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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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原创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孙自通律师)

第一节 小额信贷介绍

一、小额信贷的定义

关于小额信贷的定义,不同的机构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一般而言,到目前为止,对其并没有统一、标准的定义。

一般而言,小额信贷(Microfinance,Microcredit)是在一定区域内,在特殊的制度安排下,按特定的目标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贷款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它是由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在20世纪70年代发明的小额贷款模式,是国际组织正在推广的反贫困经验。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鉴于小额信贷在扶贫和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巨大作用,联合国把2005年定为世界小额信贷年。2006年10月13日,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GB)和乡村银行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因“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努力荣获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这也充分证明了国际社会对扶贫事业和对小额信贷在扶贫进程中所起作用的高度重视和肯定。

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都不能称为完善或规范的小额信贷。从本质上讲,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项目有机结合成一体的活动。

二、小额信贷的特征

小额信贷是一种信贷机制,从本质上说,小额信贷是一项将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消除贫困的社会需求有机结合的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创新使得小额信贷具有区别十传统商业信贷和传统项目扶贫的特征。一般认为,小额信贷具有以下特征:

1.组织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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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运作,结合了合作组织和民间互助组织的各自优势。一方面,小额信贷在不需要担保的情况下,通过严格管理和精密组织,向贫困人群提供信贷服务,减少和避免了一般非正规信贷的高风险问题,具备了正规金融机构管理的严密性和规范性等优点;另一方面,小额信贷具备一般非正规信贷形式的优点,通过建立与用户的紧密的关系等方式,增强用户的信任感,降低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

(2)贷款额度较小

小额信贷的额度较小,一般不超过当地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基于农业的行业发展所需资金的可持续、小额等特点,以及农民承受风险的能力限度,小额信贷机构为农户所提供的贷款额度一般较小。另外,考虑到农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有限,一般的农户小额信贷不需要担保抵押物,且手续简单方便,实行短期贷款和分期还款的还贷方式。这在减轻穷人还款压力从而降低还贷风险的同时,还有助于培养穷人的理财意识,鼓励他们参与到信贷项目的全部程序。

(3)面向低收入者

小额贷款的基本目标是面向社会低收入者。主要服务对象是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中低收入人群。这类人群的特点是:他们中大多数以进行家庭生产以及小生意营生,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而改善现有的经济水平。

(4)贷款双重目标

小额信贷具有扶贫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双重目标。扶贫作为小额信贷的主要目标,非常强调对穷人的不断教育培训和持续的技术支持;与此同时,小额信贷作为商业化运作的金融服务,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以达到追求小额信贷机构经济和操作上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扶贫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在联系和矛盾中构成了完整的小额信贷要素体系。

三、小额信贷的目标

2000年,世界银行对小额信贷目标的阐述为:小额信贷机构作为发展机构,其目标是为没有服务或服务水平低下的市场的金融需求提供服务,将其作为一种实现目标的方法。这些目标通常为下列一个或多个:减少贫困、增强妇女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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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群体的能力、创造就业、帮助现有经营活动发展或搞多样化经营、鼓励新行业的发展。120世纪90年代,小额信贷被引进到我国后,各种小额信贷机构也是将上述目标作为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这主要体现在由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编写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一书的“政策篇”中。

三、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小额信贷也有10多年的试验和探索。最早是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扶贫或者农村发展项目中已有小额信贷的内容。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也均开办有小额信贷业务或者小额信贷扶贫业务。

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2

第一阶段:1981年到1993年,完全的项目小额信贷试验阶段。②在此阶段,小额信贷只是作为国际援助机构扶贫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一种特殊的资金使用方式,在较小的范围内试验。

第二阶段:1993年年底到1996年10月,项目小额信贷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共同试验阶段。在此阶段,小额信贷开始从项目小额信贷向机构小额信贷转变,试验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主要发展模式为,国际援助机构提供运作资金和技术,由国内的非政府组织进行操作,以非政府组织形式开始运行。日后由政府部门和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均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经验。

第三阶段:1996年10月至2000年,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阶段。为实现千年扶贫计划和新世纪扶贫任务,我国政府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开始发展起来。其主要借鉴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技术和经验,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扶贫贴息贷款的形式直接发放到户,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

第四阶段:2000年至2005年6月,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阶段。在促进“三农”发展的战略背景下,我国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介人小额信贷领域,小额信贷的目标也从“扶贫”领域扩展到“为一般农户以及微小企业服务”的广阔空间。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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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乔安娜·T\格伍德著,《小额金融信贷手册》,中国工商联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陈岱松著,《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第一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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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贷款“。

行)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下,开始发放“小额信J丑贷款”和:‘农户

第五阶段:2005年6月以后,探索商业性小额信贷阶段。在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开发和改革的背景下,由私人资本投资的商业性信贷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在试点地区出现。同时,为促进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许多商业银行也开始通过专门的信贷窗口推行小企业贷款。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推动下,由商业性资本或正规商业银行投人和经营,我国小额信贷试图于“政策性目标和商业性资本”之间,走出一条新路。

中国的小额信贷目前主要有六大类型:第一,项目小额信贷。以短期项目形式运作,由国际机构资助的小额信贷,资.金总量大约为40亿美元。第二,政策性小额信贷。由政府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主导,以政府财政和银行扶贫贴息贷款投入资金的小额信贷,资金总量为200多亿元。第三,农村信用社用自身储蓄和中央银行再贷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量为2000多亿元。第四,2002年年底开始,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资金量2000多亿元。第五,2004年开始,政府在200多个贫困县试行财政贴息,由正规金融机构竞标开展的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第六,2005年开始的由民营资本投资组建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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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价值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

