學位學程相關系所。 B類為非上述A類系所。 3. 請依99年3月15日現有合格專任教師為計算基準 。 4. 合格專任教師係指 (1) 經本部審定資格並支給合格專任教師薪資之教師。 (2) 合格專任教師應符合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學校制定「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相關規定。 (3) 名列於99年3月薪資帳冊者 。 (4) 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其於100年度填報截止日(99年11月8日)以前取得合格證書者,納入計算 。 (5) 民國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比照專任講師納入計算 。請將此類助教填入「86/3/21前之助教」欄位。 (6) 依學校相關規定審核通過留職留薪之專任教師。 (7) 未於學校附屬機構或其他機構擔任專職者(例如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同時任職所屬醫院或其他醫院之專任醫師)。 (8) 跨院、系、所合聘之師資,僅得於主聘之院、系、所列計為專任師資,不得重複列計。 (9) 合格專任教師依教育部審定之教師資格計算職級。 5. 校長、講(客)座教授得採計。講(客)座教授得依專任教師聘用規定、薪資及資格,聘約達一年以上者, 納入專任師資人數計算。 6. 軍護教師係指教育部介派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7. 合格專任教師,經校方同意借調至其他校院者,列入調任後服務學校之合格專任教師 ,借調至政府機關服務者,得列原校之合格專任教師。 8. 各校須上傳專任教師99年3月薪資帳冊,並自行留存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備查。
四、兼任教師人數明細表(填表基準日:民國99年3月15日) 藝術類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系所分類(A/B)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86/3/21 前之助教 說明: 1. 請以系所為基準填寫兼任教師人數 。 2. 藝術類分類如下: A類為藝術類系所含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及設計類院、系、所、學位學程相關系所。 B類為非上述A類系所。 3. 請依99年3月15日現有兼任教師為計算基準 。 4. 兼任教師係指 (1) 符合學校聘任教師資格且於98學年度下學期(99年2月1日至99年7月31日)內授課之教師 。 (2) 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並支給鐘點費,且領有專任聘書之教師,採計為兼任教師。 (3) 名列於99年 3或4 月薪資帳冊 。 (4) 民國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比照兼任講師納入計算 。請將此類助教填入「86/3/21前之助教」欄位。 (5)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 5. 各校須上傳兼任教師99年3或4月薪資帳冊,並自行留存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備查。
五、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填表基準日:民國99年3月15日)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藝術類 系所分類(A/B)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說明: 1. 請以系所為基準填寫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人數 。 2. 藝術類分類如下: A類為藝術類系所含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及設計類院、系、所、學位學程相關系所。 B類為非上述A類系所。 3. 請依99年3月15日現有專任專業技術人員為計算基準 。 4.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係指 (1) 應符合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學校制定「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相關規定。 (2) 名列於99年3月薪資帳冊 。 (3) 依學校相關規定審核通過留職留薪之專任教師。 (4) 未於學校附屬機構或其他機構擔任專職者(例如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同時任職所屬醫院或其他醫院之專任醫師)。 (5) 跨院、系、所合聘之師資,僅得於主聘之院、系、所列計為專任師資,不得重複列計。 5.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者, 比照專任教師之職級。 須有聘書、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記錄、校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文件及聘任職級所須資格證明文件。 6. 講(客)座教授得依專任教師聘用規定、薪資及資格,聘約達一年以上者, 納入專任師資人數計算。 7.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經校方同意借調至其他校院者,列入調任後服務學校之合格專任教師,借調至政府機關服務者,得列原校之合格專任教師。 8. 各校須上傳專任專業技術人員99年3月薪資帳冊,並自行留存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備查。 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填表基準日:民國99年3月15日)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藝術類 系所分類(A/B)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說明: 1. 請以系所為基準填寫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人數 。 2. 藝術類分類如下: A類為藝術類系所含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及設計類院、系、所、學位學程相關系所。 B類為非上述A類系所。 3. 請依99年3月15日現有兼任專業技術人員為計算基準 。 4.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係指 (1) 符合學校聘任教師資格且於98學年度下學期(99年2月1日至99年7月31日)內授課之教師 。 (2) 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並支給鐘點費,且領有專任聘書之教師,採計為兼任教師。 (3) 名列於99年 3或4 月薪資帳冊 。 (4)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 5.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者, 比照兼任教師之職級。 須有聘書、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記錄、校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文件及聘任職級所須資格證明文件。 6. 各校須上傳兼任專業技術人員99年3或4月薪資帳冊,並自行留存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備查。 七、專任教師授課情形明細表(計算日期:99年2月1日至99年7月31日)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總時數 說明: 1. 請以系所為基準填寫時數。 2. 各校應訂定「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相關規定,並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始得認列。 3. 依各校98學年下學期(99年2月1日至99年7月31日)合格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總時數。 4. 軍護教師授課時數應納入專任教師授課時數。 5. 依各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定計算,惟每一課程須上滿一學期18週或每一學分須達18小時,始得認列。 6. 認列課程時數之授課對象為正式學籍學生之開設課程。暑修、學分班、推廣教育之課程均不得認列,惟修業後可授與正式學位之推廣教育課程除外。 7. 授課時數計算方式以合格專任教師屬專任某系計算,不得重複認列於兼任系所之授課時數;若為合聘專任教師,則擇一系所填報授課時數,不得重複認列。 8. 合格專任教師共同開班授課滿18週,依個別教師實際授課情況分別認列時數。 9. 若有課程學分數與上課時數不同時,如1學分須教學2小時之課程,依學校規定核算該課程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時數認列。 10. 請上傳學校制定「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相關規定。 八、學生參與實務實習時數明細表(計算日期:98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實習總時數 說明: 1. 請以系所為基準填寫實習時數。 2. 依各校98學年度(98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不包含教育學程之學生)參與實務實習總時數。 3. 學生實習定義:為學校系所必修或選修課程,具有學分或時數規定,學生應進行實務與理論課程實習,實習終了取得考核證明繳回學校後,始得獲得學分或取得畢業證書者。外國學生來臺實習,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外國學生來臺實習之規定辦理。 4. 若各校訂定計算實習學分之「學生實習辦法」,得採密集式上課,依學校之規定列計。若無,則以正式課程(具實習相關名稱)具學分、整學期18週皆為實習之實習課程,且須有實地實習,始得認列。 5. 學生參與校外企業實務實習須簽約或有公函證明,合約或公函內應載明參與實習之人數、系所別、課程名稱、實習時數及實習期間等資料。簽約或公函內容與實際執行若有差異,請以實際時數作填報,並請學校與業界廠商共同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6. 學生參與校內系所開設學分數之正式實習課程始得認列,亦須與業界正式簽約,但校內系所開設一般實驗課程,不得認列。 7. 請各校自行留存契約等相關文件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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