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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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船舶船长(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船航行、施工作业安全,确保本船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2、船舶航行、施工中,加强了望、谨慎操作,积极主动做好航行避让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船舶航次安全会议,组织船舶每周的安全检查,按项目部统一部署开展船舶安全活动。

4、负责船舶长途调遣拖航封舱的安全工作。 5、负责天气预报的接收和现场监测。

6、服从海事局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业主、监理、海事局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指令。

7、负责本船防洪防台防突风应急安全预案的落实。拖轮负责与之对应的非自航船舶的防洪防台防突风的安全拖带避风工作。

8、协调处理现场施工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或突发事件,对本船的重大或安全问题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负责船舶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大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领导下负责管理驾驶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驾驶部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做好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3、组织、督促驾驶部人员学习各种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负责保持舱面设备和属其、消防、救生设备等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监督船员正确使用,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5、布置、检查、落实船舶防洪、防汛、防台、防寒、防冻等工作,保证船舶安全生产。

6、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作业时在前甲板指挥操作及了望。 7、协助船长制定、改进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设备,督促船员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8、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船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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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船舶厂修时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电击等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10、在应急事故海难救助时,按船长指示组织船员进行抢救。 (非自航挖泥船)

大副是甲板部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船生活和卫生管理,在航行、施工、停泊时轮流值班,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技术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及行政、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法令。当船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离船时应暂代理执行其职责。

二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大副领导下负责对航行仪器进行保养检修;督促船员正确使用疏浚设备、导航仪器,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设备、机械、仪表的安全运转。

2、登记、改正并备齐所需的航行通告、海图、图书资料,保管疏竣设备的技术资料、图纸、文件,做好记录,以保证航行和施工安全。

3、负责监察舱室、灭火、通讯、电线管系,保持良好状况,防止漏水、漏电或因通讯不良所引起的安全事故。负责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和到期申请、检验手续,并保管各种检验证书、船舶证书。

4、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等在船尾负责指挥操作及了望。 5、挖泥施工时,领导值班船员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负责施工安全。 6、负责编制所管疏浚设备、导航仪器等的修理单及自修计划,在船长、大副分配下领导船员进行修理及验收工作。

(非自航船舶)

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工作,航行、施工和停泊时轮流值班,负责挖泥机械、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向新来的驾驶员介绍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大副领导下负责驾驶室、海图室及一般助航仪器、海图料、仪器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和配件等的管理工作,保证分管设备仪器、仪表经常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

2、按大副指示编妥船舶应变布署表及船员应变任务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及时向新到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及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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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贴有关救生、消防的规章和图表,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4、开航前负责试校车钟、舵、汽笛、通讯设备,查看首尾吃水,完毕后记入航行日志。

5、进出港、靠离泊位、掉头时,在驾驶室传达执行船长命令,记录车钟并协助了望。

6、施工时,领导值班船员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施工安全。

7、负责编制所管设备的修理单及自修计划,在船长、大副领导下组织船员进行修理及验收工作。

(非自航挖泥船)

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工作,航行、施工和停泊时轮流值班,负责消防、救生设备及配件的管理工作,保证分管设备、仪表等经常处于正常状态,负责财务及文书工作,协助船长搞好经济核算。

报务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政委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船舶 GPS、计算机、无线电台、话台、电话等无线通讯设备和广播电视等设备,保证其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2、每天定时接收气象预报,并记录,接收航行通告。 3、船舶调遣航行时,应按规定向局调度室汇报船位。

4、记录电台日志,来往电文需经船长、政委审批,严禁报房私人通讯。 5、船舶遇险时坚守岗位,完成通讯任务,弃船时携带通讯密件、电台日志、应急收发报机等。

轮机长安全生产职责

1、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在船长领导下,负责轮机部的安全生产,定期召开轮机部门会议,布置检查工作,总结工作经验。

2、对全船轮机的技术管理和安全质量负全部责任,有权采取安全措肺,制止违章操作,保证轮机设备经常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负责督促轮机部全体船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予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

4、编制全船设备的保养检修分工明细表和预防检查年度计划。组织领导轮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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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按期、按计划地进行预防检查和自修工作,监督自修质量,确保轮机设备正常使用。

直接负责水线以下设备(螺旋桨、通海阀)、机炉舱安全消防设备、水密门等修理保养工作。

当舵系统传动装置在技术上遇有特殊疑难问题时,协助驾驶部做好舵系统传动装置修理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轮机部的计划修理申请书、修理单、航次及机损修理单和主辅机、电气及锅炉预防检查计划,组织领导轮机部船员做好厂修事宜及修理质量验收工作。

6、进出港、靠离码头与过浅险航道、大桥、船闸以及进出黄埔江时,应亲自到机舱督促指导操作,确保正常运行。

7、遇有设备运转不正常危及航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船长或通知值班驾驶员。发生机损事故时,应迅速正确处理,详细受损部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按规定填写机损事故报告,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8、船舶遇险或发生火警时,应立即下机舱,在船长统一指挥下,按规定组织领导轮机部船员全力抢救,接到弃船命令时,应组织机舱人员携带主要技术资料离船。

大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的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安排轮机部人员的日常工作。

2、负责管理主机(包括遥控)、舵机、首推装置、冷藏机、空调、滑油分油机、机舱集控、机舱灭火系统装置等分管的各类设备。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负责轮机部船员安全教育和督促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严禁违章操作,监督、教育轮机部船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根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月度及航次预防检修计划。按照保养检修分工明细表组织轮机部船员做好检修、保养、清洁工作。

5、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负责督促验收主管设备的厂修工程,保证修理质量。

6、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二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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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管理发电原动机、主锅炉、泵机、绞刀头、桥梁机等施工机械及其系统,空压机及空气系统,燃油系统及分油机等设备。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3、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和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厂修或自修时,负责检查、验收主管设备的修理质量,做好各项记录。

4、不设三管轮的船舶,还应负责三管轮的职务工作。 5、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三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管理辅助锅炉系统,日用水、淡水泵,消防、舱底、压载总用泵及系统、机动救生艇、炉灶以及甲板机械、疏浚绞车及液压设备等,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3、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和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厂修或自修时,负责检查、验收主管设备的修理质量,做好各项记录。

4、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电机员(电工)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全船电气设备操作管理、维修、保养、清洁,保证其正常工作。 3、制定所属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正确使用电气。