根据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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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编:《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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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也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其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基于此,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为经国家授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比较合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由于无力提供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担保抵押,难以符合正规的贷款审批标准,因而往往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专门为低收人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充分反映了这一重要特征。

2. 贷款投放快速性,贷款手续简便性、审批时间短时性。

传统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在运作小额信贷时遵循的一般程序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其导致的结果是:贷款投放速度慢、手续繁杂、时间长。全国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也基本参照上述模式,但相对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手续要更加的方便、快捷、简单和高效。一笔贷款从调查到审批发放完毕,最快只需要半天,最多也一般只需要二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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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短、平、快”是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的主要特征。

3.具有相对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和较高的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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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2

徐国民:《浅析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载《现代商业》2009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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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当中,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平均水平,利率分布无明显档次特征,不过农业贷款、养殖业贷款的利率明显低于工商业、运输业和服务业贷款利率,商业贷款利率低于工业贷款利率。据此,《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其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率上限应为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4. 绝大多数贷款皆为短期需求性贷款

以浙江省为例,2009年3月至12月,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贷款金额占比普遍小于15%, 1个月之内的贷款金额占到所有贷款的40%至50%。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价值

我国法律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相关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民间贷款机构首次在制度上获得合法身份,大批捷足先登的企业相继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并迅速投入运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具有重大的价值,具体体现在:

1.有助有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一直面临着金融薄弱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上述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表现出来就是:一方面,广大农户因各种种植项目或其他需要有急切的贷款需求,但农户若要向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充足的担保或抵押,贷款手续繁多、复杂;另一方面,上述传统意义上的各类金融机构,基于无担保或抵押等潜在贷款风险和监管费用过高等成本因素的考虑,缺乏对广大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

作为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组织之间的中间体——“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以新的金融组织形式进入金融组织体系。目前的金融组织体系,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元化体系。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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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力量。

2.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了高效的农村信贷服务,有利于打破农村金融领域的垄断供给,成为未来多元化

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的大局中,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一支力量,它们在经济增长、保障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在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占工业产值的60%,占就业安排的75%。此外,众多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推动新科技革命的发展、新兴行业和部门的创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开拓性的作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相对于中小企业的数量及其作用而言,资金融通方面显然不足:中小企业总数占全国企业99%以上,但在2009年上半年7. 37万亿元贷款中大型企业占47%,中型企业占44%,而小企业仅占到8.5%,融资难己成为制约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不争事实。

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主要以“二农”和中小企业为贷款对象,作为民营的放贷机构它具有放贷门槛较低、机制灵活、手续简易、放款速度快、贷款期限灵活等优势,有利十控制小额贷款的业务风险,恰恰迎合了中小企业规模小、贷款难的需求,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更多选择。1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地缘性强,对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背景比较熟悉,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和监督优势,使调查风险及成本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机构形式出现就成为一种有益尝试和必然的结果。全面放开“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3.有助于民间资本逐步纳入到制度框架中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可以从事金融活动的,因此大量民间资本始终顽强地生存在地下空间。这些闲散资本始终只能在金融市场体外循环,被合法金融排除在外,这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也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民间借贷,就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借款,包括向各种“标会”、“基金会”、高利贷组织等融资。只要有市场机会和交易的空间,就有民间借贷产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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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金影:《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风险管理问题的思考》,《财金研究》,2009年第16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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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管理,后遗症颇多,容易诱发民间生产和生活矛屑,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011年上半年,在正规金融体系信贷不断收紧的情况,民间借贷出现了异常火爆的景象,民间拆借愈演愈火,所有投资无门的资金都开始涌向拆借领域,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争先恐后地大肆做民间拆借业务,疯狂的民间借贷背后,实则隐藏巨大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规模发展,为大量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为民间融资正规化、阳光化提供了机会,有效遏制了民间高利贷、洗黑钱和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的无序发展。

第三节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为了优化农村金融市场,解决“二农”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弥补当前金融市场的不足,自2005年,就如何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和政策研讨,最终推出了商业化的面}句“三农”的小额贷款模式——小额贷款公司。首先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区开展了试点,共成立了7家“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是山西平遥日升隆、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户县信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洋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市中区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除贵州江口华地小额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外,其他6家公司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且发起人数都没有超过5人;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注册资本最高的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最小的是山西平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700万元。公司竞标发起人代表全都为民营企业主,拥有相对合理的金融产权结构和资本结构,注册资金全部来自各企业的自有资金。

三年的试点经营发现,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直接依据的试点实施方案只做了笼统的规定,缺乏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更无明确的优惠政策供其享受,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陷入无法律依据和文件支持的状态。在经过长时间的考察、调研后,2008年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准入、退出等作了规定。尽管该规定位阶较低,但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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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额贷款公司之前的无法可依,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希一望,使投资者的激情高涨。上述指导意见发布后不久,浙江省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于2008年10月初开业,标志着操作规范、手续合法的民间小额贷款业务率先在有资本大市场之称的浙江正式登台。随后,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可谓是如火如茶,在此过程中,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针对本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具体管理和实施的办法。

据2011年4月21日央行发布的2011年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3月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 027家,从业人员达32 097人,实收资本2 141亿元,贷款余额2 407.66亿元,一季度累计新增贷款427亿元,按照这一速度,全年新增贷款可能超过1 600亿元。去年全年,小贷公司的新增贷款为1 202亿元。而在2010年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614家。3个月的时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加了4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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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at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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