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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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尺知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戈反冉华庆摘要

曾红珍

当今世界人权的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

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面临的问题也很多本文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刑讯退供问题,它严重仿碍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从制度和认识两方面来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中图分类号人权保障刑讯遥供沉肤权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沁一刁

一、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理论依据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现代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更强的防御能力。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权保护,是刑事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是现代人权保障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权利属于人们固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平等权。第二层次的权利是从这三种最基本的权利推导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权利。如从生命权和财产权推导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任意剥夺生命和财产的权利,在剥夺生命和财产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判、定罪和执行从自由权推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任意剥夺个人自由的权

诉讼程序正当化的基木要求保障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然而,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却是实现该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在社会日益走向文明的今天,只有在形式尽可能保证程序的正

当合理,才有可能发现为这个文明社会所接纳的实体真实。二、刑讯通供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的冲突一刑讯通供的危害首先,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刑讯逼供是通过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来实现的,都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承受巨大的痛苦,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利,以及由此进一步推导出的如果要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生命自由,必须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而平等权则暗含着一个重要的推论,即人的木来状态是无罪的,人在未依法改变其本来状态前也应当是无罪的。因此,如果要确定一个人有罪,必须以法律的程序加以,证明,否则,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都应该作无罪的推定。

其次,刑讯逼供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的原则。

第一,刑讯逼供损害了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长期以来,我国都是重实体

、轻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己暴露出了这种观念的严垂弊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迫求的双重价值目标。第二,刑讯通供不利于实体真实。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刑讯逼供发现实体真实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它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和条件。第一、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降是现代刑事诉讼形成与发展的内在动力马克斯 韦伯曾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推动该项事业发展和命运的精神力量。

综观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以权利保障为逻辑起点,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为指导精神的历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就是推动刑事诉讼存在和发展的精神力量。毫无疑问,这与现代刑事诉讼的控辩对抗、控审分开、言辞证据等基本特征相距甚远野蛮的刑事诉讼之所以为现代文明的刑事诉讼所代替,其内在动力就在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尤其是其中的“天赋人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刑讯下所作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从理论上讲,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有可能发现实体真实,以打击犯罪。第三,刑讯通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将嫌疑人、被告人在定罪前推定为无罪,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控辩双方居于平等地位,法官中立裁判,从而设定了刑事诉讼三方主体的地位的相

权”自然权利思想这种权利观认为,人生来就固有一些基本权利,等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平等权等基本人权。这些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刑事司法不再是暴力的工具,而是自由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是被追究的客体,而成了刑事诉讼的主体。

互关系,以及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司法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其诉讼程序按客观和理性精神运作,公正性不言而喻。二刑讯退供澳禁不止的原因现代法治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通供,我国的法律也不例外。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却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第一,如实回答”“义务的不合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如果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自我正当化的必然要求首先,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追求控诉力量均衡以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行使的辩护权对抗的是有国家权力支

持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起诉和审判如果这种对抗中存在不言自明的力量失衡,就会破坏程序

不“如实回答”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意味着侦查人员可以据此采用极端的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说实话

对等原则对控、辩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要求,使得追求程序公正和发现真实成为一句空话。而要使这种失衡的结构恢复到它起始时的衡平,或者让过度倾斜的天平离水平线更近,则必须客观地保证犯作者简介冉华庆,法学硕士,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讲师甘红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第二,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口供具有取得容易,证明价值高等特点,历来都被称为“证据之王”。一份如实供述的口供,无疑是极佳的证据。在尚未获取其他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口供的作用和意义更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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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加

大不仅解决了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的问题,侦查人员还可以从其供

不起律师,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指定一名律师,在讯问时为你提供帮助。。

述中获取其他线索,并进而找到其他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正因为此,口供深得侦查人员的“喜爱”认识观念方面

第三,确保律师的会见权、确立律师在场制度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气通过会见律师可以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对待并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这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挥辩护职能的基础我国刑诉法第条规定,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

第一历史包袱沉重。在漫长的历史中,我国一直走的是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合法的存在着

