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16号(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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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质〔2015〕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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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并载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施工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额的30%。预付款以外的款项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未提交的视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未落实。

第九条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单位工程划分并统计,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收入和支出清单,并放置于项目部备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包单位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提取所需费用。分包合同应列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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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对已落实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未落实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督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三)总承包单位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四)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监理、签认,对整改情况不达标的是否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监督抽查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施工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应根据本细则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推广信息化管理模式,指导、监督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辖区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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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2.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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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桂建质〔2015〕16号文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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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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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一览表

注:1.“S”表示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2.建筑工程中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1.94%计算;3.仿古建筑主体工程套用广西建筑装饰装修定额,其费率标准按序号1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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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1k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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