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00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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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说 明

一、《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种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建(98)第0323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筑工种预算定额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的基础上,殉年来的招待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并体现量价完全分离而编制的预算定额。

二、本定额是统一本市建筑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与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种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竣工结算、编制本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估价指标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上海地区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照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上海市补充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并考虑了在综合劳动定额项目外必须增加的基本用工幅度差。每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已考虑了按合理施工方法及综合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 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按常用的机械类型确定,与定额中的台班消耗量相对应。难以计量的零星机械即其他机械费以该项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即其他材料以该项目材料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未注明材料规格、强度等级的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十、本定额周转性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十一、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

十二、本定额的垂直运输系指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量。 十三、本定额土壤类别已综合取定。 十四、本定额木材分类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枸木、柳木、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棒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十五、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如塔吊、打桩、吊装、土方机械等)的场外运输、安折及路基和轨道铺折等。

十六、本定额未包括防寒、防雨所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设施费。 十七、本定额未包括材料、构件、配件的检验、试验费用。

十八、本定额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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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

第一分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一、<<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共分十二分册(详见总说明)。

二、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本市一般工业及民用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定额基价的50%计算。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主要依据的规范、标准有: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 (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1-98。 (三)<<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2-98。 (四)<<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7-98。 (五)<<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六)<<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 (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八)<<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98。 (九)<<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DL5011-92。 (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5047-95。 (十一)<<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HGJ203-83。 (十二)<<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置式压缩机)HGJ204-82。 (十三)<<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式压缩机)HGJ205-92。 (十四)<<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小型活塞式压缩机)HGJ206-92。 (十五)<<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泵用)HGJ207-83。 (十六)<<机械产品目录>>机械工业部(1997年)。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上海地区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除各章节另有说明者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一)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附件等均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供应及时,适于安装。

(二)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三)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交叉作业时,不影响安装施工。 (四)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五)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均不影响安装施工和人体健康。 六、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一)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水平和垂直运输。

(二)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三)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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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二)桅杆、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设、拆除、退库等。

(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四)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五)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八、旧设备拆除的工作内容:包括拆除前检测设备精度及完好程度、填写记录、铲除设备底座灌浆层、部件、附件及地脚螺母拆除、起重机具搭拆、起吊、上排、10m范围内移位、涂油防护。 九、本定额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一)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二)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三)设备基础的铲磨、设备基础的预压、地脚螺栓孔的修改整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四)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五)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均按有关分册定额另行计算)。

(六)特殊技术措施和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七)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蒸汽、燃料等。 (八)负荷式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九)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型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十)设备的拆装检查(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除外)。 (十一)脚手架搭拆(第五章除外)。

(十二)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十、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第七章电梯安装除外):

(一)超高费用: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m时,则定额的人工和机械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设备底座正或负标高(m以内) 15 20 25 30 40 60 80 100 120 调整系统 1.10 1.15 1.20 1.25 1.35 1.5 1.65 1.8 1.95 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超过120m时,每增加20m,调系数增加10个百分点。 (二)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三)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四)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按定额基价的3%计取。(第五章除外)。 (五)凡是设备安装定额中已包括灌浆工作内容的项目,若实际施工未做灌浆工作,则应按定额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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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人工、材料、机械等耗用量。

十一、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站、水压机蓄势站、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的20%计算(不包括间接费),其中人工费占50%,材料费占30%,机械费占20%。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中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和第五分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中第二章<<静置设备安装>>等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二)各站内苣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定额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调整费的计算。

(三)系统调整工作必须是由施工单位为主来进行实施时,方可计取系统调整费。若施工单位仅配合建设单位(或制造厂)进行系统调整时,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配合人工费计算。 十二、本定额所用部分名词含义如下:

(一)安装现场:是指距离所安装设备的基础100m范围内。 (二)安装地点:是指设备基础及基础周围附近。

(三)指定堆放地点:是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指定的,在安装现场范围内较合理的堆放地点。 (四)解体安装:是指一台设备的结构,分成几个大部件供货,需要在安装地点进行清洗、组装等工作。

