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能源示范县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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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动农村能源建设

着力改善农村民生 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7月9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农村能源工作会议,这是近30年来,第一次围绕农村能源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提出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建设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为重点,全面推动农村能源建设取得新进展,为改善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提供优质、清洁、经济、可靠的现代能源保障。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刘琦主持会议。

刘铁男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能源工作,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持续实施了一系列农村能源建设工程,取得了重要成就。全国累计安排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及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5270亿元,农村电力服务基本达到城市同等水平,农村电价大幅度降低,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全国沼气用户累计达到4000万户,年产沼气约140亿立方米。建设了200万KW农林剩余物直燃发电厂,年发电量超过100亿千瓦时,消耗农林剩余物约1000万吨,增加农民收入约30亿元。积极支持各类太阳能技术应用,全国农村已累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约5000万平方米,建成太阳房1700多万平方米,太阳灶保有量达到140多万台。建成太阳能独立光伏电站800多座,安装太阳能户用光伏系统10万余套,为解决偏远地区居民基本生活用电发挥了积极作用。

刘铁男指出,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农村能源发展潜力加大。目前,我国近7亿乡村人口人均生活用电量仅316千瓦时,近500万无电人口用电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还有相关多的农村地区农民生活主要依靠薪柴、秸杆等传统能源。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改善农村民生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刘铁男强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能源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的原则,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启动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要抓好规划编制、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发挥示范效应,并适时启动第二批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建设工作。到2015年,要建成20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二是,加快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加大升级改造投入,使全国农村电网普遍得到改造,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农业生产用电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全面实现同,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三是,切实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通过扩大电网覆盖面与使用小型分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到2015年力争全部解决500成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四是,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通过合理布局生物质发电项目、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稳步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积极推进生物质气化工程、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技术,

明显改善农村居民照明、炊事、取暖条件。到2015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1300万KW、集中供气达到300万户、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3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150万吨。建成1000个太阳能示范村。

会议向首批108个绿色能源示范县进行了授牌。来自各省发改委、能源局、财政厅、农业厅,首批108个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农村能源有关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国 家 能 源 局

财 政 部 文件 农 业 部

国能新能[2010]349号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授予北京市延庆县和江苏省如东县等108个县(市)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农业厅(委、办局):

绿色能源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主要目的是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建立农村能源产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等措施,为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现代化的绿色能源、清洁能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经各省(区、市)推荐和专家评审,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决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础较好、成绩突出、发展目标明确、管理体制健全的北京市延庆县、江苏省如东县等108年县(市)(详见附件)授予“国家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国家将对符合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予以支持。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农业厅

(委、办、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绿色能源示范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绿色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农村能源发展起到应有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附件:国家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名单

国家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名单

省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县(市)名单 延庆县 宁河县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山县、承德县、张北县、藁城市 平陆县、广灵县、垣曲县 杭锦后旗、杭锦旗、松山区、五原县 桓仁县、法库县、昌图县 公主岭市、农安县 海林市、依兰县、桦南县 崇明县 如东县、东台市、东海县、泗阳县、句容市 温岭市、景宁市、龙游县 霍山县、青阳县、休宁县、肥东县、潜山县 屏南县、德化县、南靖县 定南县、鄱阳县、上高县、上犹县 数量 1 1 5 3 4 3 2 3 1 4 3 5 3 4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合计 寿光市、文登市、诸诚市、荣城市、禹城市、单县、临朐县 洛宁县、辉县市、夏邑县、沁阳市、鹿邑县、新县、临颖县 通山县、大悟县、谷城县、鹤峰县、利川市、房县 桃江县、临澧县、桑植县、花垣县、沅陵县、澧县、江永县 饶平县、东源县、揭西县、乳源县、阳山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武鸣县、灌阳县、融安县 云阳县、酉阳土家族自治县 九寨沟县、射洪县、德昌县、安岳县、苍溪县、犍为县 威宁县、开阳县、西秀区、水城县 盈江县、洱源县、腾冲县、大姚县、双柏县、永胜县、金平县 定边县、彬县、周至县 玉门市、庄浪县、迭部县 大通县 青铜峡市 达坂城、哈密市 7 7 6 7 5 4 2 6 4 7 3 3 1 1 2 108