4、编制全船电气设备的预防检查年度、月度、航次计划,按期、按计划地进行预防检查和自修工作。监督自修质量,确保电气设备正常使用。

5、编制电气设备的计划修理申请书、修理单、航次及机损修理单,做好厂修事宜及修理质量验收工作。

6、执行电气设备保养的有关规定,加强巡回检查,每天不少于三次。 7、出航前重点检查配电板、舵机、主机遥控、电车钟、锚机、缆机等电气设备以及配合检查通导和航行信号等设备的适航情况。

8、进出港、靠离码头与过浅险航道、大桥、船闸及进出黄埔江时,应下机舱、舵机房检查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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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船安全管理规定

1 停靠趸船的船舶,其宽度、长度、不能超过海事部门的规定。 2 大型工程船、500m3泥驳等,停靠趸船时,必须抛前后锚。

3 停靠趸船的船舶,必须听从趸船值班人员的指挥,不听从指挥造成不良后果者,必须追究有关责任。

4趸船值班人员责任制

(1)按时收听气象、水位预报,认真做好记录,并用黑板公布。 (2)测量水深,掌握水位变化,及时向船管部门提出移动船位。

(3)架好趸船至岸坡的跳板,安全栏杆、安全网、确保上下的人、物安全。 (4)管好趸船水、电设备,保证停靠船舶的供电、供水工作。 (5)搞好防冻、防洪、防风、防滑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6)做好停靠船舶的防毒、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 (7)熟悉趸船停靠船舶的能力,以防断缆事故的发生。 (8)负责停靠本趸船的无值班船员船舶的完整安全。 (9)搞好趸船、跳板(栈桥),岸坡的清洁卫生。

(10)装有起重设备的趸船,负责起重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 5 趸船值班人员值班制度

(1)坚守岗位,认真执行值班岗位责任制度,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2)坚持昼夜轮流值班,值班时不得打瞌睡、看电视、看书、报等。 (3)值班时应注意巡回检查缆、链、信号的正常情况,做好“八防”工作。 (4)接班前三小时不得饮酒。

(5)阻止无关人员上船,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 (6)值班巡回时,应穿救生衣,夜间巡回时还应持电筒照明。 6 生产用趸船,停靠船舶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停靠。

7 船舶挂靠趸船做系泊试验时,主管部门要在试验前计算趸船能力,还应提前通知趸船负责人做系泊试验的准备工作。

8 趸船值班员负责接收停靠船舶的生活垃圾和污油并向其出具接收凭证,妥善保存接收的生活垃圾和废污油,将接收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并索取接收凭证,将接收的废污油交物资部门转交项目部用于砼模板润滑脱模。做好接收记录和保存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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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接班安全管理规定

一 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前15分钟到达工作部位,详细检查有关情况,做好准备工作,按交接内容确认没有问题时进行交接,接班人员逾时未到,当班人员仍负其责,并将情况报告部门领导。

二 交班人员必须将全部情况,特别是在本班发生过的问题及处理经过,详细地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经接班人员全部认可后,双方在日志上办理签名认可手续后,交班人员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三 在交接过程中,交班人员应实事求是的明确回答接班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和会同接班人员一道进行检查的要求,在交接过程中,其职责仍由交班人员负责。

四 在交接时,接班人员在日志上未签名认可之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故障均由交班人员负责,接班人员在日志上签名认可后,由接班人员负责。

五 如在交接过程中,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按部门领导意见进行交接班,并将情况记载于日志上。

六 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主动做好卫生和机械设备的加油、加水、泵气及燃料补给工作;仪器、仪表的校核工作;日志、日报的填写记载工作。

七 交班人员应将部门领导指示或其他通知、变更事项、联系情况、执行情况、注意事项等,均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八 凡接到部门领导“暂缓交接”通知,交班人员必须集中思想、谨慎操作和管理。接班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工作部位,以免分散当班人员的精力。

九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交接: 1 船舶航行处于避让或处于危险航区时。 2 船舶正进入桥梁或跨江电缆等水域时。

3 船舶正在编解队或进出档、定位、相互配合操作时。 4 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或正在排除时。

5 遇到天气突然变化恶劣或发生海损和抢险、救助时。 十 具体交接内容如下: (一)甲板部交接内容:

1 气象、水位、潮汐、水域、船位、岸坡情况和变化。

2 各缆绳、锚链的松紧受力情况和注意事项及各靠垫的完好情况。

3 甲板机械、锚泊设备、拖带设备,泥(石)门机械及其操作机构的润滑运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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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4 船舶装载、卸载、物件绑扎,船体纵横倾斜,吃水等情况和注意事项。 5 航行或施工信号及夜间灯号情况。

6 舢板、跳板、舷梯、安全网、测深篙(锭)撇缆绳等常用工具、属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7 外来人员登记和船舷停靠他船情况。 8 值班人员情况和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二)轮机部交接内容:

1 主、辅发动机、电机、风泵、液压、泵机等所属动力设备和附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

2 液压、电气、机械、气动等传动系统和轴系及所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 3 空气、燃油、润滑、冷却、液压、进气、排气等系统的管系及所属附件的运行情况。

4 操作系统和控制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限位器、刹车、制动、离合、换向、警报、信号等装置的运行情况。

5 应急设备(舵机、泵机、电机等)的备用情况和常用工具、属具的使用管理情况。 6 舱底水量和排出情况及注意事项。

7 各种燃润物料的消耗和补给情况和轮机日志、报表的填写记载情况。 (三)挖泥作业交接内容:

1 挖泥作业图纸,疏浚范围、挖泥进展、施工标志、信号情况。 2 锚位、锚缆标记、地拢缆桩的布设情况和变化。 3 水尺移动情况、测量校对船体周围深度等情况。

4 气象变化、潮汐、土质情况、挖泥方法、分条分层情况,挖槽堑口的情况。 5 挖泥设备(抓斗、吊臂、滑车、钢缆等)的使用情况及注意事项。

6 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踏板、吊臂变幅角度指示器、警报、信号、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及注意事项。

7 配合船只(泥驳、石驳、拖轮)的配合情况。 8 值班情况、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四)起重作业交接内容:

1 吊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物理化学性质、起、落位置及现场情况。 2 气象、水位、水深、潮汐、水流和水下物件等具体情况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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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起重设备(吊钩、转环、滑车、卸扣、钢缆、吊臂、吊臂变幅角度指示器、起重卷筒等)的使用情况和注意事项。

4 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踏板、吊臂变幅角指示器、信号、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5 与指挥人员确定的起重操作联络信号、起重方法和起重程序。起重要求和注意事项。

6 配合船只(驳船、拖轮等)的配合情况。 7 值班情况、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五)打桩作业交接内容:

