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陈少文刑诉必背考点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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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2013年刑诉法必背法条

陈少文

总则的重点章节:

1、最重要的是辩护、强制措施;2、其次是证据和附带民诉。总则应尽量做到一分不丢。 分则的重点章节:

1、 最重要的是一审、二审和再审;2、其次是审查起诉、自诉和死刑复核、简易程序。 分则应将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尽量熟悉,少丢分。

凡事尽力就好,作为老师,我也是如此,至于今年我们各自的努力是否有效,就交给命运了。

因上努力,果上随缘。

如果今年命题正常,则这一份讲义应该会涵盖大部分真题,除非今年偏离正常命题轨道。

殚尽竭虑,连续半个月,每天一个城市的授课,休息时间并不多,做出来的这份讲义都是利用零散的休息时间和飞机上的时间制作而成,已经反复校对,但仍然不可避免会有瑕疵和错漏,我想,我已尽我所能将错误可能降到最低,应该是接近完美的一份资料。如有细微错误,提前致歉!

利用电脑复习的同学,我此次特意上传的是WORD版本,供大家在电脑上删除自己已经非常熟悉的知识点,但由于可删改,为防止有人恶意篡改内容后上传,因此大家必须从我的微盘下载才可保证内容没有问题。

今年陪伴大家到此就要结束了。我也要回归正常生活了。

考前的语音yy就不再举办,该说的,都在这份讲义里了。考试后,欢迎到日知公益学习社团的yy语音教室80102学习律师实务技巧,全年每周两到四场实务讲座,完全免费,希望成为一所真正的实务法学院。

祝大家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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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考点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情节轻微不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不含重婚、遗弃等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有犯罪事实 不立案/不受理 不立案/不受理 2退回检察院/不受理 不立案/不受理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无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无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立案 不立案/不受理 1侦查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法定) 审判 “宣告无罪”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不起诉,退回公安建议重新侦查。 自侦案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轻罪赦,告死他,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1、 如果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院应当退回检察

院。这是今年的重要法条。

2、 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应该法定不起诉,这是去年新增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没有作案时间,不在犯罪现场等。此外,如果发现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应该法定不起诉。 3、 公诉案件在庭前审查时,发现2-6项情形,应该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4、快速答题技巧是,找到该选项处于哪一阶段,然后寻找找到如何处理,两者对照,作出判断,如侦查阶段,则后面必须是撤销案件,如是审查起诉阶段,则后面必须是不起诉。否则就是错误选项。

1、下列案件的处理方式,错误的是()。(本题BD是重点。)

A.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张某挪用公款罪的过程中,发现张某已经畏罪自杀,于是作出不起诉裁定;

B.某法院在庭前审查王某玩忽职守罪的过程中,发现王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于是裁定终止审理;

C.陈某2000年将邻居捅成轻伤后潜逃,2008年以为没事回家过年,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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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不立案,自诉案件不受理。

如果庭前审查时发现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院应当退回检察院。这是今年的重要法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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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关作出不立案决定;

D.某检察院在对一起抢劫罪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作案时间,于是由 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

第二讲 管辖

考点一: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侵占案(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不可公诉) 职务侵占罪归公安管辖。 ①如果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时发现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如对本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③检察院拒绝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4000元,即属于此类犯罪)、 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故意伤害案(轻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以公诉) 需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不是要求其出具不立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公诉转自诉 案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①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2)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③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高法解释》第243条) 54

2、下列关于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侵占罪,可以对侵占罪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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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在侦查故意杀人罪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侵占(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事实,则只能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公安在侦查故意杀人罪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重婚的犯罪事实,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直接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既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 5

法院在审理侵占罪时,如自诉人起诉被告人还犯有虐待罪,可以合并审理(都是自诉案件)。发现重婚罪,也可以直接受理审判,因为这类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但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抢劫罪(公诉案件),则只能交由公安作为公诉案件重新立案侦查,不能直接审理。也不能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因为法院正在审理的是侵占案,检察院并未介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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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一并立案侦查;

B.法院在审理盗窃罪的过程中,又发现被告人张某还犯有诈骗罪,法院应当建议对诈骗罪补充起诉;

C.法院在审理侮辱罪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涉嫌抢劫罪,法院可以对两罪合并审理; D.法院在审理盗窃罪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有暴力抗捕的事实,但起诉书中并未记载,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如其拒绝变更,则直接改判抢劫罪。

3、下列关于自诉程序正确的是()?

