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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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1.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2.教育活动: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反映种族繁衍、社会延续需要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实践活动。 3.法律在管理和发展教育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构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从而保证教育行政管理坚持按客观规律办学,真正做到有序化和科学化。 4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 (1) 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 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酌依据。

(3)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上述两个特征,决定了它的制定和修改在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5. 1954年宪法中有关教育条款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指明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并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分别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

(2)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3)对教育制度作了规定 (4)对教育目标的规定

(5)对教育行政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6)规定了特殊社会群体——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6. 1982年宪法中与教育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包含如下内容

(1)对教育半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A赋予了人民以管理者的地位B指明了教育事业的举办者C明确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在教育方面的职权 (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

(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概括起来,便是“普及、发展、鼓励 (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5)详细阐述了教育事业的任务A普及初等义务教育B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提高”的任务主要是指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作了特别规 (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9)规定了父母对末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7.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处理国家与教育、学校与社会,以及处理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的前提,因此也是各国高等教育法规范的内容之一 8.国外教育法的功能

(1)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

(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 (3)保证教学机构的自 (4)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 (5)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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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 (7)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注】(1)法律对决策过程的控制作用则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A决策的权限和程序 B限制对目的和手段的自由选择 9.各个时间段里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

(1)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2) 1986年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教育法》,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3) l 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 1995年3月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5)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 法》这部法律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现代化建设起着规范的作用 (6)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这部法律明确了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及基本原则与制度并对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教师和学生、及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作出了规定 10. 法的特点: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3)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11.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制定法、判例法) (2)法律结构不同(法典、单行法判例法) (3)法官权限不同(只能适用法律、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法官是裁判)

此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由许多不同。 12. 我国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2)具有健全的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3)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 (4)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5)具有正确的教育法律意识

13. 若干国家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特点比较:

(1)高等教育立法的背景:依靠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和管理,法国率先制定高等教育基本法。

(2)高等教育法的结构:法国制定两种法案(《法国高等教育法》、《德瓦凯高等教育法》)内容明确具体,德国由联邦制定教育总纲法,细致规定由各州立法,美国是联邦就教育财政拨款立法,其他由各州立法。

(3)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自由 (4)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公法团体法人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

1.我国的国家机关按其性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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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全权性质对于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在教育方面它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任命和罢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监督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

(2)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教育改革工作,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3)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律制度:则是指法律的制定、适用、遵守、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

3.现代法制: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地依法办事的一种治国方式。

4什么是.教育法制:就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5. 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当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部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规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相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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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教育法: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7.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整体内部划分而百的,影响各国法律部门划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因素、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各国法律部门分类上的不同特点

8.现行法律体系有哪些构成:由国家法(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9个部门组成,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织成部分

9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10.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11.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如何: 国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当前看仍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主,教育法的调整方法也属行政法的范围。因此教育法理应归属行政法。世从发展的眼光看,随着教育领域各个层次的渗透,教育法调控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正日益显现,因而在实践中必将越来越难以完全归入行政法部门体系之中。随着教育立法的发展,教育法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的可能性也是存

12.法律渊源:它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13.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不是指广义的法律(即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是指由国家最高校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3)行政法规,

【A】行政法规规章:泛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A】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形式

(5)政府规章,《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扣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自治法规。在我国,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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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教育法制: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势,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

15.国家对教育实施了哪些监督体系:权力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对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关对于学校的公工作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16.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 (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A【教育行政关系和一般的行政关系相比】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B【教育民事关系与教育行政关系不同】教育民享关系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涉及颇广 (2)教育法的调整方法

A.确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

B.确定这种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形式 C. 确定法律制裁的方法

17.教育行政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 的关系。

第三章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 1.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1)即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职权范围(2)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

2.我国教育行政机关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印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尔和各级扦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定教育教学基东文件,指手、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 (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推动相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3.教育制度:广义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去人力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狭义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4.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1)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是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发展形成的是民族传统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又是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及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3)我国的教育多元化体制是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 (4)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为我国公民个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现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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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制:学制即学校教育制度,亦称学校系统,指—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它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和

6.学前教育的任务:对幼儿进行粗浅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7.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第一阶段

8.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止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效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为3年

9.中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少年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个性品质,具有分辨是非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掌握必要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相某些基本的劳动生产技能

