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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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各项规定,加强规范“一通三防”管理,全面提升我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水平。在参照《煤炭工业技术政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章程和总结多年经验,经过各生产矿井通风科长、总工程师及各生产技术部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修改完成了《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矿必须设立“一通三防”专门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检工、通风工、放炮员、检测工、防突工等特种工的数量和业务素质必须适应“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

第三条 在编制煤矿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必须列入财务、供应计划。

第四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本规定,公司总工程师每季度、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议,检查、总结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所属矿井。

第二章“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六条 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共促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总工程师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会审公司“一通三防”规划、年度计划和矿井“一通三防”重大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平衡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八条 通风管理部对全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为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范全公司“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工作。研究高瓦斯高应力区瓦斯分布和涌出规律,合理确定主要技术参数,为高瓦斯高应力区瓦斯综合防治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对井下通风巷道的维护和扩修,瓦斯治理巷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落实采掘面通风、瓦斯管理措施,以及采掘面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 机电运输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机电设备防爆及运输巷道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矿长对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至少每季度检查、平衡一次“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保证“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各矿总工程对本矿“一通三防”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会审“一通三防”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等;

负责矿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机电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计划的实施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计划及“一通三防”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矿通风部门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一通三防”技术方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深入实际,加强和规范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矿设计部门在编制开拓开采设计时,必须有通风设计内容,并把瓦斯治理工程,防尘、防灭火系统一并纳入设计。

第十八条 矿生产技术部门编制采掘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工作面风量配备和防治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安全技术措施。负责井下巷道维护,保证通风断面;完成瓦斯治理巷道工程计划。

第十九条 矿机电部门负责维护好主要通风机,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实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条件;搞好井下机电防爆工作,确保消灭失爆;做好运输巷道综合防尘工作。

第二十条 矿安检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并负责监督处理。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

超通风能力生产。当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后,由矿及时组织通风能力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矿要根据通风、瓦斯情况的变化每季度核定一次水平、采区的通风能力,每月核定一次采面的通风能力。

第二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首先施工回风巷,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然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为减少揭煤次数,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内必须设计至少一条煤层上、下山。

第二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一水平、每一采区都应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每一采区的进风直接从矿井(水平)进风巷引入,回风直接进入矿井(水平)总回风巷,严禁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层易自燃矿井每一生产采区必须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实现专用回风系统,其内不准有人、不准有机电设备、不准进行运输。特殊情况回风系统内需要工作时,必须制订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且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回风系统必须全部停电撤人。

采区内各采掘工作面应直接从采区进风巷引进新鲜风流,乏风直接排入采区回风巷。高突、瓦斯矿井和煤层易自燃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在进入采区回风巷之前不得与另一工作面共用一条或一段回风道,且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中不准有其它风筒经过。严禁将采区、采面布置在受两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角联风路上。

第二十四条 在高瓦斯高应力区,各采掘工作面严禁对口布置;工作面回风巷与采区回风巷应采用顺交联接;矿井所有回风系统中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不得设置任何控调风设施。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确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以文件形式报公司批准。煤与瓦斯突出威胁区和危险区及高瓦斯高应力区采掘面回风严禁向其它地点串联通风。

第二十六条 联合布置采面、非正规采面采用非“U”型通风方式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以文件形式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供风系统后方可回采,不准采用局部通风机向工作面供风的通风方式;不准采用老塘通风。

第二十八条 在风量计算及配备上,各生产矿井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三软”不稳定难采煤层的特性。要求综采工作面风量不得超过1400m3/min,炮采工作面不得超过900 m3/min。

第二十九条 巷道贯通必须提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前的准备工作,提前建好通风设施。贯通当班,通风科、通风队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工作,检查瓦斯和供风情况。贯通后,必须停止其它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经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矿井应建立严格的测风制度,矿井、水平、翼、采区进、回风巷应设置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应设测风点。测风站、测风点均应悬挂测风记录牌,记录牌应包括风量、风速、瓦斯、温度、断面、日期、测风人员姓名、地点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矿通风科应根据井下风量供需情况变化,每月作一

次井下风量调整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然后付诸实施,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矿长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矿反风演习,并在反风后两周内将反风演习报告报公司通风管理部。

第三十三条 主要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转后,按矿井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第二节 通风设施