1 施工作业图纸、桩的规格、质量、数量、进度要求和完成情况及注意事项。 2 现场施工标志、气象变化、潮汐、水尺移动情况。 3 锚位、锚缆标志、地拢缆桩等的布设情况和变化。 4 船体平衡及定位情况、锚缆受力及绞车运转情况。 5 桩架变幅运行和变幅角度指示器的显示真实情况。

6 打桩、起重设备(吊钩、龙口、背板、抱桩器、桩架、桩帽、桩锤、电梯、钢缆、滑车、绞车等)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7 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8 配合船只(运桩船、拖轮)的配合情况。 9 值班情况、日志、日报填写记载情况。 (六)驾驶航行交接内容:

1 船位、航向及助航仪器的使用情况。

2 舵效、空舵度数及传动系统和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

3 航行信号(灯号、旗号、号型、号声等)的使用状态和管理情况。 4 航标(灯标、岸标、浮标)、航道、气象、水位、潮汐等情况和变化。 5 来往船舶会船情况和避碰事项。

6 被拖船舶的吃水、封舱、物件绑扎等情况。

7 船队尺度变化情况,拖缆和联系信号及应急设备的备用情况。 8 各部值班负责人员名单和日志、日报填写记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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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管理规定

1 为消除船舶机损事故,掌握船舶和零件的磨损规律,保证船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和正常安全航行而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在船长领导下,由大副、轮机长负责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

3 按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内容,对主要机件、部件的测量部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说明书进行预防检查、维护、保养、测量并将技术数据结果填写预防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薄。

4 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由船舶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内容及设备状态情况进行维修保养,船舶应编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计划,由船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报船队批准备查。

5 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时间一般是利用施工航行待命、停泊的空闲时间进行,如需要停航、停工进行时由各船提出计划报船队批准,在外地配合工地施工时,应征得工地领导同意方可进行,并报船队备案。

6 船员自己不能承担预防检查、维护保养的项目应报船队联系修理,并将修理测量结果记入预防检查、养护、修理记录簿。

7 认真研究零部件磨损规律,掌握耐用期限,以保证安全运转。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的项目及测量、更换配件记录由船长、轮机长报船队,船队报公司机务部门并列人船舶技术资料存档。

8 船体各部位的板厚钻孔、试验测厚结果,除记入记录簿外还应在船体外板展开图、结构图上注明。

9 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由船长和船舶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负责,船队或公司(项目部)机务部门应有专人敦促、指导及帮助。

10 在工作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异响、发热、异味),应及时进行检查、养护、修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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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江河安全航行拖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船舶在江河航行、拖带、调迁任务的安全,在严格执行交通部和长江(内河)海事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船舶航行、拖带、调迁;本单位拖轮拖带外单位船舶亦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出航船应按船员定额标准数配足船员。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四条 出航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对本船队航行、拖带、调迁的安全任务负全面的责任。被拖船和协助拖船应服从主拖船的指挥。

第五条 船舶在停泊时应保证良好技术状态,应听从船队,机务部门的安排。

第二章 出航前准备

第六条 出航船舶应按船舶航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开好航前准备会、航次会及日作业会。

第七条 机务安全部门对出航船舶进行出航前的检查,确认有无危及安全的隐患。

第八条 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了解本船和被拖船舶的压载水、生活用水及油仓的液面高度对船舶航行稳性影响情况。

第九条 对消防、救生、防漏、信号等设备和器材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保证有效使用。

第十条 对被拖打桩船、起重船、抓泥船的桩架、起重臂、抓泥臂等的倒下高度进行认真复核。

第十一条 急流航段拖船须加外舷的腰缆或加栓兜缆和腰柱,八字缆和尾缆应尽量系于外舷,以保证船队的横面强度。

第十二条 急流航段拖方型船舶,应将船翘起0.5米以上以防钻水。如干舷低于0.5米应封舱。

第十三条 航行急流航段必须装设无线电话与来船或信号台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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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 行 中

第十四条 通过高空障碍物,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根据当天水位、天气、航道等情况,确定安全通过方案。并指定被拖船的船长在通过前停泊,完成倒架到规定高度和拆掉上层超高建筑物,并经复核无误方可航行通过。

第十五条 在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拖轮、驾驶室、甲板岗位责任制规定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调离码头或编解队时,在船舶艏、艉分别有专人负责指挥,系解缆工作,并随时将情况报告驾驶室。

第十七条 吊拖船队编队时,拖缆牵直后再用舵调向,防止拖缆偏落船艉一侧缠住车叶,折断拖缆,全部收进后才能使用倒车。

第十八条 在航行中任何时候不得中断了望,遇航区复杂,视线不清,来往船舶多时更应注意,按时开航行灯,还应注意无灯小艇。

第十九条 按时收听天气预报,注意气象变化,切实做好避雾、风、暴雨、大雪等造成视线不清的防范措施,如遇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急流航段航行

第二十条 上水应遵循二流水航行,遇泡漩乱水、回流、楞子、转向等水流时应提前减速,必要时应停车,待稳住后再逐步加速,不准贪快,以防钻水断缆或歪船扎驳。

第二十一条 拖带易钻水或甲板建筑物影响航行视线时,不应夜航。

第五章 枯水期航行

第二十二条 保持一定富余的水深,上游30厘米,中游20厘米。

第二十三条 狭窄水道航行,不得追越前船。避让机帆船、木船必须减速,并注意减速时舵效航向,严禁贪快,浅水航道经常测量水深,防止搁浅。

第二十四条 注意浅坝、暗礁、应观查水势、浪花,察听水声,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搁浅后立即停车,探明河床底质、搁浅部位及船体损坏等情况。显示信号,向上级汇报,采取排出压载水及食用水,调整前后吃水,利用锚机、系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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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出开锚或利用地形带缆,车舵配合等有效措施脱浅。 第二十六条 有潮汐地区可利用潮水脱浅。

第二十七条 如本船不能脱浅,应向就近港口报告派船拖救,如船身严重倾斜应立即封闭淤沙一侧的波门,舱口、水密门、窗。抛出艏艉锚使之得力,有条件靠岸应就岸埋设地龙拉住或在船旁边绑空驳。

第六章 洪水期航行

第二十八条 正确判断航标位置,发现航标移位、漂流、熄灭等疑问时,应减速航行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注意垮堤、溃堤、分洪或狭窄水道上游地带的水滚保持适当的航行距离,防止水压吸引失去控制。

第三十条 洪峰立涨时不得抢近浮标和过分近岸航行以防发生困边、搁浅。 第三十一条 航行至急湾、横滚、岸咀、矶头、江心洲,独礁的下方地带时应防止回流、横流、斜流、泡漩,防止触岸、转向、落湾。

