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师傅百货商场制度汇编之奖罚管理规定012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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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目的

制定本程序的目的在于:为加强劳动纪律,激励员工进取,提高公司的声誉和维护企业利益,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对成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和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正合理,一视同仁的原则;坚持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坚持功过分明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又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定义 职责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并执行

5. 程序 1、 奖励

1.1 奖励程序

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整理事迹材料,并填写《优秀员工奖励申报表》,部门及分管副总理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1.2 奖励分类及标准

1.2.1 嘉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嘉奖,每次发给一次性奖金50—100元(或享

受特别休假2—3天):

1.2.1.1 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1.2.1.2 拾金(物)不昧(价值500元以上)者; 1.2.1.3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1.2.1.4 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带来荣誉者;

1.2.1.5 忍受困难、委屈、肮脏难受之工作,足为楷模者; 1.2.1.6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循私情,堪称表率者; 1.2.1.7 超出工作出现范围,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1.2.2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功,每次发给一次性奖金100—200元(或享受特

别休假3—5天);

1.2.2.1 对经营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显著成效者; 1.2.2.2 节约能源,费用,促进商品流通,降低成本卓有成效者; 1.2.2.3 遇有灾难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臵得宜者; 1.2.2.4 敢于坚持原则,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1.2.2.5 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1.2.2.6 钻研业务,提高技艺,在行业技术业务考核竞赛中成绩优异者; 1.2.2.7 拾金(物)不昧(千元)以上者;

1.2.2.8 所分管工作突出,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或在市级以上会议介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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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个人;

1.2.2.9 服务热心,年度内受到顾客书信点名表扬3次以上者; 1.2.2.10 在公司重大项目、任务会战中表现突出者; 1.2.2.11 参加其他相关竞赛得奖,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1.2.3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大功,每次发给一次性奖金200—400元(或享受

特别休假5—7天);

1.2.3.1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1.2.3.2 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1.2.3.3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1.2.3.4 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店堂经营秩序,有重大功绩

者;

1.2.3.5 在市或集团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者; 1.2.3.6 连续三年被评为公司级先进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1.2.3.7 以企为家,连续三年服务公司出满勤者; 1.2.3.8 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以上服务品牌、“十优”、“十佳”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者;

1.2.3.9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者;

1.2.3.10 工作勤恳,年度内多次受到消费者书信表扬;工作业绩突出者。

1.2.4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晋级、特殊津贴或重奖,晋升工资级别,或给予特

殊津贴或者一次性重奖500元以上(或享受特别休假7—10天);

1.2.4.1 在经营、管理、增收节支、推进改革、提高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1.2.4.2 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

损失者;

1.2.4.3 业务精湛,技艺超群,在市级以上行业技术比武中获得佳绩者,市级第一名

(省级、集团级以上前三名者);

1.2.4.4 勇于奉献,业绩突出,每年为企业义务献工30天以上者; 1.2.4.5 敬业爱岗,以企为家,连续五年出满勤者;

1.2.4.6 连续五年“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得分平均98分以上者; 1.2.4.7 特殊专业技术岗位有突出贡献者;

1.2.4.8 荣获国家级劳模、服务品牌;连续二年被评为省级劳模,连续三年被评为市

级劳模,连续五年被评为公司劳模者;

1.2.4.9 使主管卖区(柜组)所创利润连续三年递增并完成计划,库存合理,无违法

员工的经营管理者;

2. 处罚

2.1 过失及处罚分类

2.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度过失,视情节,可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予以

10—50元罚金;

2.1.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般规定三次以上; 2.1.3 迟到或早退每满15分钟;

2.1.4 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 2.1.5 在公司内随地乱抛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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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上班时间不穿指定工作服; 2.1.7 不戴员工证累计三次以上;

2.1.8 上下班时间不打卡累计三次以上;

2.1.9 出现异常情况时,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2.1.10 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

2.1.11 未经许可动用运输工具,机械或设备者;

2.1.12 在营业时间随意将商品包装丢至柜外或将垃圾扫至柜外; 2.1.13 未经允许身着工作服外出;

2.1.14 在柜台、收银台、总台等阅读杂志、看书、看报等;

2.1.15 不按公司规定程序规范运作,营业人员不按规范售货,造成一般后果(损失

1000元以下)者;

2.1.16 未获授权人事先许可,擅自张贴通告; 2.1.17 涂写墙壁、柜架等有碍观瞻者;

2.1.18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2.1.19 因自身原因造成单位票据公物丢失或工作超时限交接; 2.1.20 对犯2.3.2条款所列情况者知情不报; 2.1.21 犯有其他一般性错误。

2.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严重过失,视情节,予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处以

60—100元罚款:

2.1.2.1 由他人代打考勤卡或代他人打考勤卡;

2.1.2.2 连续旷工二天或全年旷工达四天以上七天以下者;

2.1.2.3 私自外借商品,或所管商品被骗、被盗,造成一般损失者; 2.1.2.4 对顾客不礼貌,造成顾客投诉;