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所有风门墙、挡风墙、密闭墙设置时要采用砖和水泥砂浆砖(石)砌筑或混凝土砌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8m,并要尽可能设置在岩石巷道中,掏槽嵌入巷道周边岩石深度不得小于 0.2m;若设置在煤层中不具备掏槽条件时,必须向周边打2排φ18mm以上的密集钢筋锚杆,打入煤体的深度不得小于1m,外露长度不得小于0.6 m,间排距均为0.3—0.4m,砌墙时将外露锚杆全部砌入墙体内。正、反向风门框可采用木质结构或钢结构,采用木质结构时,门框厚度和宽度不小于100mm;采用钢结构时门框要用不小于10号槽钢加工而成;和墙体接触的每侧要有至少3个同规格加强装置砌入墙体内。正、反向风门可采用木质结构或钢结构,木质结构风门厚度不小于50 mm, 包铁皮或皮带,并用不小于75mm的角铁穿横带至少2根;采用钢结构风门时,钢板厚度不小于8mm;四边用不小于50mm角铁包边加固,并在门板上用不小于50mm角铁加焊“十”字加强装置,和门槛接触的一面加装皮带。正、反向风门均要设底坎,风门和四周直接硬接触严密,起到防逆风作用。

防逆风铁风筒采用3mm厚钢板,其内防逆风板采用5mm厚钢板加工制造,合页轴为φ18mm钢筋,并加装皮带,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和逆漏风。、

风门墙中的水沟、溜子、调节窗防逆风拍板和风门以里的溜煤眼防逆风盖板采用50mm厚木板加8mm厚铁带或采用8mm厚钢板加工制造,并全部盖严,起到防逆风作用。

第三十五条 非突出矿井的所有风门、挡风墙、密闭设置时,墙厚为0.5m;木门厚度为30mm,并用不小于50mm角铁穿横带至少2根,和门框接触的一面加装皮带;钢结构风门厚度为5mm,采用30mm角铁加强,和门框接触的一面加装皮带;位置选择、掏槽或打锚杆、门框结构等同突出矿井相同。

第三十六条 各矿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连锁,其它通风设施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三节 局部通风

第三十七条 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三专两闭锁供电供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除专用电源实行三专供电外,备用电源也必须是专用线路和专用开关。局部通风机专用供电线路上严禁接有其它任何动力设备,并在线路上每隔100m设一“通风专线”明显标志。

第三十八条 巷道开口前必须达到上条要求,并及时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装置和风电闭锁装置。在停风或瓦斯超限时都能自动切断掘进

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否则不准开口施工。恢复巷道内电气设备供电时,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不超过1%时,才准许送电。

第三十九条 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被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除外),距掘进巷道回风口距离不得小于10m,且全风压通过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并用通风设施将其进回风隔开。 第四十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停风。若发生无计划停风,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有计划停风要提前有停风单位制定停风通知单,内容包括:停风单位、停风地点、停风原因、影响范围、采取的安全措施即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有计划停风通知单必须经当天矿值班领导或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通风、安监、调度、掘进等有关部门,方可实施。

任何原因造成停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严禁局部通风机自动复电,防止停风区内高浓度瓦斯被集中吹出。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各巷口必须设有可移动栅栏和警标,一旦发生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时,能迅速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停风区或瓦斯超限区。

第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倒台开关必须是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启动器。

第四十二条 必须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直径不小于500mm;断面在9m2及以上的掘进巷道采用直径不小于800mm的大直径风筒。所有风筒接头必须双反压边,并用铁丝扎牢,严密不漏风,吊挂平直,严禁有死弯、挤压、花接等现象。风筒不准敷设在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处,保持回风畅通。高、突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中不准有其它风筒经过。

第四十三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固定用风地点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其回风不得经过其他掘进工作面唯一的安全出口,应直接进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临时开掘的其它巷道必须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四条 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每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和主局部通风机的能力应匹配。不准不同型号局部通风机做备用,并悬挂标志牌。 第四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和风电闭锁每班至少试验1次。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掘进进行处理。每次试验都必须有记录。对旋式风机2级为一个整体,只能视为一台风机,不准将以一台对旋式风

机的2级分开作为倒台风机使用。

第四节 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

第四十七条 根据掘进工作面安全技术措施装备系列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要求实现系列化项目共23项:

