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建设工程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2022营改增版,北京市标版2014版)
更新时间:2023-04-14 02:1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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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编号:xxxx 项目合同编号:
请在此处替换填写设备名称
采购合同和安装合同
采购人(甲方):
供货人(乙方):请键入对方名称
整体工程名称:请键入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请键入工程地点
〖供货合同篇〗
1
2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
简称甲方):
供货人(全称,
请键入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请键入整体工程名称(整体工程名称) 建设所需的请键入货物名称(货物名称) 采购事项达成一致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整体工程概况
整体工程名称:请键入整体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请键入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请键入建设单位名称
资金来源: 请键入资金来源名称
施工总包单位:请键入施工总包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请键入监理单位名称
二、供货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合理的损耗由乙方承担)、单价、合计金额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三、签约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0000.00元
其中:
(1)不含税价:¥元;已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
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规费;
(2)税金:本合同选择计税方法为【】(请选择填写: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①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额为¥元,税率为【】(请选择填写:3%、6%、11%、13%、17%)。
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额为¥元,征收率为3%。
除税金外的价格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供货范围及价格表》。
四、供货周期
供货周期:日历天。
计划开始日期:年月日
计划到货日期:年月日
五、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7.投标报价表;
8.技术响应资料;
9.技术标准和要求;
10.其他合同文件(如有)。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七、供货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供货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八、供货人承诺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对安装合同履约情况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供货人与安装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的)。
九、采购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供货人支付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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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份,其中,采购人___份,供货人___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其中甲方须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各自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
(以下无正文)
采购人:
(盖单位合同专用章)供货人:
(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签字地点:
5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与货物
1.1.1.1整体工程:指合同协议书载明的,采购人采购并由供货人提供货物用于其建设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1.1.1.2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货物的采购事项。
1.1.1.3货物:指供货人按照供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的,构成整体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整体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工程设备、材料。
1.1.1.4服务:指供货合同约定供货人应当承担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等与供货有关的辅助工作。
1.1.1.5供货地点:指由采购人指定的其所购买的货物运达的场所或者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其他场所。
1.1.1.6供货周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供货人完成采购项目的期限。
1.1.1.7质量保证期:指供货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供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货物质量保证的期限。
1.1.2合同
1.1.
2.1供货合同:指采购人和供货人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也可以简称为本合同。
1.1.
2.2安装合同:指采购人和安装人(即供货人或与安装人达成联合体协议的其他单位)就本合同项下供货设备的安装及相关服务事宜另行签署的合同。
1.1.
2.3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构成供货合同的所有文件。
1.1.
2.4合同协议书:指由采购人和供货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
2.5中标通知书:指采购人通知供货人中标的函件。
6
1.1.
2.6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货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
2.7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
2.8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
2.9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指构合同当事人根据供货合同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相关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
2.10投标报价表: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货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投标报价表。
1.1.
2.11技术响应资料: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货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技术响应资料。
1.1.
2.12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根据采购项目的的实际情况,用以明确采购内容及范围、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相关图纸等内容的文件。
1.1.
2.13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3合同当事人
1.1.3.1采购人:指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具有采购约定货物及服务的主体资格,并具有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2供货人:指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具有提供约定货物及服务的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其他
1.1.4.1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2签约合同价款:指采购人和供货人在本供货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款,
1.1.4.3合同价款:指采购人用以支付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款项,包括签约合同价款以及根据合同文件约定对其进行的调整。
1.1.4.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4.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5本合同涉及的其他词语定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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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采购人和供货人。
本供货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第1.1.2.2目所包含合同文件均应当是书面形式,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供货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1.5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供货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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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报价表;
(7)技术响应资料;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其他合同文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规定。
双方在本供货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供货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1.6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供货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供货合同。
1.7技术标准和要求
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除已在技术响应资料中明示并取得采购人认可的偏差外,供货人如果更改本采购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采购人书面形式认可。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采购人应当向供货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供货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1.8图纸
1.8.1图纸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供货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采购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需要时,由供货人自费复制。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1.8.2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采购人未能按时向供货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供货周期造成影响时,供货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供货周期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采购人仍然未能向供货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供货周期并为供货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1.8.3其他规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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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义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供货人免于承担因采购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供货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采购人批准。
(4)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供货人提供图纸。
(5)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供货人义务
供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文件约定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
(3)应当对本采购项目货物的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供货人原因造成的本采购项目的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4)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供货周期要求,编制采购项目供货计划。
(5)采购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供货人应当予以执行。
