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
更新时间:2023-10-07 15: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一、名词解释:
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向使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的制度。
2、水污染:指陆地水污染,即由于人类在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物质或能量排入陆地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3、公众参与原则: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环境决策活动,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4、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生态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放置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造成污染、破坏,防止生态失衡,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5、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环境规划制度: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环境条件、自然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城市及村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在一定时期内所作的总体安排,以便达到其预定的环境目标。
8、排污收费制度:也称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机关缴纳一定的治理污染或恢复环境破坏费用的法律制度。
9、国际环境法: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调整国际社会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种际公平:指人类作为物种之一和地球生物圈内的其他物种是平等的,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生存的权利,寻求跨越人域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公平。
11、代际公平:又称“世代间公平”,它含有两个基本之义:其一,当代人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当代人克制欲望,理性地对待自己的行为。其二,
并不要求当代人为后代人做出巨大牺牲,但也不允许当代人的消费、消耗给后代人造成高昂的代价。
二、简答题:
1.简述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1)、预防性的方式:在侵权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以前,制止致害人继续实施危害行为,采取积极的预防性质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排除危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 (2)、补偿性的方式:在侵害行为发生后,针对已经造成的损害事实,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致害人采取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措施。如返还财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处罚性的方式:依据当事人事前约定或致害人的主观恶意,要求违约人或致害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损失。如违约金、惩罚性损害赔偿等。 2.简述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而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行为违法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2)行为有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
(3)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相同)实施破坏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3.简述环境污染标准体系的内容。
答:概念:环境标准体系的概念—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环境标准体系具有协调性、层次性、配套性、发展性 环境标准的分级:国家级标准、地方级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标准的分类:(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4)环境方法标准(5)环境样品标准
环境标准之间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综合型排放标准与行业型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行业型排放标准优先执行。
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2)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
(3)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采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4.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答:概念: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价值:可持续发展的伦理价值:环境正义、环境公平
内容: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在域际和域内公平分配权义的办法,确定了环境利益划分的方式和环境负担的承受的适当比例。具体体现在在三个方面:
第一,代内公平。代内公平是指处于同一代的人们对来自资源开发以及享受清洁和健康的环境这两方面的利益都有同样的权利。
第二,代际公平。又称“世代间公平”,它含有两个基本之义:其一,当代人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当代人克制欲望,理性地对待自己的行为。其二,并不要求当代人为后代人做出巨大牺牲,但也不允许当代人的消费、消耗给后代人造成高昂的代价。
第三,种际公平。指人类作为物种之一和地球生物圈内的其他物种是平等的,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生存的权利,寻求跨越人域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公平。 5、简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
答:包括:三类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大小划分。 (1)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有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着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简述噪声污染的特点。
答:(1)、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2)、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3)、噪声污染是一种局部性和多发性公害 (4)、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5)、噪声污染是一种其危害性不易评估的公害
三、论述
一、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责任原则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必须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
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国家环境主权原则的内容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原则21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包括: 1、代际公平 2、代内公平 3、可持续利用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四、损害预防原则
是指各国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损害预防原则是人们基于环境问题的特点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它渊源于很多国家国内环境法的原则和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五、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 六、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二、饮用水保护相关制度
(1)饮用水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为了确保饮用水安全,我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饮用水安全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
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关及争议解决机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分级制定相关防止污染的措施和惩罚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3)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饮用水安全保护制度,但这些制度还需要加强实施,尤其是在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跨地区水源保护区划定等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环境法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之间关系
答:(1)浓度控制方法的含义:浓度控制是采用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来控制环境质量的方法。
(2)总量控制方法的含义:总量控制则是根据区域环境目标的要求,预先推算出达到该环境目标所允许的环境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然后再通过优化计算,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指标分配到各个污染源。
(3)浓度控制方法的利弊。
弊端:只控制单个排污口的限量,企业可以采取稀释污染物浓度增加排污量的方式来达到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而且即使所有企业达标排放,在工业密集区也会造成一定面积内污染物总量的增大并超过环境容量,其结果仍然造成环境的污染。 优势:操作方便,控制简单。
(4)结合“泡泡政策”分析总量控制方法的利弊。
优势:根据环境的容量,由环境当局将环境内可以容纳的污染物总量(大泡泡)计算出来,当这个总量被确定下来后便将其分成若干份(小泡泡),然后把这些小泡泡卖给企业,企业
只能在这些小泡泡范围内排放污染物,这样环境当局只需要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行控制就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弊端:总量核算困难,操作难度很大。
(5)我国在核定排污指标时,应结合两者的利弊,将浓度控制方法与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法结合起来,以年度为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浓度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监督。
四、案例分析题
1.周某在诉讼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为什么?
答:周某需要提交pH检测报告、超标排污费缴纳记录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报告。一方面,环保部门检测的PH4.8的结果和排污费的存在已经足以证明两厂存在危害行为。另一方面,大量的死鱼和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之间经济损失25万元足以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至于行为和损害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由被告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周某只需对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的排污行为和周某鱼塘中鱼类大量死亡的事实提供证据。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石料厂排放的废水 pH 值符合排放标准,但是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石料厂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石化染料厂对于其环保局出具的检测报告只是说明不用承担行政责任,但是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无关。 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硫酸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因为向国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能免除硫酸厂由于排污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缴纳排污费是排污主体的义务,而承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责任,两者并不重叠。
1.A矿业集团欲以天灾为由要求减轻对渔民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必须是措施人采取及时措施后不能避免才可以免责,而本案中A矿业集团并没有采取及时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灾害的发生,所以A矿业集团要求不合理。 2.A矿业集团在事故发生后9天才公告该事件,该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A矿业集团的做法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A矿业集团除对当地渔民造成损失外,还使汀江流域的水环境收到重大破坏,对于环境本身的损害,如何救济?
答:提起环境的公益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由符合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A厂认为地下水资源不需要缴费的观点正确吗?为什么?
答:不正确。地下水和地表水都属于《水法》里的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A厂以自己是央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拒缴水资源费的理由合法吗?
答:不合法。原因是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是政策不能对抗法律,另一方面法律适用需要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是1995年规定,《水法》是2002年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3.如果A厂想要继续取用地下水,应履行什么程序,获得什么权利?
答:A厂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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