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规程修改稿091112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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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规程
土 资 源 部
国
目 录
前 言 .................................................................................. 1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3.1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 2 3.2 规划基数 ......................................................................................................................................................... 2 3.3 土地利用功能区 ............................................................................................................................................. 3 3.4 建设用地管制区 ............................................................................................................................................. 3 3.5 土地整治 ......................................................................................................................................................... 4 3.6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4 3.7 中心城区 ......................................................................................................................................................... 4 4 总则 ................................................................................... 4 4.1 规划定位 ......................................................................................................................................................... 4 4.2 规划任务 ......................................................................................................................................................... 4 4.3 规划范围 ......................................................................................................................................................... 4 4.4 规划期限 ......................................................................................................................................................... 4 4.5 编制依据 ......................................................................................................................................................... 4 4.6 编制主体 ......................................................................................................................................................... 5 4.7 编制方式 ......................................................................................................................................................... 5 4.8 编制程序 ......................................................................................................................................................... 5 4.9 其他要求 ......................................................................................................................................................... 6 5 准备工作 ............................................................................... 6 5.1 组织准备 ......................................................................................................................................................... 6 5.2 技术准备 ......................................................................................................................................................... 6 6 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 7 6.1 一般要求 ......................................................................................................................................................... 7 6.2 主要内容 ......................................................................................................................................................... 7 7 基础研究 ............................................................................... 7 7.1 一般规定 ......................................................................................................................................................... 7 7.2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 7 7.3 土地需求分析 ................................................................................................................................................. 8 7.4 土地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 ............................................................................................................................. 9 7.5 重大问题研究 ............................................................................................................................................... 10 8 规划大纲编制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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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 10 8.2 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确定 ........................................................................................................................... 10 8.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 11 8.4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 12 8.5 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 14 9 规划成果编制 .......................................................................... 14 9.1 一般规定 ....................................................................................................................................................... 14 9.2 土地利用区域调控 ....................................................................................................................................... 15 9.3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 15 9.4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 17 9.5 土地整治安排 ............................................................................................................................................... 18 9.6 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安排 ........................................................................................................................... 18 9.7 近期规划安排 ............................................................................................................................................... 18 9.8 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 19 9.