(6)采购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采购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供货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负责本采购项目与其他项目技术支持、试验测试、设计联络、协调管理、调试、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管理方面的工作。
(8)合同文件约定需采购人审批、认可的货物(包括样本、文件或工作),供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货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供货人发出的文件为准。采购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9)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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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采购项目供货计划
4.1供货计划的提交
4.1.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供货人应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供货计划,并获得采购人批准。该供货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采购项目供货计划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4.1.2供货计划提交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供货计划的修订
当实际供货进度与已批准的供货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供货人发现其本身货物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供货人应当对供货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供货计划报采购人批准,采购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供货人的责任。
4.3进度计划的保证
供货人应当按照经采购人批准的供货计划(包括修订)供货,并承担相应费用。
5.供货周期
具体供货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供货周期延误
6.1非供货人造成的延误
6.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项下述原因导致属于可证明的供货周期延误时,应当延长供货周期,但供货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
(1)本供货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
(2)不可抗力;
(3)无法合理事先预见的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
(4)由采购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5)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当由供货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6)其他允许延长供货周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供货人为了获准上述延长的供货周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应当在合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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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否则采购人可不必就延长供货周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提交书面报告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2供货人造成的供货周期延误
供货人原因造成的供货周期延误,均由供货人承担相关责任,供货周期不予顺延。
6.3供货周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6.3.1如果供货人未能在供货周期内或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供货合同,供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本供货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3.2误期违约金将从按照合同应当支付或将会支付给供货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供货人偿还。
6.3.3如果采购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供货人按照本条支付给采购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供货给采购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供货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供货人应当另行向采购人支付赔偿金。
7.包装
7.1供货人提供的货物包装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7.2包装应足以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远近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7.3供货人应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地点。供货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7.4其他包装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服务
8.1技术服务
供货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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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运输
供货人提供的货物的运输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8.3售后服务
供货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8.4其他约定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9.1供货人提供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含与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有关的材料和资料)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2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检验和测试
10.1采购人有权检验和测试本供货合同约定货物,以确认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0.2检验和测试的方法及标准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检验和测试时间、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3如果任何被检验和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采购人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货人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技术要求。
10.4发货前,供货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供货人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并由采购人予以确认。
10.5采购人在货物到达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采购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10.6采购人在货物到达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不会因为在启运前通过了采购人检验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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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其他检验和测试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样品
11.1样品费用
样品的提供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2样品报送
11.2.1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货物,供货人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的时间提交,向采购人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11.2.2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供货人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采购人应当及时签收样品。
11.3样品批复
11.3.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货人报送的样品后,经采购人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供货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供货人应当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11.3.2如果采购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供货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尽快批复。如果采购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的时间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采购人已批准。
12.合同价款
12.1计价和支付货币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供货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12.2合同价款
本供货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3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可按照下述规定予以调整:(1)本供货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合同价款具有强制性调整作用时,合同价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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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2)发生变更时,按照第13条和14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3)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变更
13.1变更
如果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本采购项目做出变更,则采购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供货人进行下述工作,供货人应当遵照执行:
(1)增加或减少本供货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数量;
(2)改变本供货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性质、质量、规格或类型;
(3)改变本供货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供货地点;
(4)改变本供货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供货周期及供货计划;
(5)改变本供货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服务;
(6)其他指令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2变更的影响
变更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但所有变更对工程合同价款的影响应当按照本供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计价。如果采购人发出指令进行供货变更完全是因为:(1)供货人的违约或毁约;
(2)供货人自身的方便;
(3)供货人其他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供货人承担。
13.3变更的指令
13.3.1无采购人发出的书面指令,供货人不得做出任何供货变更。因供货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采购人的直接损失,由供货人承担,延误的供货周期不予顺延。
13.3.2如果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由于工作内容与招标时存在差异,则采购人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的指令,该情况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变更。
13.4供货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3.4.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人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购人发出的对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示供货人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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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建议构成本供货合同下所指的变更,也不表明采购人将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
(1)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采购人实现其本供货合同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及相关设计图纸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供货人自身的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或供货周期延误等原因。