解放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刑讯逼供的思想依旧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生活。这种错误思想之所以会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第二,人权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淡薄。在长达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中国人权及人权保护观念淡薄新中国建立后的最初年、年内,由于西方强国蛮横在加以抵制和封锁,长时期地被隔离于国际社会之外,这种国际环境和外部局势特别容易激发中国人民自我保护的民族主义情绪,再加上教条化了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使中国人民、领导国家的政治力量以及国家权力体系,始终

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犯罪嫌疑人。另外,我国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由侦查机关决定是否

派员

在场这一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是被侦查机关淋滴尽致地扩张解释。派员在场成为律师会见的前提条件。按侦查机关内部规定派员在场一定要派承办人员,其他人员不熟悉案情。由于派员在场的人员的特定性,会见律师须围绕承办人员转承办人员声称“”忙,律师即无法实现会见权。而迟到的会见,实际上己无必要,律师会见形同虚设。侦查人员在百忙之中安排会见,又辜前警告,事后追问,使犯罪

对西方国家包括西方的人权价值观念保持必要的,甚至是高度的警惕作为一种民族意识,一种法律文化,在我国缺乏历史基础的情况下,要想在短期内彻底改变,形成深厚的人权观念和人权保护格局是不可能的。

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交谈毫无保密性可言,更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负担过重,严重影响其与律师的交流沟通。第四,完善证据制度,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诉讼当事人要保护自己的实体性权益就必须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合法的权益也就得不到保障。证据在程序方面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证据规则的作用,即一方面通过合理的举证规则和质证规则来保障当事人能够行使收集证据、使用证据和审查证据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司法人员谧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砚念更断第一,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一方面应批判“程序工具主义”,

三、犯罪赚疑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完普我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

力签署了一系列的有关国际公约,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气加强了国内立法,如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刑在《

法》中规定“刑讯通供罪”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扩大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范围等加强了执法监督和社会典论监督。然而,我国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仍旧存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仍需做更大

的努力。从背景上分析,既有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健全,也有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对此,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机制可以从制度完善和观念更新两方面入手。

认识到程序不仅有发现实体真实意义上的工具价值,也有实现程序正当化意义上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应重塑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认识到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对

一制度完善

实体权益的保障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就是要保证程序公正。刑事诉讼不仅应控制犯罪,也应保障人权,法本身的价值就在

于正义、自由、公正、程序等。

第一,确立“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立有限的沉默权”“规则“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普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在

第二,正确定义犯罪嫌疑人,转变工作态度。犯罪嫌疑人只是有犯罪的嫌疑,但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罪犯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所以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应将犯罪嫌疑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对此,我以为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侦查活动。第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工作体现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能力,而不仅是专业知识。专业知识过硬并不等于就可以当个好誉察、好法官,有时法制、人权等观念显得更加重要。所以,这里所说的素质不仅是专业上的,还包括对人、对物、对工作的态度及负有公平、正义和爱心司法工作者的素质的提高,不仅可以影响个案的公正,更重要的是对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意义。注释

我国确立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理由是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年月年月

是进一步推进我国刑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

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其民主和公正的内容有所

增加。例如,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疑罪从无的内容规定了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介入规定庭审基本实行控辩式等。但是,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客观形势要求,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和公正性,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赋予他们沉默权己经是势在必行。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发展的需要。当今世在

界刑事诉讼民主化的不断发展己逐渐成为一个大趋势,其中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是一个重要内容为了顺应诉讼民主化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当根据我国司法实际形势及其利弊关系,逐步确立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的原则。

第二,确立类似“米兰达规则”的警告制度。是警察讯问嫌疑人时

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则,也是“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延伸适用。按照“米兰达规则”的要求,在羁押讯问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

①杨宇冠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中国刑移法杂志侧犯第页以德韦伯折教伦理与资本主义栩神北极星出版杜口刀年版第页③哭年找国签署了《禁止皓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特遇或处罚公的》,佣习年际公约,

日正式在找国生效翎年

月,日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泊权利闷《

你有权保持沉软庭上反对你的证据

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将并且能够被用作在法讯问时,你有权请一名律师在场如果你请

④二林简论沉狱权对完兽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愈义人民司法,第灭⑥卞建林高椒权困峨与对镶,体师在侦壹阶段介入刑事诉论跳象透析司法公己夕体师僻护中国检索出版杜加年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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