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19 10 成果要求 ............................................................................ 19 11 成果应用 ............................................................................. 2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其含义............................................ 22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表B.1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 .................. 24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体系............................................ 26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文本附表 ........................................................... 27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市(地)级规划编制流程 ............................................. 32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 33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 34 附录H (资料性附录) 人口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 35 附录I (资料性附录) 有关建设用地规划采用的用地标准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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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了加强对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制订《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明确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均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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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市(地)级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面积较小的市可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编制。 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本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TD/T 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 1018-2008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231—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归并或进一步划分所形成的不同土地用途类别。土地规划用途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和自然保留地。建设用地进一步划分14个三级类,其他用地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三级类。相应分类见附录A。 3.2 规划基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化,形成的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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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土地利用功能区
为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主要功能、依据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的空间区域。一般包括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等类型。 3.3.1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其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 3.3.2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
3.3.3 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整治的区域。 3.3.4 一般农业发展区
区域范围内,除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基本农田集中区、城镇发展区和独立工矿区以外,以发展农业为主的区域。 3.3.5 城镇发展区
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 3.3.6 独立工矿区
大中型矿山和集中发展以能源重化工产业为主的区域。 3.4 建设用地管制区
为对规划期间城乡建设用地活动进行管制所划定的空间地域,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种类型。 3.4.1 允许建设区
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直接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建设行为的空间区域。城市、镇、村等的允许建设区范围依照规划下达的用地指标规模划定。 3.4.2 有条件建设区
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建设行为的空间区域。 3.4.3 限制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空间区域。 3.4.4 禁止建设区
以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为主导用途、严格禁止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 3.4.5 规模边界
允许建设区的范围界线。 3.4.6 扩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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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合并形成区域的范围界线。 3.4.7 禁建边界
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界线。 3.5 土地整治
对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的总称。
3.6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3.7 中心城区
包括城市主城区、各功能组团和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
4 总则
4.1 规划定位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级规划)是落实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指导县级及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下级规划)编制、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规划层次,具有政策性、结构性、空间性和约束性,是统筹市域土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土地审批和监管的基本依据。 4.2 规划任务
市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a)落实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任务;
b)对市域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与主要用地规模进行安排; c)制定区域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调控和指导县(区)土地利用; d)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e)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f)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4.3 规划范围
市级规划范围为市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沿海地区除现状土地外,规划期间自然形成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应纳入规划范围。 4.4 规划期限
市级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在规划期限内,要提出近期(一般为5年)土地利用安排。 4.5 编制依据
市级规划编制的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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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
b)国家政策;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文件;
c)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等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d)相关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所在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e)依法组织开展并公布的相关调查评价成果。 4.6 编制主体
4.6.1 市级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4.6.2 市级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6.3 承担市级规划技术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4.7 编制方式
4.7.1 市级规划编制应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层级衔接、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4.7.2 政府组织。市级规划编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完善的组织、协调和决策机制。一般情况下,应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组织编制机构。
4.7.3 部门协作。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规划编制中的资料共享和协调配合,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查相关部门需求,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妥善处理土地供求矛盾和相关利益关系。
