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试题库16年修订稿答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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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试题库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4、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6、不作为: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7、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9、犯罪既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完成该犯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

10、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本有完成犯罪的实际可能,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未能完成的情况。

1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12、犯罪预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在犯罪预备阶段终结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13、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14、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15、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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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6、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7、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9、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20、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21: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2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严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23、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24、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5、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7、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28、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29、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凭借所具有的威慑功能,警戒社会上的其他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0、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31、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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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3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34、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35、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36、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7、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38、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39、减刑:是指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对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40、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41、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4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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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45、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4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47、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48、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9、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50、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 (总则)

1A 2A 3C 4A 5B 6C 7C 8B 9D 10B 11B 12B 13D 14B 15D 16B 17A 18C 19C 20C 21C 22A 23A 24B 25C 26C 27C 28C 29A 30C 31D 32D 33D 34B 35A 36B 37D 38C 39C 40D 41A 42C 43D 44C 45C 46B 47D 48D 49A 50C 51C 52D 53C 54D 55A 56D 57D 5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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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D 60A 61A 62A 63C 64C 65A 66D 67C 68A 69C 70B 71A 72B 73B 74C 75B 76D 77B 78C 79C 80A 81A 82B 83A 84A 85 D 86 D 87A 88A 89D 90B 91D 92C 93C 94C 95B 96B 97B 98D 99C 100B (分则)

1C 2DA 4D 5B 6C 7D 8D 9C 10C 11D 12C 13B 14C 15A 16D 17B 18A 19A 20B 21D 22D 23C 24B 25A 26A 27A 28A 29A 30B 31C 2D 33D 34D 35C 36B 37A 38D 39B 40D 41D 42A 43B 44C 45B 46C 47C 48A 49B 50D 51C 52B 53A 54B 55D 56A 57A 58D 59B 60B 61A 62B 63B 64B 65C 66C 67D 68D 69A 70C 71B 72B 73D 74D 75B 76B 77C 78C 79C 80C 81D 82D 83C 84B 85A 86C 87B 88A 89D 90B 91A 92A 93D 94C 95C 96C 97B 98D 99C 100B 三、多项选择

1ACD 2ACD 3ABCD 4ABC 5BD 6ABD 7ABCD 8AB 9AD 10AC 11BD 12ABC 13BCD 14AC 15BD 16BCD 17AC 18BD 19CD 20ABCD 21ABD 22BCD 23ABC 24ACD 25ABCD 26BC 27BD 28ABD 29BD 30AD 31BD 32CD 33ABCD 34CE 35AB 36BC 37AD 38BCD 39ABCD 40ABC 41ABC 42ABD 43ABCD 44ABCD 45BC 46AD 47AD 48ABCD 49ACD 50BCD 51BCD 52BC 53ABCD 54BCD 55ABD 56ABC 57ABC 58BCD 59BC 60BD 61ABD 62ABC 63ABC 64CD 65ABD 66AD 67BD 68ABC 69BCD 70AC 71ABD 72ABD 73BC 74AD 75ABCD 76CD 77AD 78BC 79BD 80CD 81ABC 82ABC 83AB 84BC 85 BC 86AB 87AB 88BCD 89ABC 90BCD 91BCD 92ABCD 93BCD 94ABCD 95BCD 96BD 97AC 98ABCD 99ABCD 100AB 四、判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13.√; 14.×; 15.√;16.√;17.√; 18.×; 19.√; 20.√;21.√;22.×; 23.×; 24.×; 25.√;26.√;27.×;28.√;29.×; 30.√; 31.√;32.√;33.√;34.×;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44.×;45.×; 46.×; 47√48.√49.×;50.√;51.√;52.√;53.√;54.×;55.×;56.√;

5

57.×;58.×;59.×;60.×;61.√;62.×;63.√;64.√。.65 √;66.×;67.√;68.√;69.√。70√;71.√;72.×;73.×;74.×;75.√;76.√; 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 五、简答

1.答:(1)刑法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3)刑法强制的严厉性。

2.答:(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3.答:(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4.答:(1)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而犯罪对象并不是每一种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3)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每一种犯罪行为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都受到实际损害。(4)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答:(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不履行。(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6.答:(1)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对其所实施的任何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对其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只对刑法明文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4)从宽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包括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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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宽处罚。

