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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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94)铁运字117号部令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一节 铁道部

第二节 铁路局(集团公司) 第三节 铁路分局(总公司) 第四节 站、段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五节 客运调度 第六节 旅管计划运输 第七节 行包计划运输 第四章 站务管理

第八节 售票 第九节 行包运输 第十节 乘降组织 第五章 乘务管理

第十一节 乘务组 第十二节 乘务组工作职责 第十三节 旅客列车备品 第十四节 列车行包运输 第六章 旅行服务管理

第十五节 旅行服务 第十六节 站、车给供水 第七章 业务资料管理及人员培训

第十七节 业务资料 第十八节 定职、升职 第八章 站、车环境卫生

第十九节 站、车环境 第二十节 站、车卫生 第九章 职业道德及礼仪规范

第二十一节 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节 礼仪规范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节 旅管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节 客运职工安全 第二十五节 行包运输安全 第二十六节 票据现金安全 第二十七节 事故处理 第十一章 站、车广播

第二十八节 广播资料编制 第二十九节 广播人员管理及培训 第三十节 广播设备 第十二章 防暑防寒

第三十一节 防暑 第三十二节 防寒 第十三章 运能管理

第三十三节 列车运行图 第三十四节 客车运用

第十四章 客运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节 客运设备

第三十六节 客运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 第十五章 路运与特定运输

第三十七节 路运 第三十八节 特定运输 第十六章 客运临察制度

第三十九节 客运监察的职责与权利 第四十节 客运监察记录 附件一 客运职工职务标志 附件二 客运票据戳记规格 附件三 客运监察证 附件四 客运添乘证

附件五 铁路人员携带工具器材乘车凭证 附件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附件七 全路铁路通用乘车证 附件八 各种表格

附件八——1 旅客密度、分界站报、预报通知单 附件八——2 乘车人数通知单 附件八——3 列车旅客密度表 附件八——4 行李、包裹装卸交接证 附件八——5 中途预留、剩余卧铺通知单 附件八——6 旅客伤亡事故纪录

附件八——7 旅客伤亡及行李、包裹事故报告

附件八——8 旅客供应完成情况报告 附件八——9 外宾、华侨运送情况报告表 附件八——10 乘务报告

附件八——11 列车行李、包裹运输密度表 附件八——12 押运行李、包裹人员登记薄 附件八——13 旅客用药登记簿 附件八——14 机车乘务员便乘登记薄 附件九 租用合同 附件九——1 租车合同

附件九——2 建筑物、土地出租合同 附件十 客运监察合同 附件十一 客运监察名章

第99条 铁路局、分局“五·一”、“十·一”前,对环境卫生要组织大整备大检查,所需费用应列入年度支出计划。

第100条 车厢外皮的彻底清洗一般在配属客技站进行,始发终到均不入配属客技站的,应在由铁路局指定的客技站清洗。在折返站,入客技站的旅客列车一律由客技站内清扫人员洗刷车皮。以保证列车外皮清洁。

第101条 旅客列车运行在市区、长大隧道、大桥时或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和终点站前,乘务员应锁闭厕所,一般到达大站、终到站前3~7分钟锁闭厕所,不能把粪便、污水、垃圾带入城市。

第102条 直通旅客列车应实行垃圾装袋,在指定处理站集中处理。其他列车应逐步向垃圾装袋集中处理方向发展。垃圾袋及垃圾处理设施所需费用纳入站、段年度支出计划。

第103条 旅客使用的卧具,要洗净烫平,保持整洁,并建立质量检查制度。软卧每人一换,硬卧每一单程更换一次,陈旧、污损的应及时更换补充。

第104条 候车室和运用中的客车每季度消毒、杀虫、灭鼠一次,夏季应增加次数,公务车、代用客车每次使用前消毒、杀虫、灭鼠一次。发生传染病和发现“四害”时,应随时消毒、杀虫、灭鼠。

消毒、杀虫、灭鼠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客运部门配合。此项费用由车站、客运(列车)段列入年度支出计划。

第105条 旅客列车和车站应配备为旅客服务的“急救药箱”,用药由铁路医院(或保健站)负责,按规定内容定量及时配备。指定经过训练的专人管理,并建立旅客用药登记簿。

旅客急救药箱用药经费,应由保险金项下列支,由分局纳入年度计划保证供应。

第九章 职业道德及礼仪规范

第二十一节 职业道德

第106条 铁路客运职工的职业道德是: 1.勤恳敬业:做到工作勤奋、业务熟练; 2.廉洁奉公:做到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3.顾全大局:做到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4.遵章守纪:做到服从命令,执行标准; 5.优质服务:做到主动热情,细心周到; 6.礼貌待客:做到行为端庄,举止文明; 7.爱护行包:做到文明装卸,认真负责。

