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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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

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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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各地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我市率先实现社会救助突破“户籍”和“收入”限定,实现从“断崖式”向“坡度式”救助转变.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城乡居民家庭,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就学或重大意外事件等因素,造成家庭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致困的情况.对困难群众开展分层、分类和多元的帮扶模式,以实现和满足困难的群众不同的多元需求,从“收入型”贫困救助向“收入型”“支出型”贫困救助并重是我市对社会救助政策扫“盲区”、补“短板”、解决政策“洼地”重大创新之举,也是社会发展中迫切之需.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一定时期内,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地户籍家庭,给予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救助.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申请程序、其他”等六个方面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进行了全面规范和限定.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中因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家庭的医疗、就学等

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1.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二)救助条件.

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本办法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

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

(三)救助标准.

1、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持

证有效期内给予全额救助.

2、补差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在持证有效期内给予救助.

差额未达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差标准的,按当地最低补差机制执行.

(四)申请程序.

1、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2、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依照当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本办法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人:叶元青

联系方式:8515395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38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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