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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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实 施 方 案(草案)

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13?4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构建和谐XX,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

凡持有XX县城乡居民户口,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均属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一)80至89周岁老人,未获得低保补助的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10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未获得低保补助的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150元;

(三)100至109周岁老人,未获得低保补助的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500元;

(四)110周岁以上老人,未获得低保补助的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1000元;

今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补贴标准调整时,由县老龄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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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放时间

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及档案管理

(一)申报。高龄老年人申领生活补贴,应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XX县高龄生活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或重新办理有关证件。

(二)初审。村(居)委会收到申报表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高龄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查申报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是否与户口登记相一致,尤其是对申报的高龄老年人是否健在予以确认。审查结束后,将本村(社区)所有申报对象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上至少公示7天。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确认后,将符合条件对象的申报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高龄老年人健在证明等材料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

(三)复审。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复审,对有疑问的申报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对各村(社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将本乡(镇)所有申报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上至少公示7天。无异议后,乡(镇)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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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办提出复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上报县民政局。

(四)审批。县民政局要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补贴待遇,并将审批核准后的老年人名单转送县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及村(居)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城乡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资料归类、一人一档,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高龄补贴档案分级归档材料包括:

1.公文材料:主要包括上级下发文件、下级上报文件、本单位文件、重要会议和会谈记录、业务培训及其它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等。

2.业务资料:高龄补贴对象分类统计台账、高龄补贴资金发放表、统计报表、审核审批材料等。

3.高龄补贴对象的个人资料。 五、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南丹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报审批表》1式3份,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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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村(居)委会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天,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XX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更变统计表》1式3份(见表2),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村(居)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XX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更变统计表》1式3份,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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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居)委会或与本村(居)委会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六、资金筹措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高龄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资金发放。高龄补贴采取社会发放形式按月核发。乡(镇)社会事务办联系当地银行,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每位老人开办领取政府高龄补贴的存折账户,并由村(居)委会将存折发放到老人手中。高龄补贴于每月20日前发放。县民政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享受政府高龄补贴人员名册和应发放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和银行,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高龄补贴资金,由银行将高龄补贴款直接划入高龄老年人的个人存折账户。

七、责任与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各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方面的规定,对采取虚报、瞒报、更改户口信息资料等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补贴待遇条件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2.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 3.贪污、挪用、克扣高龄补贴资金的;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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