1.双风机、双电源(三专);2.瓦斯风、电闭锁;3.风机自动倒台;4.风筒自动倒切;5.阻燃抗静电风筒;6.风筒双反压边;7. 风机开/停传感器;8. 风机消音器;9.瓦斯监控;10.便携仪;11.防尘、洒水管路;12.水炮泥;13.水幕;14.煤电钻综合保护;15.不延燃电缆;16.电气设备完好;17.水胶(乳化)炸药;18.专职放炮员;19.专职瓦斯检查员;20.专用电话;21.自救器;22.浅孔注水;23.隔爆水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高应力区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除全面落实上述项目外,必须实行边抽边掘,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十八条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对系列化所有项目进行分工落实和责任划分,严格执行项目负责制。

第四十九条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开展一次系列化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检查验收,主体项目不落实不准开工掘进。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一节 瓦斯检查

第五十条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

鉴定工作。鉴定时间、方法、人员组织及鉴定报告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鉴定工作。

第五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所布置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设专职瓦检员。

第五十二条 采掘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1)在采面进风安全出口下风侧10m处和回风安全出口的下风侧10m处范围内,所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采面风流瓦斯浓度;(2)采面回风安全出口下风侧10m处与回风巷距风流汇合处10m处范围内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采面回风流瓦斯浓度;(3)采面回风隅角涡流三角区(切顶线边长1~1.5m,巷帮边长0.5~1.5m)内的瓦斯浓度为采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4)采面上、下付巷设置的碴硐、工具房、水仓、巷道低洼点和制高点等也随该工作面纳入检查范围。

2.掘进工作面:(1)风筒出口以里范围内所有检查瓦斯浓度的最高值为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2)风筒出口以外距风流汇合处10m处范围内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3)抽放瓦斯钻场、水仓、躲避硐、巷道低洼点和制高点等地点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3.位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进风流中有瓦斯、串联风流中、突出矿井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进行巷道扩修、设备安装、打钻孔等有人作业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附近至少20m范围内必须检查瓦斯。

第五十三条 采区、一翼、水平及矿井回风巷必须设点检查瓦斯。 第五十四条 矿领导、采掘科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检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采掘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掘进工作面应悬挂在工作面风流中,即风筒出口的另一侧,距迎头3m处;采煤工作面应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距工作面切顶线0.5m处。距巷道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第二节 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

第五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高瓦斯采掘工作面:

1.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 m3/min的掘进工作面或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 m3/min的回采工作面;

2.在正常通风和非生产作业情况下,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

3.采掘工作面响煤炮或打钻过程中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 第五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每掘进10m由通风科统计一次绝对瓦斯涌出量,以巷道掘进长度为横坐标,绘制瓦斯涌出曲线,并存档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依据掘进时瓦斯涌出量预测出回采时瓦斯涌出量,绘制曲线图,预测方法如下:

Q采=K1·K2·K3·Q掘

式中:Q采—回采面预计瓦斯涌出量,m3/min;

Q掘—上、下付巷掘进时平均瓦斯涌出量,m3/min;

K1—采掘瓦斯涌出比,K1=Q邻采/Q邻掘;

Q邻采—邻近工作面回采时瓦斯涌出量, m3/min;

Q

量,m3/min;

K2—平均日产量系数,K2 =回采面计划日产量/邻近面实际

日产量;

K3—平均每层厚度系数,K3 =回采面平均煤厚/邻近面平均

煤厚。

沿工作面回采方向每隔10m预测一次,并将预测结果绘制在曲线图上。

第五十八条 高瓦斯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措施内容应包括风量配备、回采工艺控制、通风断面、安全监控、机电防爆、钻孔释放、负压抽放及人员分工和责任划分等。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科长负责,在非生产条件下,把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采煤队方能进行回采作业。回风流瓦斯降至上述指标后,回采过程中生产操作不当造成瓦斯超限,采煤队长、生产科长、生产矿长负全部责任。

第五十九条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措施内容应包括风量配备、系列化项目落实、机电防爆、安全监控、放炮管理、以及边掘边抽、释放钻孔、浅孔注水、顶板管理、安全责任划分等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科长负责,在非生产条件下,把邻掘—邻近回采工作面上、下付巷掘进时平均瓦斯涌出

