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患沟通制度

更新时间:2023-08-10 12:53: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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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患沟通制度

(1)首诊情况; (2)初步诊断及鉴别诊断; (3)初期预后判断; (4)拟行诊疗方案; (5)如有可替代的治疗方案,医疗小组应向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 2 种以上治疗方案,并充分说明 其利弊以供选择。 2、需要签字的特殊告知 手术的知情同意:手术适应症与禁忌症、手术风险及麻醉风险、手术方式及可能的备用方式、可 能存在的替代治疗方案、手术流程等,在患者及其近亲属完全理解后签署手术同意书; 特殊检查和治疗的知情同意:包括有创操作、单项医疗费用超过 1000 元、可能对患者身体有严重 损害的或诊疗过程中关键性的检查和治疗等;签署知情同意书应确保患者及其家属理解检查和治疗 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医疗费用情况等,认真听取并解答患 者和家属的疑问与意见,重点检查及时反馈,切实增强患者和家属的依从性。 医疗风险:病重、病危患者要及时向患者家属下达并签署病重、病危告知书,加强患者及家属对 目前医学技术局限性、风险性的了解,使患者和家属心中有数,从而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3、切实提高患者满意度 医护人员应通过正面交流、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组织患者及家属观看录像、听取讲座、座谈等多 种形式,主动向患方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和健康教育知识,如饮食和休息的合理安排与调整、精神 与情绪的调控、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相关疾病的医疗进展与医疗风险、住院期间或院外的康复方 法等,提供必要的医学和心理咨询服务,解答患者及家属的疑问,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疾病, 树立恢复健康的信心,主动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护理。通过召开医患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主动征求患 方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增加患者满意度。 四、沟通方式与方法 患者住院期间,主治医师和主管护士必须对病人的诊断、主要治疗手段、重要检查目的及结果、 特殊检查和治疗的风险、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 经常性的沟

通,并将沟通情况记载在病历文书上。要重点做好以下三种形式的沟通: 1、床旁沟通 首次沟通是在主治医师接诊患者查房结束后,及时将病情、初步诊断、治疗方案、进一步诊查方 案等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交流,并将沟通情况记录在首次病程记录上。在患者入院后,护士应向 患者介绍医院及科室和病房概况和住院须知,安慰患者卧床休息,并把沟通内容记在护理记录上。 早交班时将值班中发现的可能出现问题的患者和事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交班,使下一班医护人员做 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地做好沟通与交流工作。 2、分级沟通 要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复杂程度以及预后情况,由不同级别的医护人员沟通。同时要根据患者 或亲属的文化程度及要求不同,采取不同方式沟通。已经发生医患纠纷或存在纠纷隐患的患者应重 点沟通。如主治医师与患者或家属沟通有困难或有障碍时,应另换其他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师、科主

任与其进行沟通。 对于普通疾病患者,应由主治医师在查房时,将患者病情、预后、治疗方案等详细情况,与患者 或家属进行沟通;对于疑难、危重患者,由患者所在的医疗小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住院医师和责任护士)共同与家属进行正式沟通;对治疗风险较大、治疗效果不佳及考虑预后不良 的患者,应由医疗组长提出,科主任主持全科会诊,由医疗组长、科主任共同与患者沟通,并将会 诊意见及下一步治疗方案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在沟通记录中请患者或家属 签字确认。必要时可将患者病情上报医务部,由医务部组织有关人员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和律师 见证,签定医疗协议书。 3、集中沟通 对带有共性的常见病、多发病、季节性疾病等,由科主任、护士长、主治医师、护士等共同召集 病区患者及家属会议,集中进行沟通,介绍该病发生、发展、疗程、预后及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情况等,回答病人及家属的提问,并记录在科室会议记录本上。沟通地点可设在医生办公室或示教 室。 4、出院访视沟通 对已出院的患者,医护人员采取电话访视或登门拜访的方式进行沟通,了解病人出院后的恢复情 况并对出院后用药及康复计划等进行指导,并在出院患者随访登记本中做好记录。 五、评估考核 1、医患沟通作为病历文书中常规项目,对医患沟通效果进行定期评价,患者满意度纳入医院医疗 质量考核内容,患者满意度低于 90%的,扣除科室管理分 1 分。 2、高度重视患者举报和投诉,处理率应达到 100%,杜绝不合理的医患沟通形式。因科室和病房 未处理而投诉到医务部的,发

现一次扣科室管理分 0.5 分。 3、对因沟通不及时、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医院为此承担损失的,将依照《医疗安全管 理办法》落实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科室和病房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 过等严肃处理。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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