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制度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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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医疗纠纷,确保患者安全、医务人员安全,维持我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本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一、医疗纠纷处理领导机构

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为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领导机构,负责指挥重大医疗纠纷处理、赔偿讨论、后续处理等相关领导工作。具体参照《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成立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附件一)。

二、医疗纠纷鉴定机构

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为我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内部鉴定机构。具体参照《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成立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附件二)。

三、 医疗纠纷的接待和处理机构

医疗纠纷的接待和处理机构包括:医务部、护理部、监察室、财务科、门诊部。具体职责如下表: 职能部门 职 责 其 他 医务部 负责接待全院医疗相关投诉、医 疗安全事件的处理等 护理部 监察室 财务科 门诊部 负责全院护理相关投诉和处理 关投诉和处理 理 负责接待门诊相关投诉和处理 部、护理部配合调查 部、护理部配合调查 在处理确有困难时,可上报医务部,经医务部同意后,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负责对医德医风、服务态度的相必要时监察室可邀请医务负责对财务相关投诉的接待和处必要时财务科可邀请医务 1

以上部门应本着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处理投诉和纠纷,如须提交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案件,应先通知医务部组织。如在处理过程中确感困难,无法继续处理的,可报请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转交其他部门继续处理。

四、医疗纠纷投诉方式及渠道 (一)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过程、治疗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处理。复杂或索赔金额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化的处理程序。

(二)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来电、来访、来信等。

(三)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总值班接待,确需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处理的,须首先报请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经负责人同意后,转由职能科室处理。

(四)投诉记录要求 规范、统一、详尽。 (五)投诉结果处理

投诉分为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具体由职能科室根据投诉的内容和调查结果进行确定,无法明确区分的可提交医疗争议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效投诉将计入科室及个人的年终考核。

五、职能部门接待程序(流程图见附件三) (一)倾听

患方来访时,应耐心倾听来访者意见,礼貌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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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患方填写投诉登记表,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投诉时间。(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四)

(三)收集资料

引导来访者提供投诉相关的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影像学资料等)并妥善保管或复印,必要时向来访者出具签收证明。

初次接待工作所获信息对医疗纠纷处理十分重要,应予高度重视,必要时接待人员可留取影音资料,重大突发性医疗纠纷的影音资料收集见附件十一、十二。

(四)告知

1.口头告知:宣传纠纷处理的三条合法途径及相关法律法规。

2.书面告知:职能部门接待人员应患方履行告知义务,必要时出示《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说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见附件五)。

(五)解释工作

1.接待者应对患方投诉,进行积极的安抚和解释。

2.对专业性问题,可在与患方约定好时间后,安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解释有关诊疗情况。

3.如经医务部讨论,认定投诉内容可能系有效投诉或可能引发较大争议、赔偿的案件,则进入医疗纠纷内部调查程序。

4.医疗纠纷内部调查程序结束后,职能部门接待人员应与患方约定好时间,进行沟通、解释、调解等,必要时可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和)安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责任人到场进行沟通。

(六)医疗纠纷接待中的特殊程序 1.病历资料复印程序

当患方提出要求复印病历时,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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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流程进行病历复印。首先由临床科室主管医生进行身份审核和批准,再由病案室进行身份审核并留存患方身份证复印件,复印给患方的病历资料只能是客观部分。财务科按规定收取复印客观病历资料所需调档费和复印费。

2.重要法律证据的封存程序 2.1 启动

①患方要求。

②接待人员主动向患方建议。 2.2 组织部门

封存组织部门设在医务部,临床科室接到患方要求后,应立即报告医务部(节假日为总值班),由医务部派人主持封存工作。职能部门接待人员向患方建议,患方同意后,与医务部联系,由医务部派人主持封存。

2.3 身份核对

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接待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留存患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4 封存的物品

①病历资料,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复印并由医务部保管。

②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当患方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应立即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同时需要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

③影像学资料、病理切片及蜡块。原则上不进行封存,影像学资料一般由患方保管,放射科存档,病理切片及蜡块由病理科负责保管和管理,患方借出必须有详细登记,和身份核对,附患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5 参加人员

医患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医方由医务部派人主持,患方应派代表参加,原则上应两人以上,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见证。