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掘进队方能进行掘进。掘进过程中生产操作不当造成瓦斯超限,掘进队长、生产科长、生产矿长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条 瓦斯超限事故的分析与处理。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在1~1.5%时,由矿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结果报公司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瓦斯浓度超过1.5%时,由公司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组织人员分析,按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和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绘制瓦斯地质图,并在每月的瓦斯评价时报公司,否则不准进行瓦斯评价,也不得进行采掘生产。

第三节 瓦斯抽放

第六十一条 凡具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或井下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瓦斯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147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有高瓦斯区的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或井下瓦斯抽放系统。

第六十三条 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业抽放队,隶属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防突科)管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六十四条 瓦斯抽放要首先作设计,且要遵循“分源分抽”的原则。瓦斯抽放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地面抽放系统和高瓦斯高应力区瓦斯抽放设计必须报公司,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内容:

1.矿井抽放工程设计

(1)矿井概述: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

(3)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抽放工艺参数。

(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泵房、供水、供电、采暖、避雷及其它。

(6)瓦斯利用: 利用方式、利用量、利用方案、资金概算。

(7)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

(8)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清册、资金概算、图纸。

2.局部抽放工程设计

(1)采面概况:采面位置及周围开采情况、煤层地质概况、通风瓦斯状况、回采工艺等。

(2)抽放必要性:突出危险性;通风可解决的瓦斯含量;预计采面瓦斯涌出量。

(3)需抽瓦斯量:瓦斯储量;需抽瓦斯量、抽出率。

(4)抽放方法选择。

①钻孔:布孔方式、钻孔直径、钻孔间距、单孔长度、钻孔总数量与总长度、吨煤钻孔长度。

②巷道:抽放巷道布置方式、层位、支护形式、断面、长度、

方位、坡度及密闭设施等。

(5)预计抽放效果:总抽放量、抽放时间、抽放率、吨煤抽放量等。

(6)抽放管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选型。

(7)泵房选择:位置、断面、长度、支护形式等。

(8)安全技术措施:打钻安全技术措施;高抽巷施工与安全技术措施(防瓦斯燃烧、爆炸和窒息,防卡钻、塌孔,防机械电器伤人,防煤尘及高抽巷自燃等);系统管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高抽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抽巷设计、施工、验收按《瓦斯高抽巷巷道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2、凡煤厚超过8m的回采工作面必须施工高抽巷进行瓦斯抽放。

3、高抽巷应沿煤层顶板布置或直接布置在顶板中,平行于采面回风巷,内错10~15m。

4、高抽巷密闭后,不得留有盲巷,密闭前方巷道要形成全风压通风,以防瓦斯聚集。密闭必须设在沿煤层顶板的巷道内,且为双层密闭,间距不小于0.5m,中间用黄土填实,并对密闭及密闭前5m范围内全巷道喷浆处理。

第六十七条 瓦斯抽放钻厂、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场应布置在(煤)岩完整处,间距一般不超过50m,钻孔数量应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设计,但不得少于6个,前后钻孔水平重叠不少于20m,终孔位置距煤层的距离为6~8倍采高或在实践

中根据煤层赋存和顶板地质状况研究确定。

2、钻孔必须封孔严密。封孔深度:岩孔不小于3m,煤孔不小于5m,若煤(岩)壁裂隙影响造成漏气是要加大封孔深度,采用聚氨酯封孔长度不小于0.8m,以外用水泥砂浆封满封实。钻场内必须保持良好通风,严防瓦斯超限或聚集。

3、钻场必须悬挂图板和记录牌。图板上必须标明钻孔各种参数(钻孔编号、长度、方位、倾角等);记录牌上应填写单孔流量、单孔瓦斯浓度、单孔负压、测定人姓名和测定日期等技术参数,要求每10天测定记录一次。

第六十八条 瓦斯抽放管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路规格、直径等要符合设计要求。

2、在运输巷道和斜坡、竖起巷道敷设管路原则上选用无缝钢管,其它巷道选择合格的轻质抽放管。

3、在易受到碰撞或冲击挤压的地点,抽放管路应选用无缝钢管,如选用其它抽放管应有保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抽放泵主管路上必须安装抽放参数自动测定仪及防爆、防回火装置。管路上每一分支管必须安装控制阀门、流量计、放水器、过滤器等,并设置测压口、取样口。

