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公司规范运行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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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公司规范运行操作实务

企业上市小兵 企业上市 发表于 2016-07-05 14:210

一、企业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规范运行

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二、证监会最新发行审核权力运行规范出台——IPO颠覆性改革!申报到上市最快75天完成审核!

证监会主席肖钢颇有深意地说“有些同志不愿意放权”后,那些同志去了中纪委喝茶了,如今的证监会大刀阔斧革自己的命,现在IPO再迎颠覆性改革——11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在正常审核状态下(因政策原因停发或调整的除外),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

即是说,如果项目组准备充分,收到反馈当天马上“神回复”,初审后马上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发审会通过后马上领批文并且发行(以后绝不会有控制发行批文这种事了,别问我怎么知道的),那么理论上从审核到发行最快只要75天!而不是工作日。

意味着:IPO的审核周期已经趋同与新三板的审核周期,而新三板是公认的注册制试点,换言之,经过这次改革,IPO发行已经无限接近于注册制。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为在发行审核权力运行过程中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在健全现有制度基础上,直面市场关切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全程留痕、监督有效”的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机制。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贯彻简政放权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工作要求,针对现行发行条件过多过宽问题,研究取消《证券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调整为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落实监管要求,压缩审核权力项目和内容,从源头上减少寻租空间。

二是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标准不透明、不同审核人员把握的审核标准不一致问题,对过往的审核标准和典型案例及时归纳整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成熟一项公布一项,以切实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同事不同办”问题。

三是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进度不透明问题,建立限时办理和督办制度,对各审核环节提出明确时限要求,在正常审核状态下(因政策原因停发或调整的除外),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

四是对发行审核中遇到的复杂疑难和重大无先例问题,明确提请专题会议决策的程序要求,有效杜绝个人因素对问题定性和审核进程的影响。

五是针对部分发行人反映的见面难、沟通难问题,建立预约接待制度,及时满足发行人正常业务沟通需求。对于当事人按规定提出接待预约的,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同时,严禁发行审核人员在发行审核期间与发行人及相关利害当事人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

六是全面落实发行审核工作全程留痕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核过程管理,形成对审核工作的硬约束。

七是加强履职回避管理,在已有公务回避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发行审核工作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明确回避事项的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及监督问责机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八是强化发审委工作监督,对发审委员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是否滥用表决权、表决理由是否正当合理、表决意见是否与工作底稿一致等进行监督检查。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的,及时进行处理。

九是严格执行违纪问责制度,对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人员,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上述意见涉及取消《证券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事宜,需经法定程序修订相关规章后实施。其他意见有的需要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有的需要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加以落实。此次同时公布具体实施规则《关于加强审核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股票发行上市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我国股票市场建立20余年来,共有2800家公司通过发行上市融资累计超过7.5万亿元,对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监管机关承担着《证券法》赋予的核准责任,需要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专业分析和主观判断。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环境下,发行审核的体制机制安排如何既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防范欺诈上市风险,规范拟上市公司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又能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寻租空间,切断利益输送的链条,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始终是发行制度改革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产生的腐败案例,教训十分深刻。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加快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次出台

的意见,是我们对发行审核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和腐败风险的事项和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的基础上,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完善和改进措施。相关措施的执行,需要得到市场各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证监会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共同为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创造规范、透明、便捷的制度环境和市场条件。

三、“规范运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为: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董事、高管需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4、最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5、发行上市前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

“规范运行”问题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控制薄弱、财务基础薄弱、资金占用、财务独立性、报告期内未依法纳税、安全生产隐患、环保等问题。

对于上述的问题,本期我们为大家例举两个案例,来帮助大家较为全面地理解。

案例一: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例存在安全隐患和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公司募集资金拟收购的寺河矿于2006年2月1日发生死亡人数达23人的重大责任事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2003至2006年间,公司控股股东晋煤集团累计占用申请人资金达21亿元,公司按照2.25%的年利率向控股股东收取资金占用费。同时,控股股东又通过银行向申请人所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年利率均为7%。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且有效执行受到质疑。

案例二:南京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在日常运作过程中,发行人并没有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看待,实际控制人可以随意调配发行人的资源,频繁占用发行人资金,且数额巨大。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氏兄弟控制公司85%以上的股份,除发行人以外,还控有17家子公司。2004年至2006年9月期间,控股股东未签订相关资金借款或还款协议,通过资金直接拨款形式,发生了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金中盈较为频繁的资金占用;同期关联方天友诚以及金陵塑胶为发行人提供了资金。此外发行人与关联方还存在相互担保情形。

