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03 05:1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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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在分党校培训结束后,党支部要指定两名各方面表现优秀的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考察培养。 二、入党培养联系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指导教育培养对象,要经常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鼓励和帮助他们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二)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培养联系人每半年要填写一次考察意见,党支部于每年4月、10月、12月收集检查,逾期未填写考察意见的培养联系人要向党支部书面说明原因。

(三)审阅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递交的思想汇报,要在两个星期之内审阅完毕,并向党组织推荐优秀的思想汇报,第一次逾期未审阅的,要向党支部书面说明原因;第二次逾期未审阅的,取消培养联系人资格,并将影响当年的评奖评优。

(四)对于已审阅合格的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要在思想汇报最后一页空白处签署“已审阅+姓名+手机号码+审批日期”等内容,并及时反馈给本人,党支部对培养联系人推荐的思想汇报进行评审,被评为优秀思想汇报的,每篇可得德育分0.1分,每人最多可得两篇优秀。

(五)培养联系人发现培养对象在党性修养,遵纪守法等方面有问题的,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节严重者,可建议党组织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六)同等条件下,培养联系人在评奖评优等方面可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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