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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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

2012年6月11日发布          2012年6月11日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518049)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 欣

刘 勇

鲁 艺

曲 毅

廖自立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    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 茵沈 驰刘 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 杰董善白邓 涌陈智坚孙延超 王晓东 石丽茹 马晓雯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3 

3.1 基本规定.........................................................................................................3 

3.2 建设指标.........................................................................................................3 4 总 图.....................................................................................................................6 

4.1 一般规定.........................................................................................................6 

4.2 土地利用.........................................................................................................6 

4.3 空间布局........................................................................................................8 

4.4 交通组织.........................................................................................................9 

5  户  型....................................................................................................................11 

5.1 一般规定.......................................................................................................11 

5.2 户型分类.......................................................................................................11 

5.3 户型功能.......................................................................................................12 

6  设  施....................................................................................................................13 

6.1 一般规定.......................................................................................................13 

6.2 公共服务设施...............................................................................................13 

6.3  交通设施.......................................................................................................14 

6.4 建筑设备.......................................................................................................15 

7  建  造....................................................................................................................18 

7.1 一般规定.......................................................................................................18 

7.2 土建...............................................................................................................18 

7.3 建筑装修.......................................................................................................20 

7.4 经济性...........................................................................................................21 

附录A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参考表........................22 

附录B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参照装修标准........................................................24 

本标准用词说明..........................................................................................................25 

条 文 说 明................................................................................................................26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推进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1.0.3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4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慢行交通non—motorized transportation

步行或自行车等以人力为空间移动动力的交通,行进或行驶速度一般在每

小时3-15公里之间。

2.0.2 交通稳静化Traffic Calming

是道路设计中减速技术的总称。目的在于改变驾驶员对道路的感知,从而

使其以合适速度驾驶。比如在道路中设计花坛、曲折道路、凸出人行横道、纹理路面等。

2.0.3 保障性住区protection of the settlements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修建(含新建、扩建、改建)

的住区。

2.0.4 混合住区mixed-use district

相对于传统住区只提供居住功能,混合住区是在土地利用、交通组织、建

筑功能、社区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综合平衡,全方位地解决居住、休憩、就业、出行等需求的住区形式。

2.0.5 住宅部品housing component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并按照配套技术在现场组装的,作为住宅中的某一

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它可分为整

体屋面、复合墙体、组合门窗等。

2.0.6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green/ recycled building materials

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生

成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建材产品的统称,主要包括再生实心砖、再生空

心砖、再生透水砖、各种再生路面砖、再生骨料等。

2.0.7 场地透水率 permeable surface ratio

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地面面积的比率。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

共绿地、绿化地面和镂空面积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等)。

2.0.8 硬质地面遮荫率 hard surface shading ratio

硬质地面上树冠向地面的投影面积与硬质地面面积的比率。

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1 基本规定

3.1.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实现技术适宜、经济合理、使用高效的目标。

3.1.2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各层次城市规划要求。

3.1.3 保障性住房户型的设计应合理、实用和标准化,户型的功能分隔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1.4 保障性住房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安全、适用、耐久和经济的原则,达到资源共享与高效利用的目的。

3.1.5 保障性住房整体性能应达到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的铜级或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一星级标识的要求。

3.1.6

3.1.7

位。

3.1.8 保障性住房建设选用的水、电、气、通风与空调等器件和产品,应优先保障性住房应推行建筑工业化的建造模式,选择使用工业化的住宅部品。 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一次装修到采用国产和高性能的产品。

3.2 建设指标

3.2.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建设指标要求。

表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 指标项 

容积率 

绿地率 指标值 ≥3.5(有特殊控制与要求的地段或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其容积率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可做适当调整。)≥30%,(旧城改造和零散用地≥25%) 