案例三: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同德有限公司为建设国防科工委批复给其的生产能力为4000吨/年的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通过职工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设立粉乳公司,涉及资金

1060万元,年利率10.08%。这违反了国务院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虽然同德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与粉乳公司签订收购协议,收购粉乳公司所有资产,粉乳公司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予以注销,但这属于最近三年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可能性,因此首发申请被否。

案例四: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申报期存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即向自然人预付购房款的情形。截至2011年6月底累计预付购房款12,175.56万元,而公司向自然人所购房产全部处于出租状态,公司尚未取得房产租赁人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房产的书面声明。公司能否取得该等房产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该等情形将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计划调整。发审委认为,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上市公司运行规范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是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是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三是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特别义务。

四是董事会的组成规范、透明。董事会议事规则科学合理,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五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是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七是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八是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对关联交易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应依照公允原则处理关联交易,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二是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是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公司除了在募集股份时要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方式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外,股票上市后,要继续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上市公司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公告。

(2)特定交易事项的披露。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4)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5)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时的责任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运营和提高质量的要求

1.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关于现金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除了年度分红外,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关于上市公司收购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程序和具体要求,请参考《公司法》和《证券法》解释。

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投资者利益,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16日颁发53号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规范。

5.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定事由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决定上市公司股票暂时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

6.终止上市

五、IPO预审员内部--规范运行

1、关于人员兼职的审核标准是什么?

(1)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在其所控股其他企业担任重要管理职务,需要说明如何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如何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如何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相关人士对此出具承诺,并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律师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3)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兼职,证监会认为不一定必须清理,但需要保荐人和律师对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2、在税收问题上的审核政策有哪些变化?

(1)如果发行人存在欠缴税款的,以前是只有补充完毕才能上市,现在政策有所调整。因为证监会并不是税务征管部门,没有追缴税款的义务同样也没有权力,会里只是需要企业详细披露有关情况,然后认定行为的性质。

(2)如果偷漏税行为严重到构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也不会被认可,因为各级税务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审批权限,不能越权出具证明文件(1000万元以上的应该是在国税总)。

(3)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的问题:反馈意见会问,也是一个充分披露的问题;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

3、董监高重大变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属于发行条件之一,目的在于给市场一个具有连续性、可比性的历史业绩;

(2)重大变化没有量化的指标。一个核心人员的变动也有可能导致重大变化;

(3)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须个案分析,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变动的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任职的前后延续性;可以把董事、高管合在一起分析;要考虑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4)1人公司:一般不会因为人数增加而否定;只要核心人员保持稳定,没有发生变动,为完善公司治理而增加高管、董事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4、证监会对竞业禁止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1)新公司法有一些变化,董事、高管作充分披露,发行人同意也可以;但作为上市公司,要求应更严厉一些,原则上要求不能存在竞业禁止;

(2)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不能有利益冲突,不能把相关联的业务转让给董监高,不能有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1)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设立公司,要求清理。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加以关注,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6、于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1)董监高任职资格要进行持续性的尽职调查,审核过程中及审核前要不断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特别是独董要关注其在别的上市公司有无行政处罚和证监会、交易所谴责,个别企业因此被否);在其他上市公司有无任职(核查方式:董监高的个人确认、向公司进行了解、查询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等);监事应有独立性,不可由董事高管及其亲属担任;董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占大多数,可能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转。

(2)董监应具备法定资格,符合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不属于公务员、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证券公司高管、高校领导班子成员。

(3)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7、对于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何认定?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可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

(2)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的计算方式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如非法发行股票,要在清理完成后三年,以改正日为时点计算。

(3)犯罪行为的时间起算不能简单限定为36个月,参照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依据职务行为、个人行为、犯罪的性质、犯罪行为与发行人的紧密度、犯罪主观意识、刑期长短、个人(企业)的诚信等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综合判断。

8、对发行人以及控股股东、董监高诉讼和仲裁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1)关注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以上的诉讼与仲裁;

(2)关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和仲裁;

(3)关注对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诉讼;

