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习题(含答案)
更新时间:2023-11-27 17: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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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练习题集》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二)多项选择题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以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公私法的划分。私法主体能够自由作出决策,不同于刑法、行政法、组织法等公法部门,我国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私法多元体制下的重要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CD
本题考查《民法大全》的构成部分。罗马法通常指自罗马起源起至查士丁尼止的罗马法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
答案:AD
本题考查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的含义。英美法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是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先有实质意义的民法,经过一定发展后再通过形式意义的民法,即民法典的形式予以体系化,如我国目前就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未来民法典编纂完成后也不排斥以单行法形式存在的实质意义的民法。
答案:ACD
本题考查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比如说配偶身份关系就只能因结婚行为方可以产生。特殊的人格权可以有偿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的实现可以使民事主体获得经济利益,所以人身关系并非与财产关系毫无联系。侵害人身关系一般情形可以由民法处理,只有严重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一部分才可以处以刑罚,但是仍然不排斥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
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渊源。在我国目前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属于民法渊源,由此可见习惯作为民法渊源是受限制的,不是所有的民事习惯都可以作为民法渊源。另外,学说及法院判决皆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不属于民法渊源。
简答题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传统民法典体例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反映“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加以调整,是民法权利法内部体系的完整展开。人身关系以人为主体,也是财产关系基本的承载。
(2)民法对于人身利益的保护是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如刑事责任的承担以犯罪为前提,其构成要件非常严格,难以对受害人进行充分保护,民法上的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
制度就很必要。
(3)人权保护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要求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4)市民社会关系中,很多关系的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难以分开,比如说法定继承制度,其产生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其内容却是财产利益。所以民法如果不规范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关系也就不能作出很好的规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体现人们一种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虽然像名称权等人身权可以转让获得财产利益,或者可以通过财产补偿其损害,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或者内容。
(2)专属性。人身利益与人身难以分离,尽管部分人身权可以转让,但是与财产权比较,其专属性更突出。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数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如生命健康权与生俱来终生享有。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作为独立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考研) 2私法自治原则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D惩罚功能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C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3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B私法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原则属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私法自治原则
B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下列现象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6周岁可以结婚,乙公民年满18周岁却不能结婚
B甲上市公司可以在海外发行股票筹资,而乙合伙组织却只能通过银行贷款筹资 C国家机关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可以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简答题
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本题考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能够指导民事主体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这些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对于民事主体乃至立法者、司法者的相关行为都有着约束作用,另外现行法有漏洞时也需要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补充。
2答案:D
本题考查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具体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不同的划分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要求,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3答案:B
本题考查民法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又是其应有之义。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本题考查对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至于过错责任则属于近代民法上侵权行为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不能算是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
2答案:ABC
本题考查对于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题目中A、B两项均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要求,C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其强制性特点就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
的要求。而D项则违反了民法平等对待原则的要求。
简答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可以通过对民事活动的约束,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还可以解决立法未预见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也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诚实守信,不为欺诈。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其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一方当事人违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这种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主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通知、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3)对方因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一方相信缔约对方的缔约行为,而在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时所蒙受的消极利益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赔偿的目的就是想使受损失方恢复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本不属于传统民事责任范畴,但是确实有可能出现一方不正当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才使得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矫正。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名词解释题:
民事法律事实(考研) 附随义务(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客体 C内容D形式
2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表示行为 C只能是民事行为
D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3李某因病医治无效而死亡,这在民法上属于()。 A生活事实B偶然事实 C民事行为D事件
4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司考)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借给乙人民币1 000元,双方未规定利息或者借款期限 B刘某和男友相识建立恋爱关系
C张某因为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D赵某捡到王某丢失的钱包而拒不返还
下列事实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
A国家因为要修建军事设施而征收某村集体的土地若干亩 B张某自家采摘的苹果腐烂变质 C月圆月缺,潮起潮落
D李某对自己儿子不赡养自己的行为予以宽恕 简答题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简言之,这些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民事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一种。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民事法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也会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2答案:D
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的认识。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以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行为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3答案:D
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的认定。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判断某个法律事实究竟是事件还是行为,只是看它本身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作用为要素,而不考虑其发生原因是否有当事人的意志。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都能引起特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且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李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4答案:C
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均受民法调整,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则由道德、习惯等调整。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项虽然与合同有关但是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属于不具有可诉性的社会关系,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B选项中的恋爱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外的生活关系,也即法外空间;C选项形成的是诉讼法律关系,不由民法调整,应该由诉讼法调整;D选项为非法占有他人之物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财产法律关系。
答案:ABD
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A、B两项皆属于引起民事主体所有权丧失的事件,D项对于被继承人的宽恕属于民法上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为感情表示,能够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C项月圆月缺、潮起潮落皆属于一种自然现象,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简答题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一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区别如下:
(1)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也可以是非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实质上是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则不管当事人是否具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这也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3)民事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仅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当事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5)要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自然人