10.高等教育;属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 高等教育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但同时又由于学科也存在综合性以及对人才全面素质的要求,也要进行一般知识的教育

11.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边的、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

12.义务教育的目的:是使儿童和少年接受必要的社会道德规范、文化基础知识、社 会生活和生产经验的教育使其成为台格的公民,为适应相参与社会生活做难备

13.职业教育:根据一定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从事某种所需的专门知识、技能,职业道德教育是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的人才

14.成人教育:是指对除了学制系统内正规全日制学校中的青少年学生之外的所有成年公民实施的各种类型和形式的教育。

15.成人教育的主要义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巳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

16.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相能力进行的测定棚评价

17.教育考试制度: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以本法为依据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考试对象的知识相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18.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有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凭证,通常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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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0.学位制度:《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下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1.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2. <专业证书>制度: 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23.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标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力水平

24.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 .

25.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

26.教育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27.教育评估类型: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28.合格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29.选优评估: 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

30. 我国教育法的构成要件:

(1)法律文件的名称(反映了法律文件有什么效力等级、性质和内容) (2)法律规范

(3)效力等级、时间效力、使用范围 (4)法律文本结构

31. 我国教育法规中名称存在的问题: (1)法律名称较杂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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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些效力等级差别很大的法律文件由于使用相同的名称,因而看不出不同层次立法的效力等级

32.制定法规文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件:

(1)要求名称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地位的高低 (2)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象、规范性程度和内容 (3)法律文件的名称不宜过长或过短

33.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

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其规范由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奖惩。

(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的条件和范围,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使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他是法律规范的基本部分,因为他具体固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

(3)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34. 法律本文的结构:

(1)总则 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 (2)分则 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

(3)罚则 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 (4)附则 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

35教育法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36.我国教育法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教育领域中许多需要法律调整的关系和问题还无法可依,政策和行政手段在相当程度上和相当范围内还代替着法律功能 (2) 从体系的要求看,我国教育法不仅应有一套系统完备的单行法规.更应有一个统御全局的基本法律,但目前的现状是还没有一个这样的法律作为全部教育法规的主干 (3)在已有的教育法规中,还存在着不协调、不统一的现象

37.我国教育法规的基本结构

(1)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我国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任务、基本法律准则和基本制度。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

(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大致由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6个部门组成 【A】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B】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C】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D】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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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38.教育经费法是就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中产生的种种关系和问题而制定的单行法

第四章教育法制定、实施和监督

1.法律制定: 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通常又可简称为立

2.立法:【广义】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投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即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3.我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如何划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3)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持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

(1)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是:

(1)制定相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 分的补充和修改但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项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6.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划分的概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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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

7.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结构的基本特点:

是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授权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颁布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立法体制是同我国国家性质和多民族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结构这—具体国情相适应的

8. 我国制定法律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9.法律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10.法律的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适用的几种情况:

(1)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国家机关行使法律规定权力,义务专门取得权限专指的情况下,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

(2)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船的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纠纷或争议不可能自己解决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

(3)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发生各种违法行为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12.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问题:

(1)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立法缺口仍然很大 (2)已有的法规还没得到全面有效的遵守

13. 遵守教育法须创造哪些条件

(1)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

(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14.教育法的监督体制:

(1)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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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3)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4)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15. 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

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16.法律制定的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17.法律议案: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18.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的形式予以正式公布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解 1.我国怎样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1)国家在制定各类长、中、短期规划和计划的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教育优先发展原则

(2)同时要逐年增加教育拨款,增加教育投入,改革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3)全社会也应当关心相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4)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2.为什么我国的教育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

(1)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

(2)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3.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祁行动指针

4.教育方针的“两个必须,一个培养”: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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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必须”指出了教育工作的总方向.第二个“必须”明确了培养途径

5.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哪些?

