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利康药店保健食品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1 16:4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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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岭区利康药店保健食品制度目录
一、卫生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四、保健食品销售制度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六、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七、保健食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八、保健食品储存制度 九、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制度 十、保健食品售后服务制度 十一、保健食品召回制度
十二、不合格保健食品登记管理制度 十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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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
(一)药店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 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 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药店统一 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 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 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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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 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 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 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 保健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 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药店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 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 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七)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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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药店 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药店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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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销售制度
(一)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四)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五)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六)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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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药店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药店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药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药店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药店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药店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药店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药店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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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药店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药店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药店或厂家进货。
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健食品逐件验收。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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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7、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8、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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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保健食品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购入保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保健食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以备查。
(四)索取和查验的相关证明文件、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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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一)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鉴定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采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三)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是的票据,做到票、账、货各项内容相符,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四)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五)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六)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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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七)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内进行,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保健食品外观质量的检查和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八)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九)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假保健食品就地封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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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储存制度
(一)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二)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避光、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O一30℃),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三)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珞,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珞。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四)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毒、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五)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六)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臵“暂停发货”牌,并通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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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保健食品购进管理,保障产品安全。制定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制度。
(二)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 态、客户需求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企业负责人批准 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 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三)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 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应对其进行现场考 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 任,并明确有效期。
(四)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 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购销人员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 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 品检验报告书》,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 品实样。
(五)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 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 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六)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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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产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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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售后服务制度
1、药店具备建立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售后服务人员应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 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人员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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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
(一)规范保健食品的召回管理,保证召回工作的有续进行。 1、本药店已售出的保健食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及时召回保健食品和做好记录。
2、保健食品召回范围
(1)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检部门发文通知、公布、公告保健食品的召回。 (2)主管部门抽查出的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中不合栺品的同批号保健食品。
(3)本药店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的保健食品召回。
3 、召回工作的组织质量安全员负责保健食品召回工作,其它部门和人员配合。 4、召回程序:
(1)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制定召回计划,质量安全员应在6小时内制定保健食品召回计划。
5、召回实施:
(1)保健食品召回计划批准后12小时以内开始保健食品的召回工作,销售员根据销售记录,查找该批号保健食品的去向。
(2)保管员应立即封存该批号保健食品,并停止发货。
(3)保健食品召回期间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密切注意势态发展,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5)召回保健食品的处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召回保健食品按照《购进保健食品退出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退出。
(6)本制度规定的2.(1)、2.(2)和2.(3)条情况的保健食品召回后,等待区食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7)召回结束后,形成“保健食品召回报告”,上报地区食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局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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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保健食品登记管理制度
1、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2、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3、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出具《保健食品质量问题报告单》,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4、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药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5、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6、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记录登记,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措施,进一部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7、明确为不合格保健仍继续发货、销售的,按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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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报告制度
1、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指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内在质量不合格的保健品。 (2)外观质量不合格的保健品。
(3)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
2、保健品销售人员要配合保健品安全管理员做好用户访问工作和质量信息收集工作,对待客户投诉和反映的质量保健品要加大检查。
3、对发现的疑似假冒伪劣保健品,应立即通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疑似保健品进行质量确认,并进行有效控制,及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准擅自退货。
4、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销毁工作,经负责人批准,报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在其他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并详细填写《销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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