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11-16 10:4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推荐度:
- 相关推荐
南京市中级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3-06-20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随着城乡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纠纷大量增加,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全面了解道赔案件的现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立专项课题调研组,对本院及辖区13家基层法院2010年至2012年道赔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进行座谈,分析南京地区道赔案件的特点、原因,并对如何化解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道赔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一审案件数量多且持续增长。南京市13家基层法院2010年共受理一审道赔案件10214件;2011年收案13421件,同比上升31.40%,高于同期民商事案件9.53%的涨幅;2012年收案13938件,同比上升3.85%,低于同期民商事案件6.53%的涨幅。近年来,道赔案件数约占同期侵权案件数的60%至66%,与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案件共同构成传统民事案件的三大主要类型。(见图一、二)
造成道赔案件数量大且持续增长的原因,一方面是交通事故绝对数量增加。近年来,由于道路交通的飞速发展和机动车、电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交通事故特别是造成当事人重伤、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数量上升迅猛,导致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处理机制的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交警部门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发生事故纠纷后,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交警部门调解必须依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请求进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就不再组织调解,交警部门调处纠纷的权力弱化。
2.调撤率上升,上诉率下降。2010年至2012年道赔案件二审案件收案数分别为:571件、489件、450件,上诉率分别为:5.59%、3.64%、3.23%,呈下降趋势。2010年至2012年道赔一审案件平均调撤率分别为59.74%、72.26%、75.22%,略高于同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
3.保险公司作为主要上诉主体,二审胜诉率低。在交强险施行后,保险公司已成为大部分道赔案件的参与主体和主要上诉主体,2010年至2012年6月南京中院审结的1510件二审道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占案件总数的84.21%,其中逾70%的案件系由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涉诉保险公司相对集中在保险市场上业务占有量较大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安邦财产保险等几家保险公司,其他涉诉较多的还有太平洋保险、大众财产保险、阳光财产保险、华安财产保险、中华联合等公司。
从上诉结果看,2010年至2012年二审改判的88件道赔案件中,保险公司上诉获得支持的为15件,占改判案件数的17.04%,二审胜诉率较低。
4.自动履行率高,执行到位率低。从调研情况看,道赔案件自动履行率高和执行到位率低的两极分化明显,凡机动车参加保险的,在判决后保险公司除上诉外均能自觉履行;但一旦进
入执行程序的道赔案件,特别是没有保险的及外地被告人案件执行到位率低。以江宁区人民法院为例,判决后自动履行的约71%;执行到位率为47%。从全市的情况看,道赔案件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但低于民事案件平均执行到位率。
二、道赔案件审理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
道赔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一些诸如涉及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主、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及多种法律关系,造成确定责任主体较为困难;交通事故车辆流动性大且涉及当事人多,近年来拆迁及流动人口增加,造成送达难;以及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较多以致工作量增加等老问题一直存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1.交警部门不作责任认定造成判定各方责任大小困难
近年来,交警部门不作责任认定或部分责任认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明显增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只能在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情况下均不得复核。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压力全部集中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诉讼中,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的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而对于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的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虽均予以受理,但有的案件判决由肇事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有的案件则根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双方承担主次责任或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此类案件,因交警部门未能作出责任认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案件已无现场,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法院认定责任困难,造成法院的处理结果和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
2.诉前鉴定不规范导致证据认定困难
多数受害人在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期间即自行单方委托鉴定,所送鉴的病历、影像学报告等检材大多未经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质证,且大量集中于金陵司法鉴定所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对鉴定结论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较为普遍,为此提出上诉的也占有相当比例,是否允许重新鉴定,法院面临两难选择。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规定,交警不得为受害人委托或介入伤残鉴定,而金陵司法鉴定所等少数鉴定机构却在鉴定报告中注明系交警大队委托,以影响法院对鉴定报告的审查认定。
3.当事人制造不实收入证明,导致相关费用审查认定困难
