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问答汇总(2012年5月-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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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问答汇总(2012年5月-2015年

4月13日)

咨询:有一光伏发电企业拟在我区利用荒山坡,搭建光伏发电设施,使用期限可达20余年。请问该发电设施怎么审批、供地?(2015年4月13日)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是否应作为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方有不同意见。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光伏发电用地政策,尚未最后明确。(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1、我在耕地和林地上发展设施农业,符合当地的农业发展规划布局,但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求拆除大棚,可是我已经与当地的乡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用地协议(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我该怎么办?2、设施农用地是否是发展设施农业的前臵条件,只有先在国土部门把用地协议备案后,看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要求才能动工建设?谢谢!(2015年4月10日)

回复:你好!所提信息不足以判断,建议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设施农用地政策,应当依据相关政策建设,避免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耕地保护司)

咨询: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在验收阶段需要复垦义务人提供(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

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等相关材料。请问以上材料是否有统一标准或格式?(2015年3月30日)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1044--2014)已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该规程统一规定了土地复垦验收阶段所提交相关资料的标准和格式,详细规定建议查阅该规程。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市一采石企业2013年底采矿许可证到期,2014年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组织续采招投标,规模没有增加,该企业取得续采许可。该企业前期已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400万元,在续采许可后,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需要土地复垦费800万元,请问已缴纳的400万元如何处理?可否充抵续采土地复垦费保证金?(2015年3月28日)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此前已缴纳的400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可以冲抵续采土地复垦费用。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1、2001年-2006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当时的项目投入和建设标准低,经过多年生产运行,道路、沟渠和水工建筑物等已存在损毁问题,可否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建设?2、2001年-2006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已经被补划成基本农田的,可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为高标准基本农田?3、2007年以前由地方政府投入或组织农民投工投劳等低成本投入进行的以新增耕地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这类项目投资标准低,主要以土地平整为主,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也较低,多年过去了,损

毁也比较严重,可否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4、一些被其他部门划入生态、湿地、天然林等环境保护区范围的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在这里的农民世代繁衍生息,又无法搬迁,这部分耕地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较差。可受到上述规划的限制,这部分耕地受政策限制规定,不允许包装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建设,以至于耕地质量和生产条件落后于其他地区,农民享受不到党和国家及政府应有的土地整治惠农政策,农民意见很大,面对这种问题,我们国土部门应该如何解决?

回复:你好!1、2001-2006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须在超过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后,方可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建设。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已经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应该由后期管护主体来负责相关修复工作。2、2001-2006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同样也不可以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3、2007年以前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可以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已经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该由后期管护主体来负责相关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4、已经被划入生态、湿地、天然林等环境保护区范围的耕地不能包装成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建设。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依法划入环境保护区内范围的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能包装成土地整治项目。请会同有关部门耐心向农民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民思想工作。感谢对国土资源部工作的大力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苗圃应该怎么处罚,用法律上的哪个条款?

回复:你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耕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这个政策文件,现在是否是现行有效?

回复:您好,确权规定是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司) 咨询:按照相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销售收入*费率*回采率系数;其中销售收入是否含税。比如:矿石价格100元/吨,那么卖1吨矿石的收入是100元,这其中有17%的增值税。矿业管理部门征收补偿费时销售收入是按照83元为基数还是按照100元为基数。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按照矿产品市场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的,基数中不考虑增值税以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您好,申报地质勘查资质后进入公示阶段有人自称为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人员来电要求订阅2份材料总价1660元,说所有单

位在公示后都必须购买该材料。由于对此存在较大疑问且无处核实,特此咨询是否存在该要求,望予解惑。

回复: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及我司没有委托任何单位从事与地质勘查资质公示、公告有关的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公示、公告不收取任何费用,提醒有关单位注意。(地质勘查司)

咨询: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程中,熔剂用灰岩开采加工一体的企业,其最终产品(提供给冶炼厂做为熔剂用的熔剂灰),应该界定为?初加工?产品还是?加工?产品?

回复:你好!熔剂灰为熔剂灰岩的机械粉碎物,应界定为初加工产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相关规定,销售初加工产品以其销售收入直接计征补偿费,不再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本人工作基层,经常出现企业在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出具了该企业已全部履行了应尽义务的初审意见,客观上增加了征收难度。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出具初审意见?