2.6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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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员须告知封存的相关程序、流程(包括制作封存笔录)、封存期限约定、启封的相关程序和流程、封存资料的保管等。

2.7 约定封存期限

①病历资料封存期限一般为一年(医疗损害侵权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必要时可增加至两年。

②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应告知患方封存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24小时),应在短时间内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8 封存物品的保管

①封存的病历资料应由医务部负责保存,以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和公检法等机构使用。

②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为了保持封存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由医院保管封存物品。

③如患方提出异议,不愿医院保管,可约定交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如患方坚持自行保管的,可在封存笔录中约定患方的保管责任。

2.9 制作封存笔录

封存笔录一式三份,应详细、如实记录封存当场情况、封存物品情况及双方约定的事项。制作好的封存笔录应双方签字或盖章,有第三方在场的应请见证人签字,一份封入档案袋,一份粘封于档案袋上,一份交由患方保管。(封存笔录见附件六)

2.10 封存具体操作

封存物品后,须在各骑缝处粘贴牢靠,尽量不留缝隙,封存好后,双方在骑缝处签名、盖手印或公章,确保双方在启封时不会对其封存物品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3.尸体检验申请程序 3.1 启动

①患者死亡,临床科室主管医生常规向死者近亲属提出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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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务办公室人员主持鉴定,宣读鉴定会纪律和程序,鉴定会在常务办公室人员引导下进行。

(二)由当事人汇报病史;

(三)当事科室主任分析并阐述意见;

(四)鉴定专家组对事实部分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当事科室主任应如实回答;

(五)当事人及当事科室主任退场回避。 (六)鉴定专家组进行讨论并得出结论。

常务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鉴定专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署名。最后,由常务办公室制作鉴定意见书提交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参考。

该委员会成立后,原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宣布撤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职能由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继续履行。

特此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附件2: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第一届专家组名单 附件3:医疗争议技术鉴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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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争议技术鉴定专家申请审批表 性别 职务 专业 年龄 姓名 职称 学历 毕业院校 照片 是否司法鉴定专家(如是,填写鉴定执业机构并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复印件) 是否省级及以上专业专委会成员(如是,填写专委会名称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主要 学习 经历 主要 工作 经历 主要 论文 情况 申请人确认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现申请成为医疗争议技术鉴定(专家/后备专家),并保证在鉴定工作中秉承严谨、负责、公平、公正的工作作风,遵守鉴定纪律,恪守保密原则。请批准! 申请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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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办公室 评审意见 医疗质量与医 疗安全管理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审核 医疗质量与医 疗安全管理委 员会主任委员意见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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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名单 (2009年8月第一届) 专家组(25人) 专 业 新技术管理 院感控制 感染科 普外科 骨科 泌尿外科 呼吸内科 呼吸内科 眼科 眼科 耳鼻喉科 心血管内科 心血管内科 神经内科 神经内科 儿 科 超声科 病理科 麻醉科 神经外科 心胸外科 心胸外科 放射科 药剂科 护理专家组

姓 名 谢 波 曾钦文 王世伟 杨 强 王群波 张 翾 缪李丽 秦光梅 宋胜仿 李一梅 江 洪 张正洪 廖荣宏 李志伟 唐 玲 曾垂秀 蒙静芳 蜀 津 杨建平 贺学农 陈 力 沈学远 张 翱 金 梅 廖 容 19

职 称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呼吸内科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药师 副主任护师

后备专家组(21人) 专 业 妇产科 麻醉科 血液内科 普外科 姓 名 张晓静 胡 平 彭 强 罗章琴 余天雾 周四海 白 鍊 邵高海 张铭华 李志勇 蒋先洪 何 平 王 强 曾 丽 雷山川 袁永强 向 萍 吴晓英 郑天会 龙雪梅 唐万珍 职 称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技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骨科 内分泌科 肾内科 消化内科 肛肠科 肿瘤内科 皮肤科 检验科 药剂科 院感控制 护理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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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医疗争议技术鉴定流程图

