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案例
更新时间:2023-09-17 03:20:01 阅读量: 高中教育 文档下载
第二讲案例
案例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某电子产品厂年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由于该厂的产品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因此增值率较高,大约为40%,同时由于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入品金额较小,大约占不含税销售额的60%。该厂应怎样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
方法一:采用增值率判断法
由于增值率为40%,大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因此应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
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某商场属增值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电器取得收入100万元,销售鲜牛奶取得收入3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时
应纳税额=(100+30)÷(1+17%)×17%=18.89(万元) 分别核算时:
应纳税额=100÷(1+17%)×17%+30÷(1+13%)×13%=17.98(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企业减轻0.91万元税收负担。
案例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选择
天宏集团下属地板厂生产销售强化木地板,并代客户铺装。某年该厂取得铺装收入70万元,地板销售收入60万元,全部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由于货物销售额在全部收入中的比例没有超过50%,因此只需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70+60)×3%=3.9(万元)
相反,如果该年企业取得铺装收入60万元,地板销售收入7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
130×17%=18.89(万元) 1?17%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可为企业减少税负14.99万元。
案例四:设备销售和安装的税务处理
某电梯厂生产、销售流水线并为客户安装调试流水线,流水线的价款为500万元,安装调试费300万元。
如果安装调试是有电梯厂来提供,则这一交易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对电梯厂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800×17%=136(万元)
但如果把安装调试工作交给下属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来进行,则总体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17%+300×3%=94(万元) 可减轻税负42万元。
案例五:原材料的采购对象
天宏集团拟购入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0,经加工后销售价格为1300元,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征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选择从一般纳税人人处购买原材料,则: 应纳增值税=(1300-1000)×17%=51(元)
企业税后现金净流量=1300×(1+17%)-1000×(1+17%)-51=300(元)
如果企业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人处购买原材料,则 应纳增值税=1300×17%-1000×3%=191(元)
企业税后现金净流量=1300×(1+17%)-1000×(1+3%)-191=300(元)
两者税后的现金流量是一样的。
案例六:委托代销方式的选择
天宏集团下属甲公司和乙商场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商场代销甲公司的产品,市场销售价每件1000元。甲、乙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乙商场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到年末,乙商场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甲、乙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
税)情况分别为: ①甲公司
收入增加1000万元,增值税销售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成本为支付给乙公司的手续费200万元。
②乙商场
收入增加200万元,由于属于平价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乙商场收取的手续费,应按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200×5%=10(万元)。
案例七:不同销售方式的选择
某企业以生产实木家具为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该企业每月15日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率为25%,城建附加和教育附加合计为10%;同期银行存款的月息为0.5%。20××年6月25日销售一批家具给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某一商场,不含税全部价款为100万元;生产成本为80万元,可抵扣进项为8万元,销售费用为1万元。
①直接收款方式
按照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因此,该企业在6月25日即发生纳税义务。
应纳增值税=100×17%-8=9(万元) 应纳附加=9×10%=0.9(万元)
应纳税所得=100-80-1-0.9=18.1
应纳企业所得税=18.1×25%=4.525(万元) 税后利润=18.1-4.525=13.575(万元)
此外,如果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企业所发生的应税义务要在7月15日缴纳相关的税收,相当于企业占有了这部分资金的利息收入,由此而致的收入为:
(9+0.9+4.525)×0.5%/30×20=480.83(元) 这就是企业的所有收益。
采用这种结算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及时回笼货款,从而可以有充足的现金来缴纳相关的税收,从而相应的财务风险也较小。
②分期收款方式
对于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此,企业可以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来收回货款,对于上例,可以在合同中列明,上述货款平均分4次收取,分别在7、8、9、10月的14日收取25万元。则按照税法的规定,在发出货物的6月份,没有收入,从而也不需要纳税。第一笔收入的确认时间为7月14日,因此,在7月15需要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关的税收。按照税务机关的实际方法,企业发生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可以在7月份一并扣除。
应纳增值税=25×17%-8=-3.75(万元) 应纳税所得=25-80-1=-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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