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

更新时间:2023-10-16 13: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二部分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 一、概述

呼吸道传染病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经空气飞沫传播、通过呼吸道侵入并能引起易感人群感染和流行的一类传染病。全年均可发病,一般在冬、春季节多见,传染性强,易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造成疫情暴发、流行或大流行。

本方案适用于排查和处置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重点关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开放性肺结核和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口岸呼吸道传染病可疑病例排查处置流程图见第五部分第四节。 二、病例排查程序 (一)病例转移。

1. 在交通工具、检疫查验通道或口岸区域经初步排查发现呼吸道传染病可疑病例后,首先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本部分第六节)。在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第一部分第五节)的前提下,将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转至隔离观察室进行详细排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自身防护,严防交叉感染。

2. 在无国际关注呼吸道传染病发生时,对交通工具上和口岸现场的一般接触者给予健康建议后放行。当发生国际关注呼吸道传染病时,对交通工具上和口岸现场的一般接触者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后放行。 (二)可疑病例的排查。 1. 针对性流行病学调查

在初步排查的基础上, 结合呼吸道传染病特点,对可疑病例进一步调查其发病前4周的流行病学内容,并详细填写《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第一部分第六、八节):

(1)个人资料、主诉、现病史、旅行史、病人及禽鸟接触史、既往史、接种史等。 (2)途径国家和地区呼吸道传染病的流行情况。 2. 症状和体征。

按照医学操作规范要求开展详细的体格检查、症状观察、询问,重点关注呼吸道传染病的症状、体征 (如发热、干咳、胸痛、气促、呼吸困难、肺部啰音等):

(1)如有以下情况: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高于38℃;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时,应高度怀疑其为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2)如有以下情况: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可伴有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可有恶心、腹痛、腹泻、稀水样便等消化道症状,有临床表现明显的肺炎或肺部实变体征时,应高度怀疑其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如有以下情况:高热寒战,体温达到39℃至40℃,剧烈头痛,恶心呕吐伴有烦躁不安,意识模糊,心律不齐,血压下降,呼吸急促,皮肤黏膜有出血斑及伴有黑便,血尿。咳痰,咳血,呼吸困难,四肢及全身发绀。肺部体征与临床表现不符时,应高度怀疑其为肺鼠疫疑似病例。

(4)如有以下情况:寒战、高热、气急、呼吸困难、喘鸣、紫绀、血样痰、胸痛。有时在颈下、胸部出现皮下水肿。肺部仅闻及散在的细湿罗音。常并发败血症和感染性休克时,应高度怀疑其为肺炭疽疑似病例。

(5)如有以下情况:午后低热、乏力、食欲不振、体重减轻、盗汗等;有干咳或只有少量

粘液痰,有不同程度咯血;胸部有刺痛,一般并不剧烈,随呼吸和咳嗽而加重,可有渐进性或急骤出现的呼吸困难,甚至紫绀时,应高度怀疑其为开放性肺结核疑似病例。

(6)如有以下情况:急性发热、剧烈头痛、恶心、呕吐、颈强直、畏光、皮肤瘀斑等时。应高度怀疑其为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疑似病例。 3. 辅助检查。

(1)采样送检:对有快速检测方法的呼吸道传染病,应对疑似病例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同时采集样本包括咽拭子、咽嗽液、血液尽快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病原体检测(采送样要求见本部分第七节)。采样时需征求相关人员的同意,签署《采样知情同意书》(参见第一部分第七节)

(2)拍胸部X光片。

(3)对有快速检测方法的呼吸道传染病,应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4. 疑似病例的判定

结合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症状与体征,参照《常见呼吸道传染病典型症状鉴别排查表》和《口岸重点关注的呼吸道传染病排查要点表》(第五部分第五、六节),判断其是否为某种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5. 密切接触者处置:当判断可疑病例为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同样的医学排查。对无相关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根据可疑病例诊断结果,决定是否通报密切接触者目的地的卫生部门进行后续监管。