指标项 指标值 

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

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

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

计。当保障房性住房位于轨道交通站点有效服务半径

区域外时可取大值,位于轨道交通站点有效服务半径

区域内时应取小值。 机动车停车位 

自行车位 

区域人均公交车拥有率 

人行交叉口 

人行道遮荫率 

场地透水率 

硬质地面遮荫率 

标准层住房使用系数

标准户型选用率 

节水器具安装率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节能灯具安装率 

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 

每万平米建筑面积的建设废弃物总量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利用率

建筑废弃物回收率 1辆/户 14标车/万人 1个/万平方米 ≥50% ≥45% ≥30% ≥70% ≥80% 100% ≥5% ≥5% 100% 100% ≤400吨 ≥50% ≥30%

注:1 轨道交通站点有效服务半径:指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至住区出入口距离小于800m;

2 人行交叉口:步行网络系统中的交叉口,其单位占地面积数量是住区步行网络密度

的衡量指标;

3 标准户型选用率:是指保障性住房设计户型中选用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户型的数量

与小区户型总数的比率;

4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是指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能耗占建筑总

能耗的比率。如果住宅小区中有25%以上的住户采用太阳能热水提供住户不低于40%

的生活热水,则认为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为5%;

5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是指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代替传统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源供给景观、绿化、冲厕等杂用的水量占总用水量的百分比;

6 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是指建筑施工与装修施工全部完成之后交付使用的户数占

总户数的比率;

7 每万平米建筑面积的建设废弃物总量:是指建设每万平米建筑面积所产生的建筑废

弃物总量。建筑废弃物是指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

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8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利用率:是指非承重结构中再生实心砖、再生空心砖、再生透水

砖、各种再生路面砖、再生骨料等重量占对应材料总重量的比率;

9 建筑废弃物回收率:是指单个项目建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总量与该项目所有建筑

废弃物总量的比值。

 

4 总 图

4.1 一般规定

4.1.1 保障性住区的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4.1.2 保障性住区宜按照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均衡布局,并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4.1.3 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择周边城市配套较完善和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建成地区或临近区域。

4.1.4

4.1.5 保障性住区宜与城市更新有机结合,可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保障性住区选址宜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1.6 保障性住区选址在受污染地、废弃地、贫瘠地、土壤流失严重等区域时,在进行再开发前应先进行土地改造:

1 场地土壤中有毒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有关要求;

2 对坡度较大的场地应作分台和加固等处理。

4.2 土地利用

4.2.1 保障性住区应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等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功能混合,提高容积率,集约利用土地。

4.2.2

4.2.3 保障性住区应与相邻街区及城市资源、空间和人文环境保持联系与融合。 保障性住区土地利用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周围公共服务设施不全的住区配套设施用地应取大值,反之应取小值; 2 在道路用地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宜提高路网密度。

4.2.4 保障性住区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日照、通风、噪声等居住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局部地形地貌进行

调整,鼓励住区内土方量实现挖、填平衡:

1 保障性住区紧邻交通干道时,可利用原有地形及地块内土方平衡沿道路设置适当高度的缓坡,结合绿化形成声屏障,减少噪声污染;

2 可利用场地内土方局部抬高场地内北侧标高,形成有利于日照和自然通风的场地条件;

3 保障性住区应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4.2.5 保障性住区建设应维护原地形地貌的自然特征,保持用地的生态价值:

1 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挡土墙高度不宜超过5米;

2 保障性住区旁的裸露山体、坡地应根据其坡度、坡型和岩土质,选用适宜的坡地支护技术进行护坡处理;

3 坡地绿化设计应采用“乔灌优先,乔灌草藤结合”的边坡绿化方式,并选用适合石壁边坡条件的植物种类。

4.2.6

护。

4.2.7 保障性住区绿化设计应根据场地形态与功能,选择合适的绿化方式,提保障性住区建设应对建设用地内有价值的原生植物和原生水系实施保高绿化系统的遮荫、防噪、防风、滞尘、净化空气和固定二氧化碳等生态功能和使用功能,同时应在建筑和结构设计时挖掘立体绿化的潜能,加强立体绿化,提高绿视率。有条件时,应为保障性住区配套设置中心公共绿地,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改善住区整体环境。