第七十条 管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尽量保持平直,低洼处设置放水器。主管路要放置在专用托架上,每节管路至少有两个支点,离地高度不大于0.5m。支管路必须用钢丝绳或铁夹子固定在巷帮,每节管路至少有2个固定点。管路如敷设在有轨道或皮带的巷道,

抽放管路距矿车或皮带外沿之间的净距离不少于0.3m。抽放管路不得与电缆敷设在同一侧。地面管路与避雷线间距不小于5m,并每隔20m接地一次。

第七十一条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建筑和管理须符合下列规定:

1、泵站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设有供通风用的天窗,并且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2、泵站距进、回风井口及主要建筑物不小于50m。

3、泵站周围用栅栏或围墙保护,院内禁止堆放无关的物品。

4、泵站院内非工作、检查、检修人员严禁入内。

5、泵站及其周围必须留有专用的消防通道,道路必须畅通。

6、泵站内必须配备充足的灭火器、砂箱、水桶、水管及铁锹等灭火器材。

7、泵站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和易燃物,禁止从事电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8、泵站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第七十二条 井下抽放泵站建筑和管理须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尺寸要满足设备安装及维护需要,巷道底板要比邻近巷道底板高0.5m,且必须设置水沟。

2、泵站必须设置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泵房回风要汇入采区或矿井总回风。

3、泵房严禁兼作它用。

4、泵站必须设置栅栏门,非工作、检修、检查人员严禁入内。

5、泵站必须布置在顶、底板良好且不受淋水影响的巷道中,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泵房内及前后5m范围内巷道无积水、淤泥、冒顶、片帮、底鼓等现象。

6、泵站及距泵站20m范围内禁止电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泵站内配足灭火材料和器材。

7、泵站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第七十三条 井上、下瓦斯抽放泵站设备布置及使用管理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抽放泵及其附属设备能满足抽放要求,至少应有1套备用,且备用设备与运转设备能力相当,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必须为矿用防爆型。

2、泵站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科报告,矿要及时向公司总调度室和通风管理部门汇报。

3、泵站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报警点为0.5%。

4、有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检测系统。值班人员每小时检测、记录一次抽放参数。

5、抽放泵必须使用水环式真空泵,并装有软化水处理装置。抽放泵必须使用软化水,不经软化处理的水不得直接向水环式真空泵供水。

第七十四条 抽出的瓦斯可引排至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在建有地面抽放系统的矿井,井下泵站抽出的瓦斯可

送至地面抽放系统的管路,但必须有专门的设计和措施等。

第七十五条 井下泵站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必须设置栅栏,并悬挂警戒牌;两栅栏间禁止通行和任何作业。

2、在下风侧栅栏外5m处必须设置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符合《规程》第168条规定。

第七十六条 抽放管路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抽放系统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用压气进行污垢清除和漏气检验,不合格不允许使用。

2、抽放管路(钢管)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3、抽放管路必须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建立台账。

4、抽放管路上禁止堆放或吊挂任何物品,严禁敲打、撞击或站坐人员。

5、认真观察和总结管路积水规律,定期放水,确保管路畅通。 第七十七条 瓦斯抽放必须编入矿井年、季、月生产经营计划,包括抽入工程、抽放设备、瓦斯抽放设置等。年度瓦斯抽放量计划指标由通风管理部合理确定并考核。

第七十八条 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及时绘制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图,填报瓦斯抽放报表。

第四节 瓦斯排放

第七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应遵守以下规定:

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正常通风前,首先由瓦斯检查员观察监测分站瓦斯情况,然后在巷口处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员应立即了解巷道内瓦斯情况,若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大于1%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 %时,且经现场检测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协同其它人员控制风流进行瓦斯排放;若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3.0%,必须由矿通风科制定出专项瓦斯排放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由通风科、安检科现场组织人员进行瓦斯排放。参加排放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专项瓦斯排放措施,并签字备案。

2、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由通风科制定专项瓦斯排放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然后由矿通风、安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现场组人员进行瓦斯排放。

3、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速度,确保全风压风流第一汇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且排放瓦斯的回风系统内必须全部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第八十条 串联的两个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排放主串掘进面瓦斯,然后方可排放被串掘进面瓦斯。

第五节 安全监测

第八十一条 采区设计和采掘面作业规程中要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注明分站、传感器、电缆敷设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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