第三十二条 在干支流交汇处尽量避开游涡横流,防止水流冲击断缆。 第三十三条 认真了望,注意避开航道漂流杂草、筏木、鱼船、民船集结地带、港界范围、防汛工地、缓流、静水容易淤沙水域、沙包、沙埂、沙滩等。

第七章 防 雾

第三十四条 航行遇雾(包括风沙、雪、暴雨、视线不清)的视距顺流应在2000米以上,逆流应在100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 航行遇雾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向船长汇报,并抓住岸型、航标、航向等,稳住船位。

第三十六条 发现雾情船长应立即进入驾驶室,亲自掌握和布置安全措施,值班驾驶员仍应协助操作,加强了望。

第三十七条 加强了望,鸣放雾号,适当减低车速。如遇岸线不清或迷向时应立即停止前进。

第三十八条 听到前方有他船的雾号,在未辩明其动向时,应立即停车,判明情况,至安全会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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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急流航段航行应执行海事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抛锚前应选择安全锚地,靠拢航道一侧,船队要远离过江电缆等水下设施。并注意水深。记入航行日记。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安全值班,按章敲打号钟。

第八章 防 风

第四十二条 在台风季节前,应对本船船体结构、水密门、窗以及主要设备,工属具进行一次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增加抗风能力。

第四十三条 收到大风、风暴警报,及时根据本船技术状态,船队大小,考虑航段条件,就近选择较好的锚地安排避风,锚地应有足够水深且底质较好。

第四十四条 锚泊时,锚链长度应为水深6-8倍,必要时,要抛双锚。 第四十五条 船上所有货物及其机械设备均应有足够的缚牢措施以避免船舶颠波时而产生移位和摇摆。并密封各处门、窗、盖。

第四十六条 加强安全值班。检查泊位,锚链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要立即采取措施。

第九章 防冻防滑

第四十七条 严寒季节及在北方地域冬季施工或有寒潮预报时,应对机电设备的冷却系统、燃料系统等采取保温措施,机仓温度低于5℃时应预热油和水,停泊时冷却水要放尽。

第四十八条 包扎甲板上水管和水柜以防结冻。蒸汽管、废汽管应包扎石棉。 第四十九条 甲板、楼梯等工作地方要清除冰霜,油污并铺沙或草袋等防滑物。 第五十条 通道、楼梯如无栏杆应栓好扶手拉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海事局、船检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令法规、规定规范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上述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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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船舶(海上)拖航、调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 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安[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 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 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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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 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总船长对整个船队的拖航有绝对指挥权。

第十二条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 拖航任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三章 安全备航

第十六条 拖航任务实施前,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航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七条 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企业安全、船机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八条 集团所属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验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九条 租用企业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二十条 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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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二条 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对老旧船舶应进行必要的稳性复查和船体钢板测厚检验。

第二十三条 在北方冰冻期间拖航前,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检验批准,不适合冰冻区航行的船舶严禁在冰冻期间拖航。

第二十四条 拖航启航前,应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明确每个船员在应变部署中的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要领。

第二十五条 拖航启航前,应按照企业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船检签证,以及航线海图、潮汐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 启航与拖航

第二十六条 启航前,调度部门和总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或大雾以及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时,当气象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七条 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1 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被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的信号。

2 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磨擦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拖航安全。

3 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应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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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拖轮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4 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5 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舶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

6 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天气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

第五章 遇险遇难安全救助

第二十八条 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调度部门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业务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总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应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

第三十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有不相一致的,以上述国家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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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避风暴、拖船船舶封舱加固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上航行、避风的拖船及被拖船舶(包括平台船)。 在海上执行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 在海上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条 航程的界定:

1 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准确知道预报的天气情况)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2 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过48小时以上才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第三条 海上航行、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被拖航。超出规定航区航行或被拖航的船舶,公司必须报局批准并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取得CCS签发的船舶航行、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条 拖航前,被拖船舶须按CCS海船拖航检验规范备航和进行封舱加固,公司主管领导(或公司指定负责人)召集船队和公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船长对封舱加固的安全事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进行交底,部署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

第五条 由船队或公司主管部门提前申请船舶检验,船长负责组织本船船员,按照封舱固定技术要求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船队、公司(项目部)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拖航船舶的适航证书。

第六条 船队和公司主管部门、船长共同检查船体结构强度并确认船舶拖航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适航性,能安全拖航抵达预定的港口。

第七条 应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拖带的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导缆钳等部位的船体结构,若发现强度不够,则应在这些设备的甲板上或甲板下方作适当而有效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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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拖航与避风封舱

第八条 露天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各种开口关闭排水设备等均应符合CCS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所有露天甲板上的天窗及采光开口均应关闭并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第十条 所有舷窗、窗均应连同其风暴盖作有效的水密关闭。被拖船舶船员的居住舱室,其活动式风暴盖可安置在舷窗及窗的就近处。无风暴盖的舷窗、窗应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船员居住舱室通向露天甲板出人口的门,除留随船船员出入必需之外,其余均应关闭。

无船员居住的被拖船舶,其位于干舷甲板以下舱室的舷窗,不论是否有风暴盖,均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干舷甲板以上的第一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干舷甲板以上的第二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干舷甲板以上的第三层及其各层上层建筑、甲板室的舷窗,其外侧防护的方法,可根据拖航航区及船舶上层建筑、甲板室的位置、方向与验船师商量而定。

第十一条 所有双层底间舱及水舱顶部的人孔盖,均应以螺栓紧固封闭,保证水密。货舱、二层舱室、机舱舱壁上的水密门均应封闭。

第十二条 所有舷边泄水孔、进水孔、排水孔的自动止回阀应检查其有效性。 无船员居住的被拖船舶,其水密门窗、甲板及舷边封闭的开口以及上述的进、排水孔阀等均应封闭并作冲水试验。

第十三条 所有舱口,通风筒,空气管等均应按封闭要求作妥善安置及封闭。 第十四条 有防浪盖板的锚链孔应将盖板装妥,锚链管应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封严,保证在海浪冲击下海水不进入锚链舱;但该项措施应不影响紧急抛锚。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及非机动船舶的锚链管应水密封闭。

第十五条 露天甲板舷墙板上的排水活动挡板必须启动灵活,甲板上流水口及流水孔皆须保证畅通。

第十六条 所有货舱内的污水沟、阱,双层底间舱,空舱,隔离舱,油、水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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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有测量的装置。应注意露天甲板上各油水舱柜测量管系封盖的水密性。