按照上述规定,由采购人发出的书面形式确认为变更的合理化建议将构成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其计价应当按照第14条的有关约定执行。
13.4.2在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为采购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此类经济效益应当由采购人和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享,约定的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其他要求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变更的计价
14.1变更的计价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的所有变更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对合同中已有适用项目的,按合同已列明的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2)对与合同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参照已有项目在合同中列明的单价确定单价;
(3)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4)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2变更计价的程序
14.2.1在变更工作确定后,供货人认为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采购人收到该申请后,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该变更合同价款申请已被确认。
14.2.2变更工作确定后,若供货人未在第14.2.1项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申请,则采购人可根据自己所掌握资料和信息自行确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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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14.2.3确认的变更价款按照第15.2.3项规定随货款一并支付。
14.2.4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调整合同价款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供货。在合同价款结算时双方仍有争议,则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4.2.5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供货人不得以采购人和供货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
14.3其他要求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支付
15.1预付款
15.1.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采购人应当在本供货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由采购人向供货人以无息的方式预付合同文件约定的预付款,预付额度和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1.2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2货款
15.2.1货款的付款周期、条件和金额
货款的付款周期、条件和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2.2货款申请
供货人应根据15.2.1项规定的付款周期和条件,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格式,向采购人提交货款申请,说明供货人认为其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15.2.3货款支付
采购人在收到供货人按照15.2.2项提交的货款申请后,采购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并采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方式,按照其审核确认的应付货款和应当抵扣的货款(如有)向供货人进行支付。
15.3质量保证金
15.3.1在按照本供货合同约定做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时,采购人将从结算尾款中扣留出一笔金额作为整体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4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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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采购人未按照第15.1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供货人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采购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经供货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供货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供货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供货无法进行,供货人可按照第17.1.1项约定执行。
15.4.2采购人未按照第15.2款的约定支付货款,供货人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采购人收到供货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供货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供货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供货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供货无法进行,供货人可按照第17.1.1项约定执行。
15.4.3采购人未按照第15.3款的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供货人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采购人收到供货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供货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供货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供货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16.质量保证
16.1正常质量保证期
16.1.1正常质量保证期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2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供货人应对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或产生的缺陷,根据本供货合同第17.2.1项的规定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并满足采购人的要求,除非该缺陷是由于采购人不遵守供货人的说明而操作及保养货物造成的。
16.1.3若部分货物在保证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货物的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
16.2质量保证延长期
除依照本供货合同第16.1款规定的正常保证期责任外,供货人应对主要部件在其相应的质量保证延长期内提供延长质量保证,并对之承担责任。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3供货人收到通知后应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使系统、设备和材料的相应部分恢复到合同文件约定的状态和规格。被修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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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保费由供货人承担。供货人收到通知后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的时间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4如果供货人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16.3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货人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对供货人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6.5如果任何缺损部分供货人不能按照第16.3款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采购人可在通知供货人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供货人承担,但不影响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人责任;经供货人认可,采购人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16.6供货人保证在现场现有条件下,合同项下的货物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因供货人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若由于货物在设计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包括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给采购人造成所有的损失应由供货人赔偿。
16.7供货人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供货人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6.8供货人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授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供货人负责。
17.违约
17.1采购人违约
17.1.1供货人有权暂停供货
17.1.1.1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如果采购人未能按第15条约定向供货人支付按照本供货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供货人可向采购人发出催款通知,并有权在通知发出后暂停本采购项目或减缓供货,由此而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均由采购人承担,供货周期相应顺延。
17.1.1.2如果采购人在收到供货人发出的催款通知后,随后即支付包括约定利息在内的应当支付的款项,而供货人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供货人依据第17.1.2项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供货人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货。
17.1.1.3本款的约定并不影响供货人依据第17.1.2项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17.1.1.4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供货人有权暂停本采购项目或减缓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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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2供货人有权解除合同
17.1.2.1如果采购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供货人可向采购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采购人在收到供货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供货人有权解除本供货合同:
(1)在收到供货人按照第17.1.1项发出的催款通知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向供货人支付本供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供货人有权解除本供货合同。
(2)采购人采购的货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供货人无法供货,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3)采购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供货人有权立即解除本供货合同。
17.1.3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根据第17.1.2项合同解除后,采购人应当退还履约保函,并支付给供货人按照第 15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由于合同解除而使供货人蒙受的任何损失。
17.2供货人违约
17.2.1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供货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采购人可向供货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在供货人收到采购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采购人有权解除本供货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采购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2)将本供货合同进行转包、分包的;
(3)已供货物的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如果供货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供货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本供货合同。
17.2.2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采购人根据第17.2.1项解除合同后,应与供货人协商确定:
(1)在上述解除合同时,供货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供货货值,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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