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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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经济

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确保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维

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及其设立的项目部、指挥部(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本办法据称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各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等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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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分工和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经过本单位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字盖章。

没有配备法律事务人员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外部律师审核完善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设立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由项目法律审核员审核并签署意见,法律审核员无异议的方可签订。

本办法关于法律事务人员合同审核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法律审核员。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项目合同法律审核实行项目部审核与所属单位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对其下设项目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审核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指挥部和项目部签订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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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子公司可自行制定下属项目部报请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的合同标的额范围,但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项目部签订下列合同必须经本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审核:

(一)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需要提供担保的合同文本;

(三)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等其它要式行为后生效的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人员对送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但对是否签订合同不发表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其他专业技术方面的合同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审核。

第三章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应当先由承办单位或者部门报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再由合同管理部门提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期限为合同文本提交法律事务部门之日起2至7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各单位、各部门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送审合同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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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签字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7日。

第十五条 为确保合同法律审核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送审合同文本内容和法律关系复杂,要求法律事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的,提交部门单位或者部门必须在送审材料中作出明确完成日期,法律事务人员对审核意见中该合同法律风险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以下合同属于前款规定的内容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一)合同内容超过3000字的建设工程类合同物资设备买卖

合同、物资设备租赁合同、服务类合同,投融资合同、资本运营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合同;

(二)合同内容超过1500字、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 (三)涉外合同;

(四)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及三方以方当事人的合同; (五)合同类型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的合同; 第十七条 送审合同要求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法律事务人员只对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合同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前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和项目社会经济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并提供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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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经济合同审核后,应当签署法律审核意见或者提出法律意见书。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时,法律意见书应当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并修改完善后再报请审核批准。

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协商一致,法律事务部门或机构有权保留意见并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

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在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三日内,将经济合同复印件送法律事务部门或机构备案、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有权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参与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章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人员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对送审的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认真全面地审核有关合同资料,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估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二十九条 送审合同有示范文本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进行审核,没有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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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合同内容必须详细、明确地约定对方构成违约的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违约的确认方法、对违约方应采取何种措施、手段、程序去追究责任、主张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中确需约定我方违约责任的,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额上限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

第三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约定为“向合同签订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兰州市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约定为“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签订地为项目所属法人单位所在地,不得约定为对方所在地。

项目部所属单位不在兰州市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或者仲裁委可以约定为项目部所属单位所在地。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管辖地人民法院只能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之一,否则约定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为防止合同对方利用债权债务转让损害我方单位利益,合同中必须约定“本合同项下所有债权债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等内容应当严谨,合同单价、数量必须有依据,上述合同内容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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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不得约定诉讼或仲裁的管辖法院和仲裁机构为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和签约时间。合同的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一般应当约定在我方所在地。

第五章 奖罚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预防、及时消除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给企业带来重大收益等的法律事务人员、项目法律审核员或者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奖励方式和数额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企业损失、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企业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等损失企业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不按照规定提交法律事务部门或者法律审核员进行法律审核的;

(二)法律事务部门或者合同法律审核员在合同法律审核过程中认为合同文本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在没有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防范或者避免该风险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上报本项目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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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审核情况,或者瞒报本项目合同法律审核情况和合同文本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企业其他规章制度规定,损害企业利益或造成企业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对经济合同不提交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人员或者法律审核员审核以及对外进行经济活动不签订合同,产生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利益的,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但经济处罚数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将在全集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选法律事务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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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3i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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