回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应及时发出催缴通知单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据实向发证机关提出其尚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初审意见,包括欠缴金额及应缴纳时限等。同时向年检实施机关报告。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A地政府与B企业签订BOT协议,约定由B企业建设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提供土地,企业建设并运用,运营年限满后,交付政府所有,现请问该企业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回复: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财务司)

咨询:2013年7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特别是针对采选一体矿山,明确指出?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价格销售的原矿或者选矿(初加工)产品。?针对此条款,我市某公司属于采选一体矿山,应按照选矿产品销售收入计征补偿费。但该公司对该条款不理解,认为应按原矿销售收入计征,认为执行新政策企业负担过重,不积极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截止2014年11月未进行申报。由于该企业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山企业,为此,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若该矿不执行新政策,继续按照原矿销售收入进行申报,是否违反国务院150号令15条规定;2、若该矿一直不申报,该如何进行处罚。由于属于部发证企业,处罚过程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有何要求。最终处理意见是否由国土资源部决定。3.我们该采取何种措施,来督促该矿按照新政策申报并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谢谢。 回复:你好!一、邮件所述情形应属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适用于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四条,你局应据此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及时向年检实施机关报告。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第四条第二款,对于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义务的,年检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现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年检实施机关应当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 人通报,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根据有关规定,请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可以按实际销售收入剔除销售运费后的数据交纳相关税费?

回复:你好!根据国务院第150号令及国土资发“2013”77号文相关规定,计征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公开交易市场最终买卖矿产品的单位实际销售价格(有特别规定以矿产品出厂价作为计征销售价格的除外),不考虑运输、代理等其它中间环节,即不论销售价格中是否含有其它费用,如运输费、代理费等,均不予扣除。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请问,采选一体的铁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是什么,如何计算?采选冶联合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是什么,如何计算?二者有什么区别?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发“2013”7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选一体的铁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为铁精矿或者原矿,是精矿还是原矿主要取决于直接形成销售收入的矿产品,即如果销售的是精矿则以精矿为计征对象,如销售的是原矿则以原矿为计征对象。采选冶铁矿联合企业计征对象为精矿,但是一般出售的矿产品为冶炼加工产品,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可以相对于精矿进行折算,也就是以铁精矿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乘以销售的冶炼加工产品所消耗的铁精矿量即为加工产品的计征销售收入。感谢你对矿

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你好!我想请教两个方面的问题:1、土地整治项目区内修建超过农村道路认定上限标准宽度的道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吗?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满足项目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要求,能否不考虑落实道路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区内的道路应该按农用地管理还是按建设用地管理?2、水产养殖项目的用地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吗?对养殖池用地的规模有没有明确的控制标准?

回复:您好!根据我司职能,答复您的问题如下:问题1:土地整治项目区内修建超过农村道路认定上限标准宽度的道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应通过审批手续转为建设用地,并落实道路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问题2: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因此,建设水产养殖项目过程中,对土地产生损毁的或水产养殖结束后不继续利用的,需要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进行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因此,水产养殖项目的用地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关于水产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对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的规模没有限制,但对附属设施占地比例与面积规模有上限要求。(耕地保护司)

咨询: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的第二条第三项中的名词?设施建设?是否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 2、工厂化作物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生产设施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回复:你好!127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三项?设施建设?包括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文件规定除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在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周边无其他地类可用的情况下,经论证可占基本农田外,其他情况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森林公园为配套开发旅游资源而建设的供游客休憩的配套设施及功能房,不改变土地性质,算不算林业服务用地?用否办理土地手续?

回复:你好!如果地类性质改变,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耕地保护司)

咨询:新建农业大棚,棚上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发电,太阳能支架采用钢结构,支架与大鹏结构相连接。该光伏电站规模为50兆瓦,所发电量馈入电网,大部分不会用于直接服务农业生产。请问此类农业大棚光伏电站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用地、规划手续?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属于新生事物,地类性质的认定上尚无统一标准。但按以往地类认定标准看,你所提高的大棚顶上并网发电,主要目的是发电,不是农业生产,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可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我们市里有个养猪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根据设施农用地政策,养殖类项目是不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请问:1、如果这个养猪项目属于省级重大项目,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2、如基本农田调整后是否可以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3、涉及基本农田是否要报国务院审批?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养殖类设施农用地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保护司) 咨询:建设项目(不是中省批准项目)需占用国有农用地8公顷以下,该用地是省政府批准农转用,还是市政府批准?

回复:你好!有关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矿矿井服务年限52年,井田面积23.8平方公里,拟申请采矿证10年,计划在采矿证10年有效期内开采首采区,首采区开采服务年限10年,面积1.5平方公里。我们是编制服务年限52年,井田面积23.8平方公里的土地复垦方案还是编制拟申请在有效期为10年的采矿证年限内进行的开采活动所破坏的土地范围的复垦方案?网站上公布的?土地方案审查要点?中的第四条规定?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确定?,如何理解?