第二十二节 礼仪规范

第107条 铁路客运人员在工作中,应穿着规定的统一服装,仪容整洁,精神饱满,佩戴规定的标志。禁止浓妆艳抹、佩戴首饰。

第108条 对旅客讲话时应态度和蔼,音量适宜,称呼恰当,语言表达得体准确。听旅客讲话时应认真倾听,不得随意打断,正在行走遇有旅客回话时应停下来回答。夜间在卧车不得喧哗。

第109条 走行、站立姿态要端正,在旅客多的地方走路时,要先打招呼,不得硬挤硬撞,夜间在卧车作业、走路、关门要轻。

第110条 在旅客面前不得吸烟、吃东西、剔牙齿和出现其他不文明,不礼貌的动作。 第111条 组织旅客上、下车时,不得强拉硬拽。清扫时,不得将清扫工具碰触旅客、物品,移动旅客物品时,应事先征得旅客同意并对旅客的配合表示谢意。

第112条 旅客为自己让路时,应表示谢意。进包房要先敲门,应允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应退步出包房。

第113条 对旅客应一视同仁,对外宾及海外同胞应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114条 通有工作失误之处,应向旅客表示歉意,不得强词夺理。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节 旅客运输安全

第115条 要维护好车站秩序,合理地使用天桥、地道。严禁旅客钻车和横跨股道并随时清理站内滞留人员。

第116条 除指定在站台上作业的小型机动车辆和因特殊情况经站长批准进站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站台。进入站台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并限速(10千米/小时)行驶。

第117条 车站建筑物和站、车一切为旅客服务的设备、备品应齐全并保持良好的运用状态,夜间应有良好照明。对于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在暑运、春运、“五·一”、“十·一”之前要普遍检查设备。站、车各服务场所应及时清除积冰积水,冬季要有防滑措施。站台严禁堆放路料、杂物,停放车辆。

第118条 列车乘务员要加强车门管理,认真执行停开、动关、锁,出站台四门检查了望的制度,遇有临时停车,应看守车门。

第119条 应经常向旅客宣传安全常识,劝阻旅客不要站在车辆连接处,不要手扶门框、风挡,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不要向车外抛物。列车通过大桥、隧道时,应动员旅客关闭车窗并巡视车厢。

第120条 取送开水时,水桶(壶)应有相应的防烫、防溢措施,暖水瓶应有防倒圈(架)。倒开水时,应接杯,不倒过满。

第121条 行李架上的物品应摆放得平稳、牢固,较重的物品、锐器、杆状物品,玻璃制品等应放在座位下面。

第122条 严格执行锅炉、炉灶、电茶炉等操作规定。入库列车炉灶压火,要有专人值班看管。炉灶附近禁放易燃物品。餐车在运行中禁止炼油。清除炉灰时,应先灭火后自排灰孔清灰。

第123条 站、车应加强禁带危险品的宣传,铁路公安人员和客运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危险品工作。实施运输安全检查时,应佩戴规定的标志。站、车对查出的危险品,应予没收,数量较大的交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列车上查出的危险品,由值乘的公安人

员妥善保管,移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公安派出所处理,车站不设公安派出所的,则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移交车站处理。对发令纸、鞭炮类的危险品,应立即浸水处理。对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造成事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124条 车站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应严禁乘车。对有人护送的,应通知列车长,协助护送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第125条 列车内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列车长应指派专人看护,公安人员应予协助,移交到站或换车站处理,不得转交中途站。发现有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乘务员应向护送人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并予以协助。

第126条 车站对列车上交下的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由车站客运、公安共同负责妥善处理。如需继续乘车时,车站客运、公安共同派人护送至到站转地方处理,如无直通车时,送至第一个换车站,由换车站继续转送。

第二十四节 客运职工安全

第127条 站、车应对客运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和技术安全教育。新职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正式担任工作。

第128条 客运人员在接班前,必须充分休息,保持精力充沛。严禁在接班前和工作中饮酒。

第129条 通过线路时,应走天桥、地道、平过道,并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严禁钻爬车底,跨越车钩。

顺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不走轨心、轨面和轨枕头,并随时警觉前后列车。禁止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小型机动车通过平过道时必须有人引导。

第130条 乘务员在上下车时,要紧握扶手,不飞乘飞降。列车运行中严禁开车门乘凉、探身了望及清扫垃圾。列车头尾部风档处和餐车厨房侧门处要安装安全防护栏,防护栏由车辆部门负责安装。