A.张某盗窃邻居王某4000元钱,王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B.李某被张某强奸后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认为两人是恋爱关系拒绝立案,李某可以直接找法院起诉,但必须出具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书;

C.检察院起诉王某侵占案,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此案属于自诉案件,应当建议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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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考点二: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 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意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为主体的渎职犯罪一律归公安侦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如: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归公安管辖) 非法拘禁案(如题目说张某超期羁押,则归检察院管辖,因为需要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10

考点三: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注意没有外国人、港澳台)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由基层法院管辖)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考点四:并案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检法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如果题目说,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犯有贪污和抢劫,可以并案侦查是错的,必须是在职权范围内。上述情况,应当将贪污移送检察院。 78

AD

属于第五章三年以下。 9

庭前审查时,应当退回。审判时发现,应当建议撤回起诉。 10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破坏选举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如是一般人实施,则归公安机关侦查。这些罪名并非必须由检察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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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管辖权变通 移送管辖 应当移送与可以移送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来就不归基层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指定管辖 (不是上一级) 程序要求 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案卷材料的处理 公诉:应当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注意:不得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1

3、下列关于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A.基层法院对于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应当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B.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层报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C.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层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D.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中院起诉的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考点六:特殊案件的管辖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漏罪 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入一离)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离一入)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不是“原审”人民法院) 新罪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124、下列关于管辖,说法错误的是()?

A.外国人约翰在纽约将中国公民张某打成重伤,应由约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或者张某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B.张某在美国将美国公民约翰打成重伤,应由张某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C.李某正在服刑期间,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D.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应当由精神病人的居住地或实施暴力行为地基层法院管辖, 11

D,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

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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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D错在必须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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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三讲 回避

考点一:回避的种类

右列情形(不用背,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统统可以理解为“不要脸”),由于自己行为不检点,因此只能申请回避,而非自行回避的对象(应当提交证据材料)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指令回避的前提必须是没有自行回避和没有申请回避 考点二:程序一次原则

原则 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例外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不用回避。(发回另行,回来随便)

考点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申请主体及复议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注意: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请注意题目中当事人的年龄信息。

5、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9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乙在开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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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请法官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告人的父亲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B.被告人的父亲如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则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C.对于法院驳回申请,甲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 D.甲的辩护人如申请回避,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考点四: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申请回避被驳回的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注意: 1、被决定回避的人员不再具有复议权 2、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不论是否成立,均应由相应主体决定(谁的人,谁决定),不得由法庭驳回。 6.下列有关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A.被害人申请一起抢劫案的侦查人员刘某回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刘某应当立即停止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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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侦查取证工作;

B.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在一起报复陷害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理由是其态度恶劣,该回避申请应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同意。

7.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A.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该区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也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被告人以法官与被害人有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被法庭当庭驳回; D.被告人以法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院长决定张法官回避后,张法官可以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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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辩护与代理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考点一:辩护人的范围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相对排除(如果是被 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例外) 绝对排除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不含“司法行政机关”,退休人员不用排除) 陪审员(没有“本院”二字)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法检的其他工作人员从法检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上述人员从法检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只要出现“原任职法检”,前面就不能出现“两年内”的表述,而必须是“离任后”,后面不能出现“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而必须是“不得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必须搭配“任职法院”和“辩护人”字样,不能出现“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的表述)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8、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其父亲准备为其委托辩护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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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接受委托?