回复:你好!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的确定 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井工煤矿分则?,第6.8.1土地复垦服务年限章节规定,井工煤矿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应包括基建期、生产期、基本稳定时间和管护期。其中生产期应依据采矿许可证年限,结合采区(盘区)、工作面完整性确定;对于超过土地复垦方案生产期年限的井工煤矿应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根据您提到的?拟申请采矿许可证10年,计划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首采区,首采区开采服务年限为10年?,可判断,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中的生产期应确定为10年。在采矿许可证办理延续时,需重新编制下一采矿许可证期限

内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确定?的理解问题 这句话的理解,可以参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应按不同情况,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各项分规程合理确定。对于方案中?生产期?年限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建生产项目,应以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为主要确定依据;二是在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应以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为主要确定依据。(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我是一名基层国土工作人员,近段时间,我县有经营者咨询,想建光伏发电大棚,说上层是光伏发电,下层可以利用光伏发电的温度,搞种植、养殖。经营者咨询,他们的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可以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无需按农用地转用手续。因为光伏发电是一项新技术,如果是发电的话,我们认为应该按建设用地管理,但经营者称,他们利用光伏发电,搞种植、养殖,我们把握不准此项目能否按设施农业管理,特咨询给予指导!谢谢!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是新生事物,利用大棚光伏发电更是新的用地类型,目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上尚无明确分类,意见也不统一。个人建议按照以下原则判定:首先根据主要功能判断,如果主要是生产农产品,顺便利用棚顶发电用于温室的照明和加温等,可以判断为设施农用地;如果主要是用于经营性的光伏发电,甚至并网,顺便从事种植、养殖,可以断定为建设用地。(耕地保护司) 咨询:根据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假如:某宗农用地转用、征

收的批准文件是2004年7月22日,2006年3月15日发布征地公告,2006年10月25日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公告。2007年4月2日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方案。这个时间离该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单的批准时间已有3年时间。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自动失效?。

回复:你好!有关审批文件失效与征地补偿安臵是否实施的具体条件,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咨询:农民建设存放播种机、收割机、托拉机等农机具的库房及农民或非农民建设烤烟的烟炉用地,能按设施农用地审批吗?

回复:你好!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有关地类归属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属于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农用地的,无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耕地保护司)

咨询:被占地符合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需要支付被占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如需要支付补偿费用,农用地转用补偿应如何支付,标准是什么?

回复:你好!法律未对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依照法律关于合理补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应当比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所在地有一块大约30几亩的地,以前是农业生产耕地,现在村里要把它变成宅基地分给各户,要经过审批吗?

回复:你好!依照法律法规,将耕地变为宅基地应当审批,具体问题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在155号文件中?(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臵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在办理养殖用地手续时,养殖用地是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设施农用地用途?

回复:你好!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有关规划确定农业区域的具体规定。(耕地保护司

咨询: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如果审批单是2004年9月2日批准通过,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是在2006年9月4日进行公告,那审批单是不是就自动失效了?

回复:你好!有关审批文件失效与征地补偿安臵是否实施的具体条件,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咨询:根据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何理解? 市、县两年内未用地??在两年内政府没有将地供出、建设单位没有用地,是否可以视为?市、县两年内未用地?。例如:某宗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是2007年1月22日,2007年上半年实施了征地,2008年7

月以挂牌方式对该宗地以工业用地进行挂牌出让,但之后未签订出让合同,竞买方仅与国土部门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价款,没有缴清,只是在前期垫付了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费用和征地款;之后,竞买方在该宗工业用地土地上违法修建商品房。直至2010年2月才与国土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完成工业用地的供地审批,签订合同的时间离该宗地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时间已有3年时间。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自动失效?。

回复:你好!根据咨询的问题来看,政府2007年上半年已经实施了征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仍然有效。(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所涉及项目征地的红线图的四角是否一定要有省政府的盖章? 2、政府的征地公告不公示所涉及的红线图,我们怎么办? 3、我们怎么样才能确定审批单和红线图一致,也就是这张红线图就是这张审批单的。 4、如果政府出示的红线和审批单不一致,怎么办?

回复:你好!省级政府审批用地有关事宜请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具体要求。(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市因修路需要占用一加油站用地,该加油站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齐全。现该单位申请另选新址仍然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我的问题是:该单位新选土地,已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但尚未实施征收,对于此类土地,我们能否继续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拨用手续?

回复:你好!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应当

在征地工作实施完毕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手续。(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我是国土部门工作的一名技术人员,在铁路改建过程中,铁路既有线有一部分被农民使用,在本次建设过程中,又要使用该土地,请问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吗?该如何报批?

回复:你好!请向本单位地籍部门咨询上述地类的性质。属于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建设用地的,无需办理。(耕地保护司)

咨询: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要开发一块320亩的林地,是否需要县级以上部门审批?

回复:你好!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规定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重点项目农转用征收已经国务院批准,但实际实施过程当中,因一些原因四至做了局部的调整,请问这个问题怎么处理? 回复:你好!经有权一级机关或单位批准设计变更导致的用地调整,应向原批准用地政府部门申请撤消原批准用地行为,保持其原有权属和用途;调整后的用地应重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 自建自用的项目并不以开发建设销售为目的,请问对于自建自用(非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容积率增加是否适用于?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10月26日函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对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的具体方式方法?? 如不适用,应参照什么执行补缴地价款?