第131条 高空作业时,要身系安全带,梯子有人扶,物品不下掷。 第132条 严禁摸黑开关电器设备,防止触电。

第133条 电气化区段停站不冲洗车皮,严禁攀登车顶作业。

第134条 装卸行包应在车停开始,车动停止。严禁车动抢装、卸,抓车、跳车或随车奔跑。

第135条 客车上水时,给水员应戴安全帽,穿防护服,应注意脚下杂物和来往车辆。

第二十五节 行包运输安全

第136条 车站承运行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内容相符,符合营业办理限制和运输条件,防止夹带危险品、禁运品,正确检斤。对单件保价千元以上的物品必须施封,施封用品费用由保价安全费列支。

第137条 列车发现无货签和无辅助标记,或不按规定填写,不打印票号的行包,应拒绝装运。运输途中,站、车发现无签货,应查清到站,补拴货签或编制记录,运至到站。

第138条 装卸车时,必须先卸后装。装卸员要根据列车行李指定的货位,分方向、按站顺装车,并做到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大件打底,小件放高,堆码整齐,巧装满载,便

于清点。

使用搬运车时,拖挂车数限重车四辆、空车五辆,行驶不超速。堆码行包不超高、不超重、不超宽,强索捆牢,不致甩落。

第139条 严格执行交接制度。车站在装车前,列车在卸车前,必须先核对所装卸行包的到站、票号、件数,确认票货相符。交接时,凭填写完整的行包装卸交接证,办理交接手续并加盖规定名章,严禁信用交接。发现件数不符,行包破损或有其他异状时,经确认后应在交接证上注明现状,由交出行李员加盖规定名章。车站交接班时,凭交接簿票货核对,严格执行货动有交接,交接有手续的制度。

第140条 车站保管行包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仓库条件,分别货位,整齐堆放并做好防火、防爆、防湿、防盗工作。站、车装载、堆放一级包装的放射性包裹应备专门存放地点,与食品及活动物包裹不少于0.5米,与感光器材和人应保持不少于1米的距离。

第141条 行包遇有票货分离、误装卸造成误运时,应及时处理,查清到站,编制记录转送正当到站。严禁积压,不得顶件、等货交换。

第142条 行包交付做到票、货发到站、发收货人、票号,件数“四核对”,并负责搬运到规定地点交付。禁止旅客或货主到仓库自找自拿。

第二十六节 票据现金安全

第143条 车站收到常备票客时,应在三十天内逐张清点完毕,车站、客运(列车)段收到其它票据,应在十天内凭封印按本清点,并将领单签收返回分局。客票票据使用前必须逐号检查,无误后开封使用。

第144条 铁路局、分局、车站、客运(列车)段应设专用票据库,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售票室、票据库要有安全、消防、报警设施,严禁闲杂人员出入。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要认真交接,发生帐票不符,应查清后移交人方可离职。

第145条 车票票据必须放在票箱、票柜内,出入票后应及时加锁。售票室和列车内要配备保险柜,现金、支票和款袋随时入柜加锁,并建立严格的值班和保管制度。

第146条 车站向银行(包括列车向终到站)存款或缴款时,应由公安、保安人员护送,没有公安、保安人员的车站、客运(列车)段,由站、段派人护送,确保进款绝对安全。

第二十七节 事故处理

第147条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停车时应避开桥梁、隧道)并组织旅客离开现场。列车长、乘警应赶至现场,组织人员切断火源,迅速扑救,并应尽快将事故概况报告附近车站或列车调度员。同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认真取证。处理完毕应早点开车。

第148条 旅客或无票人员在站内或列车上受到伤害,站、车应先行抢救。车站(在列车上为列车长)应会同公安人员检查受伤情况,收集旁证、物证,详细做成记录。送医院抢救时,由车站凭加盖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管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送当地铁路医院。

旅客或无票人员在列车内死亡时,列车长应详细分别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一式四份(一份交接收站,另三份返乘回段事交主管段,段签注意见,三日内分别报主管分局或有关分局各一份,一份存查)或客运记录。(式样见附录八—6)。

第149条 旅客或无票人员在站内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应立即送医院抢救。如死亡则应妥善处理尸体,保管遗物,通在其家属。其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或家属负担。具体处理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150条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三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151条 发生行包事故,到站(在发站产生时为发站)应尽快立案处理。属于铁路责任的,无论责任单位确定与否,都应迅速办理赔偿手续。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152条 对旅客及行包事故的处理,均应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积极主动办理赔偿。

第153条 发生旅客及行包事故,有关单位都应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有责任的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卸责任。处理事故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秉公处理,不得随意列“其它”、“意外”事故。