第十七条 在进行出海封舱工作时,应注意到在海上拖航时,船上各舱室能便于拖航留守值班人员容易而迅速抵达。

第三章 被拖船的船舶系统

第十八条 锚设备及系泊设备

1 一般船舶的锚和锚链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特殊工程船舶的锚设备,应按特殊船舶的要求配备。

锚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在紧急时能随时可用。若被拖船舶原无锚设备装置,则应至少配备一只锚及五节长的锚链作应急抛锚之用,锚链可用破断负荷相等的钢丝绳或纤维绳代替,但其长度不得小于150m。

2若被拖船舶无起锚机械装置,置于锚链舱内或甲板上的锚链,当抛锚时锚链的投落均应迅速无阻。

3被拖船舶应备有足够及合适的系泊缆索。 第十九条 舵设备

1 若在拖航中需要使用操舵设备,拖航前应确认被拖船的舵传动装置、舵机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若在拖航中不需要使用操舵设备,应将舵位固定在正中位置。 若要将舵位固定在一定角度,则应与拖船船长商议确定。

3 对己经固定舵位的舵,如在航程中需要用舵或转换舵角,嗣后,应将舵重新固定。

第二十条 螺旋桨

若被拖船舶上无拖航留守船员或有推进器设备而不用者,应将推进器设备的尾轴与主机轴脱开或将其固牢,便其在海上拖航时不能转动。

第二十一条 舱底排水系统

1 所有被拖船舶的舱底泵、压载泵或其他种类的排水泵,连同上述各泵的管系和吸口应进行效用试验。

各舱舱底水支管吸口处的过滤器有适当的防护装置。 2 被拖船舶应至少配备一台具有独立动力的可移动式排水泵。 排水泵的排量按被拖船舶舱容大小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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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船上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重要舱室内可设置漏水自动发光信号装置。 4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上的所有进、排水阀应紧密关闭,并在手柄上绑扎止动钢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阀松开措施。

有人居住的被拖船舶,除了因航行或船舶安全以及船员生活必需外,所有进、排水阀均应接上述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稳性

1 被拖船舶的稳性资料,包括被拖船舶所核算拖航状态下出港及到达目的港的稳性计算书。

2 一般船舶在出航条件下,应具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初稳性高度。

3 特殊工程船舶如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平台等的吊杆或吊车、工程设备以及其他在甲板上的设备,在合乎船舶稳性和设备安全的原则下应放落或拆下加以紧固固定。

4 被拖船舶不得有横倾现象。

5 被拖船舶的压载水舱、水舱、油舱等各种液体舱都不得存有自由液面或者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首吃水及尾倾

1 考虑到减少被拖船舶的摆动、偏航及具有较好的适航性,在出航时应有合理的尾倾。

2 被拖船舶拖航出海时的首吃水及尾倾建议不小于下表所列要求:

船长(m)

30 60 90 120 150

首吃水(m)

0.90 1.80 2.50 3.00 3.60

尾倾(m) 0.30 0.54 0.80 0.95 1.05

在确定上述吃水时应充分考虑拖船船长的意见。

3 囤船形式的被拖船在拖航时一般可保持首、尾等吃水。

4 若被拖船舶为了保持一定的尾倾,以压载或载货来调整吃水,则应从船舶总纵强度有关方面考虑,合理地分布负荷,压载水舱压水必须压满,货舱或其他舱室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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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或其他物品必须作有效的固定。

5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其离港时的首吃水应在首吃水标志处用适当的方法明显地标志出,以便拖轮上的了望船员在拖航途中能识别被拖船舶首部吃水是否有异常的变化。

第二十四条 信号设备

1 按规定配置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各种信号设备,如号灯、号型、号旗及声响信号器具等。

2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在整个拖航途中应备有足够的能源以供给全船的航行灯显示。

第二十五条 救生设备

按规定,配置拖船及被拖船舶的救生设备(每舷配备总容量足以容纳船上所有人员的气胀式救生筏;每个船员备救生衣1件;红色烟火信号6支;降落伞火箭4支;手提式救生抛绳器4只;带有烟雾信号、自亮灯及系绳的救生圈2个;救生艇、筏用的手提无线电台一台;设置救生筏处应配备绳梯一架;与拖船通信联系的可携式甚高频(VHF)对讲电话二套等;手提式闪光通信类一只,确保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 船员居住舱室、燃油、淡水、食品的规定

1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若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足够的居住舱室,卫生设备及厨房设备。

2 应根据拖航的航行时间,配足船舶的燃油、淡水及船员食品的储备量。 第二十七条 登船设备

1 无人操纵管理的被拖船舶在左、右舷应安装固定的铁梯或铁踏步作登船设备,船长等于或小于60m者可在每舷的船长中点处各设一登船设备,船长大于60m者可在每舷邻近首、尾处各设一登船设备。

上述登船设备的铁梯或铁踏步的一侧应悬挂一根具有适当的长度并带有绳结的牢固绳索。该铁梯或铁踏步,经验船师同意可以绳梯代替。

2 有人操纵管理的特殊工程船舶,以及干舷较高的船舶,为便利拖船救助人员迅速登船,亦应按照验船师的要求在指定的部位装置登船设备。

第二十八条 装载货物、机械、设备等物品的稳固绑扎

1 若被拖船舶在舱内装有货物、机械、设备等,应将这些货物、机械、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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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良好的装载情况。若在甲板上装载货物、机械、设备,应有效稳固绑扎。

2 特别是在甲板上装载各种超大型及重型机械和设备,应将甲板负载计算及绑扎方案报验船师审查后固定。

3 船上所有各类舱室内的物件,在航程中会发生移动而造成妨害船舶及人身安危的均应作有效的紧固绑扎。

第二十九条 通信设备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如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与拖轮有效联系的通信设备。 第三十条 堵漏防损器材

被拖船舶的堵漏防损器材按规范配备

第四章 工程船舶特种设备避风暴与拖航固定

第三十一条 打桩船桩架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的固定 1 无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

(1)桩架后倾变幅到一定角度,吊装其专用撑杆,将桩架可靠地与甲板固定。 (2)用φ4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紧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2 有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

(1)桩架后倾变幅,先将桩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将桩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

(2)用φ3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紧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第三十二条 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时打桩船的桩架变幅到规定角度锁紧变幅机构,桩架可不进行固定;但桩架上的活动物品、缆风绳须按规定捆扎、锁紧。

第三十三条 旋转式起重、抓泥船臂架固定,先将臂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再将臂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