4.7.4 层级衔接。在规划目标、主要调控指标、总体布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等方面,应与上级规划充分衔接,落实上级规划的目标任务,深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安排。同时,注重吸收下级规划编制中反馈的意见,协调用地需求和矛盾,明确对下级规划编制的主要调控要求。
4.7.5 专家领衔。规划涉及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论证,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7.6 公众参与。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在规划编制的主要阶段,采取举行座谈会、听证会和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方利益,拓宽规划思路,充实规划内容,提高社会认知程度。
4.7.7 科学决策。应加强调查研究,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完善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 4.8 编制程序
市级规划一般依照以下程序编制: a)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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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c)基础研究; d)编制规划大纲; e)编制规划成果; f)征询公众意见; g)规划成果报批; h)规划成果应用。 具体程序见附录E。 4.9 其他要求
4.9.1 市级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规划成果数据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参见附录F。
4.9.2 市级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规划管理的信息化要求,与规划成果数据库建设相衔接。
5 准备工作
5.1 组织准备
5.1.1 市级规划编制应依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的工作方针,建立相应的领导决策机制、组织编制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5.1.2 市级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前,应拟订相应的工作方案或计划。 5.1.3 市级规划编制应开展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 5.2 技术准备 5.2.1 基础资料调查
5.2.1.1 根据需要,调查当地气候、地貌、水文、地质、土壤、植被、矿藏等自然和生态环境条件,以及行政区划沿革、人口变动、城镇化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经济条件等。
5.2.1.2 基础资料包括文字、数据、图件等电子信息或纸质形式。 5.2.1.3 基础资料调查时,应进行信息核查、归档整理工作。 5.2.1.4 在基础研究、成果编制时,可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 5.2.2 规划基数确定
5.2.2.1 市级规划编制,应以合法审定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基础,按照土地规划用途分类进行转换,确定规划基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与市级土地规划用途分类的对应关系见附录B。 5.2.2.2 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的,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补充调查,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具有城镇功能的用地纳入现状城镇用地;将城镇建成区中的村庄用地纳入城镇用地。
5.2.2.3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为基础的,按照市级规划的土地规划用途分类,转换形成规划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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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基础图件准备
在规划基数确定的基础上,编绘规划现状图件。选择和准备必要的其他基础图件。
6 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6.1 一般要求
6.1.1 市级规划编制,应对现行规划批准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规划实施成效,总结当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规划修编的重点与方向。 6.1.2 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可在启动准备工作之前开展,或根据需要专门进行。 6.2 主要内容
现行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a)现行规划编制、实施的经济社会背景分析;
b)现行规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包括规划目标及其主要规划指标执行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规划调整和修改情况、重点项目落实情况、违法违规用地及其查处情况;
c)现行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影响或问题分析; d)现行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e)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建议。
7 基础研究
7.1 一般规定
7.1.1 基础研究包括基础性问题研究、针对性调查评价和重大问题研究,应因地制宜、有选择地开展。 7.1.2 基础性问题研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需求分析等。
7.1.3 针对性调查评价是结合基础性问题研究、重大问题研究或规划大纲、方案编制需要开展的调查评价工作。包括土地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等。
7.1.4 重大问题研究应针对影响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进行。
7.1.5 基础研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工作基础和成果,依照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定开展。 7.2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7.2.1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涉及:
a)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条件分析; b)土地利用特点和问题分析。
7.2.2 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条件分析应结合基础资料调查成果,系统分析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条件的基本特征,明确影响土地利用的主要因素,及土地利用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7.2.3 土地利用特点和问题分析包括:
a)土地利用变化分析。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统计、土壤质量监测和经济社会统计等资料,分析各类土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剖析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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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的相互关系及影响;
b)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分析。结合区域功能定位、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分析各类土地的比例结构、相互关系及分布情况,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否合理;
c)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分析。分析各类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状况、集约利用程度和土地产出水平。合理设定参照标准,评价现状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的高低,明确未来改进方向;
d)土地利用的特点和问题总结。系统归纳区域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主要特点,深入分析土地利用中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提出改善土地利用的建议。 7.3 土地需求分析
7.3.1 市级规划应以经济社会发展预期为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要求和土地利用变化的基本规律,科学预测各类用地需求,反映土地利用变化的基本趋势。涉及内容有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分析和各类用地需求预测。 7.3.2 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分析
7.3.2.1 经济发展预期主要指经济总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产业结构、收入水平、主要工农产品产能等方面的发展目标;社会发展预期主要指人口规模及结构的发展变化,包括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等。
7.3.2.2 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已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直接采用作为预测土地需求的依据;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明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综合相关部门发展规划确定,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预测土地需求。
7.3.2.3 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的分析预测,应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特别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采用适用的预测方法。有关人口预测的方法参见本规程附录H。 7.3.3 各类用地需求预测
7.3.3.1 市级规划宜按照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分别预测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城镇、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以及生态用地的需求。 7.3.3.2 建设用地需求一般可采用以下方法预测:
a)以人定地法。主要用于城镇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需求预测,即根据未来人口和人均用地计算相应的用地需求。城镇人口规模一般按常住人口口径预测,农村人口规模一般按户籍口径预测,对同时纳入城镇常住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预测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口,在计算城镇和农村人口规模时应分别按一定比例折算。人均用地应在现状水平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或省级政府规定,综合考虑未来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居住出行方式对集约用地的影响确定;
b)以产定地法。主要用于工矿用地的预测,即根据产业发展规模和产均用地计算未来用地的需求。产均用地应根据现状用地水平,依据行业用地标准,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确定;
c)结构比例法。主要用于交通等用地的预测,即根据交通用地与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比例,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城乡人口格局、产业分布和区域交通发展战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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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趋势分析法。可用于各类建设用地的预测,即通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的历史变化及其与人口增长、建设投资、产业结构、城镇化发展等的相互关系,运用回归分析等方法确定;
e)定额法。可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预测。有关定额标准见附录I。 7.3.3.3 农用地需求一般可采用以下方法预测:
a)目标产能法。根据农产品的产能目标和单产水平预测用地需求,主要用于耕地、园地和各种生产性林地、草地的预测。对相关规划已明确提出产能目标的,可直接采用作为预测的依据;对相关规划没有明确的,应根据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发展变化确定产能目标;
b)结构比例法。根据各类用地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推算有关用地需求,可用于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用地的预测。
7.3.3.4 生态用地的需求宜在调查评价基础上,按照保护自然生态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确定。 7.4 土地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
7.4.1 市级规划编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工矿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的调查与评价。 7.4.2 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a)调查城镇闲置地的数量和分布,评价通过盘活闲置土地的利用潜力;
b)结合城镇发展建设总体目标,参照有关技术规定,分析旧城改造的利用潜力; c)研究相关集约用地标准,评价低效用地的利用潜力; d)分析通过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优化和布局整合的利用潜力; e)明确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在各县(区)的空间分布。 7.4.3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调查与评价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a)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存在的问题和城镇化发展对农村生产生活模式的影响;
b)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查评价农村居民点用地集中布局、集约用地的整理潜力; c)按照产业集中的原则,评价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而进行撤并改造的整理潜力; d)结合区域条件、土地适宜性和典型实例,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补充耕地的潜力; e)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及补充耕地潜力在各县(区)的空间分布。 7.4.4 工矿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调查与评价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a)调查工矿用地利用状况,结合产业结构的变化趋势,评价工矿用地更新改造、集约利用的潜力; b)调查矿山废弃地、砖瓦窑、污染废弃地、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等的规模和空间分布,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潜力;
c)明确工矿用地整理潜力在各县(区)的空间分布。 7.4.5 农用地整理潜力调查与评价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a)调查农用地中闲散地、边角地、零星未利用地等的规模和分布,分析通过整理新增农用地的潜力;
b)评价通过田块规整、田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可增加的农用地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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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评价通过工程、生物和耕作措施,提高农用地生产能力的可能性及其潜力; d)明确农用地整理潜力在各县(区)的空间分布。 7.4.6 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调查与评价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a)分析后备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限制因素,根据投入、科技保障程度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评价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适宜性和潜力;
b)明确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在各县(区)的空间分布。 7.5 重大问题研究
围绕土地利用重大问题,深入研究未来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战略选择、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优化、土地利用区域协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8 规划大纲编制
8.1 一般规定
8.1.1规划大纲编制是根据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基础研究等结果,研究制定规划的指导原则、目标和战略方针,论证实现规划目标的途径,对土地利用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目标和总体布局安排。
8.1.2 规划大纲应在组织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进行协调以及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逐级上报规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8.1.3 规划大纲内容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 8.2 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确定
8.2.1 土地利用战略反映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导向、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和方针政策,具体表现为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基本策略等。
8.2.2 土地利用战略的制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依据,综合分析土地供需态势,围绕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着眼解决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8.2.3 指导原则一般依据以下方面提出:
a)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 b)贯彻科学发展观对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要求; c)上级规划提出的指导原则和重点任务; d)解决当地土地利用主要问题的需要。
8.2.4 规划目标应符合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可控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b)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c)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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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城乡用地布局优化目标; e)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8.2.5 土地利用基本策略,应围绕规划目标,在全面分析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的基础上,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基本途径和政策方针。 8.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8.3.1 市级规划应围绕规划目标,制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以及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主要用地类型的规模和比例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确定土地利用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体系见附录C。
8.3.2 制定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a)明确结构调整条件。结构调整必须满足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以及当地资源环境条件中的硬性约束;
b)进行土地供求综合平衡。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潜力评价和需求预测,对各类用地的供需情况和土地总供给、总需求进行汇总分析,结合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分析,进行综合平衡;
c)提出结构调整方案。按照规划的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在对各类用地供需平衡和土地总供给、总需求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实施途径和规划保障措施的不同,提出多个备选方案;
