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网约车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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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网约车解决方案及新规

网约车解决方案及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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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

2016年7月27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

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

篇二:网约车新政

网约车新政,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范例

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布,我国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方案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这意味着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正式承认专车合法化的国家。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 嘉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王静岚(法律学者)

这是创举,我国成为首个正式承认专车合法化的国家;这是多赢,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绝佳样本

主持人:你们如何看网约车合法化?

李长安:网约车合法了,应该说是出租车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这不仅会对整个出租车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人们的出行方式以及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也将有很大的冲击。自2009年网络约车在美国诞生以来,在全球的出租行业都引发了激烈的冲突和争议。我国的网约车由于巨大的市场需求,在各种质疑和阻碍中蹒跚前行,并最终获得了管理层的认可。网约车的成功突围,一方面是长期以来广大民众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垄断和出租车司机服务态度差的不满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行政管理方式更加人性化的表现。因此,总的来说,网约车合法化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

张敬伟:这是创举,我国成为首个正式承认专车合法化的国家;这是多赢,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绝佳样本,权力顺应市场,监管听从民意,是市场、监管和权利理性务实博弈的三方多赢;这是“互联网+”和网络时代民众生活方式的渗透、融合,是信息时代共享经济的实践方式和现实成果。

网约车在全球范围内,大都遭遇传统市场业态的不满和抗议,监管者也往往否定甚至禁止。我国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凸显我国对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开放姿态。可以预料,网约车合法化,将使中国形成一个庞大、有序和理性竞争的网约车市场,不仅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

展提供了新型的“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平台,而且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这也是公众出行市场的供给侧改革,有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

王静岚:《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明确私家车可以从事网约车运营、要求降低出租车“份子钱”,彰显了市场的胜利、重申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逻辑、表达了简政放权和分享经济的价值方向。

运营平台、网约车司机和乘客都从担心和闹心变成了安心和放心

主持人:在你们看来,此次网约车新政有哪些亮点?

李长安:此次网约车新政的亮点比较多,但其中最关键的、也是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加入网约车行列。这必将大大增加出租车的供给,缓解城市“打车难”困境。而且由于市场竞争的增加,对改善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有很大的帮助。对网约车的解禁,允许大量符合条件的私家车成为网约车,这对缓解当前我国的就业困难问题也有很大的好处。

张敬伟:依法正名是第一大亮点。网约车从“黑色”和“灰色”运营变成“阳光化”的合法运营,网约车用市场为自己“正名”。正名之路固然坎坷,但结果是运营平台、网约车司机和乘客都从担心和闹心变成了安心和放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网约车具有合法资格,才能确保这一新型业态对社会、经济、民生的正效应。

第二大亮点是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网络平台和司机不再是纯粹的利益分肥和经济分成,而是明确的法律关系,新规要求双方必须签订“甲方乙方”的协议,形成权利共享、责任共担且权责明晰的契约关系;二是对司机技术、职业道德进行严格要求,提高入驻平台的门槛,同时对车辆硬件和加装可监控、定位的技术装备进行了明确。总之在保证平台和司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的利益。

第三大亮点是通过信用管理和乘客评价为主构建的评价机制。平台和司机好不好,主要由乘客说了算,这是来自市场需求侧的直接反馈,更能促进网约车市场的良性竞争。

第四大亮点是充分体现安全、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无论是传统的出租车还是新型的专车,合法运营必须接受相应监管,这是保证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证。因而,专车也必须保证“三证齐全”。

制定文件只是走完了第一步,接下来是把行业和属地细则做好,把改革落到实处 主持人:网约车合法化了,接下来还要做些什么?

李长安:网约车合法后,在这种新生事物正式亮相之初,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网约车司机的身份鉴定问题。虽然在新政中提出了不少条件和要求,但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一些个人记录无法公开查询,这就为未来的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二是如何保障传统巡游出租司机的利益。网约车合法化后,必然会对这些人产生冲击,不排除未来某些城市中的传统出租车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不善而亏损甚至倒闭,因此,不能顾此失彼,必须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放到第一位,努力实现传统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司机双赢的结果。三是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护问题。特别是对全职的网约车司机,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兼职司机,如何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也是一项需要积极探索的工作。

王静岚:制定文件只是走完了第一步,接下来是把行业和属地细则做好,把改革落到实处。文件制定的过程,经过10多个部门、100多次会议讨论,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利益,落实改革同样也应该周密部署、协调各方,既要有祛除沉疴的紧迫感,大胆推进管理创新,也要有循序渐进的方法论,牢牢把守安全稳定底线。改革不仅要看初衷,最终还是要靠效果检验,这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治理水平。

张敬伟:网约车合法后要形成合法有序的“互联网+”新型业态,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已经明确,将指导地方制定切合实际的方案,并设置改革过渡期。完成改革过渡期,各地应该充分体现出高效率,监管层面还要体现最起码的公平。

网约车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本来是基于基层监管更多的空间,让市场主体获得更多的准入便利。但是由于基层管理的良莠不齐,属地管理可能会演化为“最后一公里”的行政梗阻。因而,对于属地管理,要有相应的纠偏和矫治手段。

篇三:网约车新闻

部分地方严限网约车 要“管”成出租车?

