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2-03 15:35: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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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竟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学科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深圳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五个类别。重点学科主要面向三级医院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二级医院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多学科交叉联合攻关的合作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主要面向卫生管理方面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基础和实验应用研究,侧重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等原则确定。
第五条 深圳市各级各类国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六条 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
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我局科教处审核后报深圳市卫生系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考评,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和考评。
第七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实验室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重点项目和软科学研究中心原则上也应依托实体科室申报和建设,但可以适当与相关专科或部门联合申报和建设。
第八条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工作在深圳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深圳市卫生局成立深圳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教处牵头,规财处、人事处、医政处及中医处等相关处室配合,主要负责医学重点学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单位的法人代表(如暂无则
由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学科建设,并从行政、人事、经费等方面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科教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深圳市卫生局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对医学重点学科在人员配备、经费下拨、业务发展、设备添置和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同时核定目标任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有责任按照目标任务进行重点学科达标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建设合同制。市卫生局与学科承建单位按照学科申报时制订的四年建设规划目标签订为期四年的建设合同,承建单位法人代表与学科带头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四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年度的工作计划上报市卫生局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四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周期从我局发文批准学科建设之日起计算。自我局批准之日起,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发表、出版或获得的与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都属于重点学科建设的成绩,
都必须注明“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字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附在年度报告后一并报市卫生局科教处备案。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1、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
2、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
3、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
第十六条 出现上一条规定情形时,学科承建单位科教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卫生局科教处,并同时提交后续人员公开选拔方案。
第十七条 深圳市卫生局每年对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随机抽查。每2 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学科建设明显未达到建设目标、问题严重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减缓经费下拨或取消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等处理。每4年为一建设周期,进行总结和验收。在4年建设周期考评排名靠后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根据情形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深圳市医学重点专科称号、追加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罚。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
职工,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有权确定学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有权举荐本学科骨干。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第二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四年建设周期内培养出至少一名有望成为本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中骨干得分达到学科带头人得分的70%以上)。
第二十三条 经深圳市卫生局认可的学科骨干应努力钻研学术和业务和科室管理知识,培养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争取在学科建设周期内能使自已的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学科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要在与市卫生局签署承建合同的同时提交四年周期建设经费预算,在每年年初提交当年度建设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提出的年度建设预算方案要经过科内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经费或同类项目累计预算经费超过10万元的,要经过专家论证。项目论证由科室撰写论证报告,依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的同学科专家、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经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报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审定,最后报市卫生局审批。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对经过科室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项目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必须设立专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本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支出均须在本上登记,否则视为挪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各学科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认定后核拨。各学科必须按市卫生局审定的计划使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用重点学科经费所购置的医疗设备不扣折旧费。 第三十条 重点学科经批准后,或新的建设周期开始后,承建单位即应先行支持学科建设所需必要费用以启动学科建设。深圳市卫生局核拨经费下拨后,各承建单位必须以每学科不低于市卫生局拨款额度给予经费匹配。
第三十一条 对深圳市卫生局所拨经费和各单位匹配经费,在使用时必须在经费本上注明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院级医学重点学
科建设和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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