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纪律

更新时间:2024-04-01 11: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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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纪律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要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举止文明,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纪律》,具体做到: 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二) 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三)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四) 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五) 其他违法行为。

四、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

(二) 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

(三) 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四) 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五) 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 (六)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 (七) 其他违法行为。

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二) 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三) 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 (四) 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五) 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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