因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数额悬殊较大,有的代理人和律师鼓动和帮助当事人出具一整套完整的虚假误工、收入证明,这些证据不仅加盖有单位公章,有的还有劳动合同、工资领取记录,不仅加大了法院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审查认定的难度,也加剧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对抗性。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现阶段适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标准以及不同伤残等级之间的赔偿差距较大,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职业“黄牛”,他们利用受害人对法律知识的淡薄和急于得到赔偿的心理,与受害人约定一定赔偿数额后以受害人代理人的名义操纵事故处理和诉讼,并直接收取赔偿款,以牟取高额差价利益,有的还与个别鉴定机构形成了“一条龙”的黑色产业链,严重干扰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正常处
理,损害了受害人、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4.电动车及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事故增多造成调解、执行难度大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代步工具以其便捷和节能环保受到广泛欢迎,保有量迅猛增加。但此类车辆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有的厂家生产、销售超过20公里/小时国家标准的车辆,有的车主自行剪去限速器,这种车辆车速快、冲击力大、制动和安全性差,不仅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往往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同时,由于电动车、无牌照未年检摩托车无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侵权人往往赔付能力差,此类案件调解难、执行难的问题相当突出。
三、道赔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巡回法庭建设
交通事故案件经交警部门处理后再进入到法院诉讼环节,一般距事故发生已有一段时间,随着受害人的损失不断扩大,双方当事人的对抗程度也在不断加剧。因此,抓住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快速处理,对交通事故纠纷的有效化解至关重要。应当进一步加强巡回法庭建设,设置专门的审判法庭、调解室和办公室,选派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审判人员长驻办公,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等便民、利民措施,合法简化程序、降低诉讼门槛,有效解决案件处理周期长、调解效率低、受害人投入成本大、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等问题。
2.推进专业化审判
道赔案件数约占侵权案件的60%,也是侵权案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在法律适用、责任认定、数额计算上专业性都比较强,由专门人员审理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同时,设置专业审判机构也有利于处理好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协调问题。建议基层法院酌情设立审理道赔案件的专业庭或设立侵权案件审判庭审理道赔案件。
同时鉴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道赔案件裁判标准尤其是赔偿标准规定不够明确统一,各家法院及保险公司认定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上级法院应尽快细化统一赔偿标准,提高法律适用统一性。
3.深化与交警部门协作
交警部门要增强证据意识,规范责任认定书的出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准确定责,避免因机动车方投有交强险而一味向非机动车方倾斜;尽快建立合理的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监督机制,为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提供相应救济渠道。要增强程序意识,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确保鉴定程序规范、结论准确;同时要加强对电动车、改装燃油助力车、摩托车、农用机动车的管理。针对电动车、无牌照无证摩托车肇事的问题,尽快将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严厉查处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违法改装及无牌无照无证驾驶行为。
4.加强与保险及相关行业沟通
针对交通事故处理前期保险公司缺位严重的情况,引导保险公司通过入驻巡回法庭,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前调处工作。通过规范诉前鉴定,充分保障保险公司对鉴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压降保险公司因申请重新鉴定上诉案件数。利用诉讼费、鉴定费杠杆,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调解,减少盲目上诉。
5.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目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各级政府已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该基金的救助范围主要是针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使用条件较为严苛,建议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增加救助基金的数额,对确有困难的受害人予以司法救济。
(课题组成员:潘科明 贡永红 赵兴武 於小璞 栗 娟)
正在阅读:
南京市中级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11-16
粉体工程与设备期末复习题12-10
物业管理目标责任书05-26
电主轴轴承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06-23
露天矿爆破作业的施工程序、设计及方案08-18
夫妻自愿离婚合同协议书范本03-24
中财练习十一09-22
质量检验方法验证管理规定11-08
中空平板玻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图文05-27
- exercise2
- 铅锌矿详查地质设计 - 图文
-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堆肥系统设计方案
- 陈明珠开题报告
- 化工原理精选例题
- 政府形象宣传册营销案例
- 小学一至三年级语文阅读专项练习题
- 2014.民诉 期末考试 复习题
- 巅峰智业 - 做好顶层设计对建设城市的重要意义
- (三起)冀教版三年级英语上册Unit4 Lesson24练习题及答案
- 2017年实心轮胎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目录)
- 基于GIS的农用地定级技术研究定稿
- 2017-2022年中国医疗保健市场调查与市场前景预测报告(目录) - 图文
- 作业
- OFDM技术仿真(MATLAB代码) - 图文
- Android工程师笔试题及答案
- 生命密码联合密码
-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 江苏学业水平测试《机械基础》模拟试题
- 选课走班实施方案
- 南京市
- 损害赔偿
- 调研报告
- 交通事故
- 中级
- 案件
- 法院
- 道路
- 关于
- 信息技术整合
- 生态学 复习题
- 用电安全试题
- 项目风险评估系统PRES的设计与实现(Oracle)
- 冶金工程专业设计 年产5万吨锌冶炼沸腾焙烧炉设计
- 信号与系统 实验三 连续时间周期信号的傅里叶级数
- 加强民政队伍建设打造强势民政
- 部编版二年级语文上册5-8单元复习课件
- 201312视导简报
- 幼儿园食堂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试题
-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专场:我国要不要制定《商法通则》
- PDZ821-DTU-D30配电自动化站所终端使用说明书 - 图文
-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与对策(雷士照明案例分析)
- 川农《政治学导论(专科)》18年6月作业考核
- 重温论语体悟人生
- 佛塔塔刹造型及其文化象征意义
- 赏析一堂作文讲评课
- 余英时:钱穆与新儒家
- 会计学复习2
- C语言 - 五子棋(无鼠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