国 家 能 源 局

财 政 部 文件 农 业 部

国能新能[2011]164号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 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条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做好示范县建设工作,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明确建设要求,发挥好示范作用,促进农村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绿色能耗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三部门盖章)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能源 农村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建设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的、以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管建并重、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体系,推动项目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和自我发展模式,确保示范县建设取得实效。

第四条 示范县建设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级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查,以及示范县建设的监管和竣工验收。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与竣工验收。

第二章 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五条 示范县须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明确技术路线、项目布局和管理要求。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须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主体。实施方案要在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 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制要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

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等,结合县城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农村能源发展模式,确定农村能源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 示范县建设规划要全面分析全县各乡村的实际情况,包括乡村分布、人口数量、用能状况等,提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和项目布局,包括采用大中型沼气、集中式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小水电、小风电等技术解决农村用能问题的村户数和消费量,并汇总形成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

第八条 示范县规划要提出示范县建设管理体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负责、市场运作、多方支持”的要求,提出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相应措施,鼓励县域内同类项目由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形成规模效益,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示范县实施方案的制定要本着“资源充足、资金落实、技术可行、条件成熟”的原则,选择经济效益较好、建设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同类批量建设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示范,带动产业发展。

第十条 实施方案应明确具体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包括可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能源供应量等)、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技术经济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等。

纳入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各项目的建设方案应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提出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的措施。

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项目法人)。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县多个项目的,应提出总体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营方案。

第十二条 示范县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和农业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审核内容包括总体方案可行性、项目技术工艺可行性、项目经济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和运营模式等。其中,技术工艺可行性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按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审核后联合批复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落实建设条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县建设需要,加强对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农场村能源技术服务体系,

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服务农村能源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体制,按照建设方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示范县项目建设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每季度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底前,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依据建设方案、技术管理办法以及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等,重点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运营体系等进行验收。

示范县项目全部建成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示范县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原料保障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质量控制制

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加强技能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县项目运行统计制度,记录项目运行信息和数据,包括原料消耗、能源产量和销售量、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和用能量、就业人数、利税等。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息和数据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用能有偿使用机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通过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措施,建立城乡能源一体化服务体系,促进示范县项目可持续运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示范县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对《技术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关键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动不力、严重影响示范县建设进度;不能如期完成示范县建设任务的;在实施方案和建设方

案审查中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将取消绿色能源示范县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示范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写提纲 2,申请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写提纲

一, 全县基本情况。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等情况;主要产业发展情况;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十二五”规划简要情况。 二, 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农村地理地形,气候条件,交通状况等;水能,风能,太阳能等资源量及分布;生物质能源资源特点,包括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加工,畜禽养殖及畜禽产品加工,林业发展等形成的剩余物,以及能源作物和能源植物种植和生产加工情况。

三, 农村用能状况。乡村及人口分布等情况;农村电力,天然气,煤炭等消费情况及供应的村户数,薪柴,沼气,太阳能利用等的消费量及供应的村户数;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特点及应用情况;农村能源已建成的重大项目。

四, 农村生活用能存在的问题。农村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可再

生能源开发利用,农村清洁能源技术应用,已经农村能源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目标。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间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总量,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例等总体目标。

六, 绿色能源示范县规划建设重点任务。提出规划期内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和项目布局,形成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包括:

大中型沼气(发电),集中式生物质气化(发电)项目布局及建设任务(解决生活用能问题的村户数和清洁能源消费量等);

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布局及建设任务; 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及建设任务; 小水电,小风电等项目布局及建设任务; 其他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布局及建设任务。

七,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体制和项目运营模式。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市场化开发利用,实行项目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机制和相应措施。鼓励县城内同类项目由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措施。

八, 推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从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吸引企业投资,城乡能源一体化建设和管理,出台地方性扶持政策等方面,提出促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的措施。

附件2:

申请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 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股东构成,资产状况,主要投资领域和项目,申报经营领域的业绩和运营经验。 二, 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建设地点,生产能力,建设内容,产品和服务工程技术方案,拟采用的技术工艺,主导技术和主要技术指标,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三、 资源利用和保障体系 资源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资源可获

得性分析,项目资源收集/存储/运输体系、相关技术指标和保障措施,以及与资源供应主体或管理部门的协议。

四、 项目能耗和节能方案 项目耗用电力、燃油等能耗分析;采用

的节能降耗措施,节能效果分析。

五、 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方式 项目投资建设方式,运营模式,产

品供应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产品价格体系(包括是否有政府补助和补贴以及相关标准),项目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岗位资质管理等。

六、 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等,对可能

造成的环境影响问题提出治理措施,项目处理废弃物对环保的贡献评价。

七、 项目投资和效益分析 项目投资测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产品和服务价格测算,市场销售前景分析。

八、 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审核所需的环评,用水,水保,

土地,电网接入等支持性条件的落实情况,并附上相关批复或证明文件;项目相关资金落实的承诺文件;地方支持农村可再生资源利用的政策等。

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农村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步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示范县建设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农业部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 (二) 和现代化,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称示范补助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

水能等可再生资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用途主要包括: 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指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生

物质资源制取沼气的项目,单个项目沼气发酵装置池容350立方米以上,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150户及以上。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沼气提纯处理设备、储气罐、输送管网建设。

生物质气化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

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燃气,可同时产炭或发电等多联产能源产品的气化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200户及以上。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燃气清洁化处理设施、储气罐及输送管网建设。

(三) 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

(四) (五) 第五条 (一) (二) 林产品加工剩余物制成成型燃料的固化成型项目,单个项目年产能在5000吨及以上,原则上用于1000户及以上的农户炊事采暖及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孤儿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公共机构供热采暖。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购置,生物质生活用锅炉、炕具及灶具改造。

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用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新

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传统能源除外)。

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现代化

农村能源服务网络,满足当地农村能源发展需要,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宣传培训、考核验收等与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直接相关活动。

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并在三年内建

设;

具备较好的项目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建设方

案经过主管部门审核;

(三) 项目及时工艺及产品质量符合农业部《绿色能源示范县技术

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四) 项目业主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

元。项目业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银行信用良好,并按市场化原则建设和运作项目。

第六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示范县的通知》(国能

新能(2009)34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且示范建设期内达到《绿色能源县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总体预期目标(评价指标)。

(二) 示范建设期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部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项目)必须达到的具体预期目标主要为: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标准煤;新增绿色能源用户2万户及以上;畜禽粪便和农林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及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要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包括在农村中小学推行太阳能浴室,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技术为教室供暖;在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具备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要一并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工作方案,补助资金

的申请、拨付及管理等具体事项,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和《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

补助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符合支持范围及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给予适当补助。示范补助资金(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规模根据各县符合支持方向的示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及用户数量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要与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可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企业自筹资金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可安排用于能源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额度应控制在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总额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增强示范项目建设的可持续性,发挥和放大示范效应。具体补助资金规模和负担方式由地方视财力自行确定。地方财政支持情况将作为审核示范县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等有关部门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经由省级能源、财政和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予以批复。批复的实施方案,将作为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建设和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批复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对符合支持条件且有能力达到规定目标的示范县,,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投资规模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分期分批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示范补助资金,其中:实施方案启动后拨付1/3;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1/3;实施方案完成并通过目标考核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对建设进度较慢的示范县,将视情况缓拨或停拨示范补助资金;对未达到规定目标的示范县,将相应扣减示范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能源、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实际进度,将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和中央财政示范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或用户,并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填制《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格式见附2),逐级上报财政部,同事,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示范建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总结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等有关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验收,将有关验收报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对示范补助资金进行据实清算,并将有关资金清算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七条 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范畴且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示范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台账,定期向县级能源、财政和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质量与进度、投资资金到位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依据批复的示范县实施方案,组织对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抽查、中期评估、目标考核和总体评价。

第二十一条 示范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示范县、项目单位和个人,除追缴扣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和示范县资格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方有关

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 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附件下载:

附1.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 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48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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