回复:你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规定: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要求,对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组织评估。(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您好,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对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要求,对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土地用途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须择高选取。在实际工作评估中遇到一宗地容积率和用途同时调整,测算后新增部分测算结果为正值,新旧用途楼面之差为负值(商业调整为办公),请问负值部分是否可以参与计算,即用途调整造成的地价减值是否应与考虑?(该宗地为与周边地块为一个项目,两个地块容积率和用途调整为两个地块间互调,总建筑面积是减少的。)

回复:你好!当用途和容积率同时发生调整时,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六条第三部分确定的技术路径,分步评估计算得到结果。(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露天开采的矿界内,有部分旱地,但要开采矿石,能否挖损破坏耕地?

回复:你好!确需挖损耕地露天开矿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本人是省外来皖投资的客商。拟开展设施农业项目,实现下层

养水产,上层温室种植的立体农业模式。经过和相关村镇政府接洽后,获得大力支持并报发改委备案。开始前期工作,工作中遇到如下问题,请给与帮忙解释。具体情况是:已流转荒坡林地2万余平方(林权证已经办理),拟做实施农业用地。未占用耕地也未计划改变为建设用地。已经缴纳植被恢复费,收款单位为镇财政所。请问:1、这样的土地应该算农业用地而非建设用地,是否在缴纳了植被恢复费后还需要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2、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是仅仅需要缴纳附属设施用地部分,还是全部设施用地?3、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缴纳标准是什么?缴纳单位又是哪里?有无相关文件?4、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年限有无另行规定?相关依据是什么?最高多少年?5、申请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由镇政府指定的测绘队进行土地测绘,是否应该收取测绘费,相关文件规定是哪条? 回复:你好!你所说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是一些地方为了确保土地复垦落实到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缴纳的保障性费用,这一费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数额来缴纳,归生产建设单位所有,在土地复垦任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再退还给生产建设单位。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同于植被恢复费,收缴的主体、使用的方向和范围不一样,二者不能互为代替。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是一些省份在?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出台前作的地方性规定,国家层面没有相关统一规定。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没要求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但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所在

地国土部门、约定的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义务人需要支取土地复垦费用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在约定的银行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155号文件有关规定,答复如下:1、如您所提下层水产上层种植,主要目的是养殖种植的话,地类应当属于农用地中的设施农用地,如果以休闲旅游等为主要目的,地类属于建设用地,具体规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咨询;设施农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应按155号规定的办理设施农用地县级审核手续。2、如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认定不涉及耕地的话,按155号文件无需签订复垦协议,如果涉及耕地,生产设施部分需要签订复垦协议,由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费用与国土资源部门无关,但标准应当可以借鉴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复垦规定。3、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没有硬性规定,但涉及土地流转,应遵循土地流转年限,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承包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涉及林地的应遵循林地有关规定。4、有关政府、林业部门等收费请与相关部门联系解释,土地流转有关费用请与农业部门联系。5、土地流转过程中是否收取管理费,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应该说,设施农用地管理属于当前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领域,还需要深入研究,感谢您的询问。(财务司 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我企业现在正在办理土地预审事宜,现在遇到问题是,项目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规划图上也落了指标,但是我企业今年制作设计时占地面积为1700亩,为了节约规划指标我们优化设

计压缩到1238亩,但是当时做规划时落到规划上的指标为1200亩,现在多出38亩,位臵与原规划发生偏移。超出38亩和位臵偏移可否视为符合规划,超出面积是否占规划指标,有没有相关说明的文件。 回复:你好!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清单,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落地时,如有偏差或占地面积超过规划安排,需按照耕地数量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要求,编制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从多划基本农田中核销。(规划司

咨询:目前,地方有关部门或民营企业在开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中需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由于此类项目不涉及永久性建筑,请问国土部门该如何处理该种情况?是否要求用地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基层国土部门是否需承担耕地复垦的监管责任?谢谢! 回复:你好!开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虽没有永久性建筑,但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或民营企业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复垦,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土地复垦义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临时用地占用采矿用地需缴交土地复垦保证金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确定的?谁损坏、谁复垦?

原则,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均应承担复垦责任,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复垦义务。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州有一条高速公路全长80公里(途径两个县市)对接邻省,已纳入国高网规划线路,省政府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并推进项目建设,由省发改委批准可研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后期交通部门并设计部门因邻省对接的高速公路规划设计滞后(或可能下一个五年规划期间实施),造成我省该高速公路与邻省高速接线点目前难以确定,我省该高速部分路段不能实施,经省交通部门会同省发改委研商,决定分两期实施(下达了批准分期实施的文件):第一期8公里,第二期72公里。第一期8公里目前选线选址规定已确定无疑,且与现有路网衔接,可以改善局部路网条件并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省政府同意现行实施该段,第二期待与邻省确定接线方案后实施。目前的问题是第一期8公里征地面积,没有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如按整个项目来讲需报国务院审批,问题:1、我省有没有权限批准第一期8公里征地?2、如我省不能批准第一期8公里征地,需单独报国务院还是等第二期征地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回复:你好!如果该公路一次批准立项和初步设计,原则上应一同报批用地;对于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建设的,第一期工程可按整体工程报批权限先行报批用地;第二期工程用地待具备条件后再报批用地。(耕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土地复垦国家给补贴吗?如果有,有具体的标准吗? 回复:你好!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土地复垦的积极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了以下激励措施:土地复垦