1 保障性住区内硬质铺装面积与植被面积的比例应合理确定;

2  屋顶宜按《屋顶绿化设计规范》DB440300/T37实施“简单式屋顶绿化”,提高保障性住区的绿化覆盖率,降低热岛效应; 

3  各功能区植被宜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2植被配置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每100 m绿地上乔木量不少于3 株,灌木量不少

于10 株;每100 m2硬质铺地上乔木量不少于1 株; 

24 选用的木本植物种类宜满足:保障性住区用地面积≤5万m时不少于45

种;保障性住区用地面积5~10万m2时不少于55 种;保障性住区用地面积≥10万m2时不少于60 种,且本地植物种类应不少于70%。

4.2.8 合理设置保障性住区内的自然水面、凉亭及廊道,宜在夏季气流滞留区布置水池、喷泉、人工瀑布等水体景观。景观的建造不应采用大面积的天然石材。

4.2.9 保障性住区建设宜进行立体空间开发与综合利用。

1 地下空间应符合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的原则;

2 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地块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

3 地下空间应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连接;

4 地段狭小且紧邻拥挤街道的建筑底层宜架空或局部架空。

4.3 空间布局

4.3.1 保障性住区的建筑布局及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确定。

4.3.2 保障性住区建设应结合本地的环境特征,配合临近街区和城市的整体布局和肌理进行设计:

1 保障性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面向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其附属的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不宜面对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2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保障性住区的街道、人行道、配套设施等宜对外开放共享;穿越小区的规划道路不应被封闭而只供保障性住区使用;

3 保障性住区周围有高层建筑遮挡时,应进行景观环境与日照分析,以确定建筑高度分布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

4.3.3 保障性住区的建筑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定量分析设计:

1 建筑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在群体空间布局上可采取相对夏季主导风向的前后错列式、斜列式、前短后长式、前低后高式、前疏后密式、结合地形特点的自由式等排列方式以疏导通风气流;

2 山地、湖滨与滨海住区的自然通风设计除考虑主导风向外,还应为山地的山阴风、顺坡风,谷地的山谷风,湖岸与海岸边的水陆风,林地周围的林源风等季节与昼夜的风向变化提供通道,并为建筑形成穿堂风创造条件;

3 确定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时,宜使建筑物处于周围建筑物的气流旋涡区之外;

4 板楼前后宜有2Pa以上的气压差,塔楼前后宜有3Pa以上的气压差; 5 宜设计底层架空或空中花园,改善周边建筑的自然通风状况。

4.3.4 建筑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但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

4.3.5 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对噪声污染的控制:

1 住区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宜大于15m;

2 面向交通干道的保障性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优化布局、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减噪土坡或除尘降噪功能密林等措施,减小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

3 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保障性住区外围临交通干道侧,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4 当噪声无法通过保障性住区的规划设计得到改善时,应提高对建筑单体的设计要求,面向噪声源的户型宜安装隔声通风窗或采取其他降噪通风措施;

5 场地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4.3.6 保障性住区内的公共空间应具备视线可达性,结合治安措施,形成具有安全感的空间系统,并能抵御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

4.4 交通组织

4.4.1 保障性住区应以公共交通为主要出行方式。住区周边道路资源配套应公交优先,并与住区慢行交通系统方便接驳。

住区区域公交线网密度不宜低于4公里/平方公里,住区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4标车/万人。

4.4.2 保障性住区出入口宜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轨道交通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周边公交站点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保障性住区内宜采用层级式的人车分流方式,在小区一级可采用人车混行方式,在组团一级应采用人车分流方式。住区内部车道的车速不宜大于15公里/小时,穿越住区的支路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

4.4.3 保障性住区应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应与城市慢行系统或城市绿道有效联接。

4.4.4 保障性住区应设安全、舒适的自行车道:

1 自行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离且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宜设置绿化等隔离带;

2 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且人行道应设置在自行车道外侧;当道路狭窄时,可在道路中以标线标识。

