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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陡河发电厂

承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陡河发电厂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遵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版)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陡河发电厂的生产、多经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本厂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外部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重要设备和场所的检修工作,一般不允许对外发包,如:汽轮机、汽包、发电机、变压器、变电站、联锁保护盘、机房、380V、6kV开关室、直流室及蓄电池室。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厂主管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安全协议的证、章、法人或代表必须与合同相符,代表必须有法人的书面委托书。在招、议标发标书时,要根据本规定提出工程项目的安全要求作为

投标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陡河发电厂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厂确定的有权限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陡河发电厂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外单位来陡河发电厂承包工程或进行其他工作,应严格执行陡河发电厂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凡是因承包方责任在陡河发电厂区域内发生人身死亡以上事故的承包单位,陡河发电厂将永不与该单位发生发、承包工程。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一切进入本厂参与有关工作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 发、承包工程权限部门

第七条 陡河发电厂具备发包工程权限的部门: (一)企划部; (二)设备部; (三)物资供应部; (四)检修分公司工程处; (五)实业总公司企管处。

第八条 陡河发电厂具备承包工程权限的单位: (一)检修分公司; (二)实业总公司; (三)华之杰科技公司。

第三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九条 发包工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谁发包、谁负责安全管理。 (二)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

第十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许可证、安全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填写以下表格经安监部审核,安监部审核合格后在安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一)《发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表》(附表2); (二)《大唐国际陡河发电厂发包工程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附表4);

(三)《施工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5);附带施工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五)《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附表6)。 第十三条 签订安全协议书后,开工前通知并协同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别在《现场负责人安全措施交底卡》(附表3)上签字。

第十四条 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施工机械、工器具检验等事宜,不准向承包单位提供废弃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之前,要向承包单位明确不准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或返包,并对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或返包情况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向承包单位明确预留工程总额5%的资金做为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交安监部门。

第十七条 签订安全协议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承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八条 明确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并在工程开工前两天通知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事项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承包单位与安监部门之间的联系,以便安监部门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

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等人身伤害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损坏或停运事故时,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部门审核批准后,设监护人监督实施。必要时发包部门配合制订“三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办理完开工前相关工作后,填写《开工申请单》(附表9),经部门领导和安监部审核签字后通知承包方工程开工。

第四章 发包方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对施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报安监部门。

(二)负责提出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后全体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附表7)上签字。

(三)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置现场监护人。

(四)根据入厂胸卡核对人员年龄,观察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不符合要求者立即退回。

(五)为施工人员指定行走路线,禁止从生产厂房穿行,带领施工人员进入和撤出工作现场。

(六)检查承包单位使用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期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七)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和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安监部门反馈信息。

(八)负责办理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协调与电力生产工作有关的事宜。

(九)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考试卷保存到工程结束后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以下内容 (一)检查审核第十一条中所列的材料表格; (二)检查审核发包方以下材料:

(1)发包方与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员签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

(2)施工人员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知识的考试试卷。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四)对发包部门及承包方制订的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有权进行修改或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制订,并监督落实。

(五)审核批准发包部门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安全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六)收取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保证金(工程总额的5%)。 (七)在开工申请单上签字准入。

(八)负责审查和监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负责的有关安全事宜。

(九)按照处罚规定,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上交安监部门后纳入厂、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十)有关资料保存至工程完工后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以下内容:

(一)在办理进厂手续前,保卫处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审核登记,并进行消防、治安、电力设施保护教育,教育完成后办理准入胸卡。

(二)具体负责消防、社会治安、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试工作,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消防、社会治安、电力设施保护的规程、规定等。

(三)在见到安监部门签发后的开工申请单后,方可办理承包方进厂手续,其他单位的通知一律无效。

(四)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厂有关消防、治安、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质证书、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和施工资质证书,并具有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及工器具、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