(五)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是指将一台整体或解体结构的设备,全部拆散(支解),进行清洗、检查、刮研、换油、调整、重新装配组合成为原形式的整体或解体结构设备。 十三、本说明未尽事宜均按总说明和各章说明或附注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切削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台式及仪表机床:包括台式车床、台式刨床、台式铣床、台式磨床、台式砂轮机、台式抛光机、台式钻床、台式排钻、多轴可调台式钻床、钻孔攻丝两用台钻、钻铣机床、钻铣磨床、台式冲床、台式压力机、台式剪切机、台式攻丝机、台式刻丝机、仪表车库、精密盘类半自动车床、仪表磨床、仪表抛光机、硬质合金轮修磨床、单轴纵切自动车床、仪表铣床、电表轴类加工机床、刨模机、宝石轴承加工机床、凸轮轴加工机床、透镜磨床、电表轴类加工机床。

(二)车床:包括单轴自动车床、多轴自动和半自动车床、六角车床、曲轴及凸轮轴车床、落地车床、普通车床、精密普通机床、仿型普通车床、马鞍车床、重型普通车床、仿型及多刀车床、联合车床、无心粗车床、轮齿、轴齿、锭齿、辊齿及铲齿车床。 (三)立式车床:包括单柱和双柱立式车床。

(四)钻床:包括深孔钻床、摇臂钻床、立式钻床、中心孔钻床、钢轨及梢轮钻床、卧式钻床。 (五)镗床:包括深孔镗床、座标镗床、立式及卧式镗床、金钢镗床、落地镗床、镗铣床、钻镗床、镗缸机。

(六)磨床:包括外圆磨床、内圆磨床、砂轮机、珩磨机及研磨机、导轨磨床、2m系列磨床、3m系列磨床、专用磨床、抛光机、工具磨床、平面及端面磨床、刀具刃具磨床、曲轴、凸轮轴、花键轴、轧辊及轴承磨床。

(七)铣床、齿轮及螺纹加工机床:包括单臂及单柱铣床、龙门及双柱铣床、平面及单面铣床、仿型铣床、立式及卧式铣床、工具铣床、其它铣床、直(锥)齿轮加工机床、滚齿机、剃齿机、珩齿机、插齿机、单(双)轴花键轴铣床、齿轮磨齿机、齿轮倒角机、齿轮滚动检查机、套丝机、攻丝机、螺纹铣床、螺纹磨床、螺纹车床、丝杠加工机床。

(八)刨、插、拉床:包括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龙门铣刨床、插床、拉床、刨边机、刨模机。 (九)超声波及电加工机床:包括电解加工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电脉冲加工机床、刻线机、超声波加工机床、阳极机械加工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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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它机床:包括车刀切断机、砂轮切断机、矫正切断机、带锯机、圆锯机、弓锯机、气割机、管子加工机床、金属材料试验机械。

(十一)木工机械:包括木工圆锯机、截锯机、细木工带锯机、普通木工带锯机、卧式木工带锯机、排锯机、镂锯机、木工刨床、木工车床、木工铣床及开榫机、木工钻床及榫槽机、木工磨光机、木工刃具修磨机。

(十二)跑车木工带锯机。

(十三)其它木工设备:包括拨料器、踢木器、带锯防护罩。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体安装:底座、立柱、横梁等全套设备部件安装以及润滑装置及润滑管道安装。 (二)清洗组装时结合精度检查。

(三)跑车木工带锯机已包括跑车轨道安装。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的润滑、液压系统的管道附件加工,煨弯和阀门研磨。 (二)润滑、液压的法兰及阀门连接所用的垫圈(包括紫铜垫)加工。 (三)跑车木结构、轨道枕木、木保护罩的加工制作。 四、本章内所列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

五、施工方法是按利用厂房内的电动桥式起重机配合安装考虑的,起重机的使用费,不收不付。如不能利用时,定额人工及机械台班乘以下列系数:

设备重量(t以内) 系 数 70 200 400 800 1.11 1.15 1.23 1.26 六、设备安装若采用专用垫铁或特殊垫铁施工,则定额中斜垫铁和平垫铁的消耗量乘以0.3系数。

第二章 锻压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机械压力机:包括固定台压力机、可倾压力机、传动开式压力机、闭式单(双)点压力机、闭式侧滑块压力机、单动(双动)机械压力机、切边压力机、切边机、拉伸压力机、摩擦压力机、精压机、模锻曲轴压力机、热模锻压力机、金属挤压机、冷挤压机、冲摸回转头压力机、数控冲模回转压力机。 (二)液压机:包括薄板液压机、万能液压机、上移式液压机、校正压装液压机、校直液压机、手动液压机、粉末制品液压机、塑料制品液压机、金属打包液压机、粉末热压机、轮轴压装液压机、轮轴压装机、单臂油压机、电缆包覆液压机、油压机、电极挤压机、油压装配机、热切边液压机、拉伸矫正机、冷拔管机、金属挤压机。