名词解释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宣告死亡(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 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司考)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刘某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律考)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考研) A1年B2年 C3年D4年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递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律考)
A法院应该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二)多项选择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
费3 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司考)
A小甲之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该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人的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考研) A父母B外祖父母 C兄弟姐妹D祖父母
甲为一儿童影星,片酬颇丰,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在征得甲同意时,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律考)
A因甲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用其片酬予以支付的行为 B用甲的片酬赠与他人的行为
C用甲的片酬为甲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 D用甲的片酬为乙母购买房产的行为
简答题
简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的民事责任应该由钱某承担。
答案:C
本题考查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确定。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由此可见《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无顺序限制。
答案:B
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条件。《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据此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答案。
答案:A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按照顺序进行,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在本案中,由于妻子提起离婚申请,故可以推定妻子不打算宣告丈夫死亡。因此,冯敏所在单位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D
本题考查撤销死亡宣告后的财产返还。《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该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该继承的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所以本题选D。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C
本题考查监护人的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不难判断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答案:ABD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所以C项兄弟姐妹应该予以排除。
答案:AC
本题考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权限。《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C选项,考虑到是为甲“购买的人身保险”,故属于为甲的利益,所以合法有效。对于A选项的判断,应该结合《民法通则》133条第2款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简答题
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律承认个人可以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实际上就等于承认了他的责任能力,从意思能力的角度看,责任能力也要求有意思能力。但是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有区别。
(1)法律设置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目的是使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和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传统民法上,行为能力实质上是以理性的判断能力即意思能力为基础;而责任能力是以对不法行为的识别能力为基础的,因此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显然要高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有识别能力的人不一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早熟的儿童,当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一定任何情况都具有识别能力,如处于睡眠状态下的梦游者。
(3)责任能力也要求有意思能力,但是现代民法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能力问题上已经
突破了意思能力的标准,更加注重行为人是否具有财产,如果有财产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财产也成为责任能力的基础,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就采取此立场。
(4)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即由年龄和智力状况来判断,是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的判断标准;而对责任能力的判断则采取个别判断的方法,即要根据每个具体不法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和财产分别进行判断。
第五章 合伙
名词解释题:
隐名合伙(考研) 有限合伙(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合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是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司考)
A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司考)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律考)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A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分担债务
B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C没有约定债务分担比例的,应由合伙人平摊债务
D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分担 简答题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是不参与执行业务,仅仅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范围内分担其损失,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有限合伙是合伙的特殊形式。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合伙人身份的认定以及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所以本案中孙某是合伙人。另外《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在本案例的情况下,应当由合伙组织承担责任,然后再由赵某按照过错原则向合伙组织承担责任。
答案:C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所以根据本题情形,丁在合伙人丙反对的情况下,其入伙是无效的,他不是甲、乙、丙合伙的合伙人,当然也不应该承担因合伙经营产生的责任。
答案:B
本题考查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对于合伙关系,在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本题考查退伙后退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以及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两个知识点。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退出合伙后,责任并不消灭,其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连带责任的原理,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债务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者一部债务的请求。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答案:ABD
本题考查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简答题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法人
名词解释题:
法人机关(考研) 法人拟制说(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
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司考)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律考)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的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各种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是()。(考研)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 C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了一项订购布料的合同。对甲公司和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司考)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果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简答题
简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法人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
法人拟制说认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归属。《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只要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此种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对于A项,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从事违反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此项错误。
答案:C
本题考查法人分支机构行为的责任承担。所谓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以法人的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法人的组成部分。根据法人的理论,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必要的经营行为,但它仍然是法人的一部分,其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由法人承担。C项正确,A、B、D三项不符合上述理论,应予排除。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D
本题考查法人的机关。法人本身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民法上的主体。而法人的机关仅仅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法人机关不是民法上的独立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A项正确。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的基础是在于财产,按照设立人的意思进行管理,没有意思机关,也称为他律法人,所以B项正确。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包括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所以C项错误。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是一切法人的必备机关,权力机关一般不是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是常设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比如我国的国有企业就有很多没有监督机关,所以D项正确。
答案:ABD
本题考查法定代表人的性质。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D项正确。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担任,但是也可以由其他人担任,所以C项错误。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是法人的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非代理法人的行为,所以A、B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法人的意思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意思机关,意思机关是法人的决策机关或者说权力机关。
答案:C
本题考查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对法人的限制。法人的经营范围是对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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