A.张某的朋友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三年,现已执行完毕; B.张某的爷爷,某法院法官; C.张某的堂弟,高二学生; D.张某的叔叔,持有美国护照。

考点二: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考前晚上看,必考)

1、阅卷权

阅卷权 律师 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为“审查起诉之日起”,法条冲突,一旦考到,选最佳答案),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复制案卷材料,法院只收取工本费;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检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法调取。 公、检应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2、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 律师 ①会见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可会见通信。 ②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五十万元以上),侦查阶段会见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这段话特别重要,务必注意侦查阶段)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 ③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不是不被监视,也就是说“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监控”) ④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非律师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非律师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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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错。 在2天内安排会见,错。 至迟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错。) ⑤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侦查阶段不可核实) 注意:侦查阶段的特殊规定:

1、 侦查阶段可以聘请辩护人,但只能聘请律师,时间起点是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 侦查阶段,不可以阅卷,时间起点是审查起诉之日起(高检规则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选最佳答案); 3、 侦查阶段,会见一般不需要批准,持三证即可,但三罪除外,应经侦查机关许可,过了侦查阶段,则

不需要许可;

4、 侦查阶段,不可向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时间起点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5、 侦查阶段,可以会见或通信;

6、 侦查阶段,可以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代为申诉控告,代为申

请取保候审;

7、 侦查阶段,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过了侦查阶段,不可监控。

3、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 律师 辩护律师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律师出面,应当签发) 检、法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检法出面,不得签发)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4、控告申诉权

控告申诉权

5、提出意见权

①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提出意见权 ③二审不开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其他阶段,是提出要求,再听取意见,如审查批捕阶段、侦查终结前、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

6、人身保障权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下级机关。 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非律师 无调查取证权

考点三:辩护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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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仅仅是无罪证据应当告知,没有罪轻证据)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财产安全方面的犯罪应当保密。) 9、下列关于辩护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诉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B.王某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工作5年后离任,两年内不得再以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C.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辩护人在执业过程中知悉委托人正准备实施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考点四:辩护的种类 1、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 告知义务 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立即告知。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

2、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 适用情形 适用前提 义务主体 指定程序 没有辩护人 公、检、法 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法援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1、应当指定: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无期)拿枪打(死刑)。 2、死刑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 3、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出现“申请”和“符合”两个关键词,则选“应当”) 17

考点五:拒绝辩护问题(考前晚上看)

1、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 指定辩护 可以指定 应当指定 拒绝:法院应当准许。 拒绝: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 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委托辩护 当庭拒绝 再次拒绝 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应当准许。 可以准许,但只能自行辩护。 拒绝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不是延期);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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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简单来记,就是应当准许)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2、准备辩护

准备辩护时间: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不是自延期之日)(是15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仅仅辩护人自愿缩短不可以,必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同意) 10、张某涉嫌绑架后杀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故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在法庭审理中,张某突然拒绝法院指派的律师,关于本案

18

拒绝辩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拒绝法院为其指派的律师,法院应当同意;

B.张某拒绝法院为其指派的律师,必须提出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同意,但法院必须再次为其指定辩护人;

C.拒绝辩护后更换辩护人的,辩护人自愿缩短辩护准备时间的,应当同意;

D. 张某拒绝法院为其指派的律师,必须提出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同意,但张某不得再次拒绝法院为其指派的律师。

第五讲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证据裁判原则

含义: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应当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内容: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 (二) 自由心证原则 含义: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据能力不能自由心证,而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 内容:自由判断+内心确信 考点一: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效力 行政机关搜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加以使用,但涉案人员供述或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检察院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考点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的范围 辩解不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8

ABC,B错在也可以另行委托。C错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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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排除的阶段 程序启动 申请排除时间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审查、调查 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 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①庭前会议,检察院可以就取证合法性加以证明,但法院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得作出处理。 ②提出非法取证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必须审查,但并非必须调查) ③调查顺序:既可以在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注意不是法庭辩论结束前) ④如果提出的时间较晚,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如果提出打人问题较晚,则只能押后审查和调查) ★★★ 公诉人的证明责任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法律后果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注意,不能排除打人可能的,也要加以排除)