鉴定前准备工作 常务办公室抽取专家(不公开专家姓名) 明确鉴定时间 提前3-5个工作日向专家出示相关资料 鉴定会程序 当事人汇报病史 当事科室主任分析并阐述意见 鉴定专家组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当事科室主任 当事人及当事科室主任退场回避 鉴定专家组讨论并得出结论 常务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鉴定专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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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职能部门接待流程图 患方投诉 职能部门 患方填写投诉登记表(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投诉问题、投诉要求等);职能部门做好接待,妥善保存投诉资料 否 医务部讨论确定是否为较大争议、赔偿案件 是 职能部门安排当事科室,在职能科室工作人员陪同下与患方沟通 结案 达成一致 是 否 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提供《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说明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流程、医疗机构答复时间等。如患者死亡,应当建议尸检。 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建议封存、复印病历。 内部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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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案件编号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投诉登记表

为了充分保障病人权利,便于我院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争议,敬请投诉人如实认真地填写此表,所填内容将作为我院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谢谢配合! 患者姓名 投诉时间 科 室 病床号 投诉方式 性 别 20 年 月 日 投诉人姓名 联系电话 投诉人与患者关系 单位或住址 患者及家庭信息: 患者 配偶 子女/亲属 性别 姓名 姓名 姓名 年龄 年龄 年龄 年龄 工作单位或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被投诉的科室或个人 接待人姓名 转交日期 200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名 投 诉事由 投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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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

患者及家属在进行投诉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理性的处理医疗争议,我院尊重患方的知情权,为便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我院特告知如下内容:

(一)负责本起医疗投诉的职能部门是 (医务部 / 护理部 / 监察室 / 门诊部),联系方式:1、地址:永川区萱花路439号;2、电话 ; (二)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诊疗结果等向医院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患者对自己的诊断、治疗过程进行投诉,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并签名。采用电话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职能部门将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患者有权了解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的工作流程:

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事项,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组织相关临床科室进行调查研究; (2)向患者进行沟通解释;

(3)由接待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进一步分析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上报院领导后,给予患方答复;

(4) 由接待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做出结论性意见后,给予患方答复;

一般时间为七至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提请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的六十日内做出答复。

(进行尸检,自尸检报告做出后开始计算时间)。

(四)患者不接受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或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也有权向辖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五)患者有权了解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情况。患者有疑问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有关说明解释工作应当以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为限,可以通过我院职能部门与临床科室进行预约。

(六)患者有权在医疗机构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复印病历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身份审核,同时按照重庆市财政局规定收取调档费和工本费。

(七)患者或死者直系亲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患者或死者本人的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我院医务部组织,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将病历予以复印并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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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存放在医院,由医务部书写封存笔录三份,随病历封存一份,向患者出具一份,自行保管一份,并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法院提交封存的材料。

(八)患者死亡,尸体应立即移送至殡仪馆。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同意尸检需写书面尸检申请并签字。不写书面尸检申请视为不同意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检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与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视医疗事故鉴定或法院裁决结果而确定支付者。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的,费用由医院支付,不构成医疗事故或无医疗过错的由死者家属支付。尸体停放于我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最长不超过6小时。逾期不处理尸体的,医院报经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医患双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患方应通过正常司法程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注:本告知书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2、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 3、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 4、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8月2日

5、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8月2日 6、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

7、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1986年10月30日

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4年2月19日 9、市、区卫生局相关规定

被告知人 告知人

患者姓名: (医院职能部门)

告知书签收人: (手印) 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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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封 存 笔 录

封存病历: 患者姓名 住院号 封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封存地点:

封存参加人: 医方 患方 见证人 双方约定封存期限: 封存约定事项:

1、封存的病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由医方保管。 2、在封存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启封,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双方可以约定,或者应有关事件处理单位的要求,共同提前启封。

4、逾期患方不到场,经医方通知后仍不到场,视为患方自动放弃共同启封病历的权利,医方可以单独启封病历。

5、其他

特别说明:

本封存记录一式三份,封存一份、医患双方各保留一份。

医方代表(签章): 患方代表(签字手印): 见证人(签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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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 封 笔 录

封存病历: 患者姓名 住院号 封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封存地点:

启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启封地点:

启封参加人: 医方 患方 见证人 启封过程:

1、医院代表 从医院医务部取出封存好的装有病历的封存袋,交由患方代表查验,参加启封人员确认:封存袋完好无损,接缝处签名完整无损,无移位、错位,签名、手印等均为封存时医患双方所留。