三、病例处置

(一)对排除传染病可能的,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予以放行。 (二)怀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开放性肺结核和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重点关注呼吸道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1. 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同时上报上级机构,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 疑似病例离开隔离室时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沿指定移送路线将病人转移到救护车上。 (三)怀疑为麻疹、风疹、流行性感冒等常见呼吸道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对于有典型症状或者快速检测结果阳性的常见呼吸道传染病可疑病例,则在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将病人转送至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并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否则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并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 (四)如果有足够证据怀疑感染其他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根据相应的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处理。

注:所有转送医院的疑似病例,都必须填写《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见第一部分第九节)。

四、后续处置 (一)消毒。

对发现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的交通工具和/或口岸现场污染区域进行终末消毒,包括疑似病例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呕吐物、排泄物、交通工具内空气等。有关消毒工作均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二)除鼠、除虫。

必要时,宜对被污染区域实施除鼠、除虫处理。处理规定参见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五、追踪调查和资料存档

转送指定医院诊治的疑似病例、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的人员、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资料存档按照《技术方案概述》(第一部分)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六、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接触者判定标准

呼吸道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接触者分为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具体执行时视传染病流行情况和口岸实际而定。发生国际关注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时,其判定标准如下: (一)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

1. 民用航空器上舱内可疑病例座位的同排和前后三排座位的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 列车上与可疑病例同车厢的旅客或同一卧铺车厢的旅客,照顾护理病人的人以及接触病人呼吸道分泌物、血液、尿液的人为密切接触者;如果病人为列车员,与该列车员在一组工作和住在一起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过的旅客为密切接触者。

3. 船舶上,当船舶的船舱不能通风时,不论病人是旅客或是船员,其密切接触者为船上所有人;当船舱通风良好时,如果病人是旅客,其密切接触者为与病人同船舱前后三排位置的旅客或者同舱室生活的旅客;当船舱通风良好时,如果病人是船上的船员,其密切接触者为与该船员一起工作、居住、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4. 汽车上,当汽车为空调车或密闭不通风时,密切接触者为交通工具上的所有人;当通风良好时,密切接触者为病人同排座位和前后三排乘坐的旅客。

5. 口岸内工作对象: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可疑病例自其出现症状前3天起,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与可疑病例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与可疑病例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与可疑病例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与可疑病例共餐的人员;

(5)护送可疑病例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可疑病例的亲属、朋友、同事或一般汽车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可疑病例的医护人员; (7)其他已知与可疑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如与可疑病例接触期间,接触者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视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判定标准。

1. 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2. 乘坐船舶、汽车、列车时,可疑病例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3. 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可疑病例短暂接触的人员。 七、口岸呼吸道传染病采样及送样工作规范 (一)采集人员及安全防护要求:

标本的采集应由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采集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

(二)采样及检测:

1. 初筛:具备现场实验室快速检测能力的口岸,可用快速检测试剂进行按照试剂说明书进行传染病初筛,实验室检测应在配备生物安全设施的快速检测室中进行。

2. 送检:不具备现场快速检测能力或初筛阳性,则将疑似病例转送指定医院,同时采集咽拭子、咽漱液、血液样本,尽快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进一步诊断。

(1)咽拭子:用拭子擦拭双侧咽扁桃体及咽后壁,取咽部分泌物少许,将拭子头浸入采样液中,尾部弃去。

(2)咽漱液:用10ml不含抗生素的采样液(如生理盐水)嗽口取样,漱时让可疑病例头部微后仰,发“噢”声,让生理盐水在咽部转动。然后,用平皿或烧杯收集洗液。

(3)血液:快速检测时取指尖血涂片,送实验室检测时采集非抗凝静脉血3ml~5ml。 (三)样品的运送和接收

1. 样品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保存,尽快送到实验室进行检测。不能在24小时内运送的,应置-70℃以下保存,尽快运送。同时附上《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

2. 样品应放在专用运输箱内,放入冰排,然后以柔软物质填充,内衬具吸水和缓冲能力的材料。

3. 送检的样品送到实验室后,由专人接收,留底备查。

4. 如果系统内及其他部门的实验室不能确诊的,可由总局负责联系世界卫生组织(WHO)驻华代表处,寻求WHO的专家技术支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1ff.html

微信扫码分享

《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
范文搜索
下载文档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