(三)自动锻压机及锻机操作机:包括自动冷(热)镦机、自动切边机、自动搓丝机、滚丝机、滚圆机、自动冷成型机、自动卷簧机、多工位自动压力机、自动制钉机、平锻钉机、平锻机、辊锻机、锻管机、扩孔机、锻轴机、镦机及镦机组、辊轧机、多工位自动锻造机、锻造操作机、无轨操作机。 (四)空气锤。

(五)模锻锤:包括模锻锤、蒸汽空气两用模锻锤、无砧模锻锤、液压模锻锤。 (六)自由锻锤及蒸汽锤:包括蒸汽两用自由锻锤、单臂自由锻锤、气动薄板落锤。

(七)剪切机和弯曲校正机:包括剪板机、剪切机、联合冲剪机、剪断机、切割机、拉剪机、热锯机、热剪机、滚板机、弯板机、弯曲机、弯管机、校直机、校正机、校平机、校正弯曲压力机、切断机、折边机、滚坡纹机、折弯压力机、扩口机、卷圆机、滚圆机、滚形机、整形机、扭拧机、轮缘焊渣切割机。 (八)水压机。 二、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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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本体及部件,以及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等拆卸、清洗、检查、刮研、换油、调间隙、找正、找平、找中心、记录、组装复原。 (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本体的整(解)体安装。

2.电动机安装及拆装、检查、调整、试验。 3.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管道的检查试验等工作。

(三)凡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或技术资料规定,在实际施工中进行拆装检查工作时,可套用本定额。

第十章 压缩机安装

一、压缩机安装

(一)本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立式及L、Z、V、W、S型活塞式压缩机及机组、回转式螺杆压缩机、往复式D、M、H型(电动机驱动)对称平衡压缩机安装,离心式压缩机(电动机驱动)安装,蒸汽驱动离心式缩机安装。 (二)本定额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除活塞式压缩机组为整体安装以外,其它各类型压缩机均为解体安装。往复式D、M、H型(电动机驱动)对称平衡压缩机和蒸汽驱动离心式压缩机还包括拆装检查。

2.与主机本体联体的冷却系统,润滑系统以及支架、防护罩等零件、附件的整体安装。 3.与主机在同一底座上的电动机整体安装。

4.解体安装的压缩机在无负荷试运转后的检查、组装及调整。

5.与往复D、M、H型(电动机驱动)对称平衡压缩机配套的电动机解体安装。

6.蒸汽驱动离心式压缩机配套的汽轮机及随机带亲的附属设备、管段、管件的安装、清洗、试压、找正、调正,以及成品安全罩、防护罩、扶梯、走台等的安装。 (三)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除上述已包括原动机整(解)体安装的压缩机外,其它类型的压缩机,均不包括电动机、汽轮机及其它动力机械的安装。

2.与主机本体联体的各级出入口第一个阀门外的各种管道、空气干燥设备及净化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废油回收设备、自控系统及仪表系统安装、以及支架、沟槽、防护罩等制作、加工。 3.介质的充灌。

4.主机本体循环用油(按设备带有考虑)。 5.电动机拆装检查及配线、接线等电气工程。

(四)活塞式压缩机的安装是按单级压缩机的考虑的,安装同类型双级压缩机时,则按相应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1.40。

(五)同一底座的活塞式压缩机及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的活塞式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电动机驱动离心式压缩机则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

(六)往复式D、M、H型(电动机驱动)对称平衡压缩机按主机、电动机及随机带来的附属设备等总重量计算。但不包括附属设备安装(应按其他册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七)离心式压缩机是按单轴考虑的,如安装双轴(H)离心式压缩机时,则相应定额的人工乘以系数1.40。

(八)蒸汽驱动离心式压缩机按底座、本体以及随机带来的附属设备、成品附属管道、安全罩、扶梯、走台等的总重量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 二、离心式压缩机拆装检查

(一)定额适用于现场组对安装的中、低压离心式压缩机组,高压离心式压缩机组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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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原动机及主机以及与本体联体的各级出入中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路等拆卸、清洗、检查、刮研、调整间隙及其相对找正、找平、找中心、记录、组装复原等工作。

2.拆装检查所需增加的无负荷试运转及其停车拆卸、检查、清洗、调整、组装等工作。 3.油、水、汽等系统试运转前必须的检查工作。 (三)定额不包括机器设备的整(解)休安装。

