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街道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06 19:4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滨街发(2014) 号

滨湖街道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监督力度,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推动全街道经济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现根据省、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管收入,核定支出,政府调剂余额,预算内外兼顾,促进综合平衡,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和

1

收支两条线管理,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街道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资金(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全部纳入会计站统一管理和核算,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设会计核算账户。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收自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部门和单位预算。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各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资金、附加)及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单位上缴分成、代收资金、代收资金返还、国有、集体资产出售、出租、转让收入、利息和其他收入等。

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擅自开减、缓口子。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否则均属乱收费行为。

第九条 所有预算外资金,全部缴入会计站结算中心专户,实行专户统一管理,不得转移资金或私设账外账(即“小金库”),更不得由一人包办部门和单位的所有会计事项的收付业务,各项原始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齐全后会计站方可报销。会计站不得办理超出审批权限和无预算计划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及报批程序:

2

1.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单位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和维持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经费等。

2.支出原则: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优先保证人员经费。 3.用于单位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和正常经费等方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提高;除国家、省、市规定以外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值班费、单位内部考核奖励、节假日福利费及实物不得发放。上级党委、政府发文的奖励,按文件执行。

4.部门和单位用于房屋建造、改建扩建、维修、装璜等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实行报批制度;购置办公用的电脑、复印机、空调、彩电、高级相机以及生产、生活、福利、各种车辆、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要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5.部门和单位不得举债兴办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各项经费支出。如确需借贷, 必须先具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6.部门和单位超出预算计划外项目,事先具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事处主任,由办事处主任定期经集体会办后批准追加单位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在200(含200)元之内的由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超出200元以上的支出统一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不得擅自将发票化整为零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支出一次性报支最高限额为1万元,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在请款书上签字监督兑现到位。

第十三条 当年支出费用除“三公”经费必须当年结清,不得跨

3

年度报支;“三公”经费必须按年初预算月结月清。

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本单位的职工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进一步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街道所有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一律实行街道会计站代理记帐,全部实行零账户管理,部门、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只设一名报账员(单位负责人不兼报账员)。

第三章 资金与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现金在三日内必须交存财政专户。 2.严禁动用本单位资金搞借贷业务或搞贷款担保。

3.部门和单位的内部结算票据一律向财政所申领,实行电脑开票。各单位使用的票据由财政所票据专管员统一保管;单位严禁使用其他非法(收据)凭证。

4.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限额在50元以内的费用必须填制自制凭证,注明时间、品名、数量、金额、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报支。

5.单位报账员每次报账时必须携带收款(收费)票据以便查验。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具

4

体管理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所管辖范围内单位的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本实施办法相应条款,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转移集体资金和收入,将违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违规收入10%、8%的罚款。

2.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除没收非法收入上缴财政外,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非法收入的10%、8%罚款。

3.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款项除全部上缴财政,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8%的罚款。

4.擅自设立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产、期货交易、投资入股、未经批准提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标准,乱支乱补、滥发资金、津贴、补助等,将违纪金额追回上缴财政,除按党纪条款处理外,并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以10%、8%的罚款。

5.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支出资金搞借贷业务,以及购置高档办公用品、商品房、搞基建、修缮、装璜的,除退出全部款项,并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以10%、8%的罚款。

6.擅自减免收入的除责成执收单位限期收回,全部上交财政外,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8%的罚款。

7.不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支各项费用的,处单位违纪金额20%的罚款,并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以10%、8%的罚款。

8.违规报支通讯费、小车费、差旅费、业务费、招待费、办公费、报刊杂志费和复印费、学习费、保险费、50元以上白纸发票、

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db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