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民意与司法的距离

更新时间:2023-10-22 14: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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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看待民意与司法的距离

当我看到高中汉的案件因其采取跳广告牌这一极端方式而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不得不对“责任”法官做了停职处理,政府对他们也做了“抚恤”,高中汉得到了他想要的了。出于悲天悯人的心理,我很高兴。但,出于法律学习者的心态,我却不能高兴,甚至有点担忧!从那一刻起我一直在想,我们到底该如何正确看待民意与司法的距离。 民意的冲突与紧张难免会影响司法审判。一方面,民意是情绪化,非理性的,民意不应该干扰司法的理性与冷静,司法应该与民意保持距离;另一方面,民意通过舆论进行表达非常必要,司法毕竟要遵循民意和公序良俗,并且表达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司法应与民意保持一定的距离

司法应与民意保持一定的距离,似乎是对民意的亵渎,但民意本身就是一种虚幻的存在,尤其是对刑罚之民意,从来就没有一个实证的数据显现。民意,顾名思义是指民众的意愿,但民意从来没有一种正式的表达形式,一般是以民意调查反映的,但由于受民意调查具体操作上的主观因素所决定,其结论并非十分可靠。非理性 情绪化是民意它必然的无法克服的局限性。而且我们得注意现今民意载体的特殊性,像高中汗案件中的民意实际上是媒体民意,它和真实的民意还是有所区别的。如果司法只考虑这种载体所体现的民意势必会

造成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不公平,高中汉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关注,但绝大多数与高中汉案件相似的案件媒体没有报道出来,社会没有关注到它,因此如果对于媒体报道出来的案件按照所谓民意去审判,那 要法院何用,要法官何用,以后打官司直接找记者得了!近来让人非常揪心的是重庆的“打黑”审判,“打黑”从来就是一件顺应民意的好事,但中间出现的民意审判却让人高兴不起来,尤以知名律师李庄案为代表,中青报是唯一得到重庆警方批准采访刑拘中的李庄,但是在它的这篇报道中,没有看到李庄对重庆警方指控的不同声音,而是重复着重庆警方对李庄指控的五大罪状。后来正是在主流媒体的舆论狂轰滥炸下,引导和误导了社会舆论,出现了“未审先判”,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审理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欲保持司法之独立必须与民意保持一定的距离。 (二)司法应体现民意

司法体现民意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司法理所当然要体现民意。司法如果脱离民意去审判就会造成司法与民意的严重冲突,进而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造成社会动荡,严重威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况且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积极行使权利亦是法律素养高的表现。舆论监督也是促进司法环境改善的推动力,是实现司法公开的基

本途径之一。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上,我们要特别把握好司法与民意的距离的关系,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和谐!

经济法政学院 103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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