2、医方代表用剪刀剪开封存袋,取出病历并检验,之后交由患方代表检验,双方共同确认:封存病历 页,页码连续,与封存时病历完全一致,系封存件,确认其真实性。

本启封记录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一份。

医方代表(签章): 患方代表(签字手印): 见证人(签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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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案件编号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争议案例科内讨论意见书

为便于对投诉的调查、讨论和处理,在职能部门决定受理投诉后,通知科室主任,科主任在2个工作日内就本次投诉组织科内讨论,并向职能部门如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由科主任签字。 病员姓名 诊 断 讨论参与人 主 要 诊 治 经 过 科室 住院号 当事人 病床号 案 例 分 析 存 在 问 题 主任签名: 时间: 28 附件八: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与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参照2002年制定的《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特重新制定《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行政处分

(一)医疗事故: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

2、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3、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4、四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

(二)医疗纠纷:对引起医疗纠纷的直接责任人,经组织确认,视其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节及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参照上述“医疗事故条款”进行行政处分。

(三)二次发生患者投诉其服务态度差,经查证属实者,责令停职,进行离岗培训,以观后效。对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经济处罚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操作规程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而产生的由医院支付的一切有关费用,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个人)承担部分,按总费用额采用“分段按照比例求积,各段乘积相加”的办法进行计算,总费用额以50000.00(伍万)元为一段进行划分。各段的承担比例如下:

(一)责任性因素

1、责任人(个人):0—50000.00(伍万)元为30%,50001.00—100000.00元为25%,以后每增加50000.00元内的费用,则比例依次递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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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科室:0—50000.00(伍万)元为20%,50001.00—100000.00元为15%,以后每增加50000.00元内的费用,则比例依次递减5%。

(二)技术性因素

1、责任人(个人):0—50000.00(伍万)元为20%,50001.00—100000.00元为15%,以后每增加50000.00元内的费用,则比例依次递减5%。

2、责任科室:0—50000.00(伍万)元为15%,50001.00—100000.00元为10%,以后每增加50000.00元内的费用,则比例依次递减5%。

三、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本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2006年5月31日前产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按 2002年制定的《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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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和 解 协 议 书(范本)

甲方: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乙方: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鉴于患者 曾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作具体说明),乙方认为系甲方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甲方认为××××××;双方均愿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同意一次性补偿乙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人生活补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 ××××元正(大写:×圆整)。

三、赔偿款(×××元)支付时间:自签订该协议起×日内。 四、乙方确认其权利已主张完毕,待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元(大写:圆整)后,甲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结。

五、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 ××××××人民币赔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同时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关系的一切诉讼权利,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并承诺不会从事或者散布任何可能影响甲方名誉的行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乙方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打印时须打成双面,多页时盖骑缝章、凡是乙方手签字处加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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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案件编号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案件结案处理意见表

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结案或经法院判决结案后,医务部组织医院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本案例处理意见,讨论时当事科室及当事人陈述完意见后须回避。 讨论时间 主持人 参会者 年 月 日 讨论会地点 当事科室 意 见 讨论意见 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结论 案例定性 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扣款说明 参会人 签 名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 责任科室 责任性因素( ) 第一责任人 技术性因素( ) 第二责任人 无过错( ) 第三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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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重大突发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理我院发生的重大突发性医疗纠纷,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中“重大突发性医疗纠纷”含以下情况:

1.发生医疗纠纷,停尸超过2小时仍未主动处理尸体意思表示的; 2.发生医疗纠纷,聚众围攻医院等严重干扰我院正常工作秩序; 3.导致病人死亡或者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可能引发重大医疗纠纷的; 4.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可能引发重大医疗纠纷的; 5.其他影响我院正常工作秩序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领导机构设臵。

重大突发性医疗纠纷发生后,领导机构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委员会指示开展工作。

三、临床、医技科室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1.各临床、医技科室如遇第一条规定的情况,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如科主任不在现场,应向科室临时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后,科主任或临时负责人应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

2.科主任或临时负责人职责包括:代表科室在现场了就医疗方面问题与病人或家属进行沟通协调解释。

3.临床、医技科室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医务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目前了解的医疗详细情况、沟通进程、事件发生发展过程,并严格按照医务部指示进行处理。事发后1小时内应将病历及其他医疗相关资料依据客观事实进行整理完善。

