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民财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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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民财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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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总会存在着收入差距过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为题,而这种现象的出现也会深刻的影响着社会的公平问题,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和发展质量。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国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而税收作为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调配手段,在引导社会财富合理分配中凸显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即通过思考我国现在的财富分配出现的主要问题,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不合理因素,依据税收制度调配财富分配的基本理论,以税收对居民收入调控为视角,研究我国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与控制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财富公平分配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全国总体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

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

2,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国际上的一般情况是,

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人均GDP为800美元~1000美元的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通常为1.7,而我国2000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已达到2.79。

3,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区的居民收入均有显著的

提高,但是收入增长速度不尽相同,导致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东部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其居民的收入也随之大幅上升,东西部之间的相对收入差距和绝对收入差距更加明显。

4,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2001年,科研技术(16437元)、金融保险(16277

元)和电煤气水供应业(14590元)占据了劳动者收入的前三位;而农林牧渔(5741元)、商业餐饮(8192元)、建筑业(9484元)则位居倒数三位。目前,劳动者收入居于前列的是新兴行业或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这些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业务量突飞猛进,获取了高额利润,并将其中一部分利润以不同形式分配给行业劳动者,使这些行业劳动者的收入大幅度提高。并且从变化趋势来看,我国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呈现加速扩大的趋势。行业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并非取决于劳动者的学识、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因此,它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积极性的提高,这也是激起人们对收入差距不满的主要因素之一。

5,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差距过大。改革开放以前的所有制收入差距,主要表

现为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收入高于集体企业劳动者的收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收入差距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外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劳动者收入逐渐超越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收入。严格的经营机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灵活的工资制度是外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劳动者收入较高的主要原因,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滑坡是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偏低的原因所在。

国民收入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的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税收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落后,已不能完全的满足现在经济形势的需要。我国税收制度在结构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税种结构不合理

(1)主题税种设置不尽合理,需要重新定位

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目前我国的税种结构设

置是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为绝对主体的税收体系,所得税一直处于辅助地位,其他各税更是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这样的税种结构的总体效果是重效率轻公平,虽然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种结构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功能,保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满足我国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需要,但却严重弱化了所得税调节稳定经济和收入分配的功能。 (2)税种设置不完善,税收调节存在空白点

除了主体税种设置不合理以外,辅助税种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

占比例太低,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比如,主要发挥收入调节作用、更注重社会公平效应的个人所得税,多年来其税收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仅约为7%,远远低于世界各国的平均水平,这与我国目前贫富差距逐年加大、两极分化严重的现实情况对税法的要求极不相符。关于个税的问题,下文会专门论述。同时面对着逐渐出现的各种新兴行业,税种跟进也表现得相对比较迟缓和不完善,如电子商务。

2,税负结构不合理

(1)区域税负结构不合理。

西部地区宏观税负相对较重,与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相悖。目

前我国区域经济增长与宏观税负水平呈现出不均衡性,地区税负差异较大是目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格局中,西部地区是最落后的,经济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低级化,急需国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目前的区域宏观税负结构显然不适合西部的发展,现行的税收负担结构必须改革。

(2)产业税负罚单结构不合理,影响产业结构升级。

从产业划分来说,第二产业税负相对比较重,第三产业税负相对

比较轻。这种情况与我国目前所处的工业化阶段和产业结构的水平不太相符,虽然我国大力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从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很多支持,但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一直提升不上去,使得第三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第二产业及生产性行业整体税负较重则不利于其发展壮大,必然阻碍我国产业结构的高级化过程。

3,税收制度的结构不公平

长期存在的二元税制结构侵蚀了公平收入分配的基础。我国的二

元税制现象严重违背了横向公平的原则。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实行以城市征收制度为一元、以农村征收制度为另一元的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而且,我国农民的负担不仅来自于对农业农村居民单独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还来自于工农产品“剪刀差”、“三提五统”、劳务和各种社会负担(收费、集资、摊派、罚款等)。农民的总体税费负担远高于城市人口,与此同时农民的人均年收入却远低于城镇人口。以2004年为例,我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到了3.53:1。如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三提五统”和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5:1~6:1。我国目前正处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浪潮中,虽然部分二元税制问题在改革中得到解决,但长期存在的负面调节效用很难在短期内消除。

当前影响中国税收制度未来走向的主要因素有:(1)经济进一步转型;(2)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3)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4)高新技术产业与电子商

务迅速发展;(5)企业主体构造和强化社会保障;(6)实施西部大开发。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中国税收制度未来的总体走向大致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1)税收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会越来越重要;(2)税收的法制刚性会越来越强;(3)税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将会逐步向\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过渡;(4)税收制度的开放性和国际性特征会越来越明显;(5)税负结构会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宏观税收负担会相对平稳并缓慢增长;(6)税制结构会逐渐优化。因此,我对国家的税制体制的改革主要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逐渐优化宏观税负结构