4.4.5 保障性住区内应设置连续的人行道,人行道应能直达所有的住区配套服务功能区:

1 新建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2 人行道树或具有遮阳设施的遮荫面积应覆盖人行道50%以上的面积; 3 人行道的绕行距离不宜超过50m,不应超过100m;

4 保障性住区内外步行网络密度不宜小于1个交叉口/万m2。

5  户  型 

5.1 一般规定

5.1.1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应满足模数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空间尺寸及部品尺寸宜满足建筑模数化的要求,户型宜采用保障性住房的标准户型。

5.1.2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设计应适用、灵活和可变,平面布局应紧凑,结构应规整。建筑物标准层户型的使用系数不宜低于70%。

5.1.3 保障性住房层高不应超过2.8米。对于因建筑工业化要求增加地面设备敷设的住宅,可根据设备要求适当提升层高。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净高高于2.1米的面积应大于房间面积的一半,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5.2 户型分类

5.2.1 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

1 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2 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3 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4 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5.2.2 保障性住房各类户型对应的建筑面积及适用范围如下:

1 A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

2 B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

3 C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

4 D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

各类户型建筑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

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采用A、B类户型;安居型商品房和面向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A、B、C、D类户型。

5.2.3 新建保障性住房选用标准户型库中的户型不应少于80%,20%以下的户型可以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本标准相应指标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但均不得超出四类户型的面积标准。

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户型所占的比例,应结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针对建设项目的服务对象,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通过需求分析予以确定。

5.2.4 对于受条件制约的新建保障性住房,经专家论证同意后可依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日照设计,对应A、B类户型日照适度放宽。

5.2.5 对不满足日照法规要求的A、B类户型,统一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为被保障性人群提供临时住所,不作为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出售。

5.3 户型功能

5.3.1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厅)应具备直接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

2 厨房应有外窗,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3 厨房、卫生间内管线应合理布置,并适当隐藏。

5.3.2 保障性住房各类户型的功能房间使用面积宜不小于表 5.3.2的规定:

表 5.3.2 保障性住房各类户型功能房间使用面积

5.3.3 新建保障性住房,可有效利用公共空间,增加部分配套设施。

1 可在部分楼层设置住户共享的空中花园;

2 可在地下室设置供住户使用的储物柜(间)。

5.3.4 户型设计应考虑功能使用的灵活性与可变性,在不改变结构布置、主要设备及管道布置的情况下,实现户内及户间功能在未来的改造可能性。应合理布置结构的竖向及水平构件;不应在可改造的分隔墙上布置设备或管线干管。

6  设  施 

6.1 一般规定

6.1.1 保障性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1.2

6.1.3 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和维护过程记录。 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宜灵活地转变功能及服务对象。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在较大使用强度下的耐久性。

6.1.4

措施。 

6.2 公共服务设施

6.2.1 保障性住区应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应考虑日常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盗、防滑防跌、防坠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根据周边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覆盖情况合理调整、酌情选配,在功能与规模上实现共享与互补。

6.2.2

6.2.3 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应方便居民,利于共享。

1 为城市片区(含住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保障性住区周边可见性强地段及交通便利的地段;

2 当与配套不完备的旧住区相邻时,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于新旧住区结合部;

3 为保障性住区内部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居住区内部且靠近中心绿地或广场;

4 休闲广场应设置于保障性住区的人流集散区域。

6.2.4 保障性住区可酌情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1 公共洗衣房及其相关服务设施;

2 公共食堂及其相关服务设施;

3 社区家庭临时接待服务设施;

4 利用架空层等多用途空间为居民互助性活动提供便利设施;

5 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场所,为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设施。

6.2.5 保障性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考虑各类被保障人群的需求特点。

1 公共活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2 休闲广场的硬质地面遮荫率不宜小于30%;

3 保障性住区儿童游乐场设置应避开住区主要机动车交通道路。游乐场地宜为开敞式,必须保证空气清洁并避开强风的袭扰。游乐场周围不应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应保持较好的可视性。儿童游乐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4 老人活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条件。