(1)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我国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

(2)教育法之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这就规定了教育所要遵循的借鉴与继承的原则

(3)教育法之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防碍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6.教育评估的目的

督促学校认真贯彻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端正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管理,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改进对学校的领导,提高办学效益

7.设立学校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3)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0.校长的任职资格:

(1)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这一点是维护我国教育主权的体现 (2)具备国家规定在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11.办学自主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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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自己的章程管理学校的权利 (2)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有的权利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于涉 (9)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法律和法规的其他权利

12.教师: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3.教师的权利

(1)教师有教育教学权,即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2)教师有科学研究权,即有权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教师有管理学生权。即引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习成绩 (4)教师有获取报酬待遇权 (5)享有民主管理权 (6)有进修和培训权

14.教师的义务

(1)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德智体教育。 (4)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5)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6)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15学生:是受教育者的另一种称谓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和接受教育的人

16.学生的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学生有获得学金权 (3)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

(4)学生有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学生有申诉起诉权

(6)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 学生的义务

(1)学生要遵守法律、法规

(2)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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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要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生的本职任务是学。 (4)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8.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 (1)家庭保护 (2)社会保护

(3)学校保护。学校是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部门

(4)司法保护。这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末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A对女子受教育权利的保护B对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C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19.社会与教育的关系:

(1)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2)社会各界要加强与学校的合作和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的管理【A社会各界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相推广方面与高校、中

等职业学校的合作B社会各界支持学校的建C社会各界为学生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D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对师生的优惠与公共传媒的教育职能E社会要建立和发展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校外教育工作】

20.我国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是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 (2)城乡教育费附加

(3)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 (4)社会力量捐资

(5)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 (6)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7)收取学杂费

21.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主要形式: (1)人员交流 (2)物质交流 (3)信息交流

(4)开展国际教育合作项目

22.我国接受外国留学人员的渠道:

(1)根据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双边交流协定由外国政府派遣来华学习

(2)根据中国高等学校和外国高等学校所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进行留学生交换 (3)外国个人自费来华学习

23.我国对教育证书的承认: 《教育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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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结果。

25.法律责任(论述):

(1) 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2)扰乱教育秩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3)适用危险房屋进行教育活动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4)违规向学校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5)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6)违法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 (7)招生工作中寻思无比的法律责任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法想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9)违反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 (10)违法办法教育证书得法律责任

(1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26.不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1)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中国华人民共和教师法》讲解 1.教师法的基本内容: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教师资裕制度,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2.教师的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

3.教师的地位和作用: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为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依据

(2)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4.社会为教师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的保障: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教师资格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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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 (3)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4)具备规定的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7.申请教师资格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 (3)颁发证书

8.教师资格禁止取得和丧失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9.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

10.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

(4)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5)具备学历、学位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11.教师的聘任制度:是聘任双方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12.招聘:指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

13.教师的待遇:工资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

14.教师工资水平: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乎并逐步提高

15.教师的津贴:

《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6.教师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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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17.教师管理包括哪些:培养和培训、教师的考核、奖励

18. 教师申诉制度:《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二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 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9.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

22. 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第七、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讲解 1.国内高等教育改革的影响作用的主要表现: (1)经济体制改革使高等学校的外部关系发生变化

(2)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3)经济体制改革使高等学校主体意识增强

2.政府的职能:政府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

3.法律跳调整的主要学校社会关系有: (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3)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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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领导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4.高等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 .高等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 高等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 等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 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校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关系的性质: 律关系的性质: 关系的性质: 系的性质: 的性质: 性质: 质: :

(1)教育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1)教育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教育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教育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育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系: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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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领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导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的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行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政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管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理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为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重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要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内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容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发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生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在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府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施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行政管理的过程中 政管理的过程中 管理的过程中 理的过程中 的过程中 过程中 程中 中

(2)教育民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2)教育民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教育民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教育民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育民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民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系: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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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教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育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民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事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关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系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是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高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等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学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校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府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内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社会组织与个人 会组织与个人 组织与个人 织与个人 与个人 个人 人

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发生的社会关系 生的社会关系 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 会关系 关系 系

5.政府角色的含义: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政府角色的含义: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政府角色的含义: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府角色的含义: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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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的含义: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色的含义: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的含义: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含义: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义: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府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等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学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校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的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办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者、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行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政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管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理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者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和事实上的办学者 事实上的办学者 实上的办学者 上的办学者 的办学者 办学者 学者 者

6.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等学校的举办者: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学校的举办者: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校的举办者: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的举办者: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办者: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者: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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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举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办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等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学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校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府、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组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织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和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个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人。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括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级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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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其他组织和个人 他组织和个人 组织和个人 织和个人 和个人 个人 人

7.高等学校的管理者: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高等学校的管理者: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高等学校的管理者: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等学校的管理者: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学校的管理者: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校的管理者: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的管理者: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管理者: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理者: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者: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指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行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行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政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管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理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的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主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体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它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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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由政府来承担 由政府来承担 政府来承担 府来承担 来承担 承担 担