(四)凡技术验收规范或技术资料规定,在实际施工中进行拆装检查工作时,可套用本定额。

第十一章 工业炉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电弧炼钢炉。

(二)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包括溶铁、溶铜、溶锌等溶炼电炉。 (三)电阻炉、真空炉、高频及中频感应炉。

(四)冲天炉:包括长腰三节炉、移动式直线曲线炉胆热风冲天炉、燃重油冲天炉、一般冲天炉及冲天炉加料机构等。

(五)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包括:

1.按型式分:室式、台车式、推杆式、反射式、链式、贯通式、环形式、传送式、箱式、槽式、开隙式、井式(整体组合)、坩锅式等。

2.按燃料分:电、天然气、煤气、重油、煤粉、煤块等。

(六)解体结构井式热处理炉:包括电阻炉、天然气炉、煤气炉、重油炉、煤粉炉等。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一)无芯工频感应电炉的水冷管道、油压系统、油箱、油压操纵台等安装以及油压系统的配管、刷漆。

(二)电阻炉、真空炉以及高频、中频感应炉的水冷系统、润滑系统、传动装置、真空机组、安全防护装置等安装。

(三)冲天炉本体和前炉安装。

(四)冲天炉加料机构的轨道、加料车、卷扬装置等安装。

(五)加热炉及热处理炉的炉门升降机构、轨道、炉蓖、喷嘴、台车、液压装置、拉杆或推杆装置、传动装置、装料、卸料装置等安装。 (六)炉体管道的试压、试漏。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工业炉安装均不包括炉体内衬砌筑。 (二)电阻炉电阻丝的安装。 (三)热工仪表系统安装、调试。 (四)风机系统的安装、试运转。 (五)液压泵房站的安装。 (六)阀门的研磨、试压。 (七)台车的组立、装配。 (八)冲天炉出渣轨道的安装。

(九)解体结构井式热处理炉的平台安装。 (十)烘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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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是按每一炉组为二台炉子考虑,如每一炉组成一台炉子时,则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6。

五、冲在炉的加料机构,按种类型式综合考虑,已包括在冲天炉安装内,冲天炉出渣轨道安装,套用本册定额第五章内“地坪面上安装轨道”的相应定额。

六、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则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70。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是金属结构件,需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则定额不变。计算设备重量时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

七、施工方法是按利用厂房内的电动桥式起重机配合安装考虑的,起重机的使用费,不收不付。如不能利用时,则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乘以系数1.18。

第十二章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以煤或焦炭作燃料的冷热煤气发生炉及其各种附属设备、容器、构件的安装;气密试验;分节容器外壳组对焊接。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气发生炉本体及其底部风箱、落灰箱安装,灰盘、炉篦及传动机构安装,水套、炉壳及支柱、框架、支耳安装,炉盖加料筒及传动装置安装,上部加煤机安装,本体其他附件及本体管道安装。 (二)无支柱悬吊式(如W-G型)煤气发生炉的料仓、料管安装。

(三)炉膛内径1m及1.5m的煤气发生炉包括随设备带有的给煤提升装置及轨道平台安装。 (四)电气滤清器安装包括沉电极、电晕极检查、下料、安装,顶部绝缘子箱外壳安装。 (五)竖管及人孔清理、安装,顶部装喷嘴和本体管道安装。

(六)洗涤塔外壳组装及内部零件、附件以及必须在现场装配的部件安装。 (七)除尘器安装包括下部水封安装。

(八)盘阀、钟罩阀安装包括操纵装置安装及穿钢丝绳。 (九)水压试验、密封试验及非密闭容器的灌水试验。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气发生炉炉顶平台安装。

(二)煤气发生炉支柱、支耳、框架因接触不良而需的加热和修整工作。 (三)洗涤塔木格层制作及散片组成整块、刷防腐漆。 (四)附属设备内部及底部砌筑、填充砂浆及填瓷环。 (五)洗涤塔、电气滤清器等的平台、梯子、栏杆安装。 (六)安全阀防爆薄膜试验。 (七)煤气排送机、鼓风机、泵安装。

四、除洗涤塔处,其它各种附属设备外壳均按整体安装考虑,如为解体安装需要在现场焊接时,除执行相应整体安装定额外,尚需执行“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的相应定额。且该定额是按外圈焊接考虑。如外圈和内圈均需焊接时,则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95。

