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二十强企业

更新时间:2023-04-06 05: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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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二十强企业”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先进单位,提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省地理信息事业不断创新和发展,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企业会员单位。

第三条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二十强企业”的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二十强企业”的评选,由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委员会由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进行评选并处理异议。评选结果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评选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二十强企业”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黑龙江省地理信息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

(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入选条件:甲级资质单位近两年年度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总值平均值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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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万元以上、乙级资质单位平均值达到400万元以上、丙、丁级资质单位平均值达到150万元以上,其他非资质单位近两年人均产值平均值达到16万元以上。

(三)注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引进科技人才,应用行业高新技术;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研成果转化。

(四)重视企业现代化管理,包括人事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与保密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形象管理等。

(五)重视企业信用管理、诚信建设,近两年信用体系评价良好,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中无不良记录;自觉遵守《黑龙江省地理信息行业自律公约》,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无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申报“二十强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表(一式两份,不装订在材料内)

(二)证明材料(一份,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说明材料原件(盖公章);

3.能够证明年度地理信息服务总值及人均产值的有关材料(单位财务年终决算表或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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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二十强企业”评分表》,提供企业在业绩、管理及接受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包括所获荣誉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评选及表彰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受理。协会秘书处承担评选日常工作及材料的收集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召开评审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当次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根据《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二十强企业”评分表》进行打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选单位。最后由全体评委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排序,集体评选出“二十强企业”候选名单。

(三)公示。将评审结果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原则上不受理匿名方式提出的或者公示期满后提出的异议。

(四)异议处理。协会秘书处受理异议材料后,报评审委员会,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及时反馈异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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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布。将评审结果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协会网站公布,并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评选出的单位由协会在“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大会”上予以表彰,授予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二十强企业”荣誉称号,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及入选资格;已经入选的,予以撤销“二十强企业”荣誉,且连续两个评选年度内不得参评: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二)在参评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三)单位经营过程中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十条参与评选的评委要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严守纪律。对于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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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af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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