8.分化政府角色的涵义包括: .分化政府角色的涵义包括: 分化政府角色的涵义包括: 化政府角色的涵义包括: 政府角色的涵义包括: 府角色的涵义包括: 角色的涵义包括: 色的涵义包括: 的涵义包括: 涵义包括: 义包括: 包括: 括: :

(1)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1)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办者的角色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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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者的角色分离 的角色分离 角色分离 色分离 分离 离

(2)政府的行政管理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2)政府的行政管理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政府的行政管理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政府的行政管理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府的行政管理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的行政管理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行政管理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政管理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管理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理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者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与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高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等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学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校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的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办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学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者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角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色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分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等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学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校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是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开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展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教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学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相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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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应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该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独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立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行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使办学的自主权力 办学的自主权力 学的自主权力 的自主权力 自主权力 主权力 权力 力

9.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校举办者的权利: 举办者的权利: 办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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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者的权利: 的权利: 权利: 利: :

(1)制定高等学校章程 1)制定高等学校章程 )制定高等学校章程 制定高等学校章程 定高等学校章程 高等学校章程 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校章程 章程 程

(2)任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2)任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任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任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员,核准或任命校长(3) ,核准或任命校长(3) 核准或任命校长(3) 准或任命校长(3) 或任命校长(3) 任命校长(3) 命校长(3) 校长(3) 长(3)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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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10.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0.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高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等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校举办者的职责: 举办者的职责: 办者的职责: 者的职责: 的职责: 职责: 责: :

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作为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为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等学校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学校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校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的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举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办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者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的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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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稳定的办学经费 定的办学经费 的办学经费 办学经费 学经费 经费 费

11.政府作为高等学校行政管理者的权利: (1)规划

(2)审批新建高等学校

(3)制定标准

A高等学校建设标准 B教师资格职务标准 C.专业设置标准 D.干部人事任免标准

E.学位和证书是一定学术水平的标志,其授予是严肃和认真的

(4)评估和监督

12.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管理者的责任: (1)依法治教 (2)教育服务

13.政府审批新建高等学校权利的表现: (1)公立高等学校由政府任命设立

(2)私立高等学校必须经政府批准方可正式成立

14.政府对高等学校管理职能的主要体现: (1)规划与立法 (2)拨款与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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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3)评估与监督

(4)制定各级备类高等学校设置基准,审批新建高等学校 (5)制定高等学校干部任免标准

15.公立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包括你那些?

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机构章程规定的处分权能,而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16.高等教育法的地位:

《高等教育法》是以宪法和《教育法》为依据制定的法律。它是在《教育法》之下部门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同在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先前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属于《高等教育法》这一部门法

17.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相成人高等学校

18.高等教育: 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19.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20.我国高等教育社会主义性质表现:

(1)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这是我国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

(2)高等教育必须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主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坚持高等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

21.我国教育方针主要内容包括:

(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相接班人的根本途径

(3)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相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也是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

22.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3.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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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

(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

(4)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 A扩大就学范围 B竞争机会均等 C成功机会均等

(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

(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24.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

25.学历:是指学习的经历、历程,一般是指曾在哪些学校毕业或肄业

26.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1)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2)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从事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曲能力

27.高等学历的入学条件:

(1)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从事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曲能力

(2)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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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2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界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 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2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征: (1)以学历考试为主 (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

(3)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台

30.设立高校的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1.设立高校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2.高校的章程包括哪些? (1)学校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 (3)办学规模

(4)学科门类的设置 (5)教育形式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33.设立高校必须经过的两个步骤:申请和审批

34.申请高校需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材料 (3)章程

(4)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得供的其他材料

35.高校办学自主权包括的内容: (1)招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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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权 (4)科学研究权 (5)对外交往权

(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36.高校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5)依法接受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

37.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7次变更: (1)1950年-1956年实行校长负责制

(2)1956年-1961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3)1961年-1966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4)1971年-1976年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制

(5)1978年-l985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6)1985年开始试行校长负责制

(7)1989年以后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8.高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1)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围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 (2)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

39.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高等学校的校长

(2)学术委员会 【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学研究方面成为学校的咨询机构和审议机构,可以为学校在这方面的科学决策提供保证】

(3)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组织形式

(4)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高等教育法》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

