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钱涵清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更新时间:2023-05-03 10:0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钱涵清专

利无效行政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931号

行政判决书原告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麦克奥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纲。

委托代理人邱莉。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钱涵清。

原告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麦克奥迪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09年10月21日作出的第14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403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钱涵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克奥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纲、邱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佳、张华,第三人钱涵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4032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麦克奥迪公司就第02110572.3号、名称为

“一种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审理范围

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系统中所有的组成部件均是现有技术,并且已经公开了该视频网络系统的组成部件和连接关系,视频采集头、视频展示台、显微镜都是现有技术中的部件,如何连接这些现有技术中的部件来传输图像信息也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运用所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可以实现的,说明书给出了清楚、完整的具体技术方案,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以往只能学生端获得教师端图像、学生之间无法共享图像的技术问题,产生了预期的信息共享交流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麦克奥迪公司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的视频展示台、现有技术的显微镜与现有技术的视频采集头的具体连接方案均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视频采集头被固定在视频展示台上”,麦克奥迪公司也未对其所声称的视频展示台所具有的特定结构、视频展示台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举证;即使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会产生不牢固、像差、彗差等技术问题,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实现用双向网络连接教师控制台和学生操作台进行图像共享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就是充分公开的。因此对麦克奥迪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权利要求1中包括技术特征“已有技术中的音视频播放源”、“已有技术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所述的音视频播放源和视频采集设备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操作台中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接,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均有文字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多媒体电化教学系统中,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教师端的图像,但是教师无法了解学生端的图像,并且学生之间无法共享图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已经包括技术特征: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中设置有一个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头,所述的视频采集头连接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微镜,在所述的显微镜的下方设置有一个显微镜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所述的计算机的图像输入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操作台中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接,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可见,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显示装置,实现了学生之间共享图像;学生用视频展示台连接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将学生端图像传输给教师,以共享图像。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应了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麦克奥迪公司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及音频控

制、双向网络的软件、视频展示台如何连接视频采集头和显微镜的技术特征,并不是解决本发明图像无法共享这一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因此对麦克奥迪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03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麦克奥迪公司不服第14032号决定,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被告的认定没有真实反映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被告认为“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显示装置,实现了学生之间共享图像”。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该显示装置属于学生操作台中的显示设备,与学生用视频展示台连接,获取视频图像信号,故被告所认定的“学生之间共享图像”实质就是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6行所公开的“一组学生可以通过显示设备共享图像”。但本专利学生操作台为一个以上,每一学生操作台中显示装置只能供单元学生操作台中的一组学生共享,而组与组之间的学生无法做到图像共享,该共享存在非常大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因此,被告在第14032号决定中所确定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全体“学生之间无法共享图像”这一技术问题。二、被告错误认定“双向网络软件不是必要技术特征”。第三人在口审过程中也确认双向网络不一定要用软件。双向网络软件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音频控制器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实现多媒体教学基本需求,故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14032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根据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见,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显示装置,实现了学生之间共享图像;学生用视频展示台连接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将学生端图像传输给教师,以共享图像。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应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

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音频控制、双向网络软件、视频展示台如何连接视频采集头和显微镜的技术特征,并不是解决本发明图像无法共享这一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二、对于原告提及的其他问题,坚持第14032号决定中的意见。综上,第1403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维持第14032号决定。

第三人钱涵清陈述意见称:一、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已经描述了学生之间是如何共享图像的技术问题。二、双向网络软件不是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三、音频控制器不是本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为2008年8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02110572.3,申请日为2002年1月17日,专利权人是钱涵清。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包括教师控制台和至少一个学生操作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教师控制台包括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已有技术中的音视频播放源、已有技术中的视频显示设备、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设备、已有技术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所述的音视频播放源和视频采集设备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视频显示设备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的输出端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计算机的输入端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视频采集设备中至少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教学用视频展示台,所述的任意一个学生操作台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和一个已有技

术中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中设置有一个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头,所述的视频采集头连接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微镜,在所述的显微镜的下方设置有一个显微镜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所述的计算机的图像输入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操作台中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接,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

本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部分载明:“现有技术中的教学系统中,已采用了多媒体电化教育系统,学生可以通过网络从显示终端上获得教师端的图像。”“发明内容”部分载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现有技术中的教学系统中,已采用了多媒体电化教学系统,学生可以通过网络从显示终端上获得教师端的图像,但是教师不能了解学生端的图像,学生相互之间的图像不能共享。”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如下的技术方案: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包括教师控制台和至少一个学生操作台,其中所述的教师控制台包括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已有技术中的音视频播放源、已有技术中的视频显示设备、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设备、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所述的音视频播放源和视频采集设备连接到所述的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视频显示设备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的输出端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计算机的输入端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视频采集设备中至少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教学用视频展示台,所述的任意一个学生操作台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和已有技术中的一个显示装置,所述视频展示台中设置有一个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头,连接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微镜,在所述的显微镜的下方设置有一个显微镜灯,所述的视频展

