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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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 – 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王 起凯 草人:
张立
鹏 田
刚 主要董黎审明 查人:
赵 林 张 靳东徐 楚建李新徐 谢 顾 邵 民 坚 菁 晓 泽 群 阳 颖 颖 浩 波 韩 华 陈 宏
张险峰 詹 敏
张文奇 洪 明
刘贵利 赵书鑫
张 高 程 汪 乐 张书苗春播 捷 遥 军 芸 海 蕾
王静任世邹德李 范耀徐 耿慧谭纵潘一
霞 英 慈 先 邦 波 志 波 玲
1 总 则
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
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odes Chinese R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A 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S 交通设施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esidential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industrial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municipal utilities green space 2
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2
2.0.6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8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9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10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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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 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建设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1 城乡居民 点建设用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城市建设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H11 用地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镇建设用H12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地 乡建设用H13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地 村庄建设H14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独立建设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H15 用地 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区域交通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 设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H22 公路用地 属设施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H23 港口用地 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H24 机场用地 站区等用地 续表3.2.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管道运输 H25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区域公用H3 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用地 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H41 军事用地 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H42 安保用地 H5 E E11 E1 E12 E13 E2 E3 E31 E32 范围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采矿用地 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非建设用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地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水域 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3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的水水库 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坑塘沟渠 引、排、灌的渠道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农林用地 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其他非建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设用地 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其他未利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用地 的草地等用地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 地 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R11 住宅用地 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服务设施用R12 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地 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 地 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保障性住宅R20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用地 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服务设施用R22 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地 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三类居住用 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地 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R31 住宅用地 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服务设施用R32 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地 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 公共服务用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地 行政办公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A1 地 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地 图书展览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A21 施用地 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设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A22 施用地 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教育科研用 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地 生生活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A4 A5 A6 A7 A8 A9 B B1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高等院校用A31 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地 中等专业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A32 校用地 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特殊教育用A34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 体育用地 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体育场馆用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A41 地 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体育训练用A42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地 医疗卫生用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 地 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用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A52 地 站等用地 特殊医疗用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A53 地 用地 其他医疗卫A59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 地 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 外事用地 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商业服务业 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设施用地 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商业设施用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地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B11 类别名称 范围 B2 零售商业用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地 农贸市场用B12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B14 旅馆用地 地 商务设施用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 地 性办公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金融保险业B21 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用地 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艺术传媒产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B22 业用地 管理设施用地 