d)多方案评价比较。从方案实施的可能性、效益、保障条件、社会敏感性等方面,对备选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选优;
e)确定结构调整方案。对备选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推荐方案和备用方案。
8.3.3 对于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结构,应立足市域空间尺度以及与相邻区域的一体化程度,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基础上,将建设用地总量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8.3.4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与基础设施用地的结构,应根据城乡聚落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结合区域基础设施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8.3.5 对于城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结构,应根据人口城镇化预期、城镇规模增长对城镇人均用地需求的影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化对农村人均用地需求的影响以及农村居民点用地更新退出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
8.3.6 对于耕地与其他农用地的结构,应在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考虑农产品市场需求以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确定。
a)保障耕地保有量的落实。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土地整治应优先补充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一般不得减少耕地;
b)合理调整园地规模。适应城乡居民消费变化,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地,调整园地种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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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提高农民创收能力;
c)保持林地、牧草地基本稳定。除必要的建设占用外,应严格控制林地、牧草地的减少;根据适宜性,因地制宜补充部分林地、牧草地,保障林、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8.4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8.4.1 市级规划编制,应在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用地、耕地、主要城镇工矿用地、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其他具有地方优势的农用地的空间布局。 8.4.2 确定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a)以土地适宜性和限制性为依据; b)优先保障基础性生态用地和基本农田; c)保障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各类用地; d)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城镇用地; e)统筹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8.4.3 优先安排基础性生态用地
基础性生态用地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a)按照保障区域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要求,保护对维护水文、生物迁徙和自然灾害防治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类型及空间格局,构建由基本农田、山体、湿地、水系和重要文化线路(古运河、古驿道等)构成的完整生态网络,保障基本的区域生态系统服务;
b)维护和强化自然山水格局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保持作为生态网络基本骨架的自然地貌、河湖水系;
c)严格保护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天然湿地、滩涂、沼泽、冰川和永久积雪,保持河道、海岸的连续性、完整性及自然形态,保护水源涵养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严格控制滨水地带的土地利用,保护区域水生环境与水质;
d) 严格保护乡土生物栖息地,保护和恢复城乡连续的乡土生境和生物廊道系统;
e)保护对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敏感的土地,如土地沙化、土壤侵蚀、盐渍化、石漠化、酸雨敏感区;严格限制自然保留土地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的土地利用活动类型和强度;
f) 严格限制蓄滞洪区、风暴潮风险区等自然灾害危险区内的土地利用,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g) 保护具有较高视觉质量或较高可视度区域的景观风貌,保证重要视点之间的视觉通廊开敞,并根据景观风貌和视觉效果的要求,限制或引导土地利用类型和布局;
h)将生态网络建设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现有自然保护管理体系相结合,为公众提供生态休闲、审美及环境教育等多种文化服务功能。 8.4.4 保持耕地与基本农田稳定
按照以下要求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a)在保持耕地布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照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质量好、集中连片的耕地进行重点保护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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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功能用地相协调。 9.5 土地整治安排
9.5.1 市级规划编制,应围绕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方案的实施,立足当地经济社会条件和土地资源利用潜力,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制定土地整治方案,并安排到各县(区)。 9.5.2 土地整治方案一般包括建设用地整理、农用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内容,应明确整治的区域、规模、利用方向、资金和政策措施等。 9.5.3 制定土地整治方案的原则:
a)与基本农田重点建设相结合。土地整治应优先在基本农田集中区安排;
b)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土地整治应与农房改造、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等密切结合,促进新农村建设;
c)与落实土地复垦法定义务相结合。对法律法规已明确复垦义务的,应全部纳入复垦范围; d)与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相结合。属于淘汰产业的独立工矿用地,应纳入整理复垦范围,或调整为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鼓励的其他用途;
e)与城镇工矿和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因规划确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改造升级等造成原有建设用地废弃的,原则上应纳入整治范围;
f)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土地整治要因地制宜确定整治的方式和用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9.6 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安排
9.6.1 市级规划编制,应针对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有计划地推进相关工作,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9.6.2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安排主要依据:
a)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b)为实现市级规划目标提出的专项土地保护或整治计划; c)跨县(区)、规模较大的土地保护和整治项目。
9.6.3 市级规划编制,应确定土地利用重大工程的目标、任务、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等。 9.6.4 市级规划编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矿产、环保、旅游等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9.6.5 重点建设用地项目包括:
a)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b)本市相关规划确定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矿产、环保、旅游等建设项目; c)其他用地规模超过50公顷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
9.6.6 市级规划编制,应确定土地利用重点项目的位置、用地规模、用地范围和实施期限等。 9.7 近期规划安排
市级规划编制,应根据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总体方案和近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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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土地需求态势和当前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对近期土地利用做出安排,明确近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9.8 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9.8.1 围绕规划目标和方案,制定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等规划实施措施,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9.8.2 规划实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要立足市级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职能和权限,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8.3 规划实施措施要重点针对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推进土地整治等方面,提出领导责任、组织制度、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9.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9.9.1 市级规划编制中,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对市级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9.9.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规划编制过程进行,遵循客观公正、充分协调、可操作性原则。 9.9.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开展市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b)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