第十一章 站、车广播

第二十八节 广播资料编制

第154条 站、车广播应根据铁路特点和旅客运输的需要,认真做好旅行常识、安全、治安、服务、卫生、沿线名胜古迹、史迹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安排好文艺节目,组织、协调客运工作人员按程序作业。站、车广播要坚持计划性、针对性、思想性、知识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155条 站、车广播宣传口径要以中央报刊文章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稿件为准。站、车广播资料由铁路局统一编写。宣传部门负责政治内容以及沿线风光、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城市概况部分的编写审定;业务内容由客运部门编写审定;基层站段负责配合各时期工作重点的稿件、专题节目的编写审定;列车运行途中的临时性稿件由列车长审定。

第156条 站、车广播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每一班(趟)均应编制(趟)计划。计划要有播章项目、具体播出时间及节目内容。广播计划要经列车长或值班员批准。

第二十九节 广播人员管理及培训

第157条 客运(列车)段应设广播员或广播指导,负责列车广播员的技术业务工作,车站广播工作由客运车间(客运室)主任或广播指导负责。

第158条 广播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思想品德好,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 有一定阅读、分析、编写能力和欣赏水平,吐字发音准确; 3. 有二年以上客运服务工作实践。

广播员必须经过电务部门的系统培训,获得机械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机。

第159条 要加强对站、车广播员的日常培训工作。铁路局重点培训分局分管站、

第一阶段,编制直通旅客列车运行方案。方案图上的各铁路局分界站时刻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阶段,编制直通列车运行详图,管内列车运行方案和详图。

列车运行图编制完毕后,应同时编制旅客列车编组表,旅客列车简明运行图,旅管列车时刻表,新旧旅客列车运行时刻交替,计算新图指标与客流,汇总新图成绩,编制说明书。

第192条 编制旅客列车运午方案和列车运行详图时,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 先国际列车,后国内列车;先直通列车,后管内列车;先快车,后慢车;先长途,后短途;但对枢纽地区的通勤、通学市郊列车,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编制直通客车运行方案时,予以认真考虑。

2. 旅客列车之间产生会让时,应按列车等级合理会让。客货列车之间产生会让时,应以货车停会或待避旅客列车。

第193条 为了检查、分析和评价旅客列车运行图的编制质量,各铁路局应将如下指标报部:

一、数量指标 1. 运输能力; 2. 列车对数;

3. 列车公里(包括内燃、电力牵引列车千米); 4. 客车底在配属站的停留时间; 5. 客车底在折返站的停留时间;

6. 旅客列车停站资数,平均停站时分、平均停站距离。 二、质量指标

1. 旅客列车直通速度; 2. 旅客列车技术速度; 3. 直通速度系数; 4. 列车车底日车千米。

上述各项指标,应接照该列车运行区段分别直通、管内、市效列车进行计算。

第194条 新图编制工作结束,各项编图资料连同旅客列车编表一起报部审核批准。 全路列车运行图的实行日期,由铁道部公布实行。

第三十四节 客车运用

第195条 客车实行固定配属管理。一切运营客车,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客调统一指挥、调动和使用。各级客调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掌握,统一安排,经济合理地使用。

第196条 一切运营客车,铁路局、分局无权作为非运营车使用,由于特殊情况作为非运营使用时,必须报请铁道部批准。

第197条 各局对部备用客车,未经铁道部同意,不准动用。 第198条 铁路技术专用客车的使用如下规定办理:

1. 铁路技术专用客车(试验车、维修车、轨检车等)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作其它用途,发现违章者,发站可拒绝挂运,中途或到站到按章补费,并及进逐级上报。

2. 铁路技术专用客车,只能在自局管内(包括分界站)或指定的区段内使用,每次使用时,须事先提出挂运计划,报经铁路局批准。出局或越过指定区段时,经铁道部批准。

第199条 跨分局以上军用列车加挂客车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派乘务员值乘,用完后乘务员要随原车返回所属段,自备客车(邮政车除外)一律不得加挂旅客快车。特殊情况,

须经铁道部客调批准,方可挂运。

第200条 外局客车、新造车、出入厂客车,须胶时向所属局、厂、段回送。回送客车应由旅客列车加挂,当旅客列车满轴或不符合旅客列车编挂条件时,经铁路局、分局客调命令承认,可以挂在货物列车上,并将挂车命令传知邻局。

