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更新时间:2023-11-22 04: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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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 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 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 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即(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4)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据此可知,选项A属于自然人的存在,选项B属于境外消费,选项C属于商业存在,而选项D不属于这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

2、 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3、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的。保险应当由买方办理,所以,卖方在装船后应当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本题中,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4、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但不能认为因为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就不适用《公约》,除非双方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 选项B错误。CIF术语下,卖方须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选项C错误。买方有收货的义务,无权就不收货而导致扩大的损失提出索赔。 选项D正确。包装不当,违反了质量担保义务,应由卖方乙公司承担责任

5、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啤酒花到目地港时已变质。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承运人没有尽到途中管货的义务,应承担货物途中变质的赔偿责任 B.因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 C.本提单可通过交付进行转让

D.承运人对啤酒花的变质可以免责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免责的规定,货物固有的性质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免责。

选项C错误。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指示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6、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但不能认为因为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就不适用《公约》,除非双方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 选项B错误。CIF术语下,卖方须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选项C错误。买方有收货的义务,无权就不收货而导致扩大的损失提出索赔。 选项D正确。包装不当,违反了质量担保义务,应由卖方乙公司承担责任。

7、 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甲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中国丙公司。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B.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或者甲国知识产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该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即,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本案中,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并不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所以,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法律提出的。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乙公司在货物运输途中将货物转卖给中国丙公司,所以,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存在除外情形。关于除外情形,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9、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文是对\记名提单\,的规定,本题中为\指示提单\,而非\记名提单\。因此,前述规定不适用。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

B.银行应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 C.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D.银行应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需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卖方应当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

选项B、D错误。银行对于单据中表明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其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收货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概不负责。 选项C正确。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时,银行须根据信用证兑用的类型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二、名词解释 1、CIF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2、付款交单

: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缩写为D/P,即买方只有在实际交付了汇票上载明的货款之后,托收行或代收行才将各种单证交给他,从而他才可凭单提货。付款交单托收方式,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3、共同海损:

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遇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4、汇票

:是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立即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5、货物相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这便是所谓

“货物相符”问题。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务的重要内容。

三、简答

1、什么是汇票的拒付及其表现形式?

答:拒付是指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拒付的表现形式除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外,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还包括:因承兑而变更汇票的文字(只承兑部分金额除外);无论汇票是否已承兑,付款人已被宣告破产或裁决虽未确定,付款人已停止付款或对其财产执行尚无结果;不获承兑的票据其出票人已破产。

但是下列情况一般不视为拒付:付款人要求提示人满足法定要求(如出示汇票、证明身份等);付款人为了审查汇票而推迟付款或承兑。 2、托收的基本程序是:(1)卖方(委托人)出具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装运单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送交托收的一切单据(包括汇票和装运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该规则还特别规定托收指示书应载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如果出具的是远期汇

票,则须载明是承兑交单还是付款交单,否则银行按付款交单处理;托收指示书对汇票遭到拒付时是否需要做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否则银行无义务做出拒绝证书;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付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则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而充分地指明此项代理的权限,否则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2)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它在进口地的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买方(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果付款人拒付,则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3、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有:

(1)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凭证。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必须议付货款,对基础合同的任何瑕疵概不负责。 (2)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重要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3)信用证是一种担保文件。银行在信用证条件下的担保责任与其他担保文件不同,信用证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付款人破产、倒闭或死亡,受益人仍有权向开证行索款,而其他担保文件中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责任。

四、论述

1、试述跨国公司的特征。

答: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

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制订经营方案时,通常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制订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策略。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由母公司制订并实施,母公司对跨国公司的其他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各实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联系。尤其是母公司往往通过货物、资本、技术、服务的内部转移等多种方式对其海外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指挥、控制,从而实现利润在各实体之间的转移,达到跨国公司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逃避或规避东道国的税收管辖、关税壁垒或非关税壁垒措施等。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多制订有大量只针对外国资本的优惠措施。跨国公司一方面享受着这些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在实施追逐高额利润的跨国经营战略时不惜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矛盾往往会演变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2.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在承保范围上的差别有哪些?

答: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三种基本险别,它们的承保范围按顺序依次扩大。 1、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平安险,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此说法实际上是不确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 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为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即水渍险包括平安险以及平安险中不包括的那部分单独海损损失。 3、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处的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总的来说,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最小,水渍险和一切险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承保风险。水渍险相当于平安险的范围再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而一切险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但是投保一切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切损失责任,因为该险种并未包括特殊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五、案例分析

1.中国MTC公司与澳大利亚CT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万吨化肥的FOB合同,由日本一家海上运输公司承运,装船后货船从大连港出发驶往悉尼,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很快。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立刻向船舱 注水灭火。火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于是雇用拖轮将船拖至宁波港修理,确保安全后重新驶往悉尼港。到达悉尼港后发现,此次意外事故造成如下损失:(1)1万吨化肥被火烧毁;(2)2万吨化肥因注水而被毁;(3)该货轮主机和部分甲板受损;(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请问:以上各项费用,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1.答案要点:

我国海商法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 因此,

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包括:(1)因注水而被毁的2万吨化肥;(2)雇用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部分包括:(1)被火烧毁的1万吨化肥;(2)被火烧毁的主机及甲板。

2.中国甲公司为其出口阿根廷的一批货物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该批货物应装于船舱内,但由于舱位紧张,该批货物的一小部分装在了舱面。船舶在驶往布宜诺斯艾利斯途中遭受到了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使货物受到了部分损失,装在舱面的那一小部分货物全部损失。船长为了全船的安全在途中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

请问: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有哪几项?

2.答案要点:

本案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一切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之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舱面险一般是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但是即使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对于应装于舱内的货物而装于舱面,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人应赔偿:(1)装入舱内的货物由于海上风险遭受的损失;(2)共同海损理算由被保险人分摊的部分;(3)装于舱内的货物由于外来风险遭受的损失。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br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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