考点三:证据种类之物证、书证 直接排除 可补正的排除 注意:“真伪不明、来源不明、不能解释、不能反映”的,都是直接排除。 注意:选项中出现“注明、说明、签名”的是可补正的排除。 注意:

本人没有签名的,也是直接排除(如证人没有签名,被告人没有签名,鉴定人没有签名), 而侦查活动的主体没有签名的,往往是可补正的排除(如勘验人员没有签名、见证人没有签名、讯问人员没有签名、询问人员没有签名等)。

考点四:证据种类之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排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本人没有签名,直接排)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没有提供翻译,直接排)(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没有提供翻译,直接排) 证人证言可补正的排除 其他排除情形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①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②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不出庭,则直接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非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新浪微博:@日知公益学习社团(网络公益法学院,每周举办免费法律实务讲座) @日知为智(陈少12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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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证人保护 依职权保护 保护对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保护阶段——公检法 保护措施——选择性的,如果考到必须对个人信息保密,则是错误的。 依申请保护 申请主体——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保护对象——人身安全 证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 有异议,影响大,法院认为有必要(必须同时具备)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①出庭条件: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 ②不出庭后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双方均可申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并非适用证人的规定)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不是必须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强制到庭及其例外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并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只是免于强制到庭,此外,不是被告人的近亲属,而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三类) 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只需要记“来不了”即可) 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最高法解释》第206条) 不出庭的惩戒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考点五:证据种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口供的直接排除 (和证人的排除一样) 口供的可补正排除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口供的排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考点六:证据种类之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排除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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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没有可补正的排除,因此,可以简化记忆:一般都是直接排除)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专门知识的人 经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考点七:证据种类之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 ①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解释,因此直接排除) 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与制作人员有关的,都不是直接排除,而是待定) 辨认结果的排除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侦查实验笔录的排除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八:证据种类之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排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真伪不明:视听资料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②不能解释: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真伪不明,不能解释,均为直接排除) 考点九:证明标准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注意:

真题可能会考:下列哪些说法体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的要求,应该选择带有如下表述的选项:1、每个证据(真实、客观、合法)??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没有矛盾)3、全案证据(全案事实均有证据加以证明,形成完整证明体系)4、结论唯一(排除合理怀疑)。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同上。

此外,仅有间接证据也可以定案,孤证不能定案,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可以判处死刑只是需要特别慎重,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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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考点十一:刑事证据规则(只需要根据后面的表述能够选出体现了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即可)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最佳证据规则 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证应当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以采性。 自白任意规则 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有罪供述,才具有可以采性。

第六讲 强制措施

考点一:拘传 地点 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证明文件。 现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时间 一次拘传、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注意是需要采取拘留逮捕,而不是监视居住等其他情形),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11、李某涉嫌抢劫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邻县某宾馆进行讯问,并出示了工作证件,由于李某拒不到场,经检察长批准,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拘传措施,由

于该案需要对李某指定监视居住,因此将拘传讯问的时间延长至24小时,在该案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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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上述做法,错误的有()。

A.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邻县某宾馆进行讯问; B.公安机关出示工作证件;

C.经检察长批准,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拘传措施;

D.由于该案需要对李某指定监视居住,因此将拘传讯问的时间延长至24小时。

考点二:取保候审 保证金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保证金,对于未成年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后的处理 案件移送后,应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12、在刘某涉嫌报复陷害罪的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对刘某羁押期限届满,决定对其取保候20

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刘某取保,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

B.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的专门账户。(指定银行的) 1920

ABCD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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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C.在取保期间,刘某如违反规定,需要对其予以逮捕的,应当对其现行拘留。(可以) D.如刘某取保期间违反义务,情节严重的,则应当对其逮捕。(可以) 如何区分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

选项中有“有证据证明”的字样,则为应当逮捕,因为具备逮捕的证据条件,一律为应当逮捕,而径直逮捕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十年以上)也都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这一证据条件。而如果选项中有取保或监视居住字样,则后面为“可以逮捕”。比如,违反取保或监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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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下列情形,应当予以逮捕的有()。