第201条 旅客列车和临时旅客旬车,始发站应指定专人抄收旅客列车编组,及时向分局和铁路局客调报告,值班调度员收报后,要认真与列车编组表核对。

第202条 旅客列车临时加挂的列车,除指定者外,原分局应派检车员接车,确保车内设备完整,用完后应及时派检车员送回所属段,并认真办理交接。

第203条 铁道部、铁路局、分局调用客车时,借用局、分局应派检车员接车,确保车内设备完善,用完后及时派检车员送回所属段,并认真办理交接。

客车因故障在中途甩车时,检车员应向所在站的车辆段(列检所)办理交接手续,无车辆段(列检所)时,可与车站办理交接手续,在有条件的车站必须补挂。

第204条 凡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内停留时,应由站、段负责保管,保证客车设备完整,并于每日十八点按所属局(或路外单位)、车种、车号向分局或铁路局客调报告。

第205条 旅客列车临时加挂的客车,货物列车(包括军用列车)加挂的客车(不包括出入厂车,检修车,铁路和技术专用车,路外自备车),分局、路局客调按局别车种、车号进行掌握,于每日十八点前与邻居核对分界站客车出入辆数,并通知终到局。

第十四章 客运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节 客运设备

第206条 旅客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办理客运的车站、客技站和客运机车车辆及其附属设施。

第207条 办理客运的车站主要设施应包括站房、站场和站前广场三部分。

1. 站房:应根据客运量设置为旅客服务和客运生产、管理、办公、生活及驻站单位使用的各类房舍和设施。如售票厅、票库、问询、候车、携带品暂存、行包承运和中转、交付等房舍。还应有阅览室、广播室、微机房、监控室、医务室、售货部、饮水处、盥洗间、厕所、工作人员间休室等文化、卫生和生活上的必要设施。其次,还可根据需要,设置贵宾室、软席候车室、母婴、军人候车室和旅客餐厅。候车室和特、一、二等站的站台上,应有准确的时钟。

2. 站场:应具备各类站线,站台,雨棚,天桥,地道,照明,给排水,栅栏(围墙),跨线路的平过道和垃圾处理等设施。

3. 站前广场:应具备供旅客和各种车辆集散、停留的场地,旅客活动地带和相应的绿化区域,并考虑远期规划用地。设置为旅客使用的各种服备性设施,如售票亭、餐厅和厕所等。

第三十六节 客运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

第208条 旅客站房的位置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建筑在靠市区居民集中的一侧。旅客

购票乘车,办理行包,车辆通行等各种流线应便捷畅通,避免交叉干扰,同时应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站房的布局要合理、适用。建筑造型要大方、美观,通风、采光、采暖良好,并能表现城市的建筑风格和地理环境我特点,要力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候车厅(室)的使用面积,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应根据一日同一时间在站旅客最高集结量,按每一旅客占地1.1—1.2平方米计算。

第209条 旅客列车到发线有效长应以能满足该区段旅客列车最大编组辆数长度及发展的需要,一般应不少于650米。办理旅客乘降的车站和乘降所,应设置硬化站台,车站站台的长度,一般应为550米。乘降所站台应不少于350米。旅客基本站台的宽度:特、一等站应不少于20米,二等站及县城所在地车站应不少于12米,其它站应不少于6米。中间站台的宽度,特、一等站应不少于12米,二等站及县城所在地车站应不少于10米,其它站应不少于4米。旅客站台的高度,特等站应采用1100毫米的高站台,一般车站,可适当采用300—500毫米的低站台。无立体跨线设施的,应在基本站台与中间站台中部及两端进出口处设置平过道,平过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米。站台安全白线距站台边800毫米,白线宽100毫米。

第210条 特、一、二等站站台上(含县城所在地车站)应设与站台等长的雨棚,其他站雨棚长度应不少于250米,站台地道出入处必须设置雨棚。三等及以上车站的站台上根据需要可设置货亭、盥洗池以及旅客厕所。

在客运站两侧应设有与站台长度相适应的栅栏或围墙。 第211条 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有地道或天桥。地道与天桥的位置应能保证旅客通行和行包搬运、装卸作业的安全、便利。修建天桥时,一般应设雨棚。天桥与地道的宽度应根据客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4米,地道净空高度应不低于2.5米。并应设有照明、防、排水设施。特、一等站应设有输送行包、邮件的地道。

第212条 装卸行包应搬运、装卸行包的各种车辆和传送设备,并有便捷的通行径路,应逐步采用机械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地的车站应尽量采用地道传输设备,避免与旅客交叉干扰。