(四)承包单位员工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应佩带标志。

(五)工作服上必须有醒目的单位名称标志或该单位专用的工作服。

第二十六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二十七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二十八条 开工前认真制定“三项措施”(即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可与发包单位共同制定。“三项措施”须经发包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施工项目的“三项措施”需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单位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单位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严禁借用其他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资质。

第三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必须更换须征得发包部门同意,填写《施工人员变更申请表》(附表8),并重新履行安全教育、考试手续,安全教育不得少于3天。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培训,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

第三十一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家规定以及发包单位颁发的安全、消防、治安、劳动纪律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等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主动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发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造成设备异常或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监部门。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不得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和大于55周岁,年龄以身份

证为准,并保存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如色盲、癫痫等。

第三十五条 开工前,到发包部门办理开工申请单,持开工申请单到安监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然后持开工申请单到保卫处办理工作人员胸卡。

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计划和试卷保存到工程结束后六个月。

第六章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负责单位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发包部门随时检查工程是否按工程合同规定施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或分包,及时纠正违反合同的现象,在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合同方面对企业负责。

需要改变或补充工程计划时,对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进行补充,并履行有关手续,通知与工程管理有关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 发、承包方安监部门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协议和安

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章现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单位、承包方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发包部门和安监部门反馈信息。

第四十一条 承包单位要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事故通报。根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现象,组织施工人员讨论,分析原因,接受教训,制订措施。每日开工前召开班前会,对当日工作中的危险点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第四十二条 参加陡河发电厂车间、班组工作的承包单位职工,按本厂职工进行管理,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制定“控制差错措施”,遵守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 发现严重违章作业,构成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损坏、火灾、人身伤亡等,安监部门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任何外包工程必须设立监护人。监护人由设备负责单位提供,禁止随意安排其他单位人员作为监护人。

安全监护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该项工程(工作)的有关技术常识及相关管理制度,确实具备监护工作的能力。熟悉该项工程(工作)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使安全技术措施得到落实。

第四十五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检查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对电动工具、电气设

备、起重设备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工器具和设备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

(二)负责联系与生产单位有关事宜,负责办理工作票、动火工作票。

(三)了解每天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如工作超出了工作范围,要立即制止,并提出重新制订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四)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的更换情况,发现更换人员并未进行安全教育者,立即停止其工作,汇报本单位领导进行安全教育。

(五)对施工单位进行全过程监护,工作时间以施工计划时间为准,开工前必须到现场,工作结束前不得离开现场,每日工作结束后清点人数。

(六)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每天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供改进管理的依据。

(七)没有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作业人员发生违章、伤亡或造成生产设备故障,监护人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护人的权力

(一)有权停止违章人员的工作,责令其退出工作现场。 (二)有权直接向各级安监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罚建议。 (三)发现措施不完善、管理有漏洞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有权暂时停止该项工作,并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安监部门汇报。

第七章 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来人员是指电力科研、设计、修造企业、厂家售后服务人员需参与生产过程及电力生产安装、改造、检修、调试、试验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实习人员、送货人员、购买物资或产品人员。

第四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要对外来人员审查从事服务的资格和服务范围。在签订合同或技术协议时由签订合同单位签定《外来人员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的证、章、法人或代表必须与合同相符,代表必须有法人的书面委托书。《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签定后报安监部门审核盖章。

《外来人员安全协议》有关见证性材料包括:

(一)《外来人员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附表17);

(二)《外来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14);附带身份证复印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外来人员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附表15)。 第四十九条 设备责任单位负责对现场安全技术情况进行书面交底,所有外来人员学习后签字,保留书面材料到工作结束后六个月。

第五十条 由项目负责单位指定人员监护,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允许外来人员单独进行工作。

第五十一条 《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签定部门负责与安监部门及保卫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参与试验、调试或事故抢修工作的人员,需要由本厂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签定部门和物资供应部要给予帮助解决。

第五十二条 实习人员的安全协议由教育培训中心与个人签定,禁止实习人员和以个人名义参与本厂有关电力生产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聘请技术人员,必须经使用部门的上一级领导同意,并履行安全管理手续。