c)对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方案的主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与比较; d)针对规划推荐方案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 e)编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9.9.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a)分析环境与资源现状。识别环境和资源特征,分析资源和环境面临的压力和问题,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目标;
b)分析规划目标与相关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环境目标的协调性;
c) 针对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和土地利用重大工程规划方案,预测和评价可能引致的环境影响;
d) 针对规划推荐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减缓措施; 9.9.5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各地可结合实际,选用核查表法、矩阵法、生态服务价值法、环境敏感性评价法和空间协调度分析法等方法; 9.9.6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要求应遵照有关技术规范或规定。
10 成果要求
10.1 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规划说明。 10.2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包括:
a)总则:规划的目的、依据、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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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规划背景:土地利用基本情况、上轮规划实施评价结论、土地利用中的主要问题、未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c)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指导原则、主要目标和基本策略; d)土地利用规模结构调整; e)土地利用布局;
f)土地利用区域调控: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县(区)主要用地调控指标等; g)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h)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i)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j)重点建设用地项目;
k)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措施。重点对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等提出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
l)规划实施保障;
m)文本附表。要求参见附录D。 10.3 规划图件
10.3.1 规划图件包括必备图件和其他图件。 10.3.2 必备图件要求如下:
a)市级规划必备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b)市域范围的必备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0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中心城区范围的必备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万~1:2.5万;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偏大的,可缩小比例尺到1:5万。 10.3.3 其他图件要求如下:
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其他相关图件。包括遥感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图、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图、景观生态用地空间组织图、城镇用地空间组织图、交通设施空间组织图、农业产业用地布局图、工业用地空间整合规划图、区位分析图、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分析图、土地生态保护评价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土地生态适宜度分级图、土地利用分区环境协调度分析图等。 10.3.4 主要图件内容如下:
a) 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标注按照土地规划用途分类进行转换形成的现状地类以及主要水系、交通、地形、地名和行政区划要素;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基础上,标注相应的规划要素以及水系、交通、行政区划等其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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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主要阐述规划决策的依据和编制过程,是规划实施中配合规划文本和图件使用的重要参考。规划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a)市域概况;
b)经济社会发展及其对土地利用的要求; c)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d)上一轮规划(现行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价;
e)关于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包括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优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等;
f)关于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g)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h)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编制过程、规划基数、规划协调、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情况。 10.5 其他材料
包括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规划大纲、基础资料、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 10.6 成果检验
10.6.1 各项约束性指标及预期性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与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相符。 10.6.2 依比例尺上图的各类建设用地图上量算面积,与不依比例尺上图和未上图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之和,应与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一致。
10.6.3 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应与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相符。
10.6.4 基本农田集中区内的基本农田,与区外的基本农田、未上图的基本农田规模之和,不低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10.6.5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不低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11 成果应用
11.1 市级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应向全社会公告。
11.2 鼓励对市级规划成果实施状况进行动态评估、监测和预警。 11.3 鼓励市级规划成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化体系。 11.4 市级规划成果的调整、修改应遵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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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其含义
表A.1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表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耕地 农 用 地 园地 三级分类 含义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 农用地 指生长乔木、灌木、竹类及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的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为主的土地。 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及农田水利用地。 指城市和建制镇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城镇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地的镇、建制镇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场。 指采矿用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2
建 设 用 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用地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盐田 河流水面 含义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设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其他建设用地 其 他 用 地 水域 湖泊水面 滩涂 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一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自然 保留地
