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样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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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

化版样本)》的通知

[2011]高检诉发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2002年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通知》([2002]高检诉发第112号),要求各省级院在本省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分市院开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试点工作,并同时下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和《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以下简称原样本和《制作说明》)。从各地试行的总体情况看,这项改革有利于公诉人员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梳理案件脉络,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但是由于这项改革至今已经多年,公诉工作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样本中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而原样本格式相对繁琐,制作工作量较大,不适用于大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利于提高这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因此,各地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样本,尤其是制定简化版样本的呼声较高。2006年制定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在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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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起诉终结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公诉基础性工作,推动公诉工作宏观指导的综合载体——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与时俱进,我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样本进行了修改,并为使用方便,将《制作说明》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到样本的有关要求之中,制定了《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以便公诉部门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现予下发执行。

由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而是主要体现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报告案件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因此上述样本只供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时参照使用,不必完全拘泥于样本格式,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时可以根据案件汇报的需要及案件本身的特点作适当的调整。但是,由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讨论案件、处理案件以及之后制作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法律文书的基础,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审核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研究、总结提高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质量的经验和作法。在执行中有何改进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省级院如有在本样本基础上改革完善的新样本,请报我厅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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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 涉嫌 案件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 年 月 日 案件来源:

移送案由: (涉嫌罪名众多的,可写明几项主要罪名,后用“等”字概括)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众多的,可写明主要的几名,后用“等”字概括)

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 (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 、 联系电话: (若侦查机关承办人很多,可写明主要的两名承办人)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 承办人意见: (简要写明审查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 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 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 年 月 日收到卷宗 册,证物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告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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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 年 月 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 次(注明退补时间,重新移送时间;若有自行补充侦查也在此叙明);提请延长审限 次(注明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 (曾用名 ,与案情有关的别名 ,化名 ,绰号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犯罪时年龄 岁),(系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 , 族, 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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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的,写明罢免情况;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对于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地址)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罪,于 年 月 日被 执行刑事拘留, 年 月 日经 院批准(或决定),于 年 月 日被 执行逮捕,先羁押于 市 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 )。(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多名被害人的,概括说明涉及多少被害人、主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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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

(对于涉及案件定性、量刑等有争议的问题,如与侦查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以及是否应当采纳辩扩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定性、量刑的意见等,应当重点分析论证。如果一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论述清楚。)

综上,承办人认为

(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土,提出明确具体的起诉、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或做其他处理的意见。) 附件:1.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自行补充侦查提纲 2.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草稿

3.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 (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附件的内容)

承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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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 年 月 日 案件来源: 移送案由: 犯罪嫌疑人:

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 (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 、 联系电话: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 承办人意见: (简要写明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 年 月 日收到卷宗 册,证物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 年 月 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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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 (曾用名 ,与案情有关的别名 ,化名 ,绰号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犯罪时年龄 岁),(系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 , 族, 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罪,于 年 月 日被 执行刑事拘留,

年 月 日经 院批准(或决定),于 年 月 日被 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市 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 )。(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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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系,通讯方式等。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况。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相同的,此部分省略)

二、认定属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由 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属于第四条第 款规定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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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写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 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

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承办人认定的基本一致。(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认定的非主要事实、情节不一致的,简要说明不一致的地方;有重大分歧的则不适用简化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列举;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凡是证据存在瑕疵等问题的,应当在该份证据后用括号注明。)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部分主要是审查报告其他部分无法涵盖而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报告的事项,如有关未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案件管辖问题,追诉漏罪、漏犯情况,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并移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进行刑事和解情况,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以及需要由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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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c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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