第三十四条 扒杆式起重船臂架固定,将臂架前倾变幅到本船规定角度,用缆风钢丝绳将臂架(设有专用滑轮组)与甲板(设有专用滑轮组)锁紧固定。

第三十五条 桩架及起重、抓泥船臂架上的活动部件、各类钢丝绳均要求与桩架、臂架捆扎牢固。

长途拖航前其起重钩头用L100×100×8以上角钢做成骑马卡可靠地焊接固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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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上,不允许有滑动位移现象。

短途拖航其起重钩共要求牢固的捆扎在桩架、臂架或甲板上。

长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焊接固定在抓斗座内。短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固定在抓斗座内。

第三十六条 打桩锤的捆扎固定

1 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必须将打桩锤从桩架上卸下来,用L120×120×10以上角钢做成骑马卡和三角挡板的型式,横向焊2~3到骑马卡卡住锤,两端各焊2块挡板挡住锤,将打桩锤可靠地封固在甲板上,不允许锤有滑动位移想像。封固好的打桩锤用帆布罩好并将帆布罩绑扎牢固。

2打桩船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可不卸打桩锤,但打桩锤必须置于搁置座上与桩架绑扎牢固。

第三十七条 平台船

1 平台船拖航的航速,在静水情况下,半潜式平台船应不小于5节,自升式平台船应不小于4节。

拖船应具有相当在20m/s风速的情况下制动及操纵平台船安全的储备拖力。 2 特别注意自升式平台船桩腿的楔紧系统,对楔紧系统的上下楔块应作仔细检验,要保证每个楔子都紧贴着桩腿和船体,以防在拖航中桩腿活动,而受到过大的应力。

3 平台船上的各种水密开口均应作有效的水密关闭。 4 平台船上的吊车臂等均应放在支架上并予固定。 5 平台船活动方式的刮板或平台板,应取下固定。

第五章 拖 船

第三十八条 拖船的功率、系柱拖力、拖设备、稳性及甲板上封闭设备的水密情况等能适合从事被拖船舶的安全拖航。

第三十九条 拖带一般标准船线型的被拖船舶,在静水情况下拖船拖航速度应不小于7节,拖带特殊线型的被拖工程船舶(如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等)拖航速度应不小于6节。

第四十条 制定拖航计划,对拖轮及被拖船舶的阻力进行计算。

第四十一条 若拖航航区为冰区或部份航线经过冰区,应核算拖船的结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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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满足冰区航行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拖船应备有足够数量的优质拖缆防摩擦护套,以免拖缆在拖航时与船舷磨擦造成损伤。

第四十三条 拖船应有快速拖缆切割器或其他相应的装置。

第四十四条 拖船应根据拖航的周期及船员人数,配齐航行时间内耗用燃料油、淡水、食品及药品,并应有适当的储备。

第六章 拖 曳 设 备

第四十五条 被拖船舶及拖船上所有固定的和活动的拖曳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固定拖曳设备系指拖缆机械、拖缆拱、尾部的拖缆滚简,拖缆滚柱、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及拖缆导缆孔等。

活动拖曳设备系指主付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

第四十六条 拖力眼板应为可迅速解开的型式或经验船师认可的相当型式。 第四十七条 拖力眼板应布置于横向及纵向舱壁交叉处,或甲板下方有适当强度的加强结构处。

第四十八条 拖力点或拖力眼板与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7m,但也不需大于5m。

第四十九条 不论使用单根或双根龙须链,其伸出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到连接三角板或卸扣的一段龙须链长度应至少为3m。

第五十条 不论何种结构形式的应急拖缆,其最小破断强度应为1.5倍的系柱拖力。

第五十一条 所有拖曳设备中的卸扣应为螺栓式并带有螺帽及开口销。 第五十二条 所有拖缆的琵琶接头处应有硬压锻制材料的缆端嵌环。 第五十三条 拖缆及龙须缆的琵琶头不得使用人工插接嵌入法,应使用包锌固定形式或其他机械接合的琵琶头。

第五十四条 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应提交合格的试验证件;拖力眼板应提交计算资料。

第五十五条 除主要拖曳设备外至少尚应具有备用的拖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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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拖轮主付拖缆的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主付拖缆及龙须缆的缆芯应为硬质钢芯。

第五十八条 无限航区、近海类航区的拖轮不准使用拖钩装置,应使用拖缆机。

第七章 拖 航 安 全

第五十九条 拖船及被拖船应具有消防、救生的应急部署表,在离港前应举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一次消防及救生演习,检查及演习的记录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中。

第六十条 拖船及被拖船舶应备有应急抢修的材料。

第六十一条 拖船至少应有一艘救助艇或机动救生艇作拖轮与被拖船舶之间运送人员及物料工具之用。

第六十二条 拖船中部二舷,应备有可供落水人员攀登的救生网,该救生网的长度不得小于3m,可用离开船舷约0.25m距离的纵向棍棒张挂,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第六十三条 救生网在拖船拖航时,可收放在二舷甲板上,但应处于随时可放的条件下。

被拖船舶在锚泊时,守候在旁的拖船应将二舷救生网放出悬挂在水面。 第六十四条 无限航区的拖船应配有合适的单边带通信设备、无线电气象传真、无线电报、无线电话等。

第六十五条 被拖船舶上的值班船员,在拖航途中,对海上气象海况以及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应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值班驾驶员,并记载于二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内。

第六十六条 被拖船上的值班船员每日应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二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七条 被拖船上只应留驻仅为拖航需要的值班船员。

第六十八条 拖船在整个拖航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应适时选派船员登上无人留守的被拖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记载于拖轮的航海日志中。

第六十九条 无人留守的被拖船舶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淡水、食物、供应品,以供拖船水手在需要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时用。

第七十条 拖船船长应熟悉及严格执行验船师拖航检验报告中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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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厨房管理规定

1 按时供应饭菜、开水,做到饭熟(热)、水开、菜香、花样多。 2 食物要洗净,腐烂变质的不得食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3 炊事员每天做厨房清洁卫生工作,厨房及餐具、属具、食品、个人始终保持整洁卫生。餐具、属具经常消毒并保管完好。

4 做好节约工作,要节约用水、用油、用煤、用电,禁止铺张浪费。5 炉灶点火后不得离人,以防火灾。 6 生活垃圾存放在指定的容器内妥善保管。

7 炊事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有正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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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救生、防污染管理规定

一、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1 船长(驾长)是船舶消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按海事局和船检要求,配备足够的器材,并定期对其检测,保持完好。