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土地权利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各地规定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矿开采年限52年,井田面积23.8平方公里,首采区开采年限10年,1.5平方公里。根据国土部门要求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我们是编制整个矿区52年的还是编制首采区10年的?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应该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和采矿证规定的有效年限一次性编制矿区土地复垦方案。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农民建设保鲜库,可以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对待吗?如果按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地州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三项建设用地审批吗? 回复:你好!按照一般规律,建设永久性保鲜库、冷库,无论是谁建设,包括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或外来投资、国家投资,都应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与规划选址有关,如果属于村庄、集镇规划范围,设区的市(州)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如果属于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范围,农用地转用

审批权限在省和国务院。如果还涉及土地征收,还要依法办理征收审批,具体权限在省和国务院。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对方国土资源部门。(耕地保护司)

咨询:一宗土地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竞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联合竞买人中的一方按照规定进行了开发建设,而另一方因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未能对享有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臵。但是,联合竞买人中正常开发建设的一方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已投资额达到了该宗土地的三分之一或25%,从总体上看,该宗地不能认定为闲臵土地。那么,在此情况下,有以下几个问题,请帮助答复:一、国土资源部门能否对取得该宗地的联合竞买人中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一方的土地进行闲臵土地认定?二、如果不能对其认定为闲臵土地,那么,对其造成土地闲臵的行为如何处理?

回复:你好!一、根据?闲臵土地处臵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闲臵土地认定是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完整认定对象的,认定时既不能将多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地块建设情况拼合起来考察,也不能将单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地块分割考察。二、对于虽未形成闲臵土地,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应认定为违约行为。土地出让或受让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你好!自然人签订了出让合同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申报建设时需以公司名义进行。该自然人已注册公司,申请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到公司名下。请问:1、若注册的为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变更?是属名称变更,还是转让变更?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

费? 2、若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办理变更手续?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回复:你好!一、如何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属于转让变更等问题建议请相关业务司局答复。 二、关于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财务司)

咨询:有一开发项目,经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在计算补交出让金时,如何计算?是按照当时成交价格还是调整时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楼面地价,能否给予解答?谢谢!

回复:你好!2013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并已向社会公开。对于此类问题,该规范有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 谢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请问,设施农业项目部分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设施农用地的申报过程中,需要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吗?

回复:你好!如果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条件,按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如果需要转为建设用地,需要依法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规划司)

咨询:水库水面扩容,因不符合规划,现需规划修改(符合规划修改条件);水库水面为建设用地,扩容面积原规划不为建设用地区,规划修改时,是否需要相应核减同等规模规划新增建设用地?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相关规定,水库

水面属于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是一项预期性指标。规划实施中,如果确需对其进行修改,应在保持区域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规划司)

咨询:农民所有权下的山地、陡坡耕地以及坡地在政府征用为工业用时,测算面积是采用坡地的实际测量面积吗?

回复:你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坡地的,以斜坡的垂直投影面积测算用地面积。(耕地保护司)

咨询:设施农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的畜禽舍内部地面是否可以硬化? 回复:你好!按照155号文件规定,设施农用地判断标准与其他非法用地不同,地面是否硬化不受影响。建议您与审批部门具体咨询一下。(耕地保护司)

咨询:1、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出让金缴纳前,规划局还能否调整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的调整是必须在房地产商取得土地证后,再办理调整容积率的手续吗?相关法律是如何对调整容积率的时间点做出规定的。2、城乡规划法里规定,当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时,可以依法变更,那么"确需变更"指的是什么?我查阅了部分省市的城乡规划条例,是说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时可变更,那么是不是城乡规划法指的确需变更也是指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呢?

回复:你好!咨询人所提为容积率变更的有关问题,容积率变更由城乡规划法进行规定,建议请向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咨询。(规划司) 咨询:本人是省外来皖投资的客商。拟开展设施农业项目,实现下层养水产,上层温室种植的立体农业模式。经过和相关村镇政府接洽后,获得大力支持并报发改委备案。开始前期工作,工作中遇到如下问题,