其他商务设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B29 施用地 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B3 娱乐康体用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B31 娱乐用地 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B32 康体用地 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 业网点用地 点用地 加油加气站B41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用地 其他公用设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B49 施营业网点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用地 其他服务设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B9 施用地 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工业用地 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括露天矿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M1 M2 M3 W W1 W2 W3 S S1 S2 S3 S4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 地 三类工业用 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 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 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 地 城市道路用 地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综合交通枢 纽用地 交通场站用 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S42 续表3.3.2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U S9 类别名称 范围 其他交通设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U1 类别名称 范围 U2 U3 U9 G G1 G2 地 供应设施用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U11 供水用地 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U12 供电用地 电设施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U13 供燃气用地 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U14 供热用地 廊等用地 邮政设施用U15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地 广播电视与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U16 通信设施用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地 环境设施用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 地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排水设施用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U21 地 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环卫设施用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U22 地 修理厂等用地 环保设施用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U23 地 地 安全设施用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 地 设施用地 消防设施用U31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地 防洪设施用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U32 地 设施用地 其他公用设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 施用地 维修设施等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 绿地 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 公园绿地 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防护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人内确定。
2
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 /人内确定。
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 /人)
气允许调整幅度 候规划人口规划人口规规划人口现状人均城市建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区 规模 模 规模 设用地规模 规模取值区间 ≤20.0万20.1 ~ 50.0>50.0万人 万人 人 Ⅰ≤65.0 65.0 ~ 85.0 >0.0 >0.0 >0.0 、+0.1 ~ +0.1 ~ +0.1 ~ 65.1 ~ 75.0 65.0 ~ 95.0 Ⅱ+20.0 +20.0 +20.0 、+0.1 ~ +0.1 ~ +0.1 ~ 75.1 ~ 85.0 75.0 ~ 105.0 Ⅵ+20.0 +20.0 +15.0 、+0.1 ~ -5.0 ~ -5.0 ~ 85.1 ~ 95.0 80.0 ~ 110.0 Ⅶ +20.0 +20.0 +15.0 -5.0 ~ -10.0 ~ -10.0 ~ 95.1 ~ 105.0 90.0 ~ 110.0 +15.0 +15.0 +10.0 -10.0 ~ -15.0 ~ -20.0 ~ 105.1 ~ 115.0 95.0 ~ 115.0 -0.1 -0.1 -0.1 >115.0 ≤115.0 <0.0 <0.0 <0.0 Ⅲ≤65.0 65.0 ~ 85.0 >0.0 >0.0 >0.0 、+0.1 ~ +0.1 ~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Ⅳ+20.0 +20.0 、-5.0 ~ -5.0 ~ -5.0 ~ 75.1 ~ 85.0 75.0 ~ 100.0 Ⅴ +20.0 +20.0 +15.0 -10.0 ~ -10.0 ~ -10.0 ~ 85.1 ~ 95.0 80.0 ~ 105.0 +15.0 +15.0 +10.0 2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个中类: “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务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中。
“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除了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用地以外,纳入本方案“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在保留原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特殊学校”小类的基础上,将原“成人与业余学校”按照公共性和商业性的划分,分列入“高等院校用地”以及“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并新增“中小学用地”小类。
“体育用地”指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小类与原国标一致。但是,高尔夫球场、赛马
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原“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方案的“旅馆用地”。其分为四个小类,将原“医院用地”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为“医院用地”和“特殊医疗用地”,将原“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纳入“其他医疗卫生用地”,而新的“卫生防疫用地”中增加了新的动物检疫站等内涵。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原国标分类中社会福利院等归入“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本标准将其单列为中类。
“文物古迹用地”延续原标准中的定义,同时参考了《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原在特殊用地中,考虑到其对城市公共设施以及公用设施的需求,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4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
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分为5个中类:
“商业设施用地”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农贸市场用地”、“餐饮业用地”、“旅馆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五小类。与原“商业金融业用地”相比较,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纳入“商务设施用地”,将“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等纳入“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原“休疗养用地”的内涵。
“商务设施用地”指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的“行政办公用地”中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中除了科研事业单位以外的部分等。 “娱乐康体用地”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体育用地”中除了基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以外的部分、“游乐用地”中除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视院用地”等。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是新增加的中类,指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括“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两小类。考虑到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现在已经市场化运作,国土部门将其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因此也纳入“商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了原“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地类。
有的意见主张“商务设施用地”与“工业用地”合并为产业用地。但考虑到这些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的其他类别用地具有较多的相关性与兼容性,合并为一类,也可以更好的与上版标准相衔接。对于这类用地与“一类工业用地”的兼容问题,可以采用用地兼容的方式来解决。 5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的内涵与中类与原国标基本一致,工业用地的分类既可用于对现状工业用地进行分类,也可用于指导安排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调整工业用地布局,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实用意义较大。