地方陆续公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严格限制“准入门槛、运营方式”引发争议和公众担忧

2016年8月28日 星期日 重庆晨报

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即将“满月”,但地方细则的制定却步伐缓慢。最近,有地方陆续公布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准入门槛、运营方式上做出严格限制,引发争议。公众担忧,网约车管理会走上出租车管理的老路。

如何避免地方网约车管理“新瓶装旧酒”,甚至出现“落地偏差”,是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的新考题。

要把网约车“管”成出租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叫好声一片。但网约车准入标准、运营数量和价格细则由地方政府决定。因此,网约车政策的落地细则成为关注焦点。目前兰州、济南等地相继向社会或出租车司机群体就网约车实施细则征询意见,从披露的地方征求意见版本看,虽各有特点,但对网约车数量、运营标准等均设有严格的门槛。 网约车的定位高于巡游车。兰州市城运处负责人表示,网约车无论是车型、质量、配置都要明显优于普通巡游出租车,价格也高于巡游车。在济南,网约车和巡游车定位也不同,“网约车车辆档次应明显

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出行服务。”

网约车实行数量限制。兰州市城运处负责人表示,兰州市将严格控制网约车发展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制定网约车投放数量,在准入端对网约车实行合理管控。根据估算,兰州市运营车辆饱和状态应该在1.5万辆左右,而留给网约车的数量仅为3000辆左右。

网约车运营有更严格要求。根据济南征求意见的方案,网约车或被限定在B级车以上,而且要喷上专有标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认为,一旦地方政府部门对网约车采取严格数量管控和运价管制,网约车就与传统出租车无异,成为通过移动互联网预约的出租车。

改革自主权成利益“保护伞”?

网约车政策地方征求意见版的披露令不少市民、司机和专家学者担忧,有人认为这些酝酿中的细则没有体现交通部和国办文件精神以及分享经济的特点,又要回到出租车的管控老路。

滴滴公司副总裁王欣表示,兰州、济南征求意见版本细则的有些具体规定与暂行办法相违背。例如,要求网约车进行统一标识、提供出租车发票、与出租车一样退出等,这在暂行办法中均找不到相关依据。而限制网约车数量、要求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由政府定价等,更是沿袭了出租车行业数量、价格管制的思路,与以市场为主导、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精神不符。

一些地方网约车主还担心网约车数量限制引发“炒牌”和寻租行为。南京一家专车公司负责人殷浩认为,目前披露的一些征求意见稿一味地以提供差异化服务为借口,拔高网约车运营的车型要求,会造成实际运营中的成本浪费。而地方部门想要对网约车数量、价格进行严格管控,是一种政府“越位”的行为,对网约车运营市场的促进发展不利。

“现在,兰州市的网约车已经超过1万辆,如果非要控制在3000辆的规模,一方面会端掉多数网约车司机的‘饭碗’,另一方面会使网约车牌照变成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这是否会为权力寻租、腐败创造条件?”兰州市民陈先生说出了担忧。

一直使用网约车出行的合肥市民陈梦阳说:“不管是对数量进行限制,还是车型档次要高于出租车,必然会导致可供市民选择的网约车数量减少。另外,一旦要求网约车的价格明显高于出租车,老百姓出行将付出更高成本。”

网约车政策落地如何不打折?

为何网约车暂行办法出台后,赢得网民一致叫好,但地方征求意见版本细则却让不少网民大呼“改革精神落地变味”?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说,在网约车出现之前,出租车行业也存在不和谐因素。一方面“份子钱”令出租车司机不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出租车经营权层层转包或者转让之后,形成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政府发放新牌照或者收回旧牌照时会引发牌照持有人抵制。因此,限制网约车发展并不意味着就能解决出租车存在的种种问题。

滴滴出行方面提供的数据则显示,目前滴滴平台上包括专车、顺风车等共有1500万注册司机,其中来自去产能行业的司机群体超百万,在这部分司机中,约15%已从企业下岗全职开车,超过80%的司机在平台上兼职开车。

王欣认为,一旦类似兰州、济南的细则落地实施,一些司机就会失去灵活就业机会,稳定的收入也会受影响。

王军认为,对网约车过度管控,不仅不能解决旧业态的老问题,而且还会束缚新业态的发展,地方政府对此必须慎重考虑。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何文盛说,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对出租车,还是对网约车,都应该放开管制,为其发展“松绑”。

据新华社

■声音

网约车政策

落地不能“跑偏”

顺应民意、体现改革决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赢得一片喝彩。然而,一些地方相继披露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却引发社会对改革顶层设计“空转”甚至“跑偏”的担忧。

由于暂行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对网约车的准入条件、价格、数量、营运等拥有自主决定权,因此地方

政府怎么使用改革赋予的自主权,是检验改革效果的“试金石”,直接关系到网约车管理效果和出租车改革的成败。

事实上,无论是网约车,还是出租车,都是要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只有促进出租车行业改革深化,才能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

网约车改革落地之所以会出现“跑偏”的苗头,本质在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仍然习惯旧有的管理思维和模式,放不下部门利益。

网约车细则落地和出租车改革推进,是牵涉面广、利益诉求复杂的民生改革,改革的顶层设计能否落地生根具有风向标意义。地方政府部门应吃透政策精神,充分听取市民、司机、平台、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用创新和智慧寻找“最大公约数”,不能让网约车细则“跑偏”。

据新华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8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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