请给与帮忙解释。土地情况是:已流转荒坡林地2万余平方(林权证已经办理),拟做实施农业用地。未占用耕地也未计划改变为建设用地。已缴纳植被恢复费,收款单位为镇财政所。请问:1、我们这样的土地应该算农业用地而非建设用地,是否在缴纳了植被恢复费后还需要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2、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是仅仅需要缴纳附属设施用地部分,还是全部设施用地。3、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缴纳标准是什么?缴纳单位又是哪里?有无相关文件?4、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年限有无另行规定?相关依据是什么?5、申请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由镇政府指定的测绘队进行土地测绘,是否应该收取测绘费,相关文件规定是哪条。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155号文件有关规定,答复如下:1.如您所提下层水产上层种植,主要目的是养殖种植的话,地类应当属于农用地中的设施农用地,如果以休闲旅游等为主要目的,地类属于建设用地,具体规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咨询;设施农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应按155号规定的办理设施农用地县级审核手续。2.如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认定不涉及耕地的话,按155号文件无需签订复垦协议,如果涉及耕地,生产设施部分需要签订复垦协议,由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费用与国土资源部门无关,但标准应当可以借鉴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复垦规定。3.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没有硬性规定,但涉及土地流转,应遵循土地流转年限,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承包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涉及林地的应遵循林地有关规定。4.有关政府、林业部门等收费请与相关部门联系解释,土地流转有关费用请与农业部门联系。5.土地流转过程中是否收取管理费,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应该说,设施农用地管理属于当前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领域,还需要深入研究,感谢您的询问。(耕地保护司、财务司) 咨询:根据[2010]155号?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为: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请问:1、规模化种植经济林(包括果树等)、中药材项目用地,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2、花卉、食用菌是否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是否适用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3、看护房如何界定,超过什么规模就成为附属设施用地;4、附属设施否可以修建永久性建筑、建筑高度是否有规定。亟需回复,谢谢!

回复:你好!按照155号规定,设施农用地主要是指经营性养殖和工厂化作物栽培,您所提经济林属于林地管理范畴、中药材属于园地范畴,与设施农用地无关,花卉、食用菌等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管理部门;看护房一般情况是指借助温室一侧隔离出来的小房间,一般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由于面积较小所以不从温室占地中独立出来,作为生产设施对待,如果超过上述标准,应当归类为管理用房,属于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如农业部门、建设部门对建筑物的管理规定执行,国土资源部门主要是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和标准进行管理。(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关于地质调查预算标准,目前2007年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一个标准,但地调局2010年又出了一个标准,在市场项目委托勘查过程中,勘查单位普遍以2010年标准来计算勘查费用,这样合理吗?

回复:你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地质调查预算标准及中国地质调查局在组织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中试行的地质调查预算标准,是国家财政为了规范预算编制、科学分配项目预算而采取重要措施。在市场项目委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按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协商并合理确定项目标的(包括计算项目费用的方法),按照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因此,合同双方以一种双方认可的标准来计算勘查费用,合理合法。(财务司) 咨询:耕地占用税应否列入出让成本?

回复:你好!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的规定,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企业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财务司)

咨询:国土资发[2013]77号文中,第二项第三款?规范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中的?对于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应相对于选矿(初加工)产品或原矿产品进行折算。?此条款是否适用于煤炭产品的采选冶企业。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中?对于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应相对于选矿(初加工)产品进行折算,无选矿(初加工)产品的,可相对原矿进行折算。?的规定适用于销售煤炭产品的采选冶企业。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我单位想申办地质钻坑探丙级资质,请问需要多少名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及什么专业的资格证书?勘查设备仪器需要哪些及数量要求?

回复:你好!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除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附件,对申请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所需具备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条件都进行了要求。具体的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申请问题,请咨询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司) 咨询:你好!我单位固体矿产甲级资质于2015年10月到期,我单位应该在什么时候准备延续材料并上报部里?延续时应该准备些什么材料?

回复:你好!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的有关规定,?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受理审批2次,部每年1月和7月为接收报件时间(节假日除外),报件接收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依法集中受理审批?。 延续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的相关内容可以在国土资源

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政务大厅——办事指南——地质勘查资

http://www.mlr.gov.cn/bsfw/zwdt/bszn/)。(地质勘查司) 咨询: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国土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中遇到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如果申请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妨碍省、市、县地方政府的工业园区规划或城市规划、道路规划等,还能不能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2、国土部、农业部155号文上没有说明设施农用地手续的时间效力,是不是可以认为如果一直从事养殖活动且符合土地政策就长期有效。3、155号文没有规定设施农用地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标准,很容易造成申请人以设施农用地名义从事其他行业,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可以由地方政府出台设施农用地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标准。4、由于农村集体组织财务监管容易出现漏洞,是否可以由乡镇政府负责土地复垦费的管理。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用什么方法补充占用的耕地。6、育种育苗场所是否指动植物繁殖时所需的场所。

回复:你好!问题1:建议咨询有关规划部门,正常情况下,短期内建设设施农业项目,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应当没有问题;问题2:155号文件没有确定时间效力,如果省级配套规定没有,建议县级审核时自行根据设施农业项目生产周期确定(一般5-15年左右),但原则上不应超过涉及耕地的承包期;问题3:可以请有关部门确定有关建筑物的标准和使用要求,发挥农业部门和建设部门作用;问题4:155号文件规定由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复垦保障金,应由相关部门规范和管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财务问题,与国土资源部门职能无关;问题5:建议比照耕地开垦费、新增费投资项目方式实施,也可比照宅

基地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式,由农村集体组织或用地者开垦耕地;问题6:育种育苗场所包括动植物繁殖场所。(耕地保护司)

咨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中第二部分第三条:规范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相关内容,咨询如下:一、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含运输费收入吗?二、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价格是指在竞争条件下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可以理解为矿产品的出厂价,是否不包括公司单独核算的与销售矿产品相关的运输、代理、等等其他杂费收入?

