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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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关于发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的通知 中色投字[1995]0641号

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的《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已通过审查。现批准《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95年11月2日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1总则

1.0.1为统一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并为尾矿设施的顺利投产和长期安全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远程适用于选矿厂规模300t/d及以上,或尾矿库等别为四等及以上的尾矿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其他的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承担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许可证。 1.0.4尾矿设施施工应按照施工图和本规程进行。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1.0.5尾矿设施施工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做好环保、防火、防水、

防尘和劳保安全工作。

1.0.6尾矿设施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7尾矿设施施工应对工地原有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补充不足部分,建立地面测量控制网。

1.0.8尾矿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1.0.9施工新技术的采用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对于重大施工新技术,应经审批方可实施。

1.0.10尾矿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 1.0.11竣工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即可移交建设单位;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1.0.12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初期坝 2.1一般规定

2.1.1本章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碾压式土、石坝的施工及验收。 2.1.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导流进行规划,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措施,确保工程及下游地区渡汛安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导流和泄水建(构)筑物的正常运行。

2.1.3施工导流宜利用永久性排水设施。当采用共他临时导流设施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在工程竣工前拆除或封堵,不得影响永久工程的质量与运行。

2.1.4施工渡汛应根据尾矿库等别的施工阶段分别采用下列洪水标准: a)从开工到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前的施工第一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1确定;

2.1.5开工前,应坝轴线两端坝体以外不受施工、滑坡或爆破等影响的适当地点,设置永久性的测量标石,并标明桩号,架设标架。 2.1.6坝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2.2坝基开挖及处理

2.2.1开挖前,应将坝基范围内的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及建筑物等全部清除。开挖后,应认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和洞穴的处理。对于不利于坝体稳定的淤泥、腐植土、泥炭层、坡积物、残积物、滑坡体和强风化岩石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2.2对有防渗要求的尾矿库,坝区范围内的工程地质钻孔、试坑等均应按工程地质布孔图逐一检查和处理。

2.2.3坝基开挖过程中,当发现新的工程地质问题或与勘察结果有圈套出入时,应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措施。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修改设计。

2.2.4开挖清理工作应在填筑前完成。不得边填筑边开挖。清出的杂土应全部运出坝外,堆放在指定的场地。[换行]开挖的坝基,在纵断面上不得出现台阶或大于20°的急剧变坡。

2.2.5对于易风化、易崩解的岩土坝基,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者,应留保护层。对岩基也可喷水泥砂浆或混凝土保护。

2.2.6对于粘性土坝基,应在冻结前处理完毕,并预选填筑1~2m厚的坝体或采取其他防冻措施。

2.2.7对于软粘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粉细砂中岩溶等特殊岩土的坝基,均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3筑坝材料控制

2.3.1对各料场勘察报告和试验资料应进行认真核查。当发现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提出,并与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当需改变筑坝材料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3.2对于已确定使用的料场,应设置若干固定基桩,并在地形图上标明位置。

2.3.3规划料场的实际可开采总量时,应考虑料场的勘察精度、土料天然重度与坝体压实重度的差值以及开挖、运输、雨后坝面清理、坝面返工、削坡等损失。可开采总量与坝体填筑量之比宜为:土料1.5~2;砂砾料1.2~1.5;石料1.3~1.5;砂、砾反滤料根据筛选有效方量确定,但不宜小于2。

2.3.4砂、砾反滤料宜在天然料场选用。当难以找到合适的天然料场时,可考虑采用人工砂,但其颗粒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进行筛选配制。

2.3.5当粘性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大于施工含水量的上限值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小于施工含水量的下限值时,则应进行加水处理。 2.4坝体填筑

2.4.1坝体填筑应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4.2坝体填筑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压实干重度和施工采用的压实机具进行碾压实验,确定施工最优含水量、最佳铺土厚度和碾压遍数等压实参数。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压实参数,压实机具的类型、规格不得随意再改,铺土不得超厚。

2.4.3坝体填筑不应在填筑断面之内的岸坡上卸料。特殊情况下必须从岸坡上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岸坡和卸料场地的清理。 2.4.4坝体各部位的填筑应按设计断面进行。上坝坝料种类、级配、含水量、超径颗粒、填筑部位以及相应的压实标准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合格的坝料严禁上坝。

2.4.5坝体碾压应沿平行坝轴线方向进行,不得垂直坝轴线方向碾压。分段碾压时,相邻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3~0.5米;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为1~1.5。分段填筑时,各段土层之间应设立标志,上下层分段位置应错开。应防止漏压、欠压和过压。压实合格后方可铺筑上层新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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