第五十四条 送货人员进入厂区和生产现场由物资供应部或货物接收单位与保卫处联系,经保卫处同意后,送货人员方可进入厂区。可以不签订安全协议,但要根据送货地点和现场情况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物资供应部对送货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在厂区禁止超速、禁止吸烟、不得超越送货区域等。

第五十五条 需要送货到现场时,物资供应部提前要求送货人员自备安全帽及有关安全防护用品,也可要求货物接收单位提供。货物接收单位负责监护送货人员,防止违章和造成设备异常运行。送货人员带有机动车辆时,须有物资供应部或货物接收单位派专人跟车指引行车路线。

第五十六条 进入生产现场购买物资或产品人员必须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凡签订购买物资或产品合同和安全协议人员,要交纳安全保证金,根据地点和现场情况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项目负责单位负责与保卫处联系,进行消防、治安、电力设施保护

教育,并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保存试卷。教育完成后联系保卫处签发入厂证。

第五十七条 进入生产现场购买物资或产品人员未经批准禁止操作现场设备。

第五十八条 外来人员工作过程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第六章条款执行。对外来人员的违章处罚由安监部门提出,违反消防、保卫制度的违章处罚由保卫部门提出,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

第八章 承包其它企业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承包其他企业的电力检修、技术改造等工程,要在不影响本厂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十条 按规定配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时组织安全活动。在安全管理上要按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承包其它企业工程时,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达不到本厂的安全管理水平时,要结合本厂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要拒绝签订“生死合同”。

第六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承包工作的现场,检查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指导安全工作。在安全管理上主

动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发包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时,要接受发包单位的处罚。

第九章 签订安全协议及程序

第六十五条 签订承、发包工程合同或外协工作的合同、技术协议时,要将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由承发包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字并盖章。最后交安监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发包工程以外的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由项目相关负责单位签订。陡河厂、检修分公司、实业总公司分别签订所管辖单位的承包工程安全协议和外来人员安全协议,检修分公司、实业总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每月填写《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审核表》(附表13)报厂安监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承包方提供的有关见证性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时,不能签定安全协议。下令施工的部门必须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并且确认安全协议中相应条款已全部落实,方可下达施工令。施工令要逐级下达并周知相关部门 。

第六十七条 安全协议一式三份,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双方分别保存,另一份交安监部门留存备案。

第十章 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承包单位、外来人员在本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生产设备等事故都要及时通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根据《事故调查和保护现场管理规定》及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包括发包单位领导、安监部门、工程技术等部门、承包单位和外协单位的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第七十条 所属单位承包其他企业工程,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本单位领导和安监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及时通报信息。

第七十一条 无论何种用工形式,造成本厂电力生产事故时,均统计为本厂事故,项目负责单位为事故责任单位。

第七十二条 参加班组工作的承包单位职工,发生人身事故时,不论责任如何认定,用工单位为事故责任单位。

第七十三条 承发包工程和外来人员发生人身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结论认定责任单位。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具体负责统计、填写事故报告,处理善后事宜。造成生产事故,由本厂填写事故报告。

第十一章 对承发包单位的考核

第七十四条 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按“陡河发电厂关于对承包单位及外协人员违章作业处罚规定”执行。对重复发生的违规行为安监部门有权认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以下规定对发包单位考核200-500元。 (一)没有签订安全协议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或虽然签订了安全协议,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

(二)没有制定或执行安全措施。

(三)不组织安全教育,不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工作人员没有经过安全知识考试就进入工作现场参加工作。

(四)没有按本规定对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五)项目负责单位不设立安全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汇报。

第七十六条 承包单位或外来人员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经济责任制实施方案”对发包单位和项目负责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十七条 安监部门对承包单位、外来人员的罚款采取从安全低压金中扣留或通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交纳现金的方式,承包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扣除被处罚金额后,工程签订竣工单后如数退还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外来人员的罚款纳入本厂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陡河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唐际陡电安监[2008]10号《陡河发电厂承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8c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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