4.临床、医技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解释后,仍无法控制事态,应向医务部报告,由事发所在科室派人协助医务部进行处理。

5.临床、医技科室应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就医疗情况、沟通进程和事件发生发展过程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医务部。

四、医务部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1.医院医务部应急处理职责包括:第一时间掌握全面情况,对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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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正确判断,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及院办公室,指导临床、医技科室进行处理,派专人赴现场进行处理,汇总原始医疗信息等。

2.医务部在接到报告后,应于20分钟内将情况分别通知分管副院长、院办公室、保卫科、宣教科,并由专人负责将事件进展情况对院领导和各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实时通报。

3.医务部在接到报告后,应于30分钟内作出应对措施,并指导临床、医技科室进行沟通解释。

4.临床、医技科室进行沟通解释后,仍无法控制事态,向医务部报告,医务部应在20分钟内派专干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包括:病历资料封存、药品器械封存、沟通解释、协商并达成协议、讲解国家法律法规并引导患者及家属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争议处理等。

5.医务部处理流程应按程序严格进行,首先由医事法律专干进行沟通,其次由医务部主任进行沟通,最后由院领导进行沟通。

6.医务部应严格按照院领导指示进行处理,并派专人负责将临床、医技科室书面材料和信息进行汇总,向院办公室汇报,以备医院办公室向区政府、公安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向新闻媒体进行解释。

五、 院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1.医院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应包括对外联系、报告区政府、公安局、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接待相关部门和媒体。

2.医院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应包括对内协调各职能科室,派专人负责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整理,每两小时将全方面的情况对院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进行通报。

3.医院办公室应做好对外文字报告工作,包括:起草对外报告文件、新闻发言稿等。

六、 保卫科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1.保卫科应急处理职责包括: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医院医务人员在处理事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医院国有资产不受损害,并积极联系辖区派出所、110指挥中心、公安局等。

2.保卫科应派人到现场维护医疗秩序,医院与患方沟通、解释、调解时,保卫科应安排保卫人员全程陪同,保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3.保卫科应配合公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医院医疗秩序维护和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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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卫科应有专人负责即时信息收集工作,并及时向院办公室汇报。 七、 宣教科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1.宣教科应急工作职责包括:收集事件过程中的图片、影像资料,了解事件进程,负责接待新闻媒体等。

2.宣教科应派专人负责收集事件过程中的图片、影像资料,并将信息每两小时向院办公室汇报。

3.接待新闻媒体工作者时,应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或介绍信,由宣教科负责对新闻采访者资格进行审查,对新闻采访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办公室和医院新闻发言人。

八、本预案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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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重大突发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流程

一、 医患沟通协调程序

主管医师、科室负责人、医务部专干进行沟通协调 无效 医务部主任进行沟通协调 无效 分管院领导进行沟通协调 二、对外报告流程:

1. 向永川区卫生局医政处口头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医务部直接汇报。

2. 向永川区萱花派出所口头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由保卫科直接汇报。

3. 向永川区委宣传部口头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宣教科直接汇报。 4. 向永川区政府维稳办、重庆市卫生局医政处、永川区卫生局、永川区公安局报告,原则上应由院办公室收集各方信息后以书面形式报告。 5. 所有对外书面形式报告,必须经由院领导签字同意。

三、信息收集流程:医务部、保卫科、宣教科由专人负责及时将信息向院办公室汇报,院办公室每两小时对汇总信息进行整理,报告院领导并反馈医务部、保卫科、宣教科。

四、应对新闻媒体流程:应对新闻媒体应本着积极、主动、真实的处理态度,新闻工作者由医院办公室首先接待,由宣教科负责资格审查、背景调查和具体解释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医院办公室,医院办公室汇总情况报告医院新闻发言人,并准备新闻发言稿,以备必要时进行新闻发布会。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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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内部调查程序流程图

职能部门 投诉材料转交有关科室主任(接到投诉5日内) 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调查、分析讨论,完成科内讨论意见书交职能部门(接到投诉材料3日内) 职能部门完成首次答复(可安排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沟通,接到投诉15日内完成) 是 结案 达到共识 否 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 形成结论性意见(接到投诉15-30日内作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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