第213条 旅客列车始发、终到和技术作业站及在上述客站之间应设有客车给水设备,给水站分布距离以150——200公里为宜,给水井设置以25米为准。主、干线及给水量较大的车站应配置一井双栓、一栓一管。给水能力应能保证按图定旅客列车对数的停车站时分及在同一时间内满足客车最高聚集对数的给水需要。干线给水栓的流量在一时间办理客车列数时,不得低于2.5L/s,并按照“一个三井、一井一车”的需要,配齐上水人员。

第214条 车站给水栓及供水系统是客运供水的专用设备,不得接引其它用水,确保水质、流量的稳定,并应能满足污染,防损坏的要求,在寒冷地区,应具有防冻设施,以保证冬季客车的正常给水。

第215条 客技站,主要办理旅客列车车底出入,改编,转向,客车清扫、洗刷,上水、消毒、技术检查、修理,卧车与餐车整备以及备用车的停留作业。主要设备应具备:

1. 客车洗刷设备:在客车始发、终到或较大的客运站及到达对数较多的客运站,应设置客车洗刷机。

2. 客车清扫设备:应设置供应冷水的水栓和冬季客车解冻、预热、给排水和吸尘设备,拉圾处理设施及厕所。

3. 客车整备设施:应有压缩空气管、水管、排水、卧具洗涤、餐料库等设备。为完成一次客车检修、整备、更换卧具,补充餐料、燃料、备品供应创造条件。

4. 车底转向设备:应设置供车底转向用的回转线,三角线等设备。 5. 空调客车(发电机、空调机和柴油机组)所需的电源设施。 6. 站台、平过道及双层客车检修地沟及相应设施。

第216条 车站站房的前后须有明显的车站站名标志。每座站台上应设两块站名牌,站名牌应根据铁道部规定的标准设置。特、一等站应在旅客主要通道和进出站口设置导向标志。各种标志均以汉字表示,站名可增加汉语拼音,少数民族地区可在汉字之下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特、一等站站名标志应有照明装置,能昼夜显示。

第217条 站、车必须使用统一的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

第218条 车站、客运(列车)段和客技站的扩建、改建和新建,要有统一规划,重点考虑,全面安排。三等及以上车站和客运(列车)段的扩建、改建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三等及以上零星、临时建筑,必须经客运部门审查,铁路局批准。其它站需经分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修建。

为旅客服务用的房舍、场地和设备,必须用于旅客,不得任意占用。凡以客运建名批准的建筑项目,设备备品添置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准变更用途。

客运设备、建筑物由于其它部门施工而受到损坏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修复。 第219条 各次旅客列车和三等以上车站,都应有广播设备,较大车站应采用电视广播设备。

第220条 大力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服务设施。逐步实现客运服务自动化系统。如旅客电子导向系统,旅客电视问询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安全检测系统及行包微机制票管理系统。特别要大力采用和发展计算机票务管理、计算机售票、磁卡票、计算机结帐、车票防伪等先进设备和技术,推运管运管理的现代化。

第221条 铁路局、分局应建立客运设备维修基地。特、一等站,客运(列车)段应配备必要的生产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开发及日常机械设备维修任务。凡开发项目涉及修改客运票据的规格、内容时,应事先报部审批。

第222条 建立建全设备使用、管理责任制,严格责任制,严格设备品卡片交接制度。机械设备固定专人使用保养,并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223条 铁路局、分局第年春、秋季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客运设备进行一次大检查,大整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要求,保证设备、备品质量完好,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计划。

第224条 铁路局、分局、车务段(中心站)、车站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客运设备。建立填记“车站客运履历薄”,为长远规划和设备改造提供主要依据,并根据当年度设备现状及有关资料于翌年一季度由铁路局、分局组织修订一次。

第225条 路外或铁路部门的多种经营、集体经济等单位,租用铁路车站客运建筑设施(占用面积)和土地时,应根据租用地点、位置、面积和使用范围,按合同规定向车站缴纳租金,由车站填写客运杂费收据核收。租金标准由铁路局参照当地商业房、地价制定。租用单位由铁路部门供应水电时,应根据车站或有关部门的通知交付水电费。

第226条 车站办理客运设施、土地出租时,必须签定合同(式样附后)为期一年。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本站和租用单位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站(段)财务室一份。二等及以上车站须经分局审查报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其它站由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章 路运与特定运输

第三十七节 路运

第227条 铁路局、工程局和局长、党委书记(包括副职),因公出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许在自局管内使用路用公务车(可以到分界站)。但须报铁道部同意后挂运。

1. 铁路线路或列车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受其他严重灾难中断行车,须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抢救时。