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王某,采取取保尚不足以防止其毁灭证据的;

B. 有证据证明张某有犯罪事实,持刀入户抢劫;

C.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违反取保规定,情节严重的;

D.有证据证明蔡某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

考点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监视居住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以上情形,一律为“可以”。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如自侦案件离开处所,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注意:不得会见特定他人是取保的义务。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只有监视居住才需要保存身份证件,取保没有此要求)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监视居住的程序(新增考点,非常重要)

执行地点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指定监视居住都以无固定住处为前提,错误)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用通知单位) 刑期折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注意,只有指定居所才能折抵刑刑期)(半羁押,因此监视两天折抵一天刑期,监视一日折抵一日管制) 21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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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 必要性审查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每两个月审查一次必要性。(只有指定居所才有必要性审查) 解除或变更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报上一级批准的只有两个:自侦案件批捕和自侦案件不起诉,其他一般都是备案) 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和辩护一章中的会见基本相同,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③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可以不背)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

考点四:拘留

1、拘留的适用程序 送押 通知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必须通知家属)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是一直不通知) 期限 检察院拘留期限:①已经被拘留的:14日内,最长不超过17天。(检察机关不可能拘留犯罪嫌疑人达37天最多是17天)②没有被拘留的:15日内,不得超过20日 14、黄某涉嫌受贿3000万(特别重大贿赂,要注意),在案发后企图逃跑,某检察院决定对22

其拘留,关于本案拘留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单位)

B.异地拘留的,可以由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留后,应由公安机关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负责)(公安)

C.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 D.如果本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则拘留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特别重大贿赂必须通知)(即使是间谍罪,不通知也是错误的,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

考点五:逮捕

1、逮捕的适用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逮捕的程序

逮捕后的通知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注意:没有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注意:不用通知单位。并非一直不通知,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 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22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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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备案 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15、廖某因绑架罪被立案侦查,因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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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关于逮捕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B.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 C.如果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自行决定解除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只需要报检察院备案即可;

D.廖某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检察院对公安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条件 不符合逮捕条件 处理 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新增考点)★★★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上内容不需要背诵,考前晚上看个大概,题目会有强烈的倾向性) 在作出不批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需要补充侦查的 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新增考点)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不是直接不予受理,是告知重新提捕) 漏捕 应当建议公安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执行。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救济 先复议,后复核。 2416、张某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由于张某严重违反取保义务,公安机关决定提请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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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处理,哪些是正确的()? 2324

ABCD

在不批捕的同时,告知其因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原因而不批捕。 25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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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A.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应当在不批捕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C.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D.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认为不需要逮捕,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可以在不批捕的同时,提出对张某监视居住的意见。

4、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批准逮捕的程序

案件性质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 逮捕程序 批捕:层报最高检审查,征求外交部的意见。 不批捕: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层报过程中,均可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考点六:强制措施的变更

公安撤销变更的通知义务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主体 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后法院决定取保、监视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注意:只要强制措施还在继续,原措施就自动解除。 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届满“的是应当变更或解除) ①届满的。如: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依法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②无罪的。如: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③缓刑的。如: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④结案的。如: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人道“是可以变更)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①患有严重疾病的;②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被告方) 公安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而非经其批准) 新浪微博:@日知公益学习社团(网络公益法学院,每周举办免费法律实务讲座) @日知为智(陈少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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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只给我们能跨越的考验。

17、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A.被告人张某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三缓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C.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D.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到第一审法院宣告的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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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一: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 物质损失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不能提起附带民诉的情形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非法占有、处置: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毁坏: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考点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 提起时间 立案后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二审中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人对民事部分提起反诉,对新增加的部分,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二审对刑事罪名提起反诉,则对新增加的刑事反诉,不能调解,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 2、如果刑事部分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刑事部分无罪, 先调后判。 3.如果共同犯罪,对部分被告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仍然可以依附在继续进行的刑事案件中,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诉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诉,检察院可以提起 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 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向继受人作出赔偿; 26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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