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孵化企业用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4-11 13: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孵化企业用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高经贸[2003]210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孵化企业用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局办,区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合肥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文件中有关高新区对在孵企业实施房租补贴政策,制订《合肥高新区孵化企业用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开发区 企业 通知

抄送:安徽省科技厅、合肥市科技局

高新区经贸局 2003年11月26日

共印20份

合肥高新区孵化企业用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合肥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文件中有关高新区对在孵企业实施房租补贴政策,制订《合肥高新区孵化企业用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 一、 房租补贴专项资金来源

高新区管委会从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中设立孵化企业房租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二、 房租补贴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1、资金补贴的对象是入驻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孵化器、并在高新区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 2、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领域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孵化企业以及其他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拥有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包括接受转让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

(2)留学人员创办或领办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孵化企业,留学人员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上。

(3)国内具有教授及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主要科技人员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上。

(4)经管委会特别批准的为孵化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创办人是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的专职人员,企业拥有一支优秀的研发和经营管理团队;

4、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向经济贸易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入驻孵化器以来的发展情况,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情况,未来发展设想等)

2、所在孵化器的推荐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付款凭证;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8、所从事的技术及其产品的证明材料; 9、其它有关文件和证明。

四、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补助方式 1、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孵化器推荐,向经济贸易局提交申请材料。 (2)经济贸易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2、补助方式:

(1)经批准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8元/m2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二年按5元/m2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起始时间自企业在高新区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国税、地税登记证之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

(2)经批准享受房租补贴的企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之间,持有效房租付款凭证及申请材料,办理房租补贴手续。补贴资金可以拨付给企业,也可以先拨付给企业所在孵化器,由孵化器全额转拨给企业。

五、本实施办法自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管委会制订的有关房租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办法由高新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ec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