自经济转型以来,我国宏观税负结构不太理想,宏观正税负担率(税收收入/GDP)偏低且逐年下降,而宏观非税负担率(税收收入/GDP)偏高且呈递增趋势。宏观正税负担与宏观非税负担之和即为我国宏观税收负担,经济转型以来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不低且相对稳定,约占GDP的25%左右。在经济转型初期,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随着中央政府支出范围相对缩小,而地方政府支出范围相应增加,主要体现中央政府参与GDP分配水平的宏观正税负担率适当下降应该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国宏观正税负担率下降速度太快,超过了政府减少支出的速度,因此这种下降不正常,这样自然会影响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职能,削弱宏观调控能力。同样,宏观非税负担率增长太快也不正常,由于地方非税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非税收入过多、过滥,管理很不规范,影响正常的分配次序。因此,在一段时期内逐渐提高宏观正税负担率,降低宏观非税负担率,确保宏观税收负担满足国家财力要求的同时保持相对平稳并随经济发展而缓慢增长,应是下一阶段优化税负结构应努力的方向。

优化我国未来宏观税负结构,除了采取上述一系列措施外,还要减费扩税,规范公共分配形式,按照政府收费的性质和设费原则严格限制政府收费的范围、依法治费。建立有利于杜绝收费蔓延的管理机制,精减机构、分流冗员。同时,要强化征管,减少税源流失,规范税收优惠,实现公平税负,而且,还要通过优化税制结构,从而实现降低宏观非税负担,提高宏观正税负担水平的目标。 2,完善营业税制度

一方面,要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将部分税种改征增值税。目前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行业列入营业税征收范围,一是造成生产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上存在困难;二是营业税和增值税某些征税范围的政策边界难以划分,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征收范围交叉的现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并给企业偷避增值税创造机会。笔者认为,应适时将上述税种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另一方面,要统一外资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收优惠,公平税负。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优惠: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而中资金融机构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此外,深圳目前对内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全部免征营业税,而对外资银行则只免征地方征收的5%部分。对内外资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营业税税收优惠,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税负公平和平等竞争。因此,笔者建议今后营业税税收优惠要逐渐规范统一,以便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税收导向功能。

3、完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作为一个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从理论上说,最优的征税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额的领域,即应全面覆盖一、二、三产业。而我国新的增

值税虽然拓宽了征税范围,从工业环节延伸到商业零售环节,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无形资产转让等行业却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特别是交通运输业没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的管理体系,使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不能得到正常发挥。因此,笔者认为, 在目前尚不具备将全部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下,应将这些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劳务尽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4,开征社会保障税

1.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社会保障覆盖面越广,参保人数越多,统筹程度越高,其社会保障功能也就越强。我国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应当改变那种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的状况,扩大到所用从业人员和企业。这不仅有利于拓宽社会保障的功能范围,为不同经济成分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而且也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能力和给付能力。

2.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水平。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税率水平,主要在于兼顾社会保障需要和企业负担能力,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率从1997年的4%开始,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但实际上有许多地方存在企业养老保险实际收缴率超过国家规定比率的现象,一些地区养老基金统筹的缴费率大大高于20%,使企业不堪重负。因此,这一矛盾只能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途径来加以缓和。一是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把社会保险的征收覆盖范围扩大到全社会,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规模。二是规范并扩大税基。应对税基——工资总额范围加以明确界定,不仅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部分,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目发放的货币,实物等福利部分,实施严格征管,扩大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三是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与目前社保缴费率水平相衔接,以减少转换阻力。采取适当的税收措施,在政府为主体的基本社会保险之外,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种补充保险,以减轻基本社会保险的支付压力。 5,改革现行财产税

财产税虽然古老,但因其独特的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财富分配功能,至今仍受到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青睐。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财产税体系极为薄弱,财富再分配功能受到较大限制,主要表现在:我国实行个别财产税,主要局限于对不动产、土地、车船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而对个人出售资产或转让财产则无相应的征税办法。现行财产税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纳税人通常是拥有或使用财产的企业、单位,而对拥有住宅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往往给予免税。显然,这种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因此,改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办法,统一按照住房、土地、车船的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税,适当调高税率,并取消对城镇个人自由房屋的免税规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扩展财产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6,改革个人所得税

(1)改革课税模式,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共有11项,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不能就纳税人全年的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改善收入分配上的公平程度。第二,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侵蚀和破坏了税基,导致征管难度和效率低下。第三,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经济调节的弹性较小,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调整扣除标准,实现量能征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

式后,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费用扣除的内容。调整扣除标准应该做到既能将低收入者排除在纳税人行列之外,又能减少高收入者偷漏税的漏洞。

7,改革涉农税制:统一城乡税制,公平税负

统一城乡税制就是要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主要面向农民征收的屠宰税,建立以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农业税体系。对农民使用的田、地、山等,按土地分等级确定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将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实行低税率(目前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农民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9,注重激励引导型税收政策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应该在税制中多植入激励的因子,消除抵制、阻碍因子,从而利用税收杠杆,带动更多社会力量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具体来讲,可从三方面人手:(1)取消所得税中有关捐赠扣除限额的规定,实行递延抵扣。例如可规定,纳税人向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捐赠,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捐赠人当年净收入的50%,但超过部分可以往后顺延,累计到第二年结转予以扣除,并可无限期向后结转。(2)将物资捐赠和劳务捐赠增加到税前扣除项目中。目前,准予税前扣除的内容仅局限于钱款的捐赠,而忽略了大量的物资捐赠和劳务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慈善事业,可以针对纳税人捐赠物资的情况,通过专业的机构来评估物资的实际价值,根据评估价值准予税前扣除。同时,对于公民从事慈善义工活动,也可以根据做义工的时间和工作难度等进行评估,使其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希望国家不断改革现行税收制度中不完善的部分,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am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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