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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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城管〔2010〕179号

关于公布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规则》己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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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受理和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市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本局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至2名。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必要时,局长还可以指派1名副局长担任副主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由本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必要时,行政复议人员也可以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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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案件审核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工作由行政复议人员承担。

行政复议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提交行政复议审议组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裁决;

(四)提议行政复议审议组组长及成员人选名单,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五)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

(六)制作、送达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审议组由3人组成,负责行政复议案 件审理、裁决,实行一案一组原则。

行政复议审议组人选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由行政复议 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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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受理

接受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形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登记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该组织成立时有效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负责人证明书。

接受书面申请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接受口头申请的,应当安排两名行政复议人员分别负责询问和记录,并将申请笔录向申请人宣读或者告知申请人当场阅读,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行政复议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通知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复 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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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九条 对受理的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第十一条 出现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意见,报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制作并送达决定停止执行通知书。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时,本局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局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出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的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三条 出现中止行政复议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制作并送达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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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38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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