(4)发行人如果存在诉讼情况,必须及时向证监会汇报,否则发行人、保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讼问题应看诉讼的性质、标的进行判断,如对发行条件无实质影响,披露即可;如涉及核心产品、技术、金额大的,需要申请延期;诉讼必须披露,否则涉及虚假信息披露。重点关注诉讼失败的影响,有的关于专利权的侵权之诉,要求赔偿金额很小,但首先要求停止侵权,这个要求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证监会不判断胜诉或败诉的机会,只关注诉讼失败的影响。

(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6)对企业尽职调查,如涉及诉讼等,保荐机构一定要重书面证据、注意与发行人的访谈、法院查询、法律顾问访谈等,诉讼仲裁信息应及时如实披露、持续关注。

六、规范运作问题:扭曲的身影

“公司运作不规范是IPO的另一大杀手,很多企业都栽在这上面。这类问题涉及管理层未尽职、环保问题、税务问题多个方面。”Q先生向《价值线》介绍,仅2008年,就有8家公司因为此类问题被证监会否决。有一家企业,1994年

与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协议,未指定具体借款对象。到了2007年9月,这家公司还有1400万元没有偿还,但公司管理层没有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予以追讨,没有充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最终被发审会否决了。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上会被否。发审委认定,该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发审委难以判断公司是否能够规范运行。《价值线》调查发现,玉龙钢管通过控股子公司玉龙精密向不同银行进行票据融资,即玉龙钢管与玉龙精密签订正常的购销合同后,由玉龙钢管向玉龙精密分别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或由玉龙精密向玉龙钢管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致使部分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收到汇票的一方将超过正常购销额的承兑汇票贴现;当玉龙精密对外采购而开具票据的信用额度不足时,由玉龙钢管向玉龙精密开具承兑汇票,玉龙精密收到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商用于原材料的采购;反之,当玉龙钢管对外采购而开具票据的信用额度不足时,由玉龙精密向玉龙钢管开具承兑汇票,玉龙钢管收到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商用于原材料的采购。此外,玉龙钢管还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进行借款。尽管公司称在IPO申请时已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且对公司实际经营未造成负面影响,但这仍未得到发审委的认可。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于2011年11月被否,它的运作不规范问题表现在环保方面。《价值线》调查发现,2010 年1月9日,广信农化的甲基硫菌灵车间反应釜发生底阀堵料故障,因处置不当导致3名人员死亡。安徽省环保厅出具的《污染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中,专门提到广信农化的东川岭、

蔡家山厂区曾不同程度存在环境管理制度不完善、卫生防护距离内尚有部分居民未搬离等环境问题。发审委担心这家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且有效执行。

“税务问题是很多公司难以启齿的痛。”Q先生说,有些公司规模已经作得相当大了,但在税务上有着纠缠不清的问题,直接导致IPO申请被否。现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IPO申请被否。发审委认定,这家公司报告期内,将港口方收取的车代理费的50%直接在售票款中扣除,从而少计营业收入,这样就可以少缴营业税及其附加,将燃油价格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关联方辽渔港务公司不足额结算代收票款收入,而将资金交由控股股东辽渔集团使用。

七、上市流程- 上市辅导、规范运作

(一)上市辅导的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

(二)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八、财务造假受罚上市公司规范经营任重道远

2015年11月7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大智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首先,2013年涉嫌提前确认有承诺政策的收入8744.69万元;其次,2013年以“打新”等为名营销,涉嫌虚增销售收入287.24万元;第三,涉嫌利用与广告公司的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93.34万元;第四,延后确认2013年年终奖减少应计成本费用2495.43万元;第五,涉嫌虚构业务合同虚增2013年收入1567.74万元;第六,子公司涉嫌提前合并天津民泰,影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25万元,影响商誉433.13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层人员给予警告,并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此前的5月1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曾召集大智慧投资者进行索赔。“过去半年,我们律师团队已提前登记了近两百位投资者的维权意向,部分投资者的索赔材料已经准备充分,将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索赔材料立案。”许峰律师称。

对于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范围,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5月1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大智慧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邮箱QQ号

等。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上海物贸:虚增利润受罚

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海物贸被立案调查。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度跌停。此后一个月,上海物贸的股价持续下跌,最低达到9.95元。

一年半之后,2015年6月12日,上海物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物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高管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及行政处罚等材料,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B股股票,并在2013年10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管辖法院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地区法院之前审理的中小股民诉神开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小股民诉上海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等案件,投资者基本获赔。“这无疑有助于上海物贸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刘国华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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