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积雪、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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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表B.1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
表B.1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耕地 园地 林地 农 用 地 牧草地 三级分类 编码 01 02 03 041 042 104 其他 农用地 114 117 122 123 05 061 063 071 城镇用地 072 08 103 121 05 061 农村居民点用地 072 08 103 121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采矿用地 铁路用地 交通水利 用地 公路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24
名称 耕地 园地 林地 天然牧草地 人工牧草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设施农用地 田坎 商服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街巷用地 空闲地 商服用地 工业用地 农村宅基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街巷用地 空闲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采矿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备注 城中村 村办企业 建 设 用 地 城乡建设用地 061 063 062 101 102 105 106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编码 107 113 118 088 091 092 名称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物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 使领馆用地 监教场所用地 宗教用地 殡葬用地 采矿用地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沿海滩涂 内陆滩涂 其他草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 盐碱地 沼泽地 沙地 裸地 备注 其他建设用地特殊用地 093 094 095 水域 其 他 用 地 自然 保留地 盐田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滩涂 062 111 112 115 116 043 119 124 125 126 127 25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体系
C.1 调控指标分类
C.1.1 按指标属性分为总量指标、增量指标、效率指标。
C.1.1.1 总量指标反映指标所指示的土地类型在未来某一时点的数量。 C.1.1.2 增量指标反映一定规划实施阶段某类用地变化的累积总量。 C.1.1.3 效率指标反映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C.1.2 按指标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
C.1.2.1 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C.1.2.2 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具有指导性,规划期内要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C.2 指标涵义
C.2.1 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年耕地面积必须保有的最低限。
C.2.2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目标年基本农田总规模必须保持的最低限。
C.2.3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规划目标年城市用地、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C.2.4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各类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累计总规模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C.2.5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规划期内耕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累计总规模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C.2.6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规划目标年市(地)行政辖区范围内按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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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文本附表
表D1 ××市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指标 总量指标(单位:公顷) 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建设用地总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 增量指标(单位: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 效率指标(单位:平方米)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 约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约束性 约束性 约束性 约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约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规划基期年 规划近期目标年 规划目标年 指标属性 注: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可在公制单位后标注亩或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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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表F.1 数据单位要求 项别 面积 长度 体积及容量 注: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单位,可以在公制单位后标注亩或万亩;涉及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单位,小数点后可保留一位。 立方米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米 千米(公里)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平方米 公顷 平方公里 单位 单位要求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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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34
附录H (资料性附录) 人口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H.1. 总人口预测
H.1.1在人口变动比较稳定的地区,可采用自然平均增长法预测。
计算公式为: PN=P0(1+K)±ΔP
式中:
PN──规划目标年总人口(人) P0──规划基期年总人口(人)
K──规划期间人口自然增长率(%)
n──规划年限(年)
ΔP──规划期间人口机械增长数(人)
n
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根据计划生育指标,分析人口年龄与性别构成状况予以确定。人口机械增长,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依公安部门统计的多年人口净迁入(出)量计算平均值,并分析影响机械增长的因素予以确定。
H.1.2 在人口变动不稳定的地区,应分析人口变动因素,采用不同方法测算。
──人口自然增长率变化较大的,应分析人口自然增长趋势,按上述公式分段或逐年确定K值(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
──因建设重大项目引起人口变动的,可按劳动力带眷系数法,即根据新建工业项目的职工数及带眷情况计算人口机械增长。
计算公式为: ΔP=A〔Wc(1- W双 /2)〕C + W单
式中:
ΔP──新建项目人口机械增长数 A──新建项目迁入职工总数
Wc──带眷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W双──双职工占带眷职工的比例(%) C──带眷系数 W单──单身职工人数
H.1.3 受资源、生态条件严重制约的,应按环境容量法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
计算公式为: PMAX=MIN{P1MAX,P2MAX,P3MAX,?,PI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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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MAX ──城市的极限人口
PIMAX,──自然资源、生态条件供给能力和某项基础设施支持能力的最大值
H.1.4 进行总人口预测时,除预测户籍人口外,还应预测城市范围内暂住人口数量,暂住人口预测
方法与总人口机械增长预测方法相同。经济发达地区还应考虑人口流动因素。
H.2 城镇与乡村人口预测
H.2.1 城镇人口是指城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指实际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
(指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除离开本地半年以上(不包括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的全部常住本地的户籍人口;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或离开户口地半年以上而调查时在本地居住的人口;调查时居住在本地,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如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无常住人口数据时,可用户籍人口加暂住半年以上人口口径的方式处理。乡村人口是指村庄、集镇常住人口。非户籍常住人口中农村户籍务工人口比例较大的城市,预测城镇人口规模时,应根据地方实际,将该部分人口按一定比例进行折算。折算系数一般取0.7。
PC=Pc-Pn(1-Kc)
PC──规划目标年城镇人口(人)
Pc──按常住人口口径预测的城镇人口(人) Pn──预测的农村户籍务工人口规模(人) Kc──城镇人口折算系数
H.2.2 外出务工较多的乡村地区人口预测,应将外出务工人员按一定系数折算。折算系数一般取0.6。
PR=Pr-Pw(1-Kr)
PR──规划目标年乡村人口(人) Pr──预测的农村户籍规模(人) Pw──预测的外出务工人口(人) Kr──乡村人口折算系数
H.2.3预测城镇与乡村人口规模时,人口计算范围应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范围一致。 H.2.4城镇与乡村人口预测时应考虑城镇化发展进程,预测方法与总人口预测基本相同。 H.2.5城镇建设用地预测的计算范围应当与城镇人口计算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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