6.2.6 保障性住区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及再生资源回收点:

1 垃圾分类收集站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并应设置于住区下风向及隐蔽处;

2 再生资源回收点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组合设置,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6.3 交通设施

6.3.1 保障性住区周边的公交汽车站点应设置具有遮阳、避雨功能的候车亭;周边的轨道交通站点应设置具有相应规模的自行车停车场。

6.3.2 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配置;面向人才的保障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配置。当保障房性住房位于轨道交通站点有效服务半径区域外时可取大值,位于轨道交通站点有效服务半径区域内时应取小值。

6.3.3 保障性住区内机动车宜实施绿色停放。

1 停车场地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专用车位和便利的充电设施; 2 机动车大小车位应分级配置,并应为低排放、小排量机动车优先提供停车位;

3 地面停车位应采用绿色遮荫设施及透水铺装;

4 地下车库宜利用与地面空间相通的侧面、天窗(井)或垂直交通空间等进行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

6.3.4 保障性住区内自行车停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配套自行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不应小于1辆/户;

2 自行车露天停放时,宜在保障性住区出入口门卫的视线范围内或在各楼门旁划出专用场地,并应采用遮荫、避雨设施和透水铺装;

3 当保障性住区用地紧张时,可采用自行车立体停车方式;

4 应设置自行车停车架;

5 自行车停车场宜分散设置,提供就近服务便利。

6.3.5 保障性住区应设置清晰的交通导向。

1 保障性住区出入口应设置住区地图,地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 保障性住区内应设置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6.3.6 保障性住区内机动车道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

6.4 建筑设备

6.4.1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燃气等设施,且各类设施均应入户。

6.4.2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具有合格的质量检测证书,并应优先选用国产优质品牌:

1 燃气及电气设备均应选用通过国家和深圳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

2 电梯应选用节能型电梯;

3 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应采用节能型产品;

4 空调设备应采用能效等级2级及2级以上的产品,空调设备宜选用热泵

型产品;

5 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要求,坐式大便器应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冲洗水箱,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6.4.3 保障性住房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应穿越楼板

进入他户,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6.4.4 保障性住房热水系统的热源,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1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上居住建筑,应为不少于十二层的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当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允许时,宜为多于十二层的用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3 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4 应根据住户用水习惯、物业管理要求、系统技术经济性能及控制系统的简便可靠性等综合因素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慎重采用集中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6.4.5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配套建设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系统,用于景观补水、绿化浇洒、道路冲洗及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冲厕等;非传统水源应优先利用市政再生水,在市政再生水接入前,除景观补水外,其他可用生活饮用水替代。

6.4.6 保障性住房应考虑雨水的利用,雨水利用的方式可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之一或组合系统。

6.4.7 保障性住房各户型用电负荷指标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 保障性住房各类户型用电负荷指标值 类型

A类户型

B类户型

C类户型

D类户型 指标 3KW/户 4KW/户 5~5.5KW/户 6~6.5KW/户

6.4.8 每套保障性住房户内应设置配电箱和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空调插座、厨房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漏电保护装置。安装在距地面

1.8米及以下高处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6.4.9 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6.4.10 设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设置等电位联接,并应敷设到位。

6.4.11 每套保障性住房应设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端口,B、C、D类户型应设两个电话端口和两个电视端口;每户应设入户门铃和访客对讲系统。

6.4.12 空调室外机的设置应保证通风顺畅,空调凝结水应集中排放。

6.4.13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水泵房等有噪声、震动及电磁污染的设备用房的位置应远离居住空间。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采用低噪音设备,设备及管道均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避免振动通过主体结构或空气传递到住户; 

2 设备用房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使保障性住房室内噪音夜间控制在40分贝以内,昼间控制在50分贝以内;

3 变配电房应采取可靠的电磁屏蔽措施。

6.4.14 每套保障性住房应设置计量电表、水表和燃气表,其中电表、水表宜集中装设于单元首层或每层公共区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bx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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