2.1.2.5 违犯公司的防火、防盗、防窃等保安制度; 2.1.2.6 在公司范围内吵闹;

2.1.2.7 未经许可工作时间经常擅自出入店门; 2.1.2.8 故意损害顾客、公司及同事财物; 2.1.2.9 工作(包括值班、值宿)时间睡觉; 2.1.2.10 违反收款程序;

2.1.2.11 拒绝服从直属上级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2.1.2.12 在店内吸烟;

2.1.2.13 在上班时间嚼口香糖或吃零食;

2.1.2.14 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喝酒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 2.1.2.15 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公司或个人资料失密、泄密; 2.1.2.16 捡到物品不上交;

2.1.2.17 未经批准让非本柜台人员进入柜台内;

2.1.2.18 未经许可动用公司运输工具、机械或设备,造成一般后果者;

2.1.2.19 不按公司规定程序规范动专,营业人员不按规范售货,造成较严重后果(损 失5000元以下)者;

2.1.2.20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2.1.2.21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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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2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欺骗或恶意诬陷行为者; 2.1.2.23 由于自身疏忽造成公司商品或其他财产一定损失; 2.1.2.24 积压公司致防害公司业务者;

2.1.2.25 对犯2.3.3条款所列情况者知情不报; 2.1.2.26 其他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过失,视情节予以降级、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

一次降1-2级工资或处以100-200元罚款:

2.1.3.1 在公司范围内斗殴; 2.1.3.2 与顾客发生争吵和斗殴; 2.1.3.3 受到新闻单位批评; 2.1.3.4 具有欺骗行为;

2.1.3.5 在公司鼓动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2.1.3.6 擅自将公司情报泄露给任何宣传媒介,或给商业竞争者任何形式的协助; 2.1.3.7 未经许可动用公司运输工具,机械或设备并造成较严重者; 2.1.3.8 有不道德行为,造成较坏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 2.1.3.9 散播谣言,损害公司荣誉和形象;

2.1.3.10 传阅黄色图片、照片、书刊和录像带、影碟,参与反动教门组织活动;

2.1.3.11 擅自伪造涂改公司记录、文件、领导签字,盗用公司印信,提供虚假商业情 报未造成后果的;

2.1.3.12 利用工作职权作交易,接收任何礼品或贵重物品; 2.1.3.13 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违反原则,为自己谋利益;

2.1.3.14 未经公司同意,服务于其他单位,或利用公司的名义以获取个人私利; 2.1.3.15 私留、截留、冒领促销奖券,奖品等;

2.1.3.16 不按公司规定程序规范运转,营业人员不按规范售货,造成严重后果(损失

5000元以上)者;

2.1.3.17 由于自身疏忽、不负责任造成公司商品或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者(万元以上); 2.1.3.18 私下代卖商品;

2.1.3.19 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1.3.20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1.3.21 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2.1.3.22 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旷工达七天以上三十天以下者; 2.1.3.23 时常完不成工作任务,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2.1.3.24 一年内记过二次者;

2.1.3.2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刑事、治安处罚,或免于这类处罚,交由企

业作行政纪律处理者;

2.1.3.26 对犯2.3.4条款所列情况者知情不报; 2.1.3.27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2.1.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过失,视情节予以开除、除名(无条件解除劳动

合同),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2.1.4.1 煽动其他员工偷工怠懈干扰日常工作; 2.1.4.2 挪用公司资金作私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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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未经公司许可,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公司并造成后果; 2.1.4.4 在公司内有偷窃行为,无论价值多少; 2.1.4.5 截留销售款; 2.1.4.6 挪用商品;

2.1.4.7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情节较为严重但尚未构成刑事追诉者; 2.1.4.8 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造成严重损失者; 2.1.4.9 严重违反公司计划生育规定者;

2.1.4.10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正常分配,调动工作者;

2.1.4.1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柜台纪律,影响营业和工作秩序,并造成一

定后果者;

2.1.4.12 在企业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者; 2.1.4.13 经常旷工,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包括欺骗公司“泡

病号”不履行假事手续离开企业,超期不续假,长期不与企业联系的“失踪”人员等;

2.1.4.14 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公司造成影响者;

2.1.4.15 收受供应商礼金,违规引进,吃拿卡要供应商,金额在500元以上者; 2.1.4.16 丧失立场,包庇怂恿违法乱纪行为者;

2.1.4.17 擅自伪造涂改公司记录、文件、领导签字,盗用公司印信,造成后果的; 2.1.4.18 犯有其他重大错误。 2.2 处理程序及权限

2.2.1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对属下员工进行教育管理;

2.2.2 《过失员工处罚审批表》由经理级管理人员填写,被处罚人及其直属上级、

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本人,必须在审批表上签名确认;

2.2.3 经理级以上员工的处罚,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报立会讨

论,总经理签批;经理级以下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研究,副总经理签批。

2.2.4 给予员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处理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征求同级工会

意见,总经理签批,由人力资源部报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办理人员保险等核减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8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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