回复:你好!关于国土资发“2013”77号文条款疑问的邮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第150号令及国土资发“2013”77号文相关规定,计征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公开交易市场最终买卖矿产品的单位实际销售价格(有特别规定以矿产品出厂价作为计征销售价格的除外),不考虑运输、代理等其它中间环节,即不论销售价格中是否含有其它费用,如运输费、代理费等,均不予扣除。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将土地分为三种类型,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包含基本农田)、林地、草地等,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只提到了土地预审时需提交有关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相关资料。那么当核准类型的建设项目占用牧草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下,在进行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前,是否需要先办理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或审查意见(如原则同意占用林地)?还是在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 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前 取得林地

金应当上缴国库。那么,请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是直接入县级国库还是四级分解后分别入库呢?谢谢!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222号令)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条文解释,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应按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根据有关规定,销售收入是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的,地方国土资源局要求将增值税销项税计入收入计算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销售收入是包含增值税销项税的含税收入吗?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按照市场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包含在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之内。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你好!请问,如果原有土地为集体用农用地,现在之上铺设太阳能发电板,提升板的高度,下面种植矮科喜阴的经济作物,是否纳入改变用地用途管理(从农用地到建设用地)?有否相关文件供参考?感谢!

回复:你好!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咨询。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地类发生改变,需要办理手续。(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本人想流转一定面积的农业用地用于苗木花卉种植,为方便生产管理以及安全守卫,需要一管理用房(用于堆放机具设备,农药化肥,看守人员居住)。可否修建一临时建筑,在土地流转协议到期终止后拆除?谢谢!

回复:你好!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具体政策。(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加工、销售废弃矿山在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时需缴纳资源税吗?

回复:你好!资源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建议该问题向税务部门咨询。(财务司

咨询:你好!建房用地为2013年批准的水田(不能以田还田),不知道今年2014年能否继续建造?有没有相关法律文件?

回复:你好!考虑到具体情况,建议您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有关农民建房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也可查询。(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我们村有一户农户,在自家的承包耕地上建猪舍养猪是不是改变了耕地的性质,并在里面私自挖一口水井,他这么做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不要拆除在耕地上建的建筑物。

回复:你好!养猪和打井不属于非农建设,但按现有政策规定也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建议可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具体政策。(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请问打谷场可以开垦为农田吗?村委或者政府有权收缴

吗?谢谢!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尊重当地村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条件下,打谷场可复垦为农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打谷场属于设施农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涉及征收打谷场从事非农建设,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感谢你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我是基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请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否已废止?谢谢!

回复:你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属于目前仍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司)

咨询:您好!我公司下属的控股公司是一个以铜为主伴生黄金金属的采选矿山企业,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0号)的文件,对文件中部分内容提出咨询问题如下:1、该文件是否还有效,是否仍在执行;2、如果有效,地方政府是否有权不执行,如黄金征补偿费率不按70%计征?3、如果地方政府无权不执行,企

业如何进行维权?以前年度多缴的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可以申请退费?如何办理退费?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国土资发“1999”510号文件已于2013年7月4日废止。对征收机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城市开采使用地下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按照每吨0.02元征收矿产资源使用费吗?

回复:你好!一、开采城市地下水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应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关于征收地下水矿产资源补偿费尚无相关具体规定。 二、根据?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开采地下热水须办理采矿许可证,按照国务院令第150号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不缴纳水资源费。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农业部门发展高效现代农业,要建设智慧农业示范项目,玻璃、钢架结构,选址在基本农田上行不行?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对发展现代农业和设施农业有明确规定,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咨询具体政策。(耕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机井房及配套设施所占土地是否为设施农用地? 回复:你好!机井属于灌溉设施,不是设施农业中的设施。(耕

地保护司)

咨询:我是军队复员干部,想自己创业,打算把自己及亲戚的几亩地调换到一块,在公路边准备开一家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山庄(需要盖几百平方米的房子,其他地方搞绿化)。请问,可行吗?怎样履行审批手续?