五、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时,如所焊设备外径大于3m,则以3m外径及组成节数(3/2、3/3)的定额为基础,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设备外径(φm以内)/组成节数 调整系数 4/2 4/3 5/2 5/3 6/2 6/3 1.34 1.34 1.67 1.67 2 2 六、如实际安装的煤气发生炉,其炉膛内径与定额内径相似,而其重量超过10%时,先按公式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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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差系数。然后按下表乘以相应系数调整安装费。

设备重量差系数= 设备实际重量

安装费调整系数

设备重量差系数 安装费调整系数 1.1 1.2 1.4 1.6 1.8 1 11 1.2 1.3 1.4 定额设备重量

第十三章 制冷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制冷机组:包括活塞式制冷压缩机组、螺杆式冷水机组、离心式冷水机组、热泵机组、溴化

锂吸收式制冷机。

(二)制冰设备:包括快速制冰设备、盐水制冰设备、搅拌器。 (三)冷风机:包括落地式冷风机、吊顶式冷风机。

(四)制冷机械配套附属设备:包括冷凝器、蒸发器、贮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 (五)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整、解体安装。

(二)设备带有的电动机、附件、零件等安装。

(三)制冷机械配套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的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

(四)制冷容器单体气密试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联接试验用的管道、装拆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设备本体非同一底座的各种设备、起动装置、仪表盘、柜等的安装、调试。 (二)电动机的内部检查、配管(线)接线、调试。 (三)非设备带有的支架、沟槽、防护罩等制作安装。 (四)设备的保温及油漆。 (五)加制冷剂、制冷及系统调试。 四、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制冷机组、制冰设备和冷风机等按设备总重量计算。

(二)制冷机械配套附属设备按类型分别以面积(m)、容积(m)、直径(φmm或φm)、处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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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m/h) 等作为项目规格,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规格,选用相应范围内的定额项目。

五、除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外,其他制冷机组均按同一底座,并带有减震装置的整体安装方法考虑的。如制冷机组解体安装,可套用相应的空气压缩机。

六、制冷机组安装定额中,已包括施工单位配合制造厂试车的工作内容。

七、制冷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定额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则第二次的试验按相应定额乘以调整系数0.9,第三次及其以上的试验,每次均按相应定额乘以调整系数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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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其他机械安装及设备灌浆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润滑油处理设备:包括压力滤油机、润滑油再生机组、油沉淀箱。

(二)制氧设备:包括膨胀机、空气分馏塔及小型制氧机械配套附属设备(洗涤塔、干燥器、碱水拌和器、纯化器、加热炉、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

(三)其他机械:包括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乙炔发生器及附属设备、水压机附属的蓄水罐。

(四)与本分册定额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如支架、框架、防护罩、支柱以及沟、槽、箱等非密闭性容器)制作安装、设备减震台座安装。

(五)设备灌浆:包括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整(解)体安装。

(二)整体安装的空气分馏塔包括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试验。

(三)散装到货的空气分馏塔安装包括冷箱结构架、壳体、平台、栏杆、梯子安装、焊接;冷箱内设备分段组对、焊接、安装;阀门阀件及支架安装;冷箱内管道、管件脱脂、下料、坡口、焊件安装;系统吹扫、气密泄漏试验。

(四)设备带有的电动机安装;主机与电动机组装联轴器或皮带轮。 (五)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六)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设备安装、气密试验或试漏。

(七)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八)零星水型金属构件制作、包括划线、下料、平直、加工、组对、焊接、刷(喷漆)试漏;安装包括补漆。

三、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二)空气分馏整(解)体安装前的设备、阀门脱脂、试压;冷箱外的设备安装;阀门研磨;结构、管件、吊耳、临时支撑的制作。

(三)其他机械安装不包括刮研工作;与设备本体非同一底座的各种设备、起动装置、仪表盘、柜等的安装、调试。

(四)电动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拆装检查、配管、配线、调试。

(五)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随设备到货的平台、梯子及栏杆的安装除外)。 (六)小型制氧机械配套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四、充氩保护焊,如需充氩保护时,氩气用量乘以系数1.7,若管道全部充氩,则另行计算。 五、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水压机蓄水罐、小型制氧机械配套附属设备及解体安装空气分馏塔等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

(二)润滑油处理设备、膨胀机、柴油机、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等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三)柴油发电机组定额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通信工程柴油发电机组按容量(kw)划分,套用本章相应定额时,可按工程具体情况自行划分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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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4n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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