2 各船平时按应急部署表,定期举行应急演习,并记录。

3 在修船时,因人员少,电气焊作业多,且船舶已停水,应加派人员巡检。 4 每船至少有一张防火控制图。

二、船舶救生管理规定

1 船长(驾长)是船舶救生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按海事局和船检要求配备足够救生、堵漏器材,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2 按应急部署表定期举行救生、堵漏演习。

3 发现人员落水后,立即向落水者一侧操舵,摆开船尾,防止伤及落水者。 4 作好人员救起后的应急(特别是在寒冷天气情况下)准备。

三、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1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海事局颁发的有关船舶垃圾和防污染法律法规,船长(驾长)是船舶垃圾和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2 严禁将船舶废弃物、固体油类污物和船舶垃圾随意扔人江(海)水域。 3 船上应有船舶垃圾公告牌,并按其要求执行。

4 船舶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值班员定期将生活垃圾交给船舶基地或施工项目部所在地垃圾接收指定地点由其统一处理,并向其索取垃圾接收证明保存备查。

5 做好船舶垃圾处理记录,《垃圾记录簿》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

6 船舶油污水分离器,定期保养检测,勤清洗滤芯(三个月至少清洗一次)以保证排污不超标。

7 船舶液体油类混合物、油类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严禁排入江(海)水域。舱底油污水不经处理严禁排入江(海)水域。

8 船舶处理后的废油交给船舶基地或项目部统一回收(用于混凝土模板润滑脱模),并向其索取废油接收证明保存备查。

9 发生溢油事故后,立即按油污应变布置实施,防止事故扩大。 10 《油类记录簿》应详实记录排放过程,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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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应 急 预 案

一、船舶救生应变部署

救生应变包括人落水和弃船——救人和自救两项内容。由三副制定“救生应变部署表”,大副审核,船长签署。规定每位船员在应变中的职责任务,并编人床头卡中。 (一)发现有人落水时,应立即就近投下救生圈并大声呼喊,以最快的方法通知驾驶台说明落水部位。

(二)驾驶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迅速发出人落水警报信号并派人到高处了望。

(三)听到人落水警报后,有指定任务的船员应穿着救生衣立即赶到艇甲板,做好放艇准备,听令行动,无指定任务的船员应坚守岗位,待命支援。

(四)当船舶发生事故,经积极抢救无效,事态恶化,确已无法保全船舶,并将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经周密和慎重的考虑后可发出弃船报警信号,并向外发出遇难求救信号;如条件许可,应电告公司。

(五)听到弃船警报信号后,除固定值班人员外,全体船员应立即穿着救生衣,按应变部署规定的职责到艇甲板做好准备工作,待命放艇。

(六)机舱固定值班人员听到警报信号仍应坚守岗位按指令操作。在得到完车通知后,在轮机长领导下,抓紧做好弃船安全防护工作。弃船时携带规定物品撤离机舱。如果接到两次完车信号或船长利用其他方式通知后,应立即撤离机舱下艇。 (七)电台负责人在弃船警报信号发出后,仍应在电台坚持通信,同时做好弃船准备工作。船长弃船前,应通知电台值守者先撤离。

(八)弃船时应专人负责:降下国旗并带下艇,销毁秘密以上等级的文件,锅炉熄火放汽,并停机舱一切运转设备,关闭海底阀和应急遥控油阀等。

(九)弃船时,由专人负责携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执照、船舶证书、电台日志、艇用双向对讲机、国旗、失事附近海图、单证、现金等主要物品登艇。 (十)弃船后,船长对全体船员仍保持完全职权。

二、船舶消防应变措施

(一)船舶由三副制订 “消防应变部署”规定每位船员在应变中的职责和任务。 (二)船舶消防必须以防为主,同时要立足于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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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视防火自救工作,经常开展消防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有关消防的规章制度。

(四)根据生产特点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勤检查,常督促。 (五)发现异味、烟雾或局部异常高温等情况,应迅速报告值班人员和领导,查明原因并采取防范措施。

(六)一旦发生火警,应沉着镇定,根据火种性质和火情,立即用附近适宜的灭火器材扑救并大声呼喊,按启警铃,发出警报。

(七)听到消防警报信号后,所有人员按 “消防应变部署”中的要求行动,消防队、隔离队和救护队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就位进行施救工作。

(八)火情扑灭后,全面检查并派人监视现场,确认无复燃的可能后,消防队人员和器材方可撤离。

三、船舶堵漏应变措施

(一)所有船舶都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堵漏所需工具和材料,并定期检查,及时补充,确保堵漏器材完好。

(二)由三副制订 “堵漏应变部署表”,规定各人职责任务,并形成堵漏、排水、隔离和救护四个队。

(三)发现船体进水应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或船长,根据情况发出堵漏警报。 (四)听到警报后,全体船员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携带应变部署表规定的器材,迅速赶到现场,投入抢险堵漏工作。

(五)定时测量各污水沟和水舱的水位,机舱测量油舱油位,查明破损部位和进水量,这是施救的关键。

(六)迅速关闭漏损舱室四周的水密门、隔离阀,必要时对邻近舱壁进行加强,开泵排水,充分估算险情的发展,采取正确有力的施救措施。

(七)根据水流方向和漏洞部位,正确用车、舵配合,减少进水量。 (八)堵漏时应根据漏洞大小、水压大小采取正确的堵漏方法。 (九)破损面积大,无法自救时应及时报告船长,并告知公司。

(十)详细记录进水部位、破损大小、产生原因、抢救措施及因此产生的附加损失,为处理海事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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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碰撞、搁浅 (触礁)应急部署措施

(一)碰撞的紧急处置

1、碰撞发生时,应掌握如下险情: (1)立即查明本船有无人员伤亡。

(2)了解碰撞部位损坏情况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需要救助。 (3)是否进水、进水程度。 2、抢救。

(1)有伤亡人员的,先抢救伤亡人员。

(2)如对方船被撞后处于危险状态,而本船并无严重危险,应尽力抢救对方船上人员。

(3)如船舶嵌人另一船体时,不可盲目倒车。可视情况采取谨慎驾驶方法,采取最有利于安全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4)被撞后,如进水严重,立即选择安全合适处抢滩。 3、弃船。

(1)如受损严重,处于沉没、倾覆、爆炸等严重危险时,经抢救确无效,为保证人命安全,报请公司批准后可下达弃船命令,发出遇难信号和呼救电文。 (2)有关弃船的措施按“救生应变措施”中有关要求进行。 (二)搁浅(触礁)的紧急处置 1、掌握险情,事故发生后立即:

(1)立即减速停车,在未查明情况前,切勿轻易退出;测量双层底舱和污水井是否进水,如进水应搞清进水部位及数量,且每4小时测量一次,直至脱离危险为止。 (2)在船体周围测探,了解搁浅触礁部位,船体左右倾斜及变化情况。 (3)测定船首方位,涨落潮时的首尾水尺变化情况。 2、组织抢救。

根据上述情况,确定危险程度,如已进水,应首先组织排水,同时判断可否动车脱浅。

3、查明、了解搁浅(触礁)的情况后,应立即电告公司领导。 4、脱浅措施。

(1)紧急抛锚,固定船位,以利于高潮时起浮。 (2)如动车脱浅,注意观察车舵和主付机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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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搁浅程度较重时,可采取减载起浮。 (4)如以上方法无效,可联系救助脱浅。

五、大风浪航行应急处理方法

(一)大风浪航行的准备工作 1、保证水密

(1)检查甲板开口封闭的水密性,必要时进行加固。 (2)检查各水密门是否良好,不需要的一律关闭拴紧。 (3)将通风口关闭,并加盖防水布。 (4)天窗和舷窗都要盖好,并旋紧铁盖。 (5)锚链管盖好,防止海水灌进链舱。 2、排水畅通

(1)检查排水管系、抽水机、分路阀等,保证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清洁污水沟(井),保证畅通。 (3)甲板上的排水孔应保持畅通。 3、绑牢活动物

(1)主锚、备用锚、舷梯、救生艇阀及一切末固定的甲板物件都要绑牢。 (2)各水舱及燃油舱应尽可能注满或抽空,减少自由液面。 (3)舱内或甲板有重件货物时,应仔细检查加固,必要时加绑。 4、做好应急准备

(1)保证驾驶台和机舱、船首、舵机室在应急情况下通信联系畅通。 (2)检查应急发电机、天线、舵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3)保证消防和堵漏设备随时可用。

(4)保证人身安全,如准备拉扶手绳、扎紧衣领袖口。 (5)加强全船巡视检查,勤测各液体舱及污水沟等。 5、空船压载

空船在大风浪中有很多不利之处,例如:风压增大了倾侧力矩,保向性下降,拍底增大,空转加剧,失速严重,易发生横摇谐振等等。为确保航行安全,应进行适当的压载,以提高船舶抗风浪的能力和改善船舶的性能。 (二)大风浪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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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大风浪中航行,不论与风浪处于何种相对位置,都会给船舶带来困难。船舶可以根据本船的船型、稳性、吃水、货载和海域等条件参考以下凡种操作方法。

1、滞航

即以能保持舵效的最小速度将风浪放在船首2——3个罗经点的方位上迎浪前进的方法。这时的船舶实际上是处于不进或缓进,甚至是微退的状态,而航向将随着风向的改变需不断地调整。

这种方法可以减轻波浪对船首的冲击和甲板上浪,使船滞留在原地附近,以等待海况的好转。对于下风侧海域不太宽裕、船长较长、船首干舷较高的船采用此法最为有效。滞航中要根据风浪的情况选择最佳的风浪舷角,以减轻船舶的摇摆,并根据风浪的变化及时调整航速,保证有足够的舵效,以免被打成横浪。

2、顺浪

顺浪航行时,波浪与船的相对速度较小,可以大大减弱波浪对船体的冲击。滞航中经不起波浪袭击的船舶,宜改用顺航。顺航的船舶可以保持相对较快的速度,有利于摆脱大风浪海域或台风中心。

要注意,当船长与波长相近、船速与波速接近时,极易发生尾淹及打横等危险的现象,所以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果断地改变船速,使两者的速度产生差异;并选择1——2个罗经点的受浪角,以减轻尾淹和打横的现象。

3、漂滞

船舶停止主机随风浪漂流,称为漂滞。主机或舵损坏将被迫漂滞。漂航中不能顶浪或顺航中保向性差或船体衰老的船,可以主动采取漂滞的方法。

漂滞中,波浪对船体的冲击力大为减小,甲板上浪不多。只要船舶保持水密,有足够的稳性,就可以渡过大风浪。为了避免横向受风浪,可以在船首抛出锚链或大缆,使船首迎风浪。

4、大风浪中掉头

大风浪中掉头,当船身转至横浪时,若回转引起的横倾角与波浪的横倾角相位一致,则过大的横倾将危及船舶的安全,并且横向受浪时,容易出现横摇谐振,就更加危险。因此必须谨慎操纵。

掉头应掌握:

(1)等待较平静的海面来到。海浪大小的变化是有规律的,一般情况下,连着三四个大浪后,必接七八个小浪,俗称三大八小。要利用这个规律,使船舶在海面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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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时掉头。

(2)开始时慢速中舵(15°左右),掉头过程中适时使用快车满舵。这样可以使前冲惯性小,减小船舶转向中的横倾角,同时保证舵效,缩短掉头时间。

从顶浪转向顺浪时,转向应在较平静海面到来之前开始,以求较平静海面来临时正好转到横浪;此后可配合主机突进,用满舵,加速完成后半圈掉转。

从顺浪转向顶浪比较危险,必先降速减小惯性冲力,等待时机,以求后半段掉转在较平静的海面上进行。后半段旋转应尽可能迅速,否则大浪来到便难以转向顶浪。为此,可根据情况采用主机突进的措施,以增加舵效,加速掉转。

由于判断错误在旋转中遇到大浪来临而处于困难境地时,切勿强行掉头,可选择与波浪的适当的相位,等待时机,再次掉头。此时,切忌急速回舵,防止倾覆。

六 、船舶结构损坏应急处置措施

(一)结构损坏是指当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恶劣天气损害、爆炸、货物移动等事故造成的船体结构的损坏。

(二)如发生结构损坏,速向公司报告,同时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三)抢救措施,按其造成损坏的原因不同而采取相应措施。

(四)公司接到报告后,作应急反应,并提供海务、机务、金属焊接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五)如损坏严重,可请求第三方救助。

(六)如将倾覆或沉没,危及人命安全,船长可下达弃船命令。

七、机舱事故紧急处置措施

机舱紧急事件是指:机舱进水、机舱火警、因海损而引发的紧急事件、主机失控、舵机失灵、全船电力中断、其他机电设备故障等。 (一)机舱进水紧急处置措施

1、值班人员发现机舱进水时,应以最快方式报告值班轮机员和轮机长,同时设法排水堵漏。

2、轮机长接报告应立即赶到现场,并通知轮机部全体人员到达指定位置,组织人力奋力排水堵漏,并将进水情况告知船长。

3、设法保证正常供电,保证安全航行,做好现场的电气设备抢修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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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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