2. 在管内沿线小站检查工作或去偏僻地区(新线、支线、林区、工地)工作,食宿确有困难或必须在车上执行工作时。

不能因挂路用公务车使列车减轴或影响正常旅客运输。

各局路用公务车以一辆为限,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新装、改造或拆毁客车。 第228条 路内有关单位携带和运送路用品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铁路电务等维修人员乘坐管内旅客列车到各站检查、维修设备,凭铁路局发给的携带器材乘车凭证(样式见附件五),可携带蓄电池(6伏组)8组,蓄电池和电池的电解液(装入特种器)3瓶,轨道焊接线火柴(铁盒密封)5盒,焊药40包,防腐油10公斤,机油1公斤,煤油1公斤,变压器油2公斤,调合漆5公斤,汽油(密封)0.5公斤。乘车时应服从列车长安排,将携带品放在列车尾部,保证安全,并不影响车内秩序和运转车长作业。

2. 铁路衡器管理所检修工作人员,持证明到各站检定、修理衡器时,准许随身携带小型配件、调合漆5公斤和标准砝码200公斤。也可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砝码和衡器配件。车站填发包裹票,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分局。

3. 中国铁路文工团到铁路基层单位慰问演出,对该团演出用的服装、道具、布景准予免费运输,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需要托运的服装、道具、布景数量较大时,可以拨给行李车,如行李车不足,也可以拨给棚车代用。使用后,立即交还,不得停留占用。严禁用拨给的行李车或棚车装服装、道具和布景以外的物品。

少量的服装、道具、布景,可装在旅客列车编组中行李车内运送,不必另拨车辆。 办理此项免费运输时,必须任“中国铁路文工团”开具的证明文件,到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如要求拨给行李车或棚车时,应凭上述证明文件到有关铁路局办理拨车手续。

车站办理托运时,应填写包裹票,并在运价栏划斜线,在记事栏内注明“免费”字样,同时将证明文件收回,随同包裹票报告页一并报送铁路分局。

托运的服装、道具、布景由车站装卸时,应按规定核收装卸费。

4. 中国铁路文工团电视剧部到基层单位拍、放电视片,准予凭中国铁路文工团书面证明,将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免费带进客车,自行看管,重量不受20公斤限制。

监视器、投影机、录音机等附属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免费运输。 由车站负责装卸时,交纳规定的装卸费。

第229条 机车乘务员(不包括调车、小运转、出入厂的机车乘务员)在规定乘务区段内便乘时,凭日期、车次和一次单程车有效的例乘证和司机报单乘车。列车员在机车乘务员上车时,应收回便乘证进行登记(登记表达式样见附件八—14)并保管,机车乘务员下车前在便乘证上加盖“已乘”戳后交还本人。

旅客列车(国际列车和直达特快列车除外)应预留三个铺,供便乘机车乘务员使用。机务段(或折返段)如同一次车,填发超出三人的机车便乘证明,填发段应自第四人起加盖或注明“无卧铺”的字样。

凡不符合便乘规定者,均按无票处理,列车长应收回便乘证,编制客运记录,报所属分局收入检查室,通知有关单位追补票价。

第230条 铁路各系统之间的公文及其附属品可以通过旅客的行李车免费运送。重要文件、表报、凭证、电报等可以按挂号办理。但此类运输仅限于公务往来。

凡铁路单位对内、外或路外单位承揽的铁路用产品不得免费运输。

第三十八节 特定运输

第231条 国境站、海关、边防军及银行办理进出国境站旅客、行李查考验及兑换货币等工作,在停车时间内来不及完成上述工作时,国境站根据海关、边防军,银行的要求,可填发国境站与最近前方停车站之间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在国内区段随车工作,并准利用乘务员房间,工作完了后随最近列车返回国境站,半免费乘车证明交车站注销。

国境站海送对国际联运旅客携带的应税物品或应由国营公司收购的物品,在停车时间内为不及办完海送手续时,可以封交站,按国内包裹托运至旅客的到站,由海关凭印章领取。

第232条 《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式样见附件七)是铁道部根据国家公安、安全、司法和机要部门的特殊工作性质发售的特种乘车证。持此证可优先进站和乘坐各国各线、各次旅客列车(国际列车、广九直通车及联运车厢外)软、硬座席和卧铺,但持证人还应出示相应的工作身份证件,发现不符的,站、车工作人员应收回上报铁道部。

《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的票价由铁道部确定并使用单位在购票时与铁道部统一结算。 第2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式样见附件六)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签发,供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宾在我国内使用,可乘坐我国铁路担当的各次旅客列车的软、硬席和卧铺。用后不收回,赠送外宾留念。

陪同外宾的我国工作人员,凭注有“陪同”字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和工作证及批准证明享受上述同等待遇,但用毕后应立即交回。