40.高校教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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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教育教学能力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1.申请参加教师资格的条件: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 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 授推荐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依同样程序经 有关部门认定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2.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这是最为基本的任职条件 (2)系统地学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相科学研究能力 (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43.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

就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44.订立教师聘任合同的原则:合法原则和平等自愿者

45.教师聘任合同无效的情形:

(1)聘任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

46.高校学生的权力: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获得学金权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3)获得公正评价权

(4)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

(5)申诉、起诉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7.高校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3)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

(4)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5)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6)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相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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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48.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助: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2)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3)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助学金

(4)奖学金制度

49.高校毕业生符合的要求: (1)思想品德合格

(2)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3)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50.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保障: (1)国家财政拨款 (2)学费

(3)高等学校有关的销售和服务收入

(4)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

51.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哪些?

招生权、专业设置权、科学研究权、教学校、校内人事权、资产权以及对外交往权

第九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2.违法行为: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3.违法行为的要件:

(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侵犯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即违反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

(3)违法的主体,即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违法行为的实施者

(4)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4.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规定

5.法律责任的分类:

(1)刑事法律责任,指由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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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2)民事法律责任.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指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4)经济法律责任.指因违反经济法规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但尚不构成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经济责任

(5)违宪法律责任,指因违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违宪责任

6.违反行政法律责任而产生的4个方面: (1)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2)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3)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 (4)是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前三种,是由行政主体的职务过错引起的 后一种.由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行政过错引起

7.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8.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区别:

(1)律责任是实施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2)法律制裁则是实现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和员终保障手段

(3)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必然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则不一定都受到法律制裁

9.法律制裁的种类:

(1)刑事制裁,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它指国家对于违犯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者依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对行政主体的制裁。 (4)经济制裁 (5)为宪制裁

10.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营;赔礼道歉

11.行政处分: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12.行政处罚: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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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13.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3)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4)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 (5)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4.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教育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而需承担的制裁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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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15.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特点为行政性,但属于多种法律责任并存,既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

16.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责任承担方式有:通报批评、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法、行政赔偿

17.合法收费的几项条件:

(1)收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 (2)收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

(3)收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收费程序。违反任何一项.都属于乱收费行为

18.行政机关的责任承担方式:通报批评、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法、行政赔偿

19.学校的法律责任:

(1)违法招收学员、向学员乱收费的法律责任 (2)违犯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 (3)忽视教育教学设施危险的法律责任

20.教师的法律责任:

(1)违犯《教师法》的法律责任【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教师为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还有许多其他情况,如私拆学 生的信件违反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在高等教育领域比较突出的是有关弄虚作假的行为】

21.教育者的法律责任: (1)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 (2)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2.社会违法的法律责任:

(1)非法举办学校的违法行为 (2)违法颁发证书的法律责任

(3)侵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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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第十章教育法的法律救济

1.法律救济:依据法律对权力冲突的解决

2.法律救济的特征:

(1)法律救济的前提是第一权利受到侵害,即取得所购买的货物或取得货物的价款这项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果第一权利末受损害,则法律救济不发生作用

(2)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 (3)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

3.高等教育领域内法律救济的意义: (1)保障高等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利 (2)监督政府依法治教

4.我国主要的两种法律救济方式: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 5.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的特殊:

(1)是因为这种申诉制度是由《教育法》和《教师法》持别建立的 (2)这种申诉制度与内部行政救济中的行政监察救济不同

(3)教师与学生申诉制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与行政复议制度有类似之处,但它并不是行政复议制度

6.高等教育中法律救济的形式包括:

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7.申诉:指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请求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

8.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10.教师申诉的具体内容:

(1)申诉人【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

(2)被申诉人【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是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3) 申诉范围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教师可以提起申诉。

A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B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C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4)提出申诉的形式 (5)受理申诉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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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自学考试内部资料】

(6)教师申诉的管辖:A隶属管辖B地域管辖C选择管辖D移送管辖 (7) 教师申诉的处理

11.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12.与教师申诉制度相比学生申诉制度的不同: (1)学生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人是学生

(2)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不包括教育行政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

(3)学生申诉的范围较大主要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1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 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14.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活动

(4) 政复议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

(5)行政复议适用持定程序。行政复议虽然是一种行政活动但它同时具有司法性适用待定程序

15.申请复议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初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约法定职责既是其法定的权力,又是其法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地履行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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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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