7.答:(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即告终结;(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8.答:(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9.答:(1)目的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2)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才能实施;(3)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5)适当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答: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11.答: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处罚规定:(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2.答:(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3.答:(1)必须是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2)必须是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重大事故必须发生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14.答:(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的。

15.答:(1)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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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16.答:(1)侵犯的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2)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的名誉。(3)客观行为不同。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有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而诽谤罪表现为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且进行散布的行为。

17.答:(1)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罪;(2)实质要件: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主观要件: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18.答:(1)犯罪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非法利益,既包括骗取财物,也包括骗取名誉、地位等其他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利益,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3)行为方式不同。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而诈骗罪则是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各种手段骗取财物。(4)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成立没有数额上的要求,而诈骗罪必须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才能构成。 19.答:(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0.答:(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1、答案要点: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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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死刑。

(3)适用程度的限制: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4)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2.答案要点:

(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犯罪集团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④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23答: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教唆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三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4答: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此外,按照刑法规定,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

(2)适用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3)数额。刑法总则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关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普通罚金制,即明确规定了罚金刑的上下限。二是倍比罚金刑,即某种犯罪的罚金刑数额,以犯罪所得或犯罪数额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或倍数予以确定。三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法律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酌情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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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罚金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此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5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处理原则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六、案例分析

1、答案:甲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其行为以及主观方面符合失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此罪定罪处罚。

2、答案:卞某某使用锐器造成他人的死亡,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从犯罪主观方面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方面具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健康。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属地原则规定,对于卞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依法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答案: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客观方面分为两个方面:一、积极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即作为;二、具有履行某种行为职责,消极不去履行该种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不作为。在本案中石某作为受害人的丈夫,具有法定救助义务,客观上能够去救助自己的妻子而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同时造成了其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答案:对于魏春锋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侵犯课题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索取公民财物的行为,主体要求为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具有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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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魏春锋行为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脱逃罪要求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魏某不具备其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因此,仅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5、答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在本案中作为驾驶员的张某在其能力范围内无法预见小轿车刹车会出现问题,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仍未能避免危害的发生,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

6、答案:蒲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犯罪没有得逞。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的行为。在本案中蒲某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因此属于抢劫罪的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

7、答案:法院应当撤销朱庆的假释,将他尚未执行完毕刑罚与盗窃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8、答案: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犯罪,同时甲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实施的强奸的犯罪行为,单独构成强奸罪。故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乙仅仅构成抢劫罪。 9、答案:(1)林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2)组织卖淫罪包含强迫、引诱他人卖淫行为,故林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林某指使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行使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将民警打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

10、答案: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以爆炸罪定罪处罚,王某具有实施爆炸的犯罪行为,客观上给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造成了危害,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因以此罪定罪处罚。

11、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借给他人使用谋取非法利益,或超过一定期限为归还,牟取个人利益的,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规定。李某收取 10000 元,也属于挪用公款罪谋取的利益,因此,对李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12、答案:丁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此罪定罪处罚,崔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以此罪定罪处罚。

13、答案:丁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在犯罪预备或实施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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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为犯罪中止。 14、答案:叶某构成数罪;

(1)叶某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有逃逸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

(2)叶某将张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放任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15、答案: 张某和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共同犯罪处理。邹某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邹某起先单独一人行窃,后与张某共同合作进行盗窃,数额较大,主观上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应构成共同盗窃罪。尽管张某对于邹某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但是他在主观上并没有与邹某共同实施放火的犯罪故意。盗窃完成后,张某与邹某并没有形成共同故意放火的意思联络,而只是邹某一人产生了放火毁灭犯罪现场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没有实施或者帮助实施任何放火的行为,他无须对火灾的发生负法律上的责任。综合以上分析,张某和邹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放火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放火的行为,因此,对于火灾的发生只能由邹某一人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张某的放任行为不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16、答案:陈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17、答案:姜某的行为可以视为自首,因为其可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有关自首构成要件的规定。

18、答案: (1)纪某14岁之前盗窃约7000余元财物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16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3)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4)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其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5)因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答案: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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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贵任。3.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吴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挥舞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卫,以求逃脱围改,虽然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其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答案:甲构成盗窃罪(未遂)、招摇撞骗罪。在办案中甲潜入会计室盗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甲冒充警察收取罚款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于甲应以盗窃罪(未遂)、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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