第十六章 客运监察制度

第三十九节 客运监察的队员责与权利

第234条 客运监察制度是加强对客运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对辖站、车及通过本辖区的外局担当的列车,负有指导、帮助、监督、监察的职责。

第235条 客运监察的任务是:

1. 监察检察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令、客运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对客运任务、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

3. 监督检查客运投资立项的零小基建、设备购置资金的使用情况; 4. 监督检查运输能力、设备管理使用情况;

5. 监督检查客运职工职业道德和礼仪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236条 客运监察的职权是:

1. 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召开、参加有关的会议; 2. 查阅有关的业务档案、资料;

3. 对违章违纪单位或个人,有责令限期改进、停止工作或建议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的权利;

4. 对工作质量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有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权利。 第237条 客运监察凭“客动监察证”(式样见附件三)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客运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填发。限证内记载的区段范围内使用。执行监察工作时,凭证进出站

及有关处所,乘坐各次旅客列车,免于签证,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凭证免费在乘务员公寓住宿,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第238条 客运监察人员必须秉人执法,办事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对滥用职权者,客运职工有权向上级举报,各级领导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节 客运监察记录

第239条 客运监察人员在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问题,填写“客运监察记录”(式样见附件十)一式三份,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被检查单位的上级部门,一份留存。客运监察记录应加盖监察人员名章(式样见附件十一)。

第240条 被检单位接到“客运监察记录”以后,应于十日内将整改措施报到检查部门。逾期不报或工作状况无改进的,检查部门有权给予通报批准或经济、行政处罚。

附件内容略

修改一览表

修改次数 1 法令日期 令 号 客货运专刊期 数 1998年5期 实行日期 98.9.1 1998.08.03 运客组(98)61号 2 3 4 5 2001.07.12 2002.04.15 2003.07.28 2003.08.01 铁运(01)68号 铁运(02)31号 铁运(03)70号 部令12号 2001年5期 2002年3期 2003年4期 2003年3期 2001.7.12 2002.4.15 2003.8.1 2003.9.1 北京局补充规定

第11条:铁路局负责组织全局客运部门的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 第22条:客流综合调查自1995年开始每2年一次,由分局组织。 第23条:管内列车的超员率:

1、管内优质优价、旅游列车始发、中途均不超员; 2、管特快、管快始发准超员10%,中途准超员30%; 3、管客始发准超员20%,中途准超员40%; 4、棚车不得超员。

第71条:夏季配备的毛巾被每两年更换一次,优质优价列车枕套、枕巾、被单、褥单等易耗品每半年更新一次。棉被、褥、枕芯每两年更新一次,毛毯每四年更新一次。

第93条:对在当年度部、局技术业务比武中获得前三名需定职、升职的职工可免于考试。

第94条:选配客运(列车)站、段长(含主管客运的副职)及特、一等站主管客运的副站长应经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考试。其他应经分局客运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第96条:旅客列车车厢配镜框镶装内容依次为:列车时刻表、客运规章摘要、宣传画或广告。在特、一等站客运站舍,旅客快车上设置广告时,其内容、形式及设置位置必须经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其它站车设置广告由分局客运主管部门批准。

第102条:我局指定北京、北京南、石家庄、天津、天津西、太原、唐山、丰润、秦皇岛、德州、邯郸、保定、承德、张家口、大同、临汾站为旅客列车垃圾处理站。共16个。

第105条:旅客列车和车站配备的“急救药箱”的使用范围及药械配置管理和人员培训按京铁卫(87)第31号文件关于修订旅客急救药箱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所需费用在保险金项下列支。

第148条:旅客在列车内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无票人员在

列车内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指意外伤害)

第153条:属装卸人员责任造成的行包事故应在行李、包裹事故报告中注明,赔款由车站向装卸作业所清算,不列为客运部门事故件数。

第163条:站、车播音时间,后改为从早7:00—晚22:00点。站车播音夜间休息时间和列车广播休息时间,由分局根据各站段人员配备及业务工作情况自定。夜间涉及始发终到必须播音时各为半小时。(运输局458号电报)

附注:

第64条中“月工时规定”根据劳卫组(1999)57号修改为167.3小时。

第101条中列车“锁闭厕所”条款与新铁标内容有冲突,现执行铁标有关规定。

第163条中列车“播音时间”根据铁运函(1998)248号及部运输局458号文件有修改,现执行铁标。

第167条中列车“空调候车室温度”现执行铁标,冬季18—20度,夏季24—28度。

第209条中“站台安全线”执行《技规》113条有关规定:“特快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通过站台边缘安全线应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2.5米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cy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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