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所述的计算机的图像输入端,所述的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接,所述的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学生操作台显微镜中的图像传递到视频采集头,通过视频展示台输出到显示设备和计算机;一组学生通过显示设备共享图像,图像同时输出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象分割器和控制器,教师可以获得任意一组学生操作台传来的图像,并选择和控制图像输出到视频显示设备由全体学生共享图像。另外教师控制台中音视频播放源中的图像可以通过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输出到所述的与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相连的视频显示设备,由全体学生共享图像。教师控制台和学生操作台利用双向网络技术相连接形成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

2009年7月13日,麦克奥迪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09年10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032号决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麦克奥迪公司向本院提交00106147.X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用以证明传输软件为图像传输所必要,而且非公知常识,应该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证据虽然曾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但与本案无关联性。钱涵清向本院提交名称为“Motic DigiLab II”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申请表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没有提交。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麦克奥迪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及钱涵清就以下问题陈述了意见:

1、麦克奥迪公司表示对第14032号决定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对其他内容不持异议:(1)对于第14032号决定第5页最后1段第5-7行认定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

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实现双向网络连接教师控制台和学生操作台进行图像共享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就是充分公开的”有异议,本专利对于双向网络技术如何组成、连接、实施以实现用双向网络连接教师控制台和学生操作台进行图像共享没有任何揭示,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2)对于第14032号决定第7页第1段第8-11认定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显示装置,实现了学生之间共享图像;学生用视频展示台连接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将学生端图像传输给教师,以共享图像。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应了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异议,双向网络是如何连接的没有记载,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麦克奥迪公司明确表示认可本专利可以实现各组学生之间共享图像,但本专利没有公开如何利用双向网络来实现。

3、麦克奥迪公司称钱涵清曾在口审过程中表示本专利可以不用软件,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予以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钱涵清确实在口审过程中表示本专利可以不用软件,但这只是钱涵清的观点。“硬件应当有相应的软件来支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

4、麦克奥迪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及钱涵清均认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教师不能了解学生端图像;2、学生相互间不能共享图像。

5、麦克奥迪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及钱涵清均认可对于本专利来说,一个学生操作台即为一组,“一组学生”均属于该操作台。

另查,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指出麦克奥迪公司当庭所称“认可本专利可以实现各组学生之间共享图像,但本专利没有公开如何利用双向网络来实现”的意见与麦克奥迪公司在起诉状中所称“组与组之间的学生无法做到图像共享,故无法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全

体学生之间无法共享图像’这一技术问题”的意见相矛盾,对此麦克奥迪公司明确其观点为:本专利虽然可以实现各学生操作台之间共享图像,但没有公开如何通过双向网络实现这一共享。

上述事实有第14032号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于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如无特别注明本判决中所指“专利法”均为2001年专利法。

二、关于证据问题

麦克奥迪公司向本院提交00106147.X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采纳;钱涵清向本院提交的名称为“Motic DigiLab II”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不能作为评判第14032号决定的依据,故亦不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根据麦克奥迪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辩主张及钱涵清的意见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关于第1个焦点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依据上述规定,一项专利的说明书无须进一步对该项发明专利所涉及的所有技术(尤其是其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部分)进行全面的具体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项专利技术为准。由查明事实可知,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第一,教师不能了解学生端图像;第二,学生相互间不能共享图像。麦克奥迪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及钱涵清对此亦予以认可。作为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复审委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正确,麦克奥迪公司以本专利对于双向网络技术如何组成、连接、实施以实现用双向网络连接教师控制台和学生操作台进行图像共享没有任何揭示为由,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第2个焦点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1节中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可知,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学生可以通过网络从显示终端上获得教师端图像的多媒体电化教育系统。由查明事实可知,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第一,教师不能了解学生端图像;第二,学生相互间不能共享图像。麦克奥迪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及钱涵清对此亦予以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显示装置”、“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技术特征,表明本专利实现了学生之间可共享图像,亦可让教师了解学生端的图像。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应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多媒体电化教育系统系由各类硬件组成的系统,该系统因是多媒体系统故必然要包含有音频控制,且该系统的运行必然要有相应的软件予以支持,这是公知的和显而易见的。因此,双向网络软件及音频控制并非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对于原告所称本专利缺少双向网络软件及音频控制器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审判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一致,对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承诺、认可或者放弃的那部分内容,专利权人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不能反悔。钱涵清在口审过程中关于“本专利可以不用软件”的表示并不属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故麦克奥迪公司关于钱涵清在口审过程中表示本专利可以

不用软件,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予以确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第1403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人民陪审员汪妍瑜

二○ 一○ 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5n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