工业用地也有各种分类方法,如按工业性质或工业门类划分,优点是与国家有关工业的分类相一致,资料来源面广,容易获得统计数据,也便于分析工业的性质、产品、产值等,但在统计口径上往往与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不一致,也不适用于工业选址和用地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本分类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分成“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和“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个中类。
有的意见在于由于污染较轻的产业与严重污染的产业较难分别,因此建议分为两类。本标准将工业用地分成三类基于两个理由:(1)这种分类具有必要性。第二类与第三类有着不同的用地兼容性。第二类产业用地中尚可安排部分其他用地,而第三类往往只能安排本功能的用地。(2)这种分类具有可行性。在英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具体表明了第三类工业用地(即特殊产业用地)的具体工业类型,在新加坡则将对工业用地的分类与具体的环境标准(环境保护一般指引)相结合。 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烟尘、有害气体、恶臭、废渣、污水以及交通运输量等。工业用地中类应根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来确定,本标准取消了上版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原因在于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行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放。 工业用地的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表3 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
参照标准 一类工业企业 二类工业企业 三类工业企业 水 大气 噪声 污水综合排放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准(GB8978-1996) 标准(GB16297-1996) 放标准(GB12348-2008) 低于一级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低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高于二级标准 高于二级标准 高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6 物流仓储用地
考虑到物流、仓储、货运、大型批发市场这些功能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兼容性,“物流仓储用地”在原国标分类“仓储用地”内涵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涵,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非加工用地,也包括原国标的“市场用地”中的大型批发市场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包括对环境有影响的堆场等用地)以及“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个中类,取消了原“堆场用地”,将其按照对于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纳入以上三个中类。 7 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是将原国标中的“对外交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站场设施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相结合,剥离功能不相关的“广场用地”中的公共活动广场用地,重新整合了城市通勤出行所需求的基本交通用地,分为五个中类:
“城市道路用地”与原国标内涵与分类基本一致,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部道路,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分至小类,立体交通的出现使得将“城市道路用地”分至小类更加不切实际,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城市道路用地”中的小类划分。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了原“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用地以及原“交通设施用地”中的公交枢纽用地。综合交通枢纽正成为城市中进行交通组织的重要形式,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综合性开发,因此本次分类进行了相关整合,也包括这些枢纽所附属的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两小类,整合了原“社会停车场库用地”以及原“交通设施用地”中的部分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 8 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分为“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四项中类用地,调整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中类分别纳入“交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以及“行政办公用地”。四项中类调整如下:
“供应设施用地”中类中增加“广播电视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将原“邮电设施用地”中的电信服务用地列入“其他商务设施用地”中。热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环境设施用地”中类中调整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调整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增加“环保设施用地”。
新增“安全设施用地”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中包括原“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消防设施用地”与“防洪设施用地”。 原国标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涵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 9 绿地
“绿地”在原国标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的内涵,剥离“生产绿地”的内涵,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三个中类。
“公园绿地”的界定仍采用原国标“公共绿地”的界定标准,包括其中的水域和供游览休憩、起到公园作用的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类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的“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中。为了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调整名称“公共绿地”为“公园绿地”。
“广场用地”单指城市公共活动的广场,而交通用途的广场应归为“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面积应按照平面图进行量算,山脉、丘陵、斜坡等均以平面投影面积,而不以表面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如道路中的街心花园,作为街头绿地记入绿地后,在道路用地计算时应将其扣除。
分片布局的城市,是指城市由几片组成,且相互间隔较远,这种城市的用地计算,应分别计算各片的用地,再统一汇总。至于有些城市虽也由几片组成,但相互间隔较近,可以按一个用地范围计算。 4.1.2 考虑到用地量算应有一定精确度,故规定总体规划用地计算的图纸比例不应小于1/10000。在计算用地时,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应采用同一比例尺,以保证统一的精度,计算范围应当保持统一。 4.1.3 城市用地的计算,统一采用“hm”为单位,但对于不同比例尺的图纸,采用不同的精度:1/10000图纸,精确到个位数,取正整数;1/5000图纸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这是考虑到了实际能够量算的精度。
4.1.4 计算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的范围应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如计算城乡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应采用市域范围的常住人口进行计算,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应采用中心城区的常住人口进行计算,同时应注意采用准确的人口数。
规定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的人口数量以规定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为准。常住人口数量为户籍人口数量与暂住半年以上人口数量之和。
2
理由如下:(1)人口对用地的需求实质上涉及财产权问题,即便是原户籍人口向外地流动,本身已经占有的土地或房地产是作为财产形式必须予以保护,而“五普”等国家调查统计中设定的常住人口,需要扣减流出人口,实际上无法剥夺这部分人口的财产权;(2)对于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实际上在一定时段内需要城市提供相对完整的公共服务要求,同时,和“五普”等国家统计调查工作口径便于衔接。 4.1.5 城市用地的统计数据,是编制、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研究、确定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主要依据。为了便于城市之间对比分析,本标准作出统一格式的规定。
4.1.6 本标准所指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大部分。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四个单项用地的相关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五个单项用地的相关标准。
此外,科学合理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管理的对象是城市、镇、乡、村庄各类用地的要求,有助于真正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统筹协调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本标准推荐使用“新增人口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对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参照下表。其中,新增人口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为新增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面积除以新增城乡常住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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