回复:你好!农家乐属于非农建设用地,有关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和要求,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咨询: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目前,当地有一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重点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虽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家匹配,但理论上讲,该建设项目占用了当地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如果该水利项目建设,超出了上级下达的到规划期末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该如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类似此种情况,当地政府是否可以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追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非常感谢。 回复:你好!国家通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业各类用地都应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前提。水利项目突破规模,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和批准用地。如经严格论证,确有建设必要的,应报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并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修改土地规划后,再申请用地。(规划司)

咨询:如果生产建设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并在一定年限内复垦,按照片现行法规是允许还是禁止?

回复:你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据此,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并可能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毁坏种植条件的均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所禁止。违反本条规定将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公司是位于辽宁省的一家生产型企业,从事膨润土矿的开采加工。近日正在向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证延续手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土地复垦条例?要求我们分别交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甚至吊销采矿证。我们认为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不应该重复收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我们据此请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只交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而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而地方主管部门认为上述规定强调了?条例实施前?,也就意味着条例实施后尽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但仍然需要同时交付这两种费用。我们认为第二十条规定的核心精神应该是不重复交费。但因为仅提及了?条例实施前?,而未明确?条例实施后?也不该重复交费的情况,因此造成误解或曲解。我们从事的粘土矿产开采加工是微利行业,但生产的却是中国工业不可或缺的产品,如果双重交费将导致大部分企

业无法持续发展,而且从法理上也解释不通。现在我公司采矿证即将到期需要延续,但如果不交齐双重费用就将面临采矿证被吊销或失效的局面,而交纳双重费用既不合理,也超出了我们的支付能力。为此,我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诉和请求,希望部主管部门尽快下达补充通知,明确第二十条也适用于?条例实施后?的情况,或者尽快给我公司一个书面答复也行。

回复:你好!?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明确规定了?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而对于条例实施后,因?土地复垦条例?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将土地复垦范围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范围予以了明确区分,因此,原则上,条例实施后,不应再出现重复缴费的情况。但是,如果实践中还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仍包含土地复垦费用的情况,也应当予以抵扣,避免重复交费。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我司现有一磷矿探矿权,在探矿权有效时间内已完成所有探矿工作及地质报告评审工作,现计划转采矿权,现有以下问题咨询:若需做相关评估,请问在办理转采矿权权证时还需要缴纳价款否?有没有价款缴纳金额的有关管理政策法规? 若需要缴纳价款,请问价款缴纳方式有相关管理政策没有?可否在采矿权证办理完成后缴纳价款? 特此求问,恳请回复。

回复:你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

转采矿权时是否还要再缴纳价款,应视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是否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是否已经有偿处臵而定。对属于国家出资探明、且已经有偿处臵的,不需再缴价款;对属于国家出资探明、但未经有偿处臵的,需缴纳探矿权价款;对不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不需要缴纳价款。关于探矿权价款缴纳方式等问题,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等文件中均有规定。(财务司)

咨询:我是基层国土局的,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占用耕地的,能收取耕地开垦费吗?对农村住宅用地,在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上,有优惠政策吗?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耕地责任,在宅基地审批中直接向农民个人收缴耕地开垦费依据不足。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规定,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可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直接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系统的软件在哪里下载?部网站上只有升级包,没有完全安装包。

回复:你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是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发,面向各级矿业权管理机关使用的内部管理专用软件,其主

要功能是矿业权审批发证。除软件本身外,所需运行环境还包括各级管理机关登记发证数据、图形操作环境、地理底图等,完整系统安装包和其他必要运行环境在系统培训班上统一光盘配发,因此部网站仅提供升级包,不提供完整安装包。(信息中心

咨询: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能否办理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化可能将是固面硬化,用建筑材料的。 回复:你好!按照部155号文件规定,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废弃建设用地以及荒山荒坡从事设施农业生产。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咨询: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矿业权转让应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而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3号令)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矿业权究竟是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还是应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如果要求同时进这两个交易机构转让,两交易机构如何衔接? 2、如果国有企业矿业权进入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转让,在转让之前是否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权的转让进行审批?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是在产权交易所完成转让后进行审批,如何保证在国资委指定产权交易场所转让过程中,矿业权属依法可转让的矿业权,受让方资格条件设臵符合法律规定? 谢谢! 回复:你好!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规定,矿业权转让一律在矿

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并将有关事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请咨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矿产开发管理司

咨询:您好!我区有一座砖瓦用粘土企业,为了壮大发展经济,拟由个体户(私营独资企业)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原经营人在其新公司权益性投资中新占比例超过50%,这样一来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名称、经济类型需改变。请问:在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过程中是否需按采矿权转让进行办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办理先后顺序是如何?

回复:你好!按照国土资发【2011】14号文规定,采矿权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个体户(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矿产开发管理司)

咨询:你好!请问,县级发证权限范围内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具体包括哪些矿种?

回复:你好!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主要包括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具体发证权限以省人大制定规定为准。(矿产开发管理司)

咨询:本人今年6月1日签订了52.8亩土地为期十年的土地流转合同。该土地为城市规化区